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 2008年12月
推荐 书籍 《国家税收第3版》许善达 中国税务出版社 网站 政府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税 专业网站:安徽财税网、安徽税务网
问卷调查(1) 会计人员的薪资水平? 月薪RMB2000以下 月薪RMB2000元至RMB5000元以下 房地产检查人员应具备的知识基础 月薪RMB10000元以上
问卷调查(2) 你了解税务政策的渠道(方式)? 公开媒体(网站、报纸、杂志等) 专业咨询培训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专管员、综合业务科) 房地产检查人员应具备的知识基础 其他(好友等)
2009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是: 拍卖企业 从2007年起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从事纺织品、服装、玩具生产和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及外贸公司 矿产资源采掘和加工企业、 供电企业 大型连锁超市 财产及人寿保险业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其他三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
提纲 现行增值税特点 增值税转型 增值税税制 增值税转型应对
现行增值税特点 中央地方共享税 生产型增值税 非全面型增值税 价外税 发票扣税法
中央地方共享税 按照中国现行分税制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又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 理)。 生产型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 不过,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增值税改革已经进行。 非全面型增值税 全面型增值税,是指其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服务 等所有交易活动。中国现行增值税还不是全面型增值税,其征税 范围不包括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之外的服务交易,这些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价外税 中国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金不包括在销售价格之内。 纳税人开具发票,税金与价格分开注明,为简化计税提供 了方便。至于零售环节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消费者 支付的销售价格包含税金,主要是为了适应大众的付款习 惯,避免税制改革导致涨价的误会,这并不改变增值税价 外税的性质。纳税人对含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时,应换算 成不含税销售额。 发票扣税法 中国现行增值税采用发票扣税法,实行凭全部统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税金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的计税 方法,计税准确,便于操作。
提示:关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1.海关代征是入中央库还是地方库? 2.出口退税是退中央库还是入地方库? 3.查补税款入中央库还是入地方库? 4.税收罚款入中央库还是地方库? 5.增值税即征即退是退中央库还是退地方库? 6.增值税先征后返,是中央返还是地方返? 7.亭湖区财政和盐都区财政有何区别?
增值税转型 扩大抵扣范围 降低小规模征收率 延长申报期限 取消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增值税转型政策核心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 下, 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 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 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 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 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 策, 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扩大抵扣政策比较 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 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 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 业限制; 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 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 值税增量的限制
固定资产范围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 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取消进口设备免税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37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 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内投资项目自用设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除《国内投 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项目 外资进口自用设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 类,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取消进口设备免税 其他相关设备免税政策 引进《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先进技术,支付的软件费 财 税字【1999】第273号 引进《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先进技术,支付的软件费 财 税字【1999】第273号 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自用设备 财税字【1999】第273号 西部地区投资自用设备 财税[2001]202号 软件生产企业自用设备 财税[2000]25号
其他相关的进口设备免税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发[2006]6 号)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 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 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第44号令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第45号令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 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 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
其他相关的进口设备免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 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8】第12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 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8】第128号 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 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 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取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 [2006]111号)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 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 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 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CASE1 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当年实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 万元,当期采购原材料800万元,当期购进固定资产200 万(折旧期限5年),当年计提折旧额40万元,计算当年 企业应交增值税。 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800)×17%=34万 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抵扣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800-40)×17%=27.2万 固定资产允许抵扣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800-200)×17%=0
税负情况一览表 结论:固定资产抵扣带来企业税负的变化 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 应税收入 应纳税额 增值税税负 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 1000 34 3.4% 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抵扣 27.2 2.72% 固定资产允许抵扣 结论:固定资产抵扣带来企业税负的变化
兼顾公平对不同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降低征收率至3% 其他个人 提高起征点
需要解决政策问题 固定资产范围 在未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包括了不动产,如何区分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供水、电、气企业以贴费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
需要解决的技术性问题 固定资产兼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处理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转出的处理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如何征税 使用过的规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出口,退税的处理 总分支机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
