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讲解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朱利平 电话: 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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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讲解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朱利平 电话:0731-85165247 2014年12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讲解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朱利平 电话:0731-85165247 2014年12月

讲解提纲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原因 二、《办法》一般规定 三、《办法》程序规定 四、法律责任 五、采购项目的处理 六、结论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原因 (一)依法采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政务公开。 要实现依法采购,需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崇尚法治思维 法律至上,敬畏法律,摒弃权大于法的人治、官本位思想。牢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

2、全面掌握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系统性。1、规范非招标本身的法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明确政府采购工程要执行预算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非招标相关的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以及规范采购对象的法律法规标准,如医疗设备、计量设备。3、违法行为质疑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如《政府采购法》《行政处罚法》《反不当竞争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等等。

2、全面掌握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 二是位阶性。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体系效力等级。 法律:《政府采购法》 行政法规:缺乏 规章:(财政部令第74号)。 规范性文件:《湖南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14号)有关非招标的失效,现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对。 对法律法规具体细化,在行政执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3、应具备权力有限的法律思维 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实行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权责都归属采购人,只对委托代理事项负责 采购人,还权于采购人,权力最大化,强化其责任;(选择代理机构或自己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选定、推荐供应商等) 监管部门,制定采购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目前重点是事后监管,放权。

4、应具备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的法律思维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为存在着个人的情感在内,所以人们对于法律结果的接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使已经非常公平、正义的一个决定,不同立场的人也就有不同的认可度。(违背任何法定程序的成交结果都是无效的) 非招标采购程序是法定的。政府采购法.doc第38条(一)成立谈判小组(二)制定谈判文件(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转变监管思路,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需要。 (二)转变监管思路,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需要。  1、确立“先明确需求 后竞争报价”核心交易机制 我国政府采购法虽然也确立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但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侧重于保障市场竞争,强调的是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权,而对保障交易公平的市场规则却缺乏相应的细化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采购需求不清、采购方式适用错误、评审方法设定混乱、评审标准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  2、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强调给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机会

3、专家由“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身份转变  3、专家由“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身份转变 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成交规则,政府采购法规定得很明确,就是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由此,评审环节实际上是评无可评,专家在这个环节最多起一个见证的作用,事实上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如果说在公开招标里,专家像“法官”,由他来评判、打分,那么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里,专家更像“人民陪审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 法律专家的必要性(合同条款的变更)

4、转变监管思路,从过程监管向结果监管转变。 对前期的审批备案,除了非公开招标审批以外,74号令明确规定不再增设任何审批环节和内容,遵循市场规则。结果监管注重中标结果信息的公开,强调公开的全面性和信息的透明度。 如成交结果的全面详细公开。附件7 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docx

(三)规范非招标方式操作程序的需要。 一是《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14号)与《政府采购法》对非招标方式规定存在许多不一致; 二是思想认识的差异。我省各级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监管人员,对非标的认识存在差异,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也不统一。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要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购买国货。 一是应对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的研究工作发现,美国等西方国家公开招标率不到10%。绝大部分采用选择性谈判和限制性谈判,相当于我国的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 二是确保政策功能落到实处。如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三、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公共服务多样,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实现采购目的。 如PPP模式,财政部明确规定适用政府采购

二、一般规定(74号令).doc (一)适用范围 1、货物和服务。《办法》第三条: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询价只能适用货物采购

2、工程 《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00万以下) 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不进行招标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二)保密规定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代理机构的选择 《办法》没有明确代理机构如何选择,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代理机构选择遵循下列规则: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1、组成(74号令).doc(第七条) 人数:一般3人,公开招标数额的5人, 产生方式:专家库随机抽取 特殊情形: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专家组职责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专家义务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74号令).doc第十二条 选择方式: 3种方式之一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邀请公告; (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建议专家提前告知)

公告邀请附件2 邀请公告和通知(谈判或询价).doc 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三)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允许实质性变动内容;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六)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十四条) 交纳方式:可以要求交纳,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实施细则原则上要求担保函的形式) 交纳数额:不超过2% 退还:5个工作日退还,不退情形5种 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提供虚假材料的; 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恶意串通的;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编写评审报告附件5 评审报告(谈判或询价).doc(第十七条) 编写主体: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签名:全体签名,少数服从多数,少数应写明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八)成交结果公告(第十八条 ) 公告时间: 2个工作日制定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确定,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发布内, 公告媒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公告内容:成交结果连同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同时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

