中学生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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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普法教育

一、违纪、违法与犯罪 二、关于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 三、未成年人保护 1、青少年离家出走 2、小太阳下面的黑子 3、校园暴力 4、未成年人消费的弱势群体

讲座一: 违纪、违法与犯罪

(一)法律与纪律 1、法律 2、纪律 3、法律与纪律的关系 (二)违法、违纪与犯罪 1.违纪行为。 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 犯罪行为

(一)法律与纪律 1、法律 1)什么是法律 ——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 系和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 现,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人人必须遵守。 ——我国法律运用各种手段在调整人民内部关系、扩大人民 民主、保护人民利益的同时。对各种敌对势力实行专政,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法律的表现形式 a.宪法 b.法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等。

c.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条例、规定、办法三种形式。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d.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和发布、只在本辖区内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纪律 ——什么是纪律 纪律是指由各党派、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制定的,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各党派、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为了规范自己的工作人员,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秩序,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要求他们遵守。

3、法律与纪律的关系 异: 1)制定机关不同 纪律是由党派、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制定的,而法律是由 国家制定的 2)约束对象不同 纪律约束的是本组织内部人员,而法律则约束的是社会上 所有的公民; 同: 遵守纪律是遵守法律的前提,不愿遵守纪律的人,任其发 展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与分析: 18岁学生王某上课时不遵守纪律,嘻嘻哈哈,又说又闹,扰乱课堂秩序。班长上前制止,他不仅不听,反而拿起凳子向班长头部砸去,致使班长受重伤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 从纪律方面看,王某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十分恶劣,应受到纪律处分。从法律角度看.王某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可见违反纪律和违反法律只有一步之遥。这就要求我们青少年应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修养,遵守纪律,养成好习惯,做一名好学生。只有这样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违法、违纪与犯罪 1.违纪行为。什么是违纪,我想同学们是很清楚的,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比如违反听课或者自习纪律,违反宿舍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等等,都属于违纪的范畴。 对此类违纪行为,我们适用学校的校规校纪进行处罚,比如因打架、作弊等被处分就属于此类情况。

一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 1)概念 一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首先,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次,违法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两种形式: 一是 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了我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也就是我国法律不允 许做的事情,行为人却偏偏去做了。 二是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也有能力实施某种行为,但行为人却没有] 实施这种行为。 如:张敏今年15岁,初中三年级学生。她的父母因为感情破裂离婚了,张敏由母亲抚养,她的父亲应当每月给她100元生活费,但她父亲无正当理由一直不给。 再次,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一是故意违法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如:偷别人的东西,这一定是有主观故意的,你总不能说我一不小心把他的钱就装我口袋里了 二是过失违法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该遇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遇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自信能够避免而发生危害结果的 如你骑车因速度太快将正常行走的其它同学撞伤,就属于你因行为不慎造成的过失违法

2)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民事违法 (民事责任) ——刑事违法 (刑事责任) ——行政违法 (行政责任) 我们这里主要讲的是行政违法 指违反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例如:打架斗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其行为共有八大类:

第一类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主要包括: A、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公共场所、公 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B、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C、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D、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E、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案例: 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赵某,一个星期天,他的父母外出,只有他一人在家,无意之中翻弄电话号码簿,看到火警电话“119”,即拨打“119”称某商店起火。消防队火速赶到现场,却发现该商店平安无事。事后,公安机关在电信局的帮助下,查明是赵某所为。赵某谎报火警,就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

第二类是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主要有: A、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 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 C、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 刀具的; D、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是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 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案例1: 某大学一年级学生甲在校吃过晚饭后,沿铁路散步时,将一块砖头扔在两根铁轨之中,甲的行为就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2: 说你们家被人偷了 案例3: 你在家的周围安装电网,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类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包括: A、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B、非法限制他人人身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C、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D、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 生活的; E、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案例: 某中学学生王某某是一位集邮爱好者。一日,投递员给其邻居送信,恰好其邻居不在,投递员便委托他将信件转交他的邻居。他一看信封上的邮票是自己所没有的,便将邮票揭下来,又担心受到邻居的责备,便将信扔到垃圾箱。王某某私揭他人信件上的邮票,毁弃他人信件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四类是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主要有: A、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B、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C、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D、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案例: 中学生某甲经常去电子游艺厅玩游艺机,但其家里给的零花钱不够,他使用威胁的方法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了50元钱。某甲的行为就属于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