已经明确的技术性问题 财税[2008]17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固定抵扣 抵扣办法 已经明确的技术性问题 财税[2008]17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固定抵扣 抵扣办法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 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 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科目 抵扣时点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 (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 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已经明确的技术性问题 财税[2008]170号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如何征税 已经明确的技术性问题 财税[2008]170号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如何征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 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 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 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已经明确的技术性问题 财税[2008]170号 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处理 已使用过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已经明确的技术性问题 财税[2008]170号 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 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 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已使用过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税制 纳税人 征税范围 税率及征税率 计税原理 税收优惠 出口退税 征收管理
纳税人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 一般规定 条例第1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 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名词解释 (1)单位 细则第9条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2)企业、企业性单位??(细则第4条) 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 业、外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3)个人 细则第9条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个人。
纳税人 细则29条 超过小规模标准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细则35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细则3条 内部雇佣劳务不属于征收范围 细则4条 其他个人 适用内容 细则29条 超过小规模标准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细则35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个体工商户 适用内容 细则3条 内部雇佣劳务不属于征收范围 细则4条 视同销售 细则5条 混合销售 企业、企业性单位 适用内容 细则5条 混合销售 非企业性单位 适用内容 细则29条 超过小规模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特殊规定 (1)承租承包经营处理 细则第10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 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国税发[1994]186号) (2)代理进口货物:按抬头(国税函发[1995]288号) 扣缴义务人 条例第1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 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 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公司来中国修理设备:1)增值税:2)所得税:非居民,3)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合同)183天问题的惯用手法
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条例第13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 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 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 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 税。(国税函[2001]882号) 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细则第33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 名词解释 小规模纳税人 细则第28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细则第28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 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 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 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万元以下的。 名词解释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 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 比重在50%以上。 会计核算健全 细则第32条 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 超过标准税务处理 细则第29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 未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处理 细则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思考 身份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取消? 一手拖两家的考虑
征税范围 基本规定 境内 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有偿 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 兼营非应税项目 其他
境内 定义 细则第8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特殊:境内关外 销售货物 细则第3条第1款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 细则第2条第1款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应税劳务 定义 加工 修理修配 有偿 细则第3条第2款 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细则第3条第2款 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加工 细则第2条第2款 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 细则第2条第3款 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有偿 细则第3条第3款 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
视同销售 范围 细则第4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注:汇总纳税也应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 思考 1.视同销售货物(8项)区别于进项税转出 2.适用对象仅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包括“其他个人” 3.其中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包括第5-8项 4.其中应税范围发生变化的包括第4项(不包括外购货物) 5.特殊视同销售:代销,移送即第1-3项 其中移送特指机构开具发票或收取款项(汇总纳税的除外), 收取款项在当前支付体系下,实际认定还需要后续文件完善。 旧法下: 机构间货物移送:国税函发[1995]473号、国税发[1998]137号、 国税函发[1998]718号、国税函[2002]802号 汇总纳税:财税字[1997]97号、财税(2003)第001号、国税 函(2004)第736号、苏国税函〔2002〕149号、苏财税(1997) 第069号、苏国税函〔2006〕409号、苏国税发【2007】第128 号
提示:代购认定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 收增值税: a、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b、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 给委托方; c、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 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 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税[1994]26号)
CASE: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1+10%)/1.17= 0.16万元 【个人所得税】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20%=0.2万元 【案例1】某食品企业2008年当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一般纳 税人),当年购买1万元的手机用于赠送,计入业务招待费, 取得增值税普票,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税收处理(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1+10%)/1.17= 0.16万元 【个人所得税】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20%=0.2万元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收入=1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万元
