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問題 (二) -- 胚胎問題 林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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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問題 (二) -- 胚胎問題 林從一

台車問題:只有後果是重要的嗎? 胚胎問題:媽媽和胚胎誰輕孰重?

胚胎問題 我們每個人都從胚胎而來,而有些胚胎雖然還不成人形,但是每個胚胎都有可能成為人,當我們面對胚胎相關問題時,這些事實使得我們必須要相當的謹慎。 胚胎相關研究及技術對於人類未來及未來人類的健康乃至於社會生活將產生 極大的影響。 我們每個人都從胚胎而來,而有些胚胎雖然還不成人形,但是每個胚胎都有可能成為人,當我們面對胚胎相關問題時,這些事實使得我們必須要相當的謹慎。在真實生活中,與胚胎相關最常見的問題是墮胎,而墮胎常常引發當事者深深的罪惡感,或許而僅僅是或許,當我們對胚胎問題有了一定的理解後,我們便能理解那罪惡感,我們在某個面向上便能抒解那罪惡感。而無論你願不願意,與胚胎相關研究及技術對於人類未來及未來人類的健康乃至於社會生活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如果我們能對與胚胎相關的倫理議題能有所瞭解,或許我們將可以有更好的準備面對未來。

胚胎問題思想實驗組 失火的胚胎研究中心 (一) 失火的胚胎研究中心 (二) 胚胎問題連續問 小提琴家 意外的早產 救生員(一) 救生員(二) 姪子溺水事件

胚胎與人一樣重要嗎? 「一個胚胎」與「一個人」兩者所擁有的生存權利與幸福的權利是同等重要的嗎? 胚胎不只是一塊平常組織,胚胎有可能成為人,所以我們不應隨意對待胚胎。但是,有人認為,胚胎與人的道德權利是一樣的,至少「一個胚胎」與「一個人」兩者的生存權利與擁有幸福的權利是同等重要的。持這種主張的人通常認為,除非孕婦的生命或長期幸福遭受極大的威脅,否則無論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我們都不應該接受墮胎。但是,「一個胚胎」與「一個人」兩者所擁有的生存權利與幸福的權利是同等重要的嗎?讓我們透過以下的思想實驗來思考這個問題。

失火的胚胎研究中心 (一) 〈人類未來胚胎研究中心〉是全世界最尖端的胚胎研究中心,那裡的科學家宣稱,他們的研究將深深影響人類的未來。不幸的,〈人類未來胚胎研究中心〉發生了大火,大火來得又急又猛,困住了一名研究人員。 在這個處境中,大多數的人會選擇救研究人員而非1000個冷凍胚胎。之所以選擇搶救研究人員的理由或許是:研究人員已經是真真實實的一個人,但是胚胎還不是人,就算它們有可能變成人,而搶救人當然比搶救非人的東西重要。如果你也認為如此,那麼你不會認為「一個胚胎」與「一個人」兩者的生存權利是同等重要的。

失火的胚胎研究中心 (一) 救援人員若要即時救出受困的研究人員,就必須放棄中心內具有寶貴研究價值的1000個冷凍胚胎。而如果要搶救出那1000個胚胎,就必須犧牲那位研究人員。 你會選擇搶救1000個胚胎或研究人員? 在這個處境中,大多數的人會選擇救研究人員而非1000個冷凍胚胎。之所以選擇搶救研究人員的理由或許是:研究人員已經是真真實實的一個人,但是胚胎還不是人,就算它們有可能變成人,而搶救人當然比搶救非人的東西重要。如果你也認為如此,那麼你不會認為「一個胚胎」與「一個人」兩者的生存權利是同等重要的。

失火的胚胎研究中心 (二) 再想像一個類似的處境。如果先搶救1000個冷凍胚胎後,還來得及搶救研究人員,但將會錯過黃金救援期,以致那位研究人員因此遭受長期或終生的不便,例如全身80%三級燒燙傷。但是,如果先搶救研究人員,他可以全身而退,但1000個冷凍胚胎會一個都救不到。 在這個處境中,大多數的人會選擇先救研究人員,縱然因此會犧牲1000個冷凍胚胎。之所以先救研究人員的理由明顯是:一個真真實實的人的幸福比冷凍胚胎的生存還重要,就算胚胎有可能發展成人。如果人的幸福比胚胎的存在還重要,人的幸福自然比胚胎的其他權利還重要。 你會選擇先搶救1000個胚胎 或先搶救研究人員?