第五类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包括: A、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B、倒卖车票、船票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C、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 D、故意损毁、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 或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 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F、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 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案例: 甲、乙、丙三人系某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暑假期间,三人结伴到北京八达岭长城旅游,用水果刀在长城的墙上刻下“甲、乙、丙到此一游”。他们三人的行为属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

第六类是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包括: A、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B、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的秩序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 C、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D、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案例: 在校期间,有个高三学生因学习压力太大,想找点刺激发泄一下,从家里拿来了鞭炮,在操场上燃放,这不仅是违纪行为,而且是违法的行为。

第七类是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主要有: A、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照或者驾驶证的; B、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 挥的; C、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 的,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 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D、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案例: 一个星期天,初中一年级学生马明骑自行车去奶奶家,行至一路口时遇上红灯,马明一看四周没有警察,便闯了过去。马明骑自行车闯红灯的行为就是一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八类是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有: A、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 不改正的; B、假冒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C、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D、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E、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

案例: 高考中就有为了加分而更改户口本,在少数民族、农村独生 子女等因素上做文章。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和拘留。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提出告诫 并责令其改正的治安处罚方法。它是一种较轻的处 罚方法。 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违法人1元以上到 5000元以下不同数额的罚款。 拘留——又叫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拘留的期限为一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

4、犯罪 案例: 原哈尔滨市某中学学生张某某,在校期间,不好好学习,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多次被班主任老师批评。张某某不思悔改,反而对班主任老师怀恨在心。一天,他与老师在路上相遇,即拿起砖头,连续向教师的头部砸去,致老师受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我们说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是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概念特征 犯罪就是违反刑法并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 a、 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行为。 例如,某乙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他平时在学校不遵守纪律,班主任老师甲便把他在学校的表现告诉了他的父亲,他父亲在气愤之下打了他两个耳光,他一时想不开自杀了。班主任老师甲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因为教师将学生在校表现告诉家长的行为不具有任何危害性。

b、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特征。 违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 当此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触犯了刑法,就是犯罪。 --------常见的具体犯罪有: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及寻 衅滋事罪等。

2)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主刑共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随主刑附加适用,也 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讲座二: 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之—— 关于青少年离家出走

案例: 合肥市一高一学生钱峰(化名)与芜湖市女生赵晶(化名)在网上“一见钟情”,且感情发展迅速。不久,赵晶难耐“相思苦”,背着父母独自来到合肥,钱峰将她带回家中,并请求父母收留她。开始时父母坚决反对,无奈儿子以离家出走、不再上学相威胁,父母只好妥协,于是两人便公然同居起来。由于害怕儿子再耍性子,钱峰的父母没敢将此事告诉赵晶的父母。半个月后,赵晶怕父母担心,就在夜里打电话告诉父母她“一切都好”。得知女儿在合肥,赵晶的父母连夜赶到钱家,怒斥钱家的不道德行为,接着又马不停蹄地来到派出所要求处理钱家。在民警面前,赵晶的母亲哭诉道:“我看到只有15岁的女儿竟过上这般无耻的生活,而钱家父母不教育、不制止,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安心上学,留宿我女儿,这太怎么了!我强烈要求按拐卖人口定他们的罪!”“我们又没有亏待你女儿,她在合肥没有住处,我们管她吃、管她住,又没有强迫她与钱峰在一起,我们犯了啥子法?”钱峰的父母反驳说。

案例评析: 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情况后,认为,未成年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款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钱峰和赵晶的不良行为远远超出了“夜不归宿”的范围,双方家长都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都应受到处罚。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对赵晶的父母和钱峰的母亲给予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儿女;对钱峰的父亲给予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时下,青少年离家出走———已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专门讨论孩子为什么要离家出走,在全国引起很大的反响。 孩子离家出走是全世界共同关心的问题,避免青少年离家出走,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已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认真分析孩子离家出走的原因,以警示那些离家出走或准备出走的孩子之醒悟,不要再做蠢事。同时,引起家庭、社会和学校的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孩子离家出走。 青少年离家出走与家庭、社会和个人有密切的关系。

——青少年出走的原因: 原因一: 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无限制地满足孩子的物质欲望,但经常控制孩子的活动,使孩子觉得处处受限制,只有离家出走寻求真正的自由。 举例: 有一个出走回来的孩子对我说,我爸妈对我好得让我受不了,我读书他们去接送,在家里不准我做任何事,饭端在我手里,菜也是他们夹,我就像失去人身自由一样非常难过,所以逃出家庭。

