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死亡原因的判定原则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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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死亡原因的判定原则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内容 ICD-10介绍 第二版更新说明 根本死亡原因的判定原则

3.1.1 三位数类目表及主要内容 疾病编码范围 A-R, U 明确的疾病 A00-Q99 不明确的症状 R00-R99 特殊目的的编码 U00-U99 损伤中毒编码范围 S-T, V-Y 临床表现 S00-T98 外部原因 V01-Y98 非疾病编码范围 Z00-Z99

章 名称 节 类 范围 星 归类 1 传染病寄生虫病 21 171 A00-B99 病因 2 肿瘤 7 149 C00-D48 病种 3 血液造血免疫 6 34 D50-D89 4 内分泌营养代谢 8 73 E00-E90 5 精神和行为障碍 11 78 F00-F99 神经系统 67 G00-G99 16 部位 眼和附器 47 H00-H59 12 耳和乳突 24 H60-H95 9 循环系统 10 77 I00-I99 呼吸系统 63 J00-J99 消化系统 71 K00-K93

章 名称 节 类 范围 星 归类 12 皮肤和皮下组织 8 72 L00-L99 6 部位 13 肌肉骨骼结缔 79 M00-M99 14 泌尿生殖系统 11 82 N00-N99 9 15 妊娠分娩产褥期 75 O00-O99 病种 16 起源于围生期 10 59 P00-P96 1 病因 17 畸形变形染色体 87 Q00-Q99 18 症状体征临床 90 R00-R99 症状 19 损伤中毒性质 21 195 S00-T98 临床 20 损伤中毒外因 372 V01-Y98 外因 影响健康的因素 7 84 Z00-Z99 非病 22 特殊目的编码 2 5 U00-U99 特殊

三卷书的联合使用 第三卷 查找编码 第一卷 核对编码 第二卷 指导应用

查找编码工作流程 第三卷 编码结束 第二卷 全程监控 第一卷 核对编码 疾病/损伤性质 是,在第一部分查编码 不合适 否,向下 是,在第二部分查编码 损伤外部原因 否,向下 在第三部分查编码 药物/化学物质中毒 合适 编码结束

主要内容 第二版更新说明 根本死亡原因的判定原则

第二版更新说明 第二版更新说明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第二卷主要更新内容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1 . 第二版更新说明_(1) 1999年,WHO-FIC网络建立了 ICD-10更新顾问委员会 (URC)负责 全球应用第一版中提出的各种更新、 调整、修改意见的汇总和审定。 经WHO-FIC网络会议批准通过 后由WHO正式公布实行。各国相关 权威机构负责本国文字的翻译 /推广 应用工作。

1 . 第二版更新说明_(2) 今年的WHO网站(www.who.int) 上已经公布了截至2007年批准通过的 更新内容。 由于文字差异及需要相当长时间 准备,因此WHO建议所有在 2007 年 更新内容统一推迟到 2010 年起实行。

2.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_(1) 第一卷 基本结构没有变化,部分章节适当调整 增加一章:第22章: 用于特殊目的的编码(U00-U99); 2.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_(1) 第一卷 基本结构没有变化,部分章节适当调整 增加一章:第22章: 用于特殊目的的编码(U00-U99); 更新数百处编码(增加/删除/改动/调整) 其中增加“SARS”、禽流感等新疾病编 码,紧跟医学科学发展。

2.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_(2)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 红色 字体代表: ①增加的条目;②增加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蓝色 字体代表: 2.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_(2)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 红色 字体代表: ①增加的条目;②增加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蓝色 字体代表: ①改动的条目;②改动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绿色 字体代表: ①删除的条目;②删除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3. 第二卷主要更新内容 _(1) 第二卷 简化对死亡原因编码的规则和指南, 同时对某些规则的内容进行更具体的 描述,更具有操作性,更容易执行; 改进国际间死亡率统计资料的可比性。