再想想墮胎的處境 如果你在這兩個處境中都選擇了搶救研究人員,那麼基於相同的理由,你應該同意:如果孕婦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或者小孩生下來,會嚴重影響她長期人生幸福,孕婦可以選擇墮胎。 這個與墮胎看似不直接相關的思想實驗可以在墮胎是否合理的問題上給我們一些指引:如果你在這兩個處境中也選擇了搶救研究人員,那麼基於相同的理由,你應該會支持,當孕婦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或者當生下嬰孩會嚴重破壞她的長期人生幸福,那麼孕婦是可以合理地選擇墮胎。 毫無疑問的,孕婦決定要不要墮胎與救難人員決定要不要犧牲胚胎,兩者之間在主觀上的感受差別巨大。而孕婦自己思考自己應不應該墮胎以及他人(如她的醫師)幫她思考、決定她應不應該墮胎,情緒上的衝擊也大不相同。作一件合理的事情並不表示情緒上或情感上的衝擊會比較小,而這裡也僅僅提供一個思考某種類型墮胎之合理性之思考方向。

希望寶寶都健康 先前的思想實驗不預設胚胎是否發展成一個健康寶寶。如果胚胎無法發展成一個健康寶寶,孕婦應不應該阻止胚胎繼續發展?

胚胎問題連續問 一問:張太太懷孕三個月,不知道為什麼得了一種非常嚴重的流行性感冒,這種流感的病毒會讓小孩一出生就失明。醫師告訴張太太,胎兒只三個月大,她可以選擇人工流產。但是張太太決定不墮胎,你覺得她是對的嗎?

再問:王太太雖然沒懷孕,但她也得了同樣的流感。醫師說,得這型流感的婦女如果在六個月內懷孕,所生的小孩也將失明。王太太可以選擇避孕,但是她卻沒那麼作。你覺得她是對的嗎?

三問:劉太太懷孕三個月,不知道為什麼 得了一種非常嚴重的流行性感冒,這種流 感的病毒會讓小孩一出生就失明。醫師告 訴她,只要服一種價格低廉的藥就可 以保護胎兒健康出生。 劉太太覺得花錢買藥還不如花錢 買她那已出生大兒子的尿片, 所以沒買藥治療她的胎兒。你覺 得劉太太是對的嗎? (參考Martin Cohen 101個有趣的哲學問題第69-70個問題)

這三個處境有些相似,它們相似的地方是什麼? 這三個處境都不一樣,它們哪裡不一樣? 哪些太太的決定沒有問題?又哪些有問題?為什麼? 請思考 這三個處境有些相似,它們相似的地方是什麼? 這三個處境都不一樣,它們哪裡不一樣? 哪些太太的決定沒有問題?又哪些有問題?為什麼? 如果你認為三位太太都不對,哪一位太太最不對?為什麼? 作者所建議的答案: 這都是胚胎生存權與(由此胚胎發展成的)嬰孩的生命品質孰輕孰重的問題。 第一個例子中,張太太所面臨的是要不要主動殺胚胎的問題。第二個例子中,王太太所面臨的是要不要被動的讓壞事發生的問題。第三個例子中,劉太太所面臨的是要不要主動防止壞事發生的問題。 如果人的幸福比胚胎的生存重要,那麼三位太太都錯了。如果你認為,胚胎的生命如同人的生命同等重要,那麼張太太沒有錯。如果人工干預生命發展是錯誤的,那麼三位太太都沒錯。如果小孩的幸福應該被事先保障,保障的工具可以包括人工手段,那麼,劉太太錯了。 劉太太。少包幾片尿片對於長期幸福影響不大,失明對人的幸福影響長遠。