原因二: 生活环境的改变,家庭的重大变故、激烈的家庭矛盾冲突也会导致孩子离家出走。 举例: 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中所请的一个学生就是因为转学不适应新的环境而出走。

原因三: 社会的一些不良影响,也是孩子出走的一个重要因素。 举例: 最近,昆明就有一个小孩为到上海去会网友,悄悄将家里万余元的背投电视卖了1200元后出走。 据调查,由于网络不健康信息的影响,出走的青少年不少。北京等地就发生有的孩子去玩电子游戏数天不归的现象,重庆一个10多岁的男孩因迷恋网上的《传奇》游戏不能自拔离家出走。有的地方出现少女在网上受骗出走卖淫,被网友诱骗奸淫遭杀害等。

原因四: 部分传媒中的有害信息也会诱发青少年出走。如报刊、图书、音乐和影视中心的色情信息、暴力信息。 ×有的青少年模仿电影上的暴力行为,持凶器抢人、杀人; ×有的到深山老林去练功; ×有的去当和尚; ×有的为爱情远离家庭。

原因五: 一方面,个别学校搞填鸭式教育,思想教育像说教,致使学生对学习没有兴趣;有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学习压力很大,产生厌学情绪的不少。 另一方面,学校、家庭和孩子缺乏沟通,孩子得不到父母和老师的理解,心理压力过大而不能自拔,就选择离家出走。

原因六: 从青少年自身来说,离家出走与心理脆弱和无责任感密不可分。现在大多数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很多家长对孩子实行包办代替,孩子如同温室中的幼苗,经不住任何风吹雨打,心理承受能力非常低。本来一句不起眼的话,一个不经意的动作,不是有意的眼神,却被这些孩子看得很重,动不动就离家出走。离家出走其实也是一些孩子为逃避惩罚,摆脱责任的表现。 举例: 有的小霸王青少年,由于家长一味迁就,对学习、家庭和社会没有责任,老师和家长稍微没顾及到自己,就认为失了体面,便以出走相威胁, 有的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一点小麻烦,就企图以离家出走摆脱困境。 有的孩子犯了错误就觉得没面子,没有承认错误和改正错误的勇气,干脆离家出走逃避责任。

——青少年出走的后果 青少年离家出走,给家庭、社会和本人都带来不少危害。孩子出走后,其家庭和老师承受的精神痛苦是难以想象的。有的家庭落得不堪重负家徒四壁;有的家庭家破人亡,惨不忍睹。 青少年出走后,不少人会落入坏人的手里。去年,就有一个14岁的少年,离家后就学电视上的暴力行为,绑架同班女同学才9岁的弟弟为人质。将人质杀害后,向死者家里勒索数万元钱,受害者一家悲痛不已,自己一家也苦不堪言。 青少年出走,既荒废了学业,又影响身心健康。据媒体报道,在全球各地出走的孩子,不少被不法分子割去了生殖器或肾脏等器官,造成孩子终生残疾痛苦不堪。很多孩子出走后到处流浪,生活无依无靠,饥寒交迫,常处于惊恐和不安之中。有的孩子出走回来后,谈起这段经历,都会泣不成声,痛苦万分。

未成年人保护之—— “小太阳”上的“黑子”

孩子,是人类的花朵和希望,是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据统计,我国现有独生子5000万左右。孩子已成为家庭的中心,社会的焦点。从他们一出生,全家人便围着转。千比方.万形容,用“小太阳”称呼这些孩子才最合适。应该说,这些孩子在家长的呵护、社会的关注下正在茁壮成长,让人感到欣慰。但是,由于家庭教育的失误、社会道德约束功能及社会文化传播功能出现的弱化、紊乱,在这些“小太阳”身上也出现了一些“黑子”.有的还相当严重,亟待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镜头一:可怕的早熟      案例一:  这是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真实故事。会刚过3周岁的男孩刚刚,上幼儿园还不到一个月。一天,母亲到幼儿园接他时,刚刚指着身边的一个小女孩得意地说:“妈妈,她是毛毛,是我媳妇!”谁知毛毛小嘴一撅,“不,我才不给刚刚做媳妇呢!没意思!我爸爸就说,情人才有味儿……我爸爸总和同同家的李阿姨在一起。”顿时,小刚刚妈妈脸上的笑凝固了……