3. 第二卷主要更新内容 _(2) 第二卷主要更新内容  红色 字体代表: ①增加的条目;②增加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蓝色 字体代表: ①改动的条目;②改动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绿色 字体代表: ①删除的条目;②删除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3. 第二卷主要更新内容 _(3) 项目 第二版第二卷新增加内容 选择规则 规则3 增加许多情况假定的直接后果 修饰规则 规则A 规则B 增加不明原因的具体编码范围 细化成三种可能的处理情况 注释1 增加某些疾病之间的联系编码 注释2 增加某些条目内容的解释

4.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_(1) 第三卷 索引形式没有变化,部分内容适当增加 索引内容增加338页(1707页); 4.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_(1) 第三卷 索引形式没有变化,部分内容适当增加 索引内容增加338页(1707页); 增加新主导词“起源于围生期的情况”。

4.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_(2) 主要变动 尽可能使用国家标准医学名称的译名, 增加对传统译名编制交叉对照索引; 4.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_(2) 主要变动 尽可能使用国家标准医学名称的译名, 增加对传统译名编制交叉对照索引; 排版方式改动:使每页都可独立使用。

4.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_(3) 第一版第三卷 第二版第三卷 页码 chū 出(血) 页码 chū 出 ―――胎盘早期剥离 (正常植入的) 4.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_(3) 第一版第三卷 第二版第三卷 页码 chū 出(血) 页码 chū 出 ―――胎盘早期剥离 (正常植入的) - 另见 胎盘 早剥 O45.9 出血——续前页 -妊娠 - 另见 出血, 产前——续前页 --由于——续前页 - 另见 胎盘早剥 O45.9

分类规则 死亡原因的定义和填写 分类规则

一、 死亡原因的定义和填写 死亡原因的定义 死亡原因的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

1. 死亡原因的定义 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 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 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 1. 死亡原因的定义 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 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 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 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 ·导致死亡的原因可以有多个,包括疾病、损伤中毒及外因; ·不包括临死时的表现形式。

2. 死亡原因的填写 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时,则填写 并选择该原因。 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时,则应以 ICD-10对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为基础 2. 死亡原因的填写 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时,则填写 并选择该原因。 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时,则应以 ICD-10对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为基础 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并选择根本死因。 ·只有一个死因时可以直接填写; ·超过一个死因时则需按照 ICD-10的要求填写; ·选择根本死因需按照ICD-10的有关规则、注释进行。

3. 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 (a) 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 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 (b) 产生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 情况。 3. 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 (a) 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 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 (b) 产生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 情况。 ·根本死亡原因只有一个,用于进行单原因统计分析; ·对疾病导致的死亡需一直报告到最早的那个疾病; ·对损伤中毒导致的死亡需报告导致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所有报告的死因均可以被用于进行多原因统计分析。

4. 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 死 亡 原 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Ⅰ 4. 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 死 亡 原 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Ⅰ 直接导致死亡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疾病或情况*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前因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何引起上述原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因的疾病情况, (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把根本情况陈述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在最后 (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Ⅱ 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处不指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它指引起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死 亡 原 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Ⅰ 直接导致死亡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疾病或情况*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前因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何引起上述原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因的疾病情况, (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把根本情况陈述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在最后 (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Ⅱ 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处不指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它指引起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死 亡 原 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Ⅰ 直接导致死亡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疾病或情况*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前因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何引起上述原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因的疾病情况, (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把根本情况陈述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在最后 (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Ⅱ 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处不指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它指引起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死 亡 原 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Ⅰ 直接导致死亡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疾病或情况*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前因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何引起上述原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因的疾病情况, (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把根本情况陈述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在最后 (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Ⅱ 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处不指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它指引起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死 亡 原 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Ⅰ 直接导致死亡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疾病或情况*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前因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何引起上述原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因的疾病情况, (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把根本情况陈述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在最后 (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Ⅱ 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处不指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它指引起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二、 分类规则 总原则 (首先应用的规则) 1条 选择规则 (随后应用的选择规则) 3条 修饰规则 (必要时可进行的修饰) 6条