請再思考這個令人不忍的處境 四問:陳太太生產前一星期,醫師才發現小孩出生後會失明、智商極低而且壽命短。醫師同時告訴她,某個密醫可以安全地執行人工流產。但是她決定不墮胎,你覺得她是對的嗎?

晚期墮胎 是否可被容許? 晚期胚胎已成人形, 甚至已經擁有一定 程度的感覺、思考 乃至於意識 。 除了上述的第四問外,我們所指出的墮胎處境都是早期墮胎而非晚期墮胎處境。早期的胚胎畢竟還不具完整人形,或許因此墮胎直覺上比較不成問題。但是晚期胚胎已成人形,甚至已經擁有一定程度的感覺、思考乃至於意識,它們幾乎就是一個暫住在媽媽肚子裡得小孩 -- 還未出生的「人」,我們強烈覺得晚期墮胎萬萬不可。但是,縱然我們對於晚期墮胎感受強烈,有人仍認為無論多晚、無論胎兒多像人、無論胎兒是不是已經成為人,婦女都有權終止懷孕。

讓我們轉移情境,透過「小提琴家」的思想實驗來沈思。 晚期墮胎是否可被容許? 這個問題讓人不忍思考…… 讓我們轉移情境,透過「小提琴家」的思想實驗來沈思。 Thomson, J.J., "A Defense of Abortion", reprinted at pp.1-19 in Thomson, J.J. (Parent, W., ed.), Rights, Restitution, and Risks: Essays in Moral Theo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1986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71).

小提琴家 今天早上你一醒來,發現你和一個失去意識的小提琴家躺在一起。這名小提琴家世界知名,他為世界帶來了許許多多難以取代、撫慰人心的樂曲。小提琴家的腎臟壞了,而世界音樂學會上窮碧落下黃泉地尋找,發現只有你有血型適合,可以幫助這小提琴家。

世界音樂會的會員們因此決定綁架你,昨天晚上他們用許多管子將小提琴家的循環系統連接到你的循環系統上,利用你的腎臟將他(以及 你自己的)血液中的毒素抽離排出。如果將管子從你身上扯掉,小提琴家必死無疑。

所幸,相連只要九個月,九個月之後,小提琴家的腎臟就可以康復,屆時大家就可以安全的分開了。 (Judith Jarvis Thomson, A defense of Abortion,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 1, no. 1 (1971) )http://www.absoluteastronomy.com/topics/Violinist_(Thought_Experiment) 請參考Martin Cohen 101個有趣的哲學問題第71-73個問題

我有權利拔掉在自己身上讓小提琴家維持生命的管子嗎? 如果我們真的可以那麼作,那麼孕婦似乎也可以根據相同的理由,終止提供養分給胚胎或胎兒,無論胎兒的發育有多成熟。 無論利用、借用我的身體的是知名小提琴家、科學家、人類大恩人或是偉大宗教家,一般認為我都有權利拒絕,因此,我有權利拔掉在自己身上讓小提琴家維持生命的管子。但是,如果我們真的可以那麼作,那麼孕婦似乎也可以根據相同的理由終止提供養分給胚胎或胎兒,無論胎兒的發育有多成熟。小提琴家是一個成人、一個對社會有重大貢獻的人,但我們仍有權拔掉連接自己身上與他身上的管子,因此似乎沒有理由阻止孕婦切斷其連結胎兒的臍帶,無論胎兒的發育有多成熟。

