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稅務處理實務 中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廖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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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稅務處理實務 中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廖元志

大 綱 壹、機關團體之定義 貳、職工福利委員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參、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肆、解釋函令

壹、機關團體之定義 法源(所§11第4項) 依其他關係法令登記或立案者 所得稅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依其他關係法令登記或立案者 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 農、漁會:依農(漁)會法設立。 職業、社會、政治等團體:依人民團體法設立。 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設立。

貳、職委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法源(所§71-1第3項) 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結算申報期間 曆年制: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非曆年制: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 例如:採7月制者,以11月1日至11月30止為申報期間。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貳、職委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申報書種類 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規定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職委會,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否則,即與免稅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不符,其所得不得免納所得稅。

貳、職委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續 機關團體如有附屬作業組織應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ex.職委會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4條規定設立之職工福利社,該福利社之所得應併同職委會申報。 機關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惟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須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亦即其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當地縣市政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但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政部同意不受§2-1-3限制。 財政部同意職委會不受限制

貳、職委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續 級距 課稅所得額級距 稅率 速 算 公 式 1 12萬元以下 免徵 2 超過12萬元 17% 速    算    公    式 1 12萬元以下 免徵 2 超過12萬元 17% 1.P在181,818元以下者 T=(P-120,000元)×1/2 2.P超過181,818元者 T=P×17﹪ 附註: 1.T=稅額       P=課稅所得額 2.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貳、職委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續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核課規定 依法課稅 加徵滯、怠報金 填滯報通知書 限期補報 依查得資料逕核 1,500<=核定應納稅額的10%<=30000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核課規定 依法課稅 加徵滯、怠報金 填滯報通知書 限期補報 依查得資料逕核 視同不符免稅標準 15日內 4,500<=核定應納稅額的20%<=90,000

貳、職委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續 結算申報時,「以前年度結餘款」及「以前年度結餘款之支出」,不列報至當年度收入及支出範圍內。 受撥福利金列為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 1.自每月營業收入提 撥。 2.自下腳變價收入提撥。 應列收入 1.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 2.自職工薪津扣撥。 不列收入

貳、職委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續 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 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5%。

貳、職委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續 支出比率未達當年度收入70%之處理 STEP4 STEP3 STEP2 STEP1 主管機關 函轉財政 財政部同 意函附申 報書,並 依計畫執 行。 STEP3 主管機關 函轉財政 部同意 STEP2 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 同意 STEP1 編列結餘 款經費保 留使用計 畫

貳、職委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續 結餘經費使用計畫編列情形 1 全數用於往後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 之支出 2 部分用於往後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 之支出,部分轉財產總額。 3 全數轉列財產總額

貳、職委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續 「銷售貨物或勞務」定義 不論是否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予課稅。 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如出售商品、土地、股票等收入。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如佣金、學費、報名費、租金、顧問費等收入。 不論是否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予課稅。

貳、職委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續 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得自以後5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註:92年度以後之虧損得自以後10年度之所得中扣除)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 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與前10年虧損之適用順序: (銷售貨物或勞務 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 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 課稅所得額=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前10年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貳、職委會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續 申報收入時應先檢視有無銷售貨物或勞務: 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僅有捐贈收入、福利金收入、利息收入等,填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3頁。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租金收入、出售資產收入等, 則應填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4頁、第5頁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第7頁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明細表、第8頁其他費用或損失及製造費用明細表及檢送有關應附之明細表;若有附屬作業組織者,應另填第5-1頁附屬作業組織銷售貨物或勞之所得計算表。 職委會於申報時應確實查填是否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之要件,以正確適用結算申報書所列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參、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92.03.26修正發布) ---計6個條文 法源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所§4第1項第13款) 法源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92.03.26修正發布) ---計6個條文 行政院規定免稅標準

參、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續 第2條第1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免稅要件- 非屬銷售貨物或勞物之所得。 符合本條第1項共9款規定。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須會計師簽證。

參、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續 第2條第1項第3款 章程應明定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但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限制。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政部同意不受§2-1-3限制。(86.08.07台財稅第861910253號函參照)

參、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續 第2條第1項第5款 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規定之金融商品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職工福利金應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7) 職委會將職工福利金,以「民間存款」方式回存營利事業,即不符免稅標準§2-1-5規定,其所得不得免納所得稅。

參、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續 第2條第1項第8款 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支出比率計算公式 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 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 (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 創設目的有關收入 + 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參、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續 免稅標準2-1-8所稱之其他各項收入之核認: 屬2-1-8之收入 非屬2-1-8之收入 1、捐贈收入。 2、出售股票收入。 3、投資收益(含股票股利)。 4、自營業收入或下腳變價提撥之福利金。 5、其他各項收入。 非屬2-1-8之收入 1、職工福利委員會受撥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 2、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職工福利金。 3、以往年度之結餘款。

參、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續 支出比率,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之結餘款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 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員工之現金補助款,如確為符合創設目的而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比例 (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40%)者,仍得併入§2-1-8支出比例70%計算。 免稅標準§2-1-8所稱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範圍,包括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故購買土地、建物及設備等支出(屬資本支出),可列為當年度支出。