案例二 新乐市16岁的初中生汪某,学习不努力却热衷于和女同学处“对象”,交“朋友”,多次被女孩子拒绝后仍不死心,对于老师、家长的批评教育如同耳旁风。一天晚上,心怀鬼胎的汪某又到一女同学家闲逛。发现对方一人睡在屋里,遂生歹念,扑过去企图强奸。遇反抗后,汪某竟丧心病狂地将对方掐死,奸尸后仓皇逃跑,第二天被公安机关擒获。办案干警问他为什么实施犯罪时,汪某竟振振有词地回答,电影、电视上常有这样干的,我也想试一试。多么可怕的一“试”啊!

镜头之二:四战游艺厅       河北省S市.1991年市区电子游艺厅只有60多家,到1993年一下于增至300多家,上升速度之快令人咋舌,而且申请开业的游艺厅的内容由过去的打猎、空战、汽车大赛,发展到现在的街霸、名将、魔鬼总动员,还出现了不少带有色情、赌博性质的蜘蛛女、脱衣女郎、苹果机、扑克机等。五花八门、精彩“诱人”的画面令少年们心驰神往、沉而其中。据调查,玩电子游艺的三分之二以上是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一些开游艺厅的老板利欲熏心,不顾有关规定,只要孩子拿钱来,不管多大面额都照收不误。有的还让孩子记帐.用书包、钢笔、衣物作抵押,允许孩子日后还钱,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孩子的不良心理,甚至诱发犯罪。       玩电子游艺就要出钱,钱从何来!多数孩子用的是家长、亲戚给的零花钱、压岁钱。这些钱在游艺机的“虎口”面前很快就被吃光。家长不给,那些无法抗拒游艺机诱惑的孩子,便开始在犯罪的道路上迈出第一步。

他们先是偷拿家长、亲戚的钱,逐渐发展到偷朋友、同学的钱,胆大的还去抢劫或敲诈小同学,更有甚者,结伙盗窃作案。河北S市长安、桥西两个公安分局1993年查获了十几个中小学生盗窃团伙,这些学生大的十六七岁,小的只有十一二岁,大多是电子游艺厅的“常客”。       在这些孩子们醉心于游艺机前时,他们正在发育的身体也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不少孩子视力明显下降,患上了高血压、大脑机能紊乱等病症。某中学五年级的31名“小眼镜”中,经常玩电子游艺的多达27名。据学校和家长介绍,他们绝大多数是后天性近视。

镜头之三:豪门宴的小主人       按照人们的习惯看法,宴会似乎是大人们的“专利”——无论是主办者,还是参加者。然而,近年来,高档饭店里时常会拥入一群群叽叽喳喳的孩子;宴会桌旁一只只小手高高地举起酒杯猜拳行令;一桌美味佳肴消耗殆尽时,一个奶声奶气的声音会很潇洒地喊一句“小姐,买单!” 孩子竟成了宴会的主角!

案例: 再过几天就是明明12岁的生日了。晚饭后,他关上电视,把爸爸、妈妈从(新闻联播)里拉了回来。“今年我过生日,你们准备怎么安排?”“怎么安排?”爸爸疑惑地望着小大人儿似的儿子;妈妈似乎猜透了儿子的心思:“给你买最好吃的生日蛋糕,点上12支红蜡烛,大家一起唱生日歌.好不好?”“不行!你们再不能像对待小孩子似地糊弄我了。上个月爸爸过生日,摆了两桌.请了那么多叔叔阿姨喝酒,我也要像你一样,请我们班的同学撮一顿。”“胡闹!小孩子家请什么客!”一向对明明百依百顺的爸爸妈妈生气了,头一回拒绝了儿子的要求。闻听此言,明明好像受了天大的委屈。为了坚持“斗争”,他不起床,不吃饭,更不会上学,最终获胜。在明明生日那天,两桌丰盛的筵席加上3箱饮料,让20多个孩子闹了个够。 有请客的,就得有送礼的。在很多时候,参加宴会的孩子要“随份子”。有人做过调查,当前中小学生的“友情支出”款额已经非常可观。