选择根本死因的步骤 1、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用这个原因进行死因统计制表。 2、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选择根本原因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应用总原则或选择规则1、2和3去确定

选择根本死因的步骤 3、下一步是去确定是否要应用一条或多条修饰规则A-F(见后)处理上述情况,确定根本死亡原因。 4、某些情况下根本死亡原因的确定要考虑应用ICD-10提供的某些有关注释进行再编码处理。 总之,这是一个分步进行,但又是综合的判断推理的过程。

确定死因工作流程_(1) 第二卷全程指导 第Ⅰ部分 编 流 码 程 结 (2) 束 修饰规则 与注释 否 规则2,选(a)行 存在顺序 首先提及的情况 不 需 要 是,向下 需 要 否 唯一完整顺序 规则1,选第一 顺序的根 流 程 (2) 编 码 结 束 是,向下 总原则,选顺序的根

确定死因工作流程_(2) 第二卷全程指导 编码结束 继续使用? 修饰规则 与注释 是 需要修饰? 修饰规则 A-F 是 否 是 注释 1 ? 使用注释 1 否 否 使用注释 2 编码结束

总原则 总原则指出当证明书上列入不止 一个情况时,应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 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 要它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 I (a) xxxxxx (b) xxxxxx (c) xxxxxx (d) xxxxxx I (a) 肺心病 (b) 肺气肿 (c) 慢支 (d)

使用总原则的必备条件 在证明书第Ⅰ部分的报告内容只存在 一个合理的顺序; 这个顺序的起点总是第Ⅰ部分的最低 一行,而终点是第Ⅰ部分的(a)行。 例

选择规则 规则1:总原则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2:总原则、规则1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3:使用以上规则后再酌情使用。

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 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 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 规则1_(1) I (a) xxxxxx (b) xxxxxx (c) xxxxxx (d) xxxxxx I (a) 肺心病 (b) 肺气肿 (c) 慢支 (d) 动脉硬化

如果存在不止一个终结于首先 提及之情况的顺序,则选择第一个 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规则1_(2) I (a) 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 (b) 高血压和糖尿病 (c) 动脉硬化 I (a) xxxx 和 xxxx x (b) xxxx 和 xxxx x (c) xxxx x

使用规则1的必备条件 在证明书第Ⅰ部分的报告内容存在着 一个或多个合理的顺序; 第一个顺序的起点不一定是第Ⅰ部分 的最低一行, 但终点是第Ⅰ部分(a)行 首先提及的情况。 例

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 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 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规则2 I (a) xxxxxx I (a) 肺癌 (b) xxxxxx (c) xxxxxx (d) xxxxxx I (a) 肺癌 (b) 动脉硬化 (c) (d)

使用规则2的必备条件 第Ⅰ部分(a)行首先提及的情况不可能 由于(b)行的情况所引起。 例

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 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 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Ⅰ部分 或第Ⅱ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规则3 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 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 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Ⅰ部分 或第Ⅱ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I (a) xxxxxx (b) xxxxxx (c) xxxxxx (d) xxxxxx II xxxxxx 例

选择规则 规则1:总原则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2:总原则、规则1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3:使用以上规则后再酌情使用。

ICD-10第二卷中专门列出了一些可以接受的“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当证明书中存在这样的报告内容时,应该认为是合理的报告顺序。 ICD-10并没有对合理的报告顺序作出具体的规定。 一般,临床医生在结合死者生前病史并按照 ICD要求填写的内容均可以被视为存在一个“合理的报告顺序”。 ICD-10第二卷中专门列出了一些可以接受的“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当证明书中存在这样的报告内容时,应该认为是合理的报告顺序。 例

.卡波西肉瘤(C46.-) ·柏基特瘤C83.7) ·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任何其它 恶性肿瘤(C81-C96) HIV病的假定直接后果 .卡波西肉瘤(C46.-) ·柏基特瘤C83.7) ·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任何其它 恶性肿瘤(C81-C96) ·A00-B19、B25-B49、B58-B64、B99 或J12-J18的任何感染性疾病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 43

