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相关法规适用 湖北省卫计委综合监督局 医疗服务监督处 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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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相关法规适用 湖北省卫计委综合监督局 医疗服务监督处 魏玉梅

母婴保健相关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1989年) 《关于禁止非医学 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某门诊部 超出许可登记范围执业

非法行医1

非法行医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必须向审批机关 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60日内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 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 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 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经考核合格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有效期为 ?年

第十一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从事家庭接生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办医发[200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凡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和要求并经考核合格及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正常的家庭接生工作”。据此,已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者,从事家庭正常产的接生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对于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者在从事家庭正常接生过程中所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可以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1989年2月10日卫生部颁布实施) 三、适应家庭接生的对象 已经当地乡村妇幼医生或接生员进行孕期检查,排除或已纠正高危因素者,可在家分娩。 四、禁忌在家接生的对象 1.孕妇患有心、肝、肺、肾、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等重要脏器疾病者; 2.既往有异常妊娠或分娩史者,如死胎、死产、早产、流产、剖宫等。 3.此次妊娠有明显异常情况存在,如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羊水过多,羊水过少,妊娠过期,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多胎妊娠、胎位不正,骨盆明显狭窄或畸型。 4.年龄在35岁以上,18岁以下的初产妇或多年不孕的怀孕者。

注意: 实施“非医学需要节育手术” 是否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2004]96号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后法优于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并未将终止妊娠分为医学需要和非医学需要,按其规定,不论出于医学需要还是非医学需要,只要从事终止妊娠服务,就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