未成年人保护之—— 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的类型: ——教学过程的暴力现象   此类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或家长采取不恰当的、粗暴的方式对待学生,以致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如体罚、言语侮辱等。 这一现象在我们国家目前的教学过程中非常普遍,它不但会导致将学生致伤、致残等很严重的直接后果,同时,此类校园暴力往往会带来很多后发性的恶性事件,导致学生出走、报复、人格偏离,甚至自杀等。

——青少年学生的施暴行为   学生施暴主要是指某些学生因过早的、不成熟的三角恋、钱财需求、青春性意识萌动或者仅仅是模仿录像某些情节,发泄心中怨气等而面对其他学生施暴的行为,如殴打、强奸、抢劫、侮辱、杀害等。 学生施暴行为表现了以下特点: 1、年龄小,大多集中在中低年级; 2、对于录像中的暴力情节有很强的模仿性,其手段令人发指; 3、以学生中非正式群体的“团伙”行动居多。   

——校外人员对学生的暴力行为 这一现象主要是指一些校外的闲杂人员或非法商家为了一定的物质利益,满足欲望或为了发泄心中不满而对于不谙世事的青少年学生施行的身心侵害行为。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一些非法之徒窜入学校或学校附近抢劫学生财物,对学生进行人身侵害、人格侮辱等; 其二,在文化娱乐活动中,一些商家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纷纷将兜售目标定位于广大学生,其中不少用黄、毒诱骗以谋取暴利。   

解决措施: ——加强教育环境建设,为学生创造健康氛围。 ——加强教育环境建设,为学生创造健康氛围。    一些商家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行为,使学生生活在一片灯红酒绿的喧闹之中,这不仅严重妨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由于青少年学生心理上尚不成熟,喜欢模仿,以及进入青春期后意识萌动等一系列心理生理特点,使其容易受到这些不健康娱乐内容的蛊惑而出现越轨行为,诸如学生中类似于黑社会的斗殴、强奸、抢劫、伤人等行为毫无疑问与这些不健康的娱乐内容的诱惑有关。所以不健康的学校周围环境是导致青少年学生施暴的重要诱因之一。

——加强青少年学生的心理知识教育和心理技能训练,提高其心理的容纳性和承受力。    独生子女日益成为学校的主流,单亲子女、隔代教育儿童在学生中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其中很多学生在这种特殊的生活环境中因没有得到恰当的教育,而在人格上出现争强好胜、自我中心、报复心强或怯懦、逃避、承受能力差等不良倾向,这成为他们施暴或被施暴的重要原因。

如果你是受害者 不要一个人忍着不吭声——你首先要做的是告诉家长和老师 尽量不要一个人呆着——如果不得不一个人的话,尽量呆在 人多的地方   不要一个人忍着不吭声——你首先要做的是告诉家长和老师 尽量不要一个人呆着——如果不得不一个人的话,尽量呆在 人多的地方 不理睬——如果有人冲你喊让你交出午饭钱,不要理睬她, 装作没听见,继续走自己的路 要当心——在走廊里或操场上的时候要留心谁在你的前面或 后面,这有助于避免遭殃

如果你想找茬 *说出来—— 如果你对谁非常恼火,想收拾她,在这么做之前,一定要把想法告诉家长或老师,他们会想出一个合理的办法来解决你的愤怒 *站在对方角度想一想—— 如果你被别人愚弄、辱骂甚至是殴打,你会是什么感受?你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长时间的恐惧和痛苦,你忍心吗? *问问自己这样只得吗?—— 如果你在收拾别人时被逮住了,你就会受到惩罚。你就会被记过、留校察看甚至是法律制裁,而这一切值得吗?

伤心时,我学会超越悲伤;快乐时我学会喜悦和分享; 孤独时,我学会交朋友;疲惫时,我学会给心灵放假; 失败时,我学会努力; 失去时,我学会珍惜; 犯错时,我学会总结和思考;得到帮助我学会感谢; 受到责备,我学会忘记和体会; 别人犯错,我学会宽容和理解; 我有困难,我学会拚搏和挑战;

未成年人的保护之—— 未成年人消费的弱势群体问题

案例思考: 案例1: 6年级学生黄莉在“文轩连锁”购书中心文具超市购物时,由于手持过去购买的“笔袋”文具和商场的相同,遭到服务员的盘查,在同学中造成了“拿商场商品不付钱”,是“小偷”的负面影响。