CASE: 【企业所得税】 假设该某食品企业2008年当年仅发生一笔业务招待费,请计 算当年业务招待费调整额 考虑增值税影响,则该笔赠送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0.16万元 而比起企业原始的会计处理而言,业务招待费的数额需要增 加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0.16万元。考虑到税法是建立在会 计基础之上的纳税调整,应增加业务招待费0.16万元。 当年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数= 业务招待费调整额=1.06*60%-101×5‰=0.191万元
CASE: 【案例2】上述案例中,企业如果为一营业税纳税人,专门咨 询业务,对应的税务处理又该怎样。 【营业税】 手机赠送属于货物赠送,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 【增值税】 则应交增值税=1.1÷1.04×0.04= 0.042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还没有发现各地税务机关对此征收过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同上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同上 业务招待费调整额= =1.042*60%-101×5‰=0.12万元
CASE: 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的解答我们可以看出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 处理的复杂性,很难从从原理上进行解释: (1)比如为什么要交增值税,本身赠送的过程未产生增加值, 也没有对发票抵扣产生影。 (2)比如个人所得税处理,其需要明确到主体才能对应进行 处理。 (3)比如企业所得税支出,旧法下非公益性捐赠以及直接赠 送不允许扣除,而此处手机赠送是否就不应扣除。 另外从维护市场经济有序的方面来看,赠送是否有违公平竞 争,还值得考虑。
混合销售 定义 征税规定 细则第5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细则第5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征税规定 细则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 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比较:税务机关的认定权未明确
混合销售 征税规定的例外分别核算销售额 细则第6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 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 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 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 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是否地税、国税都可以核定,如何协调
混合销售 名词解释 (1)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5条第2款 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 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细则第5条第3款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 商户在内。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 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 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 下。
混合销售 思考 (1)适用纳税人范围 适用范围不包括“其他个人”,仅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适用征税范围 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提 供劳务” (3)混合销售的认定 如何认定同时提供,“即”“又” (4)混合销售的调整
提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发票开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 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8]53号 1.关于总包人(A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 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 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总包人(A公司)按扣除支付给B公 司的分包价款(包括B公司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以及 建筑安装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并代扣代缴B公司应缴纳的 建筑业营业税。 2.关于B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问题。 因分包人(B公司)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 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 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则A公司在扣缴B公司建筑业营业税时 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提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发票开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 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 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8]53号 3.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A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总包方,应按照工程总额向建设方开 具建筑业发票,同时向B公司开具代扣代缴证明。B公司持 开具的建筑劳务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和销售自产货物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向A公司结算分包工程款项。
兼营非应税项目 其他 细则第7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细则第7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其他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征收增值税; 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征收增增值税;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业务 寄售业务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
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 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建筑业包料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 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 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 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 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1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 知 苏地税发[2003]238号 苏地税一函[2006]3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 管理操作意见》的通知
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 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建筑业包料 实务中操作的难点 消防、弱电、楼宇控制等不动产建设相关配套的征税范围。 如何认定建筑业: (1)依照合同(《合同法》) (2)依照资质证书 (3)依照项目鉴定(即合同管理) 《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背后深层次问题:税源?
CASE: 某混凝土公司甲(一般纳税人)与某建筑公司乙为关联企业, 2008年乙承接某项建筑工程需要商品混凝土100万,甲公司 生产100万商品混凝土需要80万的水泥与石灰、石子等原料。 【方法1】 由甲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成商品混凝土销售 依据国税发[2000]37号则甲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6%)×6%=5.66万元 【方法2】 改由建筑公司乙购买原料进行委托加工,收取20万的加工费。 则甲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20/1.17×17%=2.91万元
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 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 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 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 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 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 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 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9]273号
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 广告业载体 营业税劳务与增值税劳务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 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 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 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 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 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摘自国税函发〔1995〕288号) 营业税劳务与增值税劳务 包括服务业劳务(修理修配)、建筑业劳务、增值税劳务 不能两头靠,不交增值税就不抵扣
税率及征税率 税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零税率 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兼营情况下税率的适用: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 从高适用税率 征税率 小规模征税率 3% 简易办法征税率 ?