小提琴家 vs 晚期墮胎 如果墮胎是可以的, 那麼殺嬰是不是也可以? 問題1:小提琴家與晚期墮胎的例子仍有些不 同,它們不同的地方在哪裡? 請思考 小提琴家 vs 晚期墮胎 問題1:小提琴家與晚期墮胎的例子仍有些不 同,它們不同的地方在哪裡? 問題2:小提琴家與晚期墮胎兩者之間的差 異,是否會造成我們對它們不同的道德評價? 作者所建議的答案: (1) 小提琴家明顯被強加在我身上,除了特殊的例子如被強暴,在一般的狀況下,婦女懷胎是自願。此外,有時候,我們可以拒絕幫助別人,但是,我們卻不能傷害別人。扯掉與小提琴家的連結管線是拒絕幫助別人,而剪斷連結腹中胎兒的臍帶是傷害人的動作。 (2) 很清楚的,我可以排除違反我的意志強加在我身上的東西,但是懷胎若非出自於他人強迫,我們是否有權利處理掉胎兒便是一個有爭議的議題。此外,在一些情況下,拒絕幫助別人僅僅會被說不大方,但不一定有道德上的問題,但是無故傷害別人,卻是一件道德上不被允許的事。 如果墮胎是可以的, 那麼殺嬰是不是也可以?

意外的早產 原本決定要人工流產的婦女,在人工 流產的前一天寶寶意外出來了,在這 情況下,是否可以允許殺死嬰兒?畢 竟這個嬰兒出生前後幾乎沒差別,最 大的不同不過是位置的改變,何以原 本允許墮胎,但卻不允許殺嬰。 一種可怕的墮胎: 有一種墮胎方式叫Partial Birth Abortion,法律上不允許殺死嬰兒,所以會把胎兒的四肢拉出母體,再用利器破壞其腦部導致胎兒死亡而達成「墮胎」。

如果殺嬰是不對的,晚期墮胎似乎也是不對的。 但是,如果晚期墮胎是不對的,我似乎就沒有權利拔掉在自己身上讓小提琴家維持生命的管子。

小提琴家 vs 晚期墮胎vs早期墮胎 問題1:小提琴家、晚期墮胎與早期墮胎的情形有些不同,它們不同的地方在哪裡? 請再思考 小提琴家 vs 晚期墮胎vs早期墮胎 問題1:小提琴家、晚期墮胎與早期墮胎的情形有些不同,它們不同的地方在哪裡? 問題2:三者之間的差異,是否會造成我們對它們不同的道德評價?

不同墮胎、不同評價 所有的墮胎都一樣嗎?墮胎可以依胎兒大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是墮胎方式的不同也可以作為不同的分類方式。 以殺死胎兒的方式來墮胎不被允許,但是有些墮胎的方式只是聽任胎兒死亡,似乎比較沒有問題,例如,只是把胎兒脫離母體,坐視其自然生命結束。 墮胎這個主題有些沈重,接下來先讓我們討論:殺死和聽任死亡(killing/letting die; doing/allowing)是否是個重要的道德因素。

救生員(一) 有人溺水,救生員 發現溺水者太過慌 張而有危害到他自 身的安危,因此推開溺水者。 在此,救生員明顯是有積極行為,推開溺水 者,但我們認為這只是聽任溺水者死亡,這 與殺死他有所不同。

救生員(二) 同樣的救生員,不過這次溺水者已經昏迷所以成功拖上岸,但救生員發現溺水者是 (McMahan J. 1993. "Killing, letting die, and withdrawing aid". Ethics. 103 (2): 250-79.) 區分二、引發一個威脅/允許一個既存威脅繼續存在(兩種方式,沒有去阻止,或是除去防止既存威脅的事物) 溺水者2的例子中,不是允許一個既存威脅繼續存在,而是解除了威脅之後,再引發一個新的威脅。 他的仇人,所以又把他推下水。這裡救生員也有積極行為,但我們傾向認為這是殺死溺水者。