某些手术后并发症 外科手术 外科手术的假定直接后果 (肺炎、出血、血栓性静脉炎、栓塞、血栓形成、 败血症、心脏停搏、急性肾衰竭、异物吸入、 肺不张及肺梗死) 外科手术 除非手术是在死前四周或更早进行 44

心脏病的假定直接后果* 心力衰竭(I50.-)和 未特指的心脏病(I51.9) 其它心脏病

影响肺实质的情况(如: 肺部感染、呼吸窘迫综合征、 引起液体过剩的情况(如: 肾衰竭和血白蛋白减少) 可能引起肺水肿的各种疾病* 肺水肿(J81) 心脏病(包括肺原性心脏病) 影响肺实质的情况(如: 肺部感染、呼吸窘迫综合征、 高海拔及循环系中毒) 引起液体过剩的情况(如: 肾衰竭和血白蛋白减少) 影响呼吸循环的先天异常(如: 先天性肺静脉狭窄)

酒精依赖的假定直接后果* 未特指的大叶性肺炎(J18.1) 酒精依赖(F10.2)

可能引起肺炎的各种疾病* 多数肺炎 肺炎J12-J18 少数肺炎 免疫系统受损 消耗性疾病 引起麻痹的疾病 严重的呼吸器官疾病 J15.0-J15.6、J15.8-J15.9、J16.8、J18.0和J18.2-J18.9 肺炎J12-J18 少数肺炎 J15.0-J15.6、J15.8-J15.9、J16.8、J18.0、J18.2-J18.9、J69.0和J69.8 免疫系统受损 消耗性疾病 (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 引起麻痹的疾病 (如脑出血、脑血栓) 严重的呼吸器官疾病 传染病、严重损伤 影响吞咽 过程之情况

从血栓形成到栓塞的地点必须存在清楚的路线。 引起栓塞的各种原因* 任何描述或限定为“栓塞性”的疾病 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或血栓静脉炎 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 分娩、任何手术 从血栓形成到栓塞的地点必须存在清楚的路线。 49

全身循环系统的动脉栓塞(I74等) 心房纤颤(I48) 心房纤颤的假定直接后果* 全身循环系统的动脉栓塞(I74等) (不包括:肺动脉栓塞) 心房纤颤(I48) 50

未提及具体原因的痴呆(F03) 典型的涉及不可逆脑损害之情况 脑损害的假定直接后果* 然而,当已知具体原因时,应把可能导致不可逆脑损害之唯一的情况接受为痴呆的原因,即使不可逆脑损害不是该情况的典型特征也应如此。 51

任何描述为继发性的疾病 列在证明书上最可能的原发原因 52

其它常见的继发性情况 消耗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 引起麻痹的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 传染病、严重损伤 常见的原发情况 (如肺栓塞、褥疮和膀胱炎) 消耗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 引起麻痹的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 传染病、严重损伤 53

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 营养不良、消瘦或恶病质 引起贫血、营养不良等情况的疾病 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 营养不良、消瘦或恶病质 任何恶性肿瘤 麻痹性疾病或自理能力受到限制的 疾病: 痴呆和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54

(猩红热(A38)、链球菌性咽喉痛(J02.0)等) 可能引起某些肾病的原因 任何肾盂肾炎(N12) 前列腺增生(N40)或输尿管狭窄(N13.5) 肾炎综合征 任何链球菌感染 (猩红热(A38)、链球菌性咽喉痛(J02.0)等)

肠道传染病的假定直接后果 脱水(E86) 任何肠道传染病(A00-A09) 56

证明书上任何地方所报告同一器官的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 任何外科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对某一器官的手术 证明书上任何地方所报告同一器官的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

