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班級:休管三B 授課老師:林志朋 教室:C513 領隊導遊理論與實務(3學分) 開設班級:休管三B 授課老師:林志朋 教室:C513
領隊導遊理論與實務 課本:領隊導遊理論與實務2013_前程文化出版。 課程內容:自編講義作為參考。
領隊導遊理論與實務
領隊導遊理論與實務 102年考照仍以高中畢業為資格限制。 本課程仍以輔導考照為主。 但
領隊導遊理論與實務 休閒活動重視: 良好的引導與正確的知識傳遞 學習正確的引導方式及國內外旅遊知識是本課程學習重點。
領隊導遊理論與實務 課程要求:準時上課,超過3次以上未到課無法取得本學分。 評量方式:期中、期末考,隨堂考試及 期末引導口試:抽籤式主題式報告 外國題:帛琉、長灘島… 地方題:廟宇、節慶…. 環境氣候..:國家公園、七家灣… 3人一組,10分鐘,從歷史、環境、人文、休閒價值….愈詳細愈好。
考題分析 華語領隊 實務一: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處理、國際禮儀 實務二: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 資源概要:世界歷史、世界地理
考題分析 華語導遊 實務一:導覽解說、國際禮儀、航空票務。 實務二:觀光行政與法規、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 資源概要:台灣歷史、台灣地理、資源維護。
課程內容 共22章.. 平均一週要上1~2章。
第一章 導論
本章內容 第一節 觀光學概要 第二節 旅行業的基本定義及特性 第三節 旅行業的類別與組織架構 第四節 旅行業申請籌設與註冊 第二節 旅行業的基本定義及特性 第三節 旅行業的類別與組織架構 第四節 旅行業申請籌設與註冊 第五節 旅行業從業人員應有的認知與態度 第六節 我國旅行社現況
第一節 觀光學概要 觀光的源起 觀光的概念及定義 觀光的種類與類型 觀光的需求
壹、觀光的源起 (1/3) 相關名詞定義: 觀光:英文稱為「Tour」。 旅行:英文稱為「travel 」。 定義:指前往各地旅行且最終會再度回到原出發點的巡迴旅行。 世界觀光組織(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WTO):由人們為了休閒、商務和其他目的而旅行,停留在其日常生活環境之外的地點,不到連續一年的時間內從事的各種活動所構成。 旅行:英文稱為「travel 」。 定義:引申指人們離開原本居住的地方,從事空間的移動或遊歷行為。
壹、觀光的源起 (2/3) 觀光客:英文稱為「tourist」。 旅客:英文稱為「traveler 」。 定義:離開原本的居住地,以觀光旅遊為目的,前往其他地方從事旅遊活動,之後再返回原居住地的人。 可以分為國際觀光客(international tourist)與國內觀光客(domestic tourist)兩種。 旅客:英文稱為「traveler 」。 定義:在兩個或更多地點間旅行的人。 可分為國際旅客(international traveler)與國內旅客(domestic traveler)兩種。
壹、觀光的源起 (3/3)
貳、觀光的概念及定義 (1/4) 一、觀光的概念: 觀光是一種綜合的現象,不同的學者對它有不同的解釋。 舉例:瑞士的杭吉特(Hunziker)和克拉夫(Karph)兩位教授:觀光是旅行或非居民停留所引起的各種現象及各種關係的綜合,惟此種停留不致為永久居留,或不與任何賺錢活動發生關聯。
貳、觀光的概念及定義 (2/4) 觀光本身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具複雜性 動態及靜態因素 旅行地點與停留地點 暫時性的停留 目的單純
貳、觀光的概念及定義 (3/4) 二、觀光的定義 「觀光」這個名詞不是近代才興起的名詞,易經觀卦曰:「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是中國歷代古籍最早有觀光記載之始。 世界觀光組織(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 WTO):一種利用休閒時間所作之旅行活動。 德國人休烈恩(H.Schulern):是一種概念,表示外來客人的進入、停留、離開某一特定地區或國家的現象,以及與此等現象有直接關係的事項,特別是含有經濟性的事項。
貳、觀光的概念及定義 (4/4) 德國包爾曼(Bormanm A)博士:不論旅行的目的是由於休養、遊覽、商事任何一項,凡屬暫時離開其居住地旅行,均應稱之為觀光。但定期往來其定居地與工作地間之職業性的區間上下班者除外。 義大利人馬利奧帝:觀光是外國來的觀光者的移動。
參、觀光的種類與類型 (1/6) 一、觀光的種類: 休養觀光 娛樂觀光 探親觀光 運動觀光 生態觀光 產業觀光 社會觀光 宗教觀光 黑暗觀光 會議觀光 文化觀光 休養觀光 探親觀光 生態觀光 社會觀光 黑暗觀光