未依核准計畫使用之處理 機關團體如有未依原擬定計畫使用,而申請變更使用計畫時,由管轄之國稅局查明其未依報經核准計畫使用之原因,是否歸屬於該機關團體而定,予以准駁。 機關團體未依報經核准之計畫使用者,應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參、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續 第2條第1項第9款 1、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及財產登記簿等帳 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憑證,有完備會計紀錄。 機關團體帳簿憑證保存年限規定: 1、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及財產登記簿等帳 簿:保存10年。 2、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等會計憑證:保存5年。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規定 短漏報收入金額>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10%,視為不符合免稅標準2-1-9,應課稅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短漏報收入金額≦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比例≦10%,且非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視為情節輕微,符合免稅標準2-1-9。但應注意支出比率。(因加計漏報收入後可能不符合70%要件) 機關團體漏報收入無應納稅額者免罰。(參照78.07.20台財稅第781148105號函)

未取具合法憑證之規定 機關團體列報支出未取具合法憑證,經查尚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符合免稅標準§2-1-9。(參照83.06.22台財稅第831598956號函) 機關團體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無完備會計紀錄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及45條規定;惟應通知限期改進,逾期未改進,依免稅標準規定辦理。(參照70.07.22台財稅第36624號函)

參、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續 第2條第2項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機關團體,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財產總額」,指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 「收入總額」=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淨額+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參、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續 第3條(銷售貨物或勞務損益計算之規定) 符合第2條規定→課稅所得額=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原則:(一般機關團體) 符合第2條規定→課稅所得額=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例外:(私立學校) 符合第2條規定→課稅所得額=0 私立學校應就附屬機構銷售貨物勞務之所得擬訂使用 計畫,報經同意後於所得發生年度結束後3年內使用完 ,未使用部分依法課稅。

肆、解釋函令 尾牙聚餐費用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事業單位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尾牙聚餐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肆、解釋函令 營業事業間調動員工其職工福利金不得移轉列帳 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用以辦理在職員工之福利業務,一經撥出,即為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有,不屬事業單位及任一職工。又依內政部函釋,調用人員以在調用單位享受福利為原則,故甲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調至乙公司服務,其職工福利金不得移轉列帳。

肆、解釋函令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將其負責保管運用之職工福利金,以「民間存款」方式回存於該營利事業,即與該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合,其所得不得免納所得稅,除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外,該營利事業於給付利息時,並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肆、解釋函令 自職工歷年薪資部分提撥之福利金發給之各項補助費,因係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故免再課徵所得稅。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購置交通車專供職工上下班使用者,其取自各該職工所屬事業補貼之司機用人費、汽油費、養護費及折舊費用等,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上開補貼費用可憑有關收據核實認列為各該事業之營業費用。

肆、解釋函令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當年度職工福利金總額40%)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05%至0.15%加計 下腳變價數的20%至40%),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肆、解釋函令 。 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

肆、解釋函令 職工旅遊摸彩支出超過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列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其超出部分,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方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40%者,應予認列。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團體旅行等費用,經稽徵機關調整減除者,該營利事業如向職工福利委員會收回歸墊,可免列報為營利事業之收益課稅。

肆、解釋函令 創立以後年度始成立職工福利會仍可補提職工福利金並分年攤列 營利事業於創立時未成立職工福利會者,如在以後年度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會,仍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第1目之規定提列職工福利金,並自提列年度起,分年攤列作為費用。 直接撥入職工福利會銀行帳戶之福利金得以撥帳或匯款回條為憑 營利事業依法組織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向事業單位領受福利金,由事業單位直接撥入該職工褔利委員會銀行帳戶,如取得書有受款人名稱及金額之「撥帳回條」或「匯款回條」,可免另取得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肆、解釋函令 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 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等補助費除其所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無扣繳問題外,於發給時可免扣繳。各領取補助費人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將受領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

肆、解釋函令 職工福利會福利金存入銀行之利息免予扣繳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職工福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之利息所得,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所得稅;惟利息給付單位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肆、解釋函令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會給付職工之補助費免扣繳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又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肆、解釋函令 自提撥之福利金發給之補助費屬薪資提繳部分不課稅 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之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

肆、解釋函令 職工福利會舉辦旅遊等活動經費非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予扣繳所得稅。準此,凡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等費用,可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免視為員工之薪資,並免扣繳所得稅。

肆、解釋函令 職工褔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月在1,800元以內者,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肆、解釋函令 以職工福利金補助員工之制服費非屬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以職工福利金補助員工購製制服,如確因營利事業業務上之需要,該項制服補助費可免認係員工之所得課稅。  廠礦職工發生事故所領互助金屬保險給付性質 各廠礦企業之職工,依約定之互助辦法互相繳納互助金,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代為處理,於職工發生特定事故時,由該福利委員會自職工互相繳納互助金中發給之各種互助補助金,核屬保險給付性質,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肆、解釋函令 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得減除分配職工福利會之紅利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予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紅利,核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6款所規定之減除項目,應准自核定所得額中減除,計算未分配盈餘。

肆、解釋函令 在兩稅合一制度下,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及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申報規定 股利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仍屬孳息收入,併計支出比率是否達70%。 所含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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