案例2: 黄先生刚上小学5年级的儿子在期末考中取得了好成绩,做父母的便履行“承诺”,奖励了儿子200元钱,让他购买学习用品。谁知道,当天晚上,才10岁的儿子竟自己拿着钱,到学校附近的一家文具店买下了一台售价230元的电子游戏机,且没有向店家索要任何票据。第二天,黄先生带着儿子到这家文具店,质问老板为何将价格不菲的游戏机随意卖给未成年人,并且不开发票?该店老板开始矢口否认游戏机是从她店里售出的,后来又理直气壮地说,她只管卖东西,顾客的年龄她管不着。黄先生愤而向市“12315”投诉,但工作人员却表示:没有保留购物凭证的消费纠纷无法受理,而且非商品质量问题一般不能退货。黄先生感到不解:刚满10岁的孩子买200多元的东西,店家能说卖就卖吗?孩子购物又如何能懂得索要发票呢?

案例3: 吴先生不满10岁的儿子经常喜欢自己买玩具,且买回的玩具大都是伪劣产品。忍无可忍的吴先生找商场老板理论,但老板一句话就将他堵了回去:“你叫小孩拿出证据来。”林先生气愤地说:孩子的年龄这么小,总是喜欢什么就买什么,这不分明是“骗孩子”吗?

案例4: 不久前,林女士才8岁的女儿从父母的口袋中翻出几百元钱,约上同学直奔某自助餐厅,三个孩子连带吃喝花了近200元,吃饱了喝足了,还花了100元每人拎回几大包炸鸡腿炸薯条。林女士知道后,严厉责骂,孩子边哭边说,是老板让她买这买那的,还让她吃完了再买一些带回家。

未成年人消费特点: 1、购物易冲动 2、购物少理性 3、购物易受引诱 4、购物不懂开发票 5、小额退款比较难 未成年人作为消费领域中的弱势群体,政府职能部门能否及时、有效地帮助他们解决在消费中出现的问题,关系到其身心是否会受到更大伤害的大事。

——消费者的权利的介绍 1、保障安全权 2、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3、消费者的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消费者的索赔权 6、消费者的结社权 7、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8、消费者的监督权

——自主选择权的侵权表现 1)单位发购物票证 2)搭售商品 3)预售、邮购、有奖销售等 4)车站、码头的旅馆、饭店服务点

案例: 倪某到某电信局选配手机,电信局工作人日告诉他,只剩下两个尾数分别是“8”和“9”的号码7,倪某除交入网贷外,还须交纳吉祥数字选号费200元才能入网。倪某认为自己并不在乎号码是否“吉祥”、拒绝交纳选号费,双万发生争议。 问:电信局能收取“吉祥数字”选号费? 案例: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洪大夫拒长于脑外科手术,一名颅内肿瘤的患者慕名住进该医院,指定要洪大夫为其手术,而院方最后却安排另一名医师手术,并声称手术人员的安排是医院方决定的,患者无权选择。 问:患者能否指定洪大夫为他施行手术?

案例: 小沈因胸闷、咳嗽、气喘、午后潮热盗汗去某医院治疗,经胸透及结核杆菌检验证实他患有肺结核。小沈转入结核病医院后,住院医师曾某又要他做B超、cT等多项高费额检查,小沈以经济固难为由拒绝作这些检查。 问:曾某为小沈作检验是否应征得他同意?

——公平交易权的侵权表现 1) 不实标价 a、模糊标价 b、夸大标价、虚假降价 c、价外标价 d、不合理标价 如:“大盘18元、小盘15元” 1) 不实标价 a、模糊标价 b、夸大标价、虚假降价 c、价外标价 d、不合理标价 如:“大盘18元、小盘15元” “手机、电池以旧换新” “空调买一送一” “ 原价200元、现价100元” “10元每0.5斤” 2) 短斤少量克扣消费者 3) 肉中注水、白酒中兑水、塑料袋注水后装虾等

[案例] 春节前正逢某商场让利销售,肖某在该商场买一双皮靴, 没穿几天就出现质量问题。肖某找到商场,售货说这 双鞋是打 折商品,商场质量问题不负责。 问:商场的回答正确吗?

