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SOP 應計人口 申請人及其配偶。 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應 備文件 申請調查表。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内;必要時提供除戶證明)。 全戶財稅資料(薪資證明、全戶之財產、稅籍等證明)。 其他證明文件: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身心障礙手冊。 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在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入獄服刑或在監服刑證明。 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審核標準 家庭總收入: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 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不動產:以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計算,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整。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以上,未達2.5倍。 發給標準 6000元: 低收入老人 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 3000元: 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以上,未達2.5倍。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SOP 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失能程度經本府派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照顧者每月核發5000元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中低收入老人 但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不得重複請領本項補助。 補助標準: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750元整(未達七百五十元則按實補助) 全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9萬元。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應附文件: 申請表。 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註明入、出院日期】。 看護費收據正本。(需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及每日看護費用) 看護員身分證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員,須附居留證影本及工作證影本)。 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如已載明「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字樣,則可免附專人看護證明書。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申請期限:於就醫後或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委託他人申請並具領補助款者,需檢附授權書、切結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相關資料影本請書明「與正本同」並簽章以資證明。
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應附文件: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身分證明。 房屋證明文件: 自有房屋者:擬改善住宅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非自有房屋者:擬改善住宅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建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自有房屋無建築物所有權狀者:檢附擬改善住宅房屋稅籍或水電證明。 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施工前之照片 。
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審核流程:SOP 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審核相關文件且派員至現場實地勘查,並檢視廠商估價單是否符合市場行情,符合補助資格者函報市政府複核。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函知區公所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經費請款核銷方式: 完工後,申請人應檢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照片及整修款項之發票、收據送區公所審核,送市府請款。
老人公費安置業務 應檢附之文件 : 安養機構: 長期照顧機構、護理機構: 三個月內體檢表【體檢項目包含肺結核(X光)、愛滋病、梅毒、B肝、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一般抽血、尿液】。 低收入戶證明。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長期照顧機構、護理機構: 三個月內體檢表【體檢表項目包含肺結核(X光)、愛滋病、梅毒、B肝、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一般抽血、尿液】。 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1.5倍:核定公文或調查表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 護理機構需再檢附區域級醫院醫生診斷證明書(需載明病歷如:氣切、洗腎、呼吸器、精神疾病)
預防老人走失手鍊 預防老人走失手鍊 SOP 申請對象 : 設籍本市65歲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診斷有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及慢性精神病患者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之醫師診斷證明書 領有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及慢性精神病患者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有走失之虞而有申請之必要者。
預防老人走失手鍊 應檢附之文件 : 申請書乙份 。 當事人身分證影本。 身心障礙手冊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位緊急聯絡人之身分證影本及聯絡電話。
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計畫 獨居老人服務SOP 獨居老人定義 年滿65歲以上單身獨居者 。 一戶2人以上老人,其中1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 。 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已連續達1年以上獨居事實者) 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
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計畫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承辦單位:區公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消防局、警察局 協辦單位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居家支援服務中心。 社福團體民間單位、老人會 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郵局郵務人員。 松柏志願服務隊。
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計畫 策略 服務項目 社會處建構獨居老人通報及轉介平台。 運用志工,提供關懷獨居老人。 培訓志工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技巧之相關課程。 建立認養機制。 服務項目 關懷訪視 電話問安 健康促進活動。 其他社會福利資源轉介(如送餐服務、居家服務、緊急救援系統、預防走失手鍊、經濟扶助等福利服務)。 特殊個案轉介老人保護專線等單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