抗凝剂的假定直接后果* 出血(R58) 抗凝血剂中毒或过量 然而,不应把出血看作是未提及中毒或过量的抗凝血疗法引起的明显后果。

这里必须强调指出,总原则、选择规则是确定根本原因时必须使用的规则,尤其总规则更是对每一份在死因报告首先要使用的规则, 当医生对疾病的顺序关系填写正确时,往往可以根据总规则确定根本死因。当总规则不适用时,应尽可能从填报医生或死者家属中获得更明确的疾病情况,从而使死因报告内容符合总规则的要求。 只有在无法获得进一步资料时,才使用后面的几条选择规则。从后几条的举例中可以看出,它们都是对死因报告中的顺序做出主观的判断,当使用人员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时,常会发生判断上的失误,特别是对规则3的使用更为困难, 因此建议尽量不用规则3。

修饰规则 规则A:对诊断不明进行修饰 规则B:对琐细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C:对疾病之间建立联系 规则D:对非特异诊断进行修饰  规则A:对诊断不明进行修饰 规则B:对琐细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C:对疾病之间建立联系 规则D:对非特异诊断进行修饰 规则E:对早期晚期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F:对晚期效应进行修饰

规则A:衰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不明原因而在证明书 上报告了另一种可以归类在他处的情况时 应重新选择死因,就好象不明原因的情况 未曾报告那样,除非这些情况能够用于修 饰编码才加以考虑。

不明原因 下面的情况可以看作是不明原因: I46.9(心脏停搏,未特指); I95.9(低血压, 未特指); J96.0(急性呼吸衰竭); J96.9(呼吸衰竭,未特指); P28.5(新生儿呼吸衰竭); R00-R94或R96-R99(症状、体征和临床与 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非不明原因 注意: R95 (婴儿猝死综合征)不被看作 是不明原因。 如果报告在证明书上的所有其他情况 都是不明原因或琐细情况,则不再重新选 择死因,即,不应用规则A。 例

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情况参见第二版第二卷附录 规则B:琐细情况_(1)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 死亡的琐细情况,而又报告了一个更严 重的情况 ( 除了不明原因或另一个琐细 情况以外的任何情况), 则重新选择根本 原因,就好象琐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 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情况参见第二版第二卷附录 .。

规则B:琐细情况_(2) 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的一个有害 反应的结果,则选择这个有害反应。 当一个琐细情况被报告为引起任何其 不适用。 例

规则C:联系 当选择的原因与分类中的一个 条款或与证明书上用于伴有一个或 多个其他情况时的 “用于根本死因 编码的注释” 有联系时,则编码到 联合情况。

规则D:特异性 当选择的原因以一般性术语描述了 一种情况,而在证明书上用一个术语提 供了这个情况在部位和性质方面更精确 的信息,则优先采用这个信息更丰富的 术语。这条规则常用于当一般性术语作 为形容词去限定更精确术语时。 例

规则E: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 而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 阶段,则编码到较晚阶段。 本规则不适用于一个慢性型被报告为 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除非在分 类中对此效应给予了特殊的说明。 例

规则F:后遗症 当选择的原因是在本分类中提供有 独立的…的后遗症类目的某种情况的早 期形式,而且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由于这 种情况的残余影响所致而不是在它的活 动期,则编码到适当的…的后遗症类目。 例

后遗症_(1) 某些类目(B90-B94,E64.-,E68,G09,I69.-,O97和Y85-Y89) 是用于根本死因编码以表明死亡并非发生 在给定疾病/损伤的活动期,而是因其晚期 (残留)效应所致。 修饰规则F适用于这种情况。 报告为某疾病或损伤的后遗症或残留 效应的情况应分类到适当的后遗症类目, 而不管疾病/损伤从开始至死亡的间隔。

后遗症_(2) 对某些情况,疾病或损伤开始后1年 及以上发生的死亡被假定为由于该情况的 一个后遗症或残留效应所引起,即使并未 明确提及后遗症也是如此。 类目表中大多数“…的后遗症”类目下 给出了解释后遗症的说明。 例

B90.- 结核病后遗症 B91.- 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B92.- 麻风病后遗症 B94.0 沙眼后遗症: 沙眼性上睑下垂\睑内翻倒睫\角膜混浊 \睑球粘连 \实质性结膜干燥症 \慢性泪囊炎 B94.1 病毒性脑炎后遗症 B94.8 其他特指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后遗症 E64.3 佝偻病后遗症 G09 中枢神经系统炎性疾病的后遗症 I69 脑血管病后遗症 O97 直接产科原因后遗症 Y85-Y89 外因的后遗症导致的疾病和死亡