案例: 杨某向某商场订购一套家具,预付货款3000元,约定1个月后提货,过了1个月,商场无原样货物可供,决定给杨菜另订一套家具,但要加收差价款。杨某认为商场到期不能交货,构成违约,要求按原订货样给还家具或退还价金加收利息。商场以原样家具无货为由拒绝接受杨某的要求。 问:杨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 隆冬时节、“清爽”浴室生意火爆,业主林集发现浴室的洗涤用品经常被顾客拿走,他知道法律禁止搜查顾客身体携带物品,便在更衣室里装上闭路电视,以防有的顾客行窍。 问:林某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

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4.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合同凭证---直接证据) 7.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义务 8.依法或依约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售后服务的义务) 9.不以格式合同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 10.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案例:最低消费888元”一店堂告示的效力如何? 一日陆某邀请6位同学来到一家名叫“鸿运来”的餐馆就餐。结账时,服务员告知餐费共630元,离该餐馆最低消费标准888元尚差258元,必须补足258元方能结账。陆某遂找餐馆经理协商,经理说餐馆霓红灯广告牌上写得清清楚楚,餐馆最低消费是888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陆某只好买了几包烟和几瓶酒补足。

案例:王某去某商场购物,在商场挑选了一瓶价值40余元的洗发水带出商场。当他走出商场时被保安拦住。王某当场承认自己有盗窃行为,表示愿支付洗发水价款。而商场则宣称其进处贴有“偷一罚十”的告示,要王某赔400元,否则将其担送派出所。王某怕声张出去于己不利,只好回家取钱交400余元才了事。 间:商场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吗?

讲座三: 关于学校伤害事故

问题的提出——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A、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 B、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C、家长对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存在误区 D、学生、学校、家长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 1998年10月30日,江苏省南京某校一年级学生陈某,课间休息时间跳跃式下教学楼梯时,跌倒在水泥地板上,顿时血流满面,同班同学急忙将他送往学校医疗室治疗,班主任闻讯后,又打出租车将陈某送往医院,并随即通知了学校领导与陈某家长。班主任为陈某做手术和住院,先掏出随身携带款450元,返回学校后,又向财务科借款2000元交给了医院。陈某出院后,到学校上课。没过几天,陈某家长便到学校为这次事故的责任及赔偿额与校长交涉。陈某的父亲认为,孩子是好好送到学校的,孩子到学校后,家长的监护责任就转给了学校,学校对学生就应承担起教育和监护的双重责任。学校校长却认为,事故发生前,学校大会讲,小会说,要学生注意安全。事故发生后,没耽搁一点时间把陈某送往医院,陈某出院后,任课教师又轮流给他补课。学校已尽责尽力,家长让学校报销住院费,并无法律依据。要讲责任,只好追究设计单位,因为该幢教学楼是由某建筑设计院按照当时标准设计的。因为双方交涉没有结果,所以,陈某家长就以陈某的名义,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决纠纷。

法院立案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后认为,被告教学楼建筑符合有关建筑法规,建筑设计院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提出要协商解决,学校考虑到学生陈某父母均为下岗职工,也表示同意,并愿意拿出一笔钱来。当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写成“被告愿意赔一笔钱”时,学校校长却说,既然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要用“赔”字?虽然一字之差,但存在原则性问题。在校长的合理要求下,法院民事调解书最后改写成“被告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付给原告一笔慰问金”。

分析: 法院立案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后认为,被告教学楼建筑符合有关建筑法规,建筑设计院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提出要协商解决,学校考虑到学生陈某父母均为下岗职工,也表示同意,并愿意拿出一笔钱来。当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写成“被告愿意赔一笔钱”时,学校校长却说,既然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要用“赔”字?虽然一字之差,但存在原则性问题。在校长的合理要求下,法院民事调解书最后改写成“被告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付给原告一笔慰问金”。

案例: 陕西省某学校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集合地点。由于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数百名学生全部拥向东楼楼梯口。当学生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未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28人,伤59人。省、地、县检察机关经联合调查后认为,这起特大伤亡事故,是由于学校副校长杨某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纪律松懈造成的。因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律,所以,杨某被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对于因学校管理不严而导致的事故,可根据造成的后果程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同时学校和直接责任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结合《教育部》于2002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谈以下一些参考意见。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关于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部分,学校和老师和正在学习和研讨,下面我就本规定中与家长和学生有关的部分介绍如下:

--------学生或学生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比如: 学生因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打架斗殴而造成伤害的情况就属 此列。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比如学校的施工工地,学校明令禁止穿行,而且有显著危险警示,学生不听劝阻而因此造成伤害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 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 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校的免责1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 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 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学校的免责2 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