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股票之發行與行情
第一節 普通股 第二節 特別股 第三節 初次上市、上櫃 第四節 現金增資 第五節 台灣企業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第一節 普通股 1. 普通股之風貌 例、股票之分類 記名 (Registered) 與無記名 (Bearer) 第一節 普通股 1. 普通股之風貌 記名 (Registered) 與無記名 (Bearer) 面額或無面額 (Par Value or Non-Par Value):股票上明定金額與否,台灣於 1981 年規定股票面額 10 元。 等級區別 (Classified Stocks):區分股票等級,給與不同權利。 例、股票之分類 例如 A 股不具投票權、可領取股利,B 股則具投票權,但不配發股利。 美國通用 (GM) 旗下休斯航空(Hughes) 為 GM-H 股。
2. 股東權益淨值與股價 「淨值」(帳面價值) 記錄歷史成本。 「市價」反應資產現值、未來獲利能力、商譽等。 淨值並不能真正地反應市價。 股票每股淨值與市價差異示意圖
3. 普通股股東之法定權利 盈餘之分派權 (Dividends):公司在償付利息及特別股股利之後,再分派股息給普通股股東。 剩餘財產分配權 (Residual Claims):公司若發生清算,在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應按各股東比例分派。 新股認購權 (Preemptive Rights):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股份任意轉讓權 (Transferring Rights):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表決權 (Voting Privileges):股東有行使表決權之權利 。 查核權 (Auditing Authorities):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之報告。 控告董事權:股東得控告違法之董事。
第二節 特別股 1. 特別股之風貌 參加 (Participating) 與否:特別股股東是否具有分配保留盈餘或額外股利的權力。 第二節 特別股 1. 特別股之風貌 參加 (Participating) 與否:特別股股東是否具有分配保留盈餘或額外股利的權力。 累積 (Cumulative) 與否:公司因虧損而無法發放股利時,未來營運改善仍需發放過去未支付的股利累積金額。 可收回 (Callable) 與否:公司發行特別股一段時間之後,可以按約定價格買回。 可賣回 (Putable) 與否:公司發行特別股一段時間之後,特別股股東可以要求發行公司贖回。 可轉換 (Convertible) 與否:發行時約定在一段時間之後,特別股股東可以選擇變為普通股股東。
2. 發行特別股之原因 優 點 缺 點 發行特別股的優缺點 公司發生虧損而無法支付股利時,並不會使公司破產。 優 點 缺 點 公司發生虧損而無法支付股利時,並不會使公司破產。 一般特別股無到期日,公司不會面臨償還資金的壓力。 特別股並未增加流通在外股數,可避免稀釋每股盈餘。 公司發行特別股,並無「稅盾」效果,資本成本較高。 公司無法支付特別股股利時,雖不會使公司破產,但要再募集資金會有困難。
3. 特別股市場概況 (1) 美國概況 (2) 台灣概況 美國的「特別股」通常是由法人機構購買,其股利收入的 70% 免稅。 美國水電公司偏好以「特別股」融資,因其負債比率高,發行「特別股」對債信評等影響小。 (2) 台灣概況 台灣曾出現「特別股」價格狂飆的現象,因此,主管機關對申請發行「特別股」的態度較保守。
第三節 初次上市、上櫃 1. 企業上市、上櫃之優缺點 初次上市、上櫃: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POs) 第三節 初次上市、上櫃 初次上市、上櫃: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POs) 1. 企業上市、上櫃之優缺點 優 點 缺 點 讓原股東便於進行多角化投資、分散風險。 具有明確的股價,並提高股票的變現能力。 便於日後籌募新資金。 提升公司聲譽,供應商與金融機構會提供較佳的條件,也可吸引人才。 須負擔製作報告之額外成本。 管理階層可能會過於重視短期的股價表現。 須公開業務與財務報告,使競爭對手容易取得資訊。 管理彈性降低,例如高薪挖角將受限制。 公司的控制權易旁落他人。
2. 台灣企業之上市、上櫃 申報生效:主管機關若未表達意見,案件將自動生效。 申請核准:案件須由主管機關同意才生效。 申報生效制 「申報生效制」與「申請核准制」 申報生效制 申請核准制 正常上市 (櫃)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 無償配股 (發放股票股利)。 公司募集成立。 發行公司債對外公開承銷。 申報案件曾遭退回、不予核准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 異常公司辦理現金增資。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 發行公司債未對外公開承銷。 辦理減資。
(1) 上市、上櫃條件 項 目 一般上市股票 科技事業上市 上櫃股票 1. 設立年限 設立逾 5 個完整會計年度。 無規定。 項 目 一般上市股票 科技事業上市 上櫃股票 1. 設立年限 設立逾 5 個完整會計年度。 無規定。 設立滿 2 年 (科技事業不在此限) 2. 資本額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6 億元以上。 實收資本額 3 億元以上。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上。 3. 獲利能力 營業利益與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二年度均 (或平均) 達 6% 以上者。 營業利益與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五年度均達 3% 以上者。 最近年度達 4% 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最近二年度均達 2% 以上。 最近二年度平均達 2% 以上,且最近年度高於前一年度。
第四節 現金增資 1. 台灣企業現金增資之規定 (1) 以「公開申購」進行現金增資 第四節 現金增資 1. 台灣企業現金增資之規定 (1) 以「公開申購」進行現金增資 「現金增資」承銷價以送件前 30 個營業日的平均收盤價作為參考來制定。 公司之「現金增資」案自「申報生效」之日起 3 個月,尚未募足或收足款項者: 主管機關將撤銷增資案。 發行人須在接獲撤銷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價款,並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