五、两个注释 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建立疾病之间联系的编码) 解释死亡原因记录的注释 (对填写内容的进一步整理)

注释的目的 由于在使用 ICD死因分类规则确定根本 死因和编码时,还有很多具体要求是难以用 分类规则来表达的。 为此,ICD提供了两个 详细注释以进一步规范在应用规则确定根本 死因时的做法,尽可能使各个国家和地区在 生命统计中报告的资料趋于一致。 准确地掌握和使用有关注释, 是ICD死因 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注释的基本形式 类目名称及 编 码 1 编 码 3 说明的内容 经过联系后 类型 1 产生的编码 类型 2 或 需要说明的编码 类目名称及 说明的内容 类型 1 类型 2 类型 3 类型 4 编 码 3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或 给予的说明

1.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2. 如果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 此编码; 3. 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3; 说明内容的类型 1.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2. 如果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 此编码; 3. 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3; 4. 当报告为编码2的初始前因时, 则编码到编码3。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Z00-Z99 影响健康状态和与 保健机构接触的 因素 沒有新编码 需要说明的编码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由于这些编码既不是疾病编码,也不是损伤中毒及其 外部原因编码,而是属于非疾病理由来医疗机构接受某种 服务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死亡原因报告和编码。如果发 生死亡,必须确定其疾病或损伤中毒的原因加以报告。

如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此编码 F03-F09 器质性(包括症状 性)精神障碍 没有新编码 需要说明的编码 如果根本性躯体情况 已知的话,则不使用 此编码。 没有新编码 这些编码所代表的疾病都是更早的器质性疾病或损伤 所形成的后果,一般情况不能作为根本死因,应寻找根本 性躯体情况。如果确实无法获得更早的根本原因,也只好 以此作为死因报告。

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3 F10.- K70.- 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 和行为障碍 需要说明的编码 伴有提及…: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K70.- 当证明书中同时报告“酒精性精神障碍”(F10.-)和 “酒精性肝病”(K70.-)两种疾病, 不管其间有无顺序关 系,注释均对其建立联系並把合并后的“酒精性肝病” 作为根本死因,编码 K70.9。

报告为编码2前因时则编码到编码3 I67.2 大脑动脉粥样硬化 F01.- 需要说明的编码 当报告为…初始前因时: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F01.- 当证明书中同时报告“大脑动脉粥样硬化”(I67.2) 和“痴呆”(F03)两种疾病,而且“大脑动脉粥样硬化”是 引起“痴呆”的最早原因, 注释则对其建立联系並把合并 后的“大脑性痴呆”作为根本死因,编码 F01。

注释的内容及说明 注释内容:第二卷第36-46页; 编码之间联系的总结: 第二卷47-50页。 例

解释死亡原因记录的注释 上述规则常常应用于确定基本 死亡报表中的根本死亡原因。每个 国家都需要根据本国医学证明书的 质量和完善程度去充实这些规则。 本注释有助于制定这样的附加说明。

“很不可能”/可接受的顺序 ICD-10第二版把一直在使用的 “很不可能”的表达法与可接受的顺 序结合起来,以指出不可接受或可 接受的因果关系,作为在应用总原 则和选择规则中对顺序可接受性的 指导。

手术_(1) 如果在证明书上把记载的手术作为 死亡原因,但未提及实行该手术的适应 情况或手术所见情况,而且在字母顺序 索引中也未对该手术提供特定的编码, 则编码到该手术名称所指明的器官或部 位的残留类目。 如:报告“肾切除术”且未提及疾病则编码到 N28.9(肾和输卵管未特制的疾患),未特指的肾和输尿管疾患。