成交公告内容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的,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的,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工程项目的,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实施细则.doc第49条 (五)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六)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九)采购文件保存(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范围: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由采购人负责保存15年,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保存副本。 采购活动记录内容附件16 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活动记录.docx

三、 程序规定 (一) 竞争性谈判程序 1、方式审批(4种情形)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三、 程序规定 (一) 竞争性谈判程序 1、方式审批(4种情形)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审批提交资料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理由。

公开招标转为非标 适用条件: 1、公开招标只有两家 2、经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可以与该2家谈判) 审批资料(除上述资料外) (四)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注:与两家谈判时资格性条件和符合性条件不能变更。

2、成立谈判小组(74号令).doc第七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符合政府采购专家的资格条件)。 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制定谈判文件附件4 谈判文件.doc(第十条和十一条) 提交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制定谈判文件。 职责:谈判小组制定,或代理机构制定,小组确认

制定谈判文件 内容: 1、禁止性规定。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2、包含的内容。政策功能、采购预算。 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4、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三种方式之一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相应资格条件: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采购人采购需求相适应。 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规模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如何确定: 少于3家情形 终止采购 多于3家怎么确定,谈判小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5、发出谈判文件(74号令).doc 第二十九条 发出前要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澄清修改: 书面通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否则顺延

6、供应商编制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五条 制定要求: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交时间: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拒收 补充、修改: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后者为准

7、组织谈判(74号令).doc (第三十至三十四条) 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谈判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可要求供应商 单一平等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谈判形式:一是不能实质性变更的,直接就价格进行谈判,可以多轮,也可以一次。最后一次报价必须明确并当场宣布,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二是能实质性变更的谈判 分为两阶段: 一阶段,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即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小组应与供应商就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进行谈判,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二阶段谈判小组与推荐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

8、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发布成交公告 (74号令第三十五、六条 )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定标原则:供应商响应文件不能全部响应最后谈判文件需求的,谈判小组应认定其不能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并拒绝其进入最后报价;响应文件超出采购人最后谈判文件需求的部分,不能实行价格抵扣。 实施细则.doc第46条 定标时限: 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默认 发布公告:确认后2个工作日发布。

9、签订采购合同及验收 74号令第十九、二十二、二十四条 签订时限: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签订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备案:采购人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验收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委托中介机构验收

10、采购活动终止 第二十三、三十七条 终止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附件6 终止采购公告(谈判或询价).docx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供应商报名不足3家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五)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二) 单一来源程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文).doc 1、方式审批与报备 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方式审批与报备 公示:(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附件9 单一来源公示.docx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专业论证与补充论证 唯一性论证 专业论证: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补充论证: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补充论证应重新组织专家,专业论证专家不得担任补充论证专家,补充论证后,

审批与报备 审批: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依据专家论证的意见和公示结果决定是否批复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报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只要求报备。

2、 协商采购第四十一、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2、 协商采购第四十一、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附件11 单一来源协商情况记录.docx。 采购小组:建议采购小组应当由3人及以上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推荐。 商定价格 :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本次投标产品成本测算表和本次投标产品其他成交项目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依据

协商情况记录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需公示的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三) 询价采购程序(省略) 与竞争性谈判程序区别: (三) 询价采购程序(省略) 与竞争性谈判程序区别: 第四十四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政策功能规定 (一)《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产品应实行强制采购; (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实行价格扣除。节能产品的非强制采购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价格给予5%-10%的扣除;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两型产品的,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同时又是中小企业产品的,评审时的价格可以重复扣除。

四、 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五十一条5种情形 (一)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四、 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五十一条5种情形 (一)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限期改正、警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四、 法律责任 采购人除五十一条,还要五十二条9种情形(一)未按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四、 法律责任 采购人除五十一条,还要五十二条9种情形(一)未按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四、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3种情形(未成交的呢)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法律责任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六种违法情形之一(没有专业人员) (一)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五、采购项目的处理 两种情形: 一、评审结束后,财政部门认定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采购项目的处理 二、评审过程中违规,采购人发现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2、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结论 74号令总体思路 1、回归非标方式本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2、还权于采购人,强化采购人责任,走上专业化采购非标采购各方当事人职能划分表.xls 3、从重程序向重程序和结果转变 4、注重结果信息公开,强调事后监督和信息透明度 5、不追求供应商来源公平公正,注重采购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采购效益最大化。

七、下一步工作 一、强化培训,转变思路。各采购人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深入领会74号的内涵,彻底改变传统思维模式明确细化规程。 二、积极汇报,强化责任落实。积极向领导汇报,明确自己的全部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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