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分類工具範例 勞安室
什麼是化學品分級管理 (Chemical Control Banding,CCB) 以分級管理的概念,依化學品健康危害及使用情況進行初篩評估 運用GHS健康危害分類來劃分化學品的危害群組,配合化學品的逸散程度及使用量來判斷潛在暴露程度,然後以風險矩陣來決定管理方法(整體換氣、工程控制、隔離、特殊規定),並提供暴露控制措施參考 如分級後為較高風險等級者,應採取適當工程控制措施;如屬低度風險者,可採取相關行政管理措施(如人員進出管制、訓練、防護具使用、設備操作、維護、監督、自主檢查等)
為什麼要實施化學品分級管理(CCB) 因其簡單、易執行、高效率、半定量化且應用層面廣等特性,使其實用性及可行性範圍相當廣。 結合化學品危害分類(如GHS健康危害分類)逐漸廣為採用,以及因應目前無法一一為廠場中數量眾多的化學品建立容許濃度標準來控制勞工對危害化學品的暴露風險 國際勞工組織(ILO)及美國、英國、荷蘭、德國、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國家,均已發展相關指引及工具並運用於作業場所中,台灣亦發展出適合各企業的風險管控工具,以落實勞工健康暴露保護
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 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定化學品,優先適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及粉塵危害預防標準之相關設置危害控制設備或採行措施之規定。但依前開法規所定方法,仍未能降低暴露風險者,雇主應依本辦法設置危害控制設備或採取更有效之危害控制或管理措施。
何者需作管理 第 四 條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評估分級 一、對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實施暴露評估及分級管理 二、期程: (1)105年底完成 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 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並保留記 錄3年 二、期程: (1)105年底完成 (2)主管機關不定時公告或新增、變更依規定期程完成
何者可排除 第 五 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物品者: (一) 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 菸草或菸草製品。 第 五 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物品者: (一) 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 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 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 製成品。 (五)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 滅火器。 (七)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二、化學品僅作為貯存用途且勞工不致有暴露危害之虞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評估方法及措施 第 六 條 第四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 第 七 條 雇主辦理前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或採取其他具同等科學基礎之評估及管理方法辦理。CCB分類工具
本院適用範圍 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四條之化學品,定有容許暴露標準,而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總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有科學根據之之採樣分析方法或運用定量推估模式,實施暴露評估。 適用 雇主應就前項暴露評估結果,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評估: 一、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之者,至少每三年評估一次。 二、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但高於或等於其二分之一者,至少每年評估一次。 三、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者,至少每三個月評估一次。 游離輻射作業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實施暴露評估。
分級管理標準 第 十 條 雇主對於前二條化學品之暴露評估結果,應依下列風險等級,分別採取控制或管理措施: 第 十 條 雇主對於前二條化學品之暴露評估結果,應依下列風險等級,分別採取控制或管理措施: 一、 第一級管理: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者,除應持續維持原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外,製程或作業內容變更時,並採行適當之變更管理措施。 二、 第二級管理: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但高於或等於其二分之一者,應就製程設備、作業程序或作業方法實施檢點,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三、 第三級管理: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者,應即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於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確保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
第11條具有GHS健康危害約19000種 第12條第1項 具有PEL491種 3年/1年/3個月 第12條第2項 應實施監測90種 1年/6個月
化學品分級執行內容 執行單位 化學品分級計畫製作 事業單位 化學品分級執行內容 危害物質清單建立 使用人員 危害物暴露評估 使用人員(環境測定) 分級管理及定期稽核 使用人員 接受通識教育訓練 全體人員 接受特殊健康檢查 使用人員
產生之文件記錄應維持一套系統予以管制依保存期限保存 優先適用法規 分級管理 分級管理清單 暴露評估 CNS15030 有訂容許暴露標準 建立作業場所分級管理清單 產生之文件記錄應維持一套系統予以管制依保存期限保存
化學品分級工具 自選地點 http://ccb.osha.gov.tw/content/path/Step000.aspx?classid=2
1.是則繼續 2.否則先查詢分類
查詢內建資料
輸入中英文名稱或CAS NO選出品項
選取物質狀態
選取製程溫度及沸點可參考GHS網站
選取體積
號碼保留1個月 可視需要下載執行記錄或查核表單(暴露控制表單參考用)
填好風險控制措施簽名及日期備查 如無特殊變更每三年更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