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市国税局 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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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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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市国税局 雷英

目 录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注意事项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已失效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政策要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内容 1、研究开发发生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收益化或资本化 (一)费用支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企业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内容 1、研究开发发生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2、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范围 下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注释: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3、有效文件比较 A.目的或依据: 国税发[2008]116号——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A.目的或依据: 财税[2013]13号—— 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A.目的或依据: 财税[2013]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A.目的或依据比较: 116号、70号是适用所有地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而81号、13号直接明确适用地区,均是“自主创新地区”。这一政策主要鼓励了自主创新行为。81号文与13号的区别除了试点地区不同,就是81号失效,13号有效,内容基本一致。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B.适用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财税[2013]13号——适用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比较:13号适用范围为高新技术企业,116号、70号是所有企业,适用范围更广。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C.可加计的费用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C.可加计的费用范围 财税[2013]13号——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C.可加计的费用范围 财税[2013]70号——(一)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C.可加计的费用范围比较 13号文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与116号文一样,均是八项。但是前者的扣除范围更宽。13号文行文重复了116号明确的扣除范围。相比较而言,70号更加简洁,不再重复116号已经明确扣除的范围。可以看出,70号文可以扣除的范围实质上是财税[2013]13号的变化点单列举出来的,这必将削弱针对13号文的政策效应,事实上,13号文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而70号文是所有企业。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C.可加计的费用范围比较 1. 加计扣除范围包括为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对于用工成本日益高涨的企业而言,无疑是条极受企业欢迎的税收优惠政策。 2. 企业研发过程中的使用费也能加计扣除,鼓励企业不但要购买研发设备,还要多用于研发。 3. 规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和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均可加计扣除,本条专门用来规范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或备品、备件、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研发资产标准划分更清晰,将税收鼓励往研发流程的更深处延伸。 4. 在新药研制过程中的临床试验费也能加计扣除,对“新药”作了明确的从宽肯定 。 5.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在加计扣除范围以内。 另外,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扩大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在该企业本年度员工工资薪金总额8%以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了软件企业等一部分国家特别鼓励的企业之外,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5%的标准超过2倍的差距,代表的就是鼓励的力度。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D.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管理 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D.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管理 财税[2013]70号——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D.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管理比较 加计扣除属于备案事项,但是主管税务机关仍然保留了调整权力。文件均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70号文明确了会计事务所可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70号文明确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13号文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专门格式。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E.集团集中开发 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财税[2013]70号——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比较:13号强调配比原则,与116号的表述实质一致,但是更精确。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F.执行期限 国税发[2008]116号——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3]13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税[2013]7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4.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程序 项目确认→加计扣除备案 项目确认—— 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市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加计扣除备案—— 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确认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4.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程序——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 (一)备案事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三)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4.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程序——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项目可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4.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程序——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 (7) 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已经县级及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核准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 (8)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研发费用的建账指导 1.具体思路   (一)研发费用的建账指导 1.具体思路 (1)统筹规划:财务部门应测算研发费用最低限额,技术部门要明确本年度研发的具体项目。研发项目要明确费用的预算、研发人员、研发时间等。 (2)多方协作:技术、财务、劳资等部门。 (3)专账专人管理:财务部门要建立研发费用专账,配置专人管理,核算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的每一笔支出,并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归集。 (4)规范核算:按照税收政策几块及相关规定核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研发费用的建账指导 2.研发费用专账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一)研发费用的建账指导 2.研发费用专账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置“研究开发”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没用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此二级科目的项目下设置三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2)二级科目设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研发费用的建账指导 3.归集应区分细目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一)研发费用的建账指导 3.归集应区分细目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区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4.会计处理探讨 案例: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12年9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0万元,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840元,人工费用200万元,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120万元,其他费用40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12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假定其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2012年及未来10年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均为3500万元,同时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没有差异。2012年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0。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2012年9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   2、2012年9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   3、2012年第4季度,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   研发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     贷:原材料                 840       应付职工薪酬              200       累计摊销                120       银行存款                4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4.2012年12月31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    4.2012年12月31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       12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 5、从2013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   借:制造费用 120(1200/10)    贷:累计摊销 12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2012年12月31日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应缴税费=(3500-1200×150%)×25%=425  2012年12月31日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应缴税费=(3500-1200×150%)×25%=425 递延所得税负债=1200 ×25%=300 所得税费用=425+300=725 6、计算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7、从2013年起,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应缴税费=(3500+120) ×25%=905   7、从2013年起,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应缴税费=(3500+120) ×25%=905   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1080 ×25%-300=-30 所得税费用=905-30=875 借:所得税费用 8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     贷: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905 2014-2022年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与2013年类似。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具体所得税处理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5.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6.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7.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8.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中央和省属企业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文件、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阶段性经费支出数或决算、研究开发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等资料(一式2份)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其他企业应将上述有关资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2)已列入国家、省、市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不需再会同有关专家审核。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逐项审核。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并对其作出是否是研究开发项目的判断负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9.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0.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1.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2.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配比)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4.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结束语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