引發威脅或允許威脅繼續存在 救生員(一)的情景比較接近允許既有威脅(死亡)繼續存在,救生員(二)的情景則比較接近引發一個威脅(死亡)。直覺上,前者比較不須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後者則明顯必須受到譴責。 「引發或允許」區分也可以運用到 台車問題及胖子問題上。

台車問題 一輛台車失控順著鐵軌快速往前衝,在它的前面有五個人被綁在軌道上。所幸,你可以拉動轉軸器,讓台車轉換至另一個軌道,以免壓死軌道上的那五個人。不過,很不幸的,台車轉軌後所在的鐵軌上綁著另外一個人,若台車順此鐵軌前進,那個人必然血肉模糊。

胖子(The fat man) 如同台車問題的情景一般,一輛台車失控順著鐵軌快速往前衝,在它的前面有五個人被綁在軌道上。而在台車衝到被綁的五個人之前必需經過一座橋,而你站在橋邊。如果你把某個重物推到橋上,失控的台車碰到重物後會墜落河谷,那五個被綁的人便可得救。幸或不幸的,正好有個非常胖的人站在你旁邊,而要阻止台車前進的唯一方式,是將胖子推到橋中的鐵軌上,殺一人救五人。你應不應該動手推那個胖子? 這區分比較符合直覺,看這區分如何用到『被綑綁的台車問題』與『推胖子』的例子,失控的台車算是既存的威脅,所以是面臨的選擇是允許一個人死(除去防止既存威脅的障礙物,也就是扳動轉轍器)或允許五個人死亡(沒有去阻止失控的台車)的選擇。所以似乎傾向改變軌道允許一個人死亡。[不過認為另一邊的那一個人沒有受到威脅也不是不合理,改變軌道可能是殺死他]推胖子是殺死一個人(因為胖子本來沒有受到威脅)或允許五個人死亡。一般認為殺的比較嚴重。所以可以容許改變軌道,但不容許推胖子。 1. 胖子(The fat man)的思想實驗來自於 Judith Jarvis Thomson。

失控的台車是既存的威脅,所以面臨的選擇是聽任一個人死(除去防止既存威脅的障礙物,也就是扳動轉轍器)或聽任五個人死(沒有去阻止失控的台車)的選擇。 推胖子是殺死一個人(因為胖子本來沒有受到威脅)或聽任五個人死。 一般認為,殺人(造成威脅)比較嚴重,所以可以容許改變軌道,但不容許推胖子去擋台車。 但是,事情似乎不是那麼單純。讓我們來看看一種「器官移植手術」的思想實驗

器官移植手術 有個技術極端高明的外科醫師,他有五個病患,每個病患都需要一個不同的器官以進行移植手術,如果沒有合適的器官,病患就會死亡。不幸的,目前找不到器官可以即時 的為任何一位病患進 行器官移植手術以拯 救其生命。

器官移植手術 剛好有個患者受傷送醫而正在接受治療,在過程中發現這人剛好符合另外五位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醫師決定終止治療,以取得這位患者的器官。這是殺死還是聽任死亡?直覺上,這是聽任死亡,但是多數人卻認為這醫師不對。

但是在台車問題上,我們所做的是聽任死亡,新版器官移植手術醫師所做的也是聽任死亡,我們為什麼覺得醫師是錯的?

「引發或聽任」的區分似乎沒有我們想的這麼容易,就算能成功區分兩者,這區分在道德上很重要嗎? 讓我們透過「姪子溺水事件」思想實驗來思考這個問題。

但是當他要動手的時候,發現姪子剛好快要淹死,他坐視姪子溺死,不過並沒動手。在道德上,我們對於這兩種情況的評價會不一樣嗎? 叔叔因為想要繼承遺產,而計畫溺死姪子。 (Rachels J. 1975.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292 (2): 78-80.) 但是當他要動手的時候,發現姪子剛好快要淹死,他坐視姪子溺死,不過並沒動手。在道德上,我們對於這兩種情況的評價會不一樣嗎?