低税率 适用范围 其他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其他 1.矿产品: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4]22号) 2.农产品: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4]4号)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建发【2005】第001号)
税率的思考 受托加工适用税率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计税原理 一般纳税人 应税额=销项-进项 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额=销售额×征税率 特殊处理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条例第4条 除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应税劳务(以下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 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 转下期继续抵扣。(注)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 条例第11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 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进口货物计税方法 特殊事项处理(惩罚条款) 条例第14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特殊事项处理(惩罚条款) 细则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国税发[1995]15号)(国税函[2000]584号)
提示: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正常经营 条例第4条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 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条例第4条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 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注销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 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 退税。(摘自财税【2005】第165号)
销项税额 定义 条例第5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确定 条例第6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销售额确定 价外费用 细则第12条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 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销售额确定 价外费用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 ① 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 ② 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者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 门监管且专款专用。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 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销售额确定 外币折算 细则第15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 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 更。 合并定价销售额的确定 细则第14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额的确定 细则第13条第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 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营业额的合计。
销售额确定 销货退回或折让情况下销售的确定 细则第11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 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 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 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 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可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红字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销售额确定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情况下销 售额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情况下销 售额的确定 条例第7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细则第16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 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 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 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一般规定 销货退回或折让 细则第30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 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货退回或折让 细则第31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 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 中扣减。
进项税额 定义 条例第8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 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 购买货物已纳增值税 条例第8条第1项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 ② 进口货物已征增值税 条例第8条第2项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 购进农产品 条例第8条第3项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 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细则第17条 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 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提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81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 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 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 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④ 运费 条例第8条第4项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 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 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细则第18条 条例第八条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 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 杂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 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第163号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⑤ 应征增值税混合销售购进货物 细则第20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当 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 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条例第9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细则第19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 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 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特定项目不得抵扣 条例第10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条例第10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 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 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兼营免税项目和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26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 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提示】 取消了“年度终了,纳税人应对按月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进行年度清算并调整。”
提示 注1:简易办法征收(财税[1994]4号)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 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注2:优先划分(财税【2005】165号)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 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 坚持了分的清的分分清,分不清的比例分摊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4)兼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抵扣 细则第21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中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 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问题:按什么方式抵扣??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5)进项税转出 细则第27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 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 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 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 税额。
进项税额 名词解释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个人消费 细则第22条 条例第十条中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 费。 细则第22条 条例第十条中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 费。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细则第23条 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 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 工程等。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 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均属于不动产 在建工程。
进项税额 名词解释 非正常损失 细则第24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纳税人因管理不 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注:限制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相关要件(1)管理不善(2) 损失类别被盗、霉烂变质 需要专业的判断,而管理不善是体 现在连续的,其很难有痕迹体现,除非采用“有罪定论”, 即如果没有资料表明其存在良好管理,就认定为管理不善。 否则实务中很难认定。 自用消费品 细则第25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集体福利??
税收优惠 减免税 税率优惠 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 起征点
免税项目 条例第15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细则35条注: 条例第15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细则35条注: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细则35条注: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 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 设备;
免税项目 条例第15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条例第15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细则35条注: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它个人自己使 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 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减免税管理 兼营应税项目 条例第16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 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 得免税、减税。 放弃免税权 细则第36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 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财税[2008]156号 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即征即退(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农作物秸秆)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 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 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财税[2008]156号 即征即退50%(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 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 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再生资源( 财税[2008]1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取消废旧物资原有优惠 先征后退政策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正常征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先征后退政策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 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含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 企业)。 退税比例:2009年70%,2010年50%
起征点 适用范围: 限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个人。 政策回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第六条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 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 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 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 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关于全面提高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苏国税发 〔2003〕179号)
起征点 起征点比较 销售额 思考:起征点以下的发票开具和申报 5000 3000-10000 3000 2000-6000 200 苏国税发[2003]179号 细则37条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5000 3000-10000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 3000 2000-6000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200 200-400 销售额 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思考:起征点以下的发票开具和申报
起征点 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6号) 2003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 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 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相关优惠 自1994年5月1日残疾人员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 值税。(财税字[1994]4号)
出口退税 条例第25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 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 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 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申报征收
纳税义务时间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间 进口货物时间 扣缴义务人时间 条例第19条第1款第1项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 的当天。 进口货物时间 条例第19条第1款第2项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时间 条例第19条第2款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 务发生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 细则第38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 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时间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纳税期限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进口货物 扣缴义务 条例第23条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 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条例第23条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 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细则第39条 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进口货物 条例第24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 条例第23条 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期限执行
纳税地点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进口货物 扣缴义务 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3项 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3项 进口货物 条例第22条第1款第4项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 税。 扣缴义务 条例第22条第2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税款征收 条例第20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 海关代征。 条例第20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 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 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发票管理 条例第21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 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转型应对 增值税的规划与整合 间接税的规划与整合 间接税和所得税的规划与整合 国际间规划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