參、觀光的種類與類型 (2/6) 娛樂觀光 運動觀光 產業觀光 宗教觀光 定義:利用渡假的方式來調劑身心,藉此消除工作疲勞。 定義:以滿足人們的嗜好為主的觀光活動。 產業觀光 定義:主要在於參觀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概況、經濟建設情形。 宗教觀光 定義:利用參與宗教信仰的活動,可在過程中達到觀光旅遊之樂趣。
參、觀光的種類與類型 (3/6) 會議觀光 文化觀光 休養觀光 探親觀光 定義:利用各種會議,如科學性、專業性或政治性之會議而順道觀光旅遊。 定義:以參觀其他國家的歷史文物、名勝古蹟、風土民情、民俗文化或從事學術等活動為主,娛樂為輔。 休養觀光 定義:因個人身體之需要,必須前往醫療設施較為完善的國家或地區。 探親觀光 定義:以探親為主,娛樂為輔。
參、觀光的種類與類型 (4/6) 生態觀光 社會觀光 又稱為綠色觀光(green tourism)、環境觀光(environmental tourism)。 定義:由一個地區的自然、歷史,及固有文化所啟發出的一種旅遊型態。 社會觀光 定義:提供弱勢族群(如:低收入者、殘障者、老年人、單親家庭等)一些協助,使他們不會因為沒有能力從事渡假、觀光旅遊的活動,而喪失了觀光旅遊的權利。
參、觀光的種類與類型 (5/6) 黑暗觀光(dark tourism) 又稱黑色旅遊(black tourism)或悲情旅遊(grief tourism)。 意指參訪的地點曾經發生過死亡、災難、邪惡、殘暴、屠殺等黑暗事件的旅遊活動。 舉例:烏克蘭的車諾比爾(核能電廠事故)、羅馬尼亞的布朗堡與波伊那利堡(吸血鬼傳說)、美國紐約市的世界貿易中心遺址(九一一襲擊事件)…等等。
參、觀光的種類與類型 (6/6) 二、觀光類型 境內觀光《domestic tourism》 入境觀光《inbound tourism》 指居住在某一地區內的居民在所居住的區域範圍內旅行,如:住在花東地區的居民在花東進行旅遊活動。 入境觀光《inbound tourism》 指不居住在某一地區內的居民像訪客一樣到某一區域旅行,如:日本觀光客到台灣旅遊。 出境觀光《outbound tourism》 指居住在某一地區內的居民,到不是其居住的區域旅行,如:台灣的觀光客到歐洲地區旅遊。
肆、觀光的需求 (1/4) 一、觀光需求的意義: 陳思倫等(2000)將觀光需求定義為:觀光客對某一地區或國家之觀光資源,在心理上產生一種前往觀光且有能力前往觀光之欲求或旅遊動機。 觀光需求的高低,主要決定於觀光需求本身、觀光能力、觀光動機與習慣等三項因素。 從事一般觀光休閒活動而言,價格因素對觀光需求影響較大。
肆、觀光的需求 (2/4) 二、觀光需求的特性: 具有彈性: 擴展性: 季節性: 旅遊產品並不是民生必需用品,可以購買也可以不購買。 強度由下列因素造成:休閒時間增加、交通工具不斷改善、氣候因素、工商業發達、教育水準的提高、所得增加、汽車普遍化。 季節性: 觀光旅遊活動因有淡旺季的區分,每個地區因季節不同而有不同的旅遊需求。
肆、觀光的需求 (3/4) 複雜性 觀光團體的成員是由不同的年齡、身份、性別、興趣、來自不同國家或地方等所構成,具有一定的複雜性。 易變性 每個人都喜歡嘗試新鮮、有趣的事物,對觀光需求不會一成不變,會根據不同的時期產生不同的需求。 敏感性 除了容易受到經濟變動的影響,還會因為旅遊目的地的政治因素、社會環境、天災等狀況發生變化。
肆、觀光的需求 (4/4) 三、影響觀光需求的因素: 一般來說,可能會影響觀光客是否決定前往觀光旅遊的因素,大致可分成理性的因素和非理性的因素(即個人的動機)。 理性因素:觀光資源、觀光設施、觀光的便利與否、人口結構、環境條件、地理條件、政治的因素。 非理性因素:個人的偏好、習慣;模仿及時尚;家庭關係或朋友的影響;觀光推廣及宣傳;觀光宣傳及公共關係;宗教情感;經濟狀況。
第二節 旅行業的基本定義及特性 旅行業的定義 旅行業的營運範圍 與旅行業相關的服務業 旅行業的特性 旅行業的行政管理體系 第二節 旅行業的基本定義及特性 旅行業的定義 旅行業的營運範圍 與旅行業相關的服務業 旅行業的特性 旅行業的行政管理體系 旅行業相關組織及單位
壹、旅行業的定義 「發展觀光條例」中第2條第10款: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貳、旅行業的營運範圍 (1/3)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的規定,旅行業的營運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貳、旅行業的營運範圍 (2/3) 從實務面看旅行社的營運範圍,可涵蓋的範圍如下: 代辦觀光旅遊相關業務 行程承攬 交通代理服務 如:辦理入出國手續、簽證、航空票務(含個別的、團體的、國際的、國內的) 行程承攬 行程安排與設計 交通代理服務 代理航空公司或其他各類交通工具