非洲飢民 不過,話又說回來… 如果「引發或聽任」的區分在道德上真的不重要,那麼殺死和聽任死亡在道德上就一樣嚴重。這麼說來,坐視非洲飢民餓死和直接毒死他們, 似乎一樣惡劣。

再回到胚胎相關問題 或許,墮胎原則上是不對的, 除非母親的生命或幸福受到威脅 就算殺胚胎原則上不可以,買賣胚胎原則上可不可以?

禮物寶寶 買賣胚胎、定作寶寶 寶寶是寶,看大家多開心 以目前的人工生殖技術來講,並不是每一種方法都不會傷害初期的人類生命。因此,高雄醫學院婦產科教授李昭男強調:「科學家們有義務隨時公佈一些事實的真相,藉此讓大家瞭解胚胎的生命是否充分被尊重」。就筆者所知,一九七八年試管嬰兒(IVF)出現之後,又逐漸發展了俗稱為禮物寶寶的「輸卵管內精卵植入術」(GIFT)、「輸卵管內受精卵植入術」(ZIFT)、「輸卵管內胚胎植入術」(TEST)以及「精蟲顯微注射技術」(MI)等。這些方法常能違反尊重生命的原則,因為它們大部份必須在體外受精,而體外受精的死亡率很高,許多合子不到桑葚胚的階段就會死去。臨床上為保證成功率,往往培養過多的受精卵(人海戰術?),再從中「優生」挑選好的胚胎植入母體,或者將「不夠健康」的丟棄。植入之後若存活的胚胎仍太多,還會施行「減胎」手術將「不必」要的胚胎加以移除。這些技術很顯然是不夠充分尊重胚胎的生命的。當然,也有一些技術較無傷害胚胎的倫理疑義,例如GIFT與MI。無論如何,醫師或者不孕夫妻應避免使用會傷害初期人類生命的人工生殖方法。醫師尤其有責任將所使用技術的利弊得失,充分告知受術之夫妻,使他們能夠選擇符合倫理的方法。(引自孫效智〈代理孕母的倫理與法律問題〉。

胚胎 for sale 這房子是我的,我有權利賣它。 我的血也是我的,所以我也有權賣它。 我的腎也是我的,所以我也有權賣它。 我的胚胎也是我的,所以我也有權賣它。 這推論有何問題?  可不可以墮胎是一個持續被爭議的問題,但假設墮胎沒有道德上的爭論,我們是不是可以出售我們的胚胎?個人有出售自己房子的權利,但是有沒有出售自己身體器官的權利,仍是一件是非常有爭議的事。婦女出售自己的胚胎給其他的婦女懷孕生子,就如同出售自己的器官一般廣受爭議。但兩者有同有異。一方面胚胎如同器官是一種人體組織,出售後者有爭議,出售前者也應該有爭議。但是另一方面,胚胎畢竟不是婦女生存所必須的組織,就如同血液,胚胎可以再生,如果可以賣血,似乎就可以賣胚胎。 但是,胚胎畢竟不是血液,賣血也不是賣胚胎。賣血固然是為了錢,但買血是為了救人命,買胚胎除了為了公益的科學實驗使用外,大多是為了生子,而沒有後代對大部分人的長期幸福沒有影響。另一方面,胚胎畢竟有可能成為人,就如同我們反對把人當作商品、反對販嬰,我們有很強的理由反對販賣胚胎。

生命困局 一個生命是一個故事,一個胚胎是一個可能的生命故事,我們不該終止任何生命故事。真正的困局是兩個生命故事相互衝突的時候,母親的「生命故事的品質及選擇權」與胎兒的生命孰輕孰重? 另一種困局是:該不該讓一個注定悲慘的生命故事展開?

敬請指教 林從一 cyberlin@n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