手术_(2) 如果手术未指明器官或部位,则编码 到 R99 (死因不明),除非存在提及了一种 可分类于Y60-Y84的医疗事故或手术后的 并发症。 如:报告“剖腹术”且未提及任何其他情况,则 编码到 “其他原因不明确和未特指原因的 死亡”(R99)。

手术_(3) 如果提及了在手术时的意外事故, 则编码到Y60-Y69。 如果提及了在手术时病人存在任何 异常反应而未提及意外事故,则编码到 例

先天性畸形_(1) 当下列情况在述及的年龄引起 死亡而并未提供任何迹象表明它们 是在出生以后的后天性情况,则可 以看作为先天性。 ·一岁以下:动脉瘤,主动脉狭窄/闭锁畸形,脑萎缩, 脑囊肿/变形,器官易位/异位,器官发育 不全/发育缺陷, 肺动脉狭窄,心脏瓣膜病 ·四周以下:心脏病NOS,脑积水NOS。

先天性畸形_(2) 如果在发病和死亡之间的间隔 以及死者的年龄表明此情况自出生 就存在的话,任何疾病都应看作为 先天性,即使在医学证明书上未特 指为先天性时也是如此。 如5岁儿童报告死于“心脏病”,时间间隔为5年,则 可以认为此例死因为“先天性心脏病”。

先天性畸形_(3) 在新生儿或婴儿死亡证明书上,当 给出肺发育不全并且提及任何未成熟、 早产、妊娠期短或低出生体重则编码到 肺发育不全(P28.0)而不编码到Q33.6。

药物、药剂和生物制品中毒 当涉及到分类不同之医疗物质的 联合物时,做如下处理:

暗示为可疑诊断的表达 对于诊断的准确性提出一些怀疑 的限定性表达,如“相似” 、 “大概” 、 “可能”等等,都可以置之不理,因为 没有这些限定性记载也只是在诊断的 确定程度上有所不同。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当对任何情况(例如,一种血液病) 进行输血治疗并且被感染的供血导致 发生HIV感染时, 把HIV感染作为根 本原因进行编码,而不考虑所治疗的 情况。

能够引起糖尿病的情况列表 对“由于”其他疾病引起糖尿病的 可接受顺序:

有关疾病间层次关系示意图 I22 随后性心肌梗死 I60-I69 脑血管病 I21 急性心肌梗死 其他联系 I10 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 I70 动脉粥样硬化

死因报告的逻辑性_(1) 只发生在男性/女性的死因; 新生儿(围生儿)死因: 吸入性肺炎、窒息、早产、先天性疾病 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 与性别、年龄有关的死因(1) 只发生在男性/女性的死因; 新生儿(围生儿)死因: 吸入性肺炎、窒息、早产、先天性疾病 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 肺炎、腹泻、营养不良

死因报告的逻辑性_(2) 孕产妇死因: 梗阻性分娩、妊高症、产后出血 老年人死因: 脑血管病、恶性肿瘤、心血管病 中青年死因: 与性别、年龄有关的死因(2) 孕产妇死因: 梗阻性分娩、妊高症、产后出血 老年人死因: 脑血管病、恶性肿瘤、心血管病 中青年死因: 损伤/中毒:机动车事故、工伤、自杀

死因报告的逻辑性_(3) 继发性疾病: 继发性恶性肿瘤、继发性高血压 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早发生的疾病: 动脉硬化、高血压、急性支气管炎 常常不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情况 继发性疾病: 继发性恶性肿瘤、继发性高血压 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早发生的疾病: 动脉硬化、高血压、急性支气管炎 医疗操作并发症 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

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晚发生的疾病:脑血管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 严重危害健康的各类疾病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死因报告的逻辑性_(4) 常常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情况 原发性疾病: 原发性恶性肿瘤 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晚发生的疾病:脑血管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 严重危害健康的各类疾病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结 束 语 在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有关内容后; 结 束 语 在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有关内容后; 还必须严格按照ICD-10关于选择和重新选择并修饰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注释去开展工作,最终得出用于单原因统计的根本死亡原因; 只有这样才可以说__死因统计指标达到了国际标准化的要求。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