貳、旅行業的營運範圍 (3/3) 訂房中心(Hotel Reservation Center,可簡稱為HRC) 介於旅行社與飯店之間的專業仲介營業單位,提供代訂房的服務。 簽證中心(Visa Center) 代理旅行社申辦各地區、國家簽證或入境證手續之作業服務的營業單位。 票務中心(Ticket Center) 簡稱:TC;代理航空公司機票,銷售給同業,相當於航空公司票務櫃台的延伸。 異業結盟與開發
參、與旅行業相關的服務業 (1/5) 旅館業 餐飲業 航空旅遊業 水上旅遊業 陸上旅遊業 類型可分為:Hotels、Motels、Inns、B&B、Resort、Condominiums、Camps、Youth Hostel、Health Spas等。 餐飲業 大致可分為:機上餐飲、旅館內用餐、外食、飲料(Beverage) 航空旅遊業 有定期航空公司、包機航空公司及小型包機公司(含直昇機)。 水上旅遊業 包括大型郵輪、觀光渡輪和具有地方特色之河川遊艇。 陸上旅遊業 包括鐵路、公路、遊覽車、纜車(Cable Car)或騎馬、大象、駱駝等動物。
參、與旅行業相關的服務業 (2/5) 零售業 休閒旅遊業 金融業 保險業 紀念品、特產品之零售服務;免稅店 主題樂園(Theme Park)、戶外渡假、遊樂、賭場、賽馬及表演、全包式休閒渡假村 金融業 提供隨時可兌現的旅行支票、國際通用的信用卡、旅遊卡、可在當地提領現金的金融卡、以及兼具信用卡和金融卡功能的IC卡 保險業 包括有旅行平安、旅行意外、行李遺失以及海外事故之急難救助等保險。
參、與旅行業相關的服務業 (3/5) 各國較著名的交通工具: 日本:JR國營鐵路 法國:TGV高速鐵路系統(Train a la Grand Vitesse) 跨中西歐國家:歐洲之星(Eurostar)
參、與旅行業相關的服務業 (4/5) 旅館的計價方式: 美式計價方式(AP-American Plan) 即所謂的「Full Board」或「Full Pension」,包括早、午、晚餐三餐。 所提供之餐食通常是套餐,菜單固定,歐洲的旅館所提供之套餐,通常不包括飲料在內 。 以渡假村的休閒或會議、獎勵旅遊較多。 修正的美式計價方式(MAP-Modified American Plan) 含早、晚餐(兩餐),方便客人在外遊覽或繼續其他活動,不須趕回旅館吃午餐。
參、與旅行業相關的服務業 (5/5) 半寄宿(Semi-Pension or Half Pension) 包括早、午餐或早、晚餐,與MAP類似。 百慕達計價方式(BP-Bermuda Plan) 旅館的房價包括一份美式早餐的計費制度。 歐陸式計價方式(CP-Continental Plan) 包括早餐和房間,亦可以稱為床和早餐(Bed and Breakfast,通稱為B&B)。 此為市場上最普通的方式。 歐式計價方式(EP-European Plan) 只有房租費用,一般普通存在於東南亞地區。
肆、旅行業的特性 (1/3) 一、源自服務業的特性: 無形的商品:消費者在購買前是看不到的。 產品無法儲存:不像一般的商品可儲存較長的時間,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使用完畢。 不可分割性:旅客旅遊途中的享受與感受是服務的來源,既是生產也是消費,有其不可分割性。 變動性:會隨各種因素(如:時間、環境、天候、政治因素等)而變動。 人性化:服務對象與提供服務之一方均為人,員工本身的素質、訓練以及人性化服務的提供均顯得格外重要。
肆、旅行業的特性 (2/3) 二、中間商的服務特性: 資源整合性 通路結構性 策略行銷性 市場競爭性 整合上下游供應商的觀光資源,將相關產業的產品組合成一種可銷售的商品。 通路結構性 利用各種通路管道將觀光產品行銷並推廣給中間代理商或直售業者。 策略行銷性 看準時機妥善運用各種不同的策略來行銷旅遊產品,即使在淡季也可以創造出可觀的旅遊熱潮。 市場競爭性 旅遊產品的開發並沒有智慧財產權,人人皆可以模仿、銷售,競爭性高,利潤的獲得必須掌握時間差或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態度。
肆、旅行業的特性 (3/3) 不穩定性 季節性 專業化 整體運作性 旅遊活動容易受到外在因素影響而產生改變。 容易受到季節影響,可分為自然季節(淡、旺季)及人文季節(節日、慶典、比賽、會議等)兩種類。 專業化 旅行業的作業流程繁瑣,從業人員需具備正確的專業知識及充份的經驗,才能得心應手且不容易出差錯。 整體運作性 旅行業是一個注重團隊合作的行業,每一個環節或角色都相當重要,很容易因為小疏忽造成嚴重的失誤。
伍、旅行業的行政管理體系 (1/4) 旅行業屬於信用擴張之服務業,且業務往來涉及兩岸與外國事務,故立法者採趨向於中央集權的管理。由交通部觀光局負責管理。
伍、旅行業的行政管理體系 (2/4)
伍、旅行業的行政管理體系 (3/4) 觀光遊憩地區及其主管機關: 國家公園:內政部營建署 風景特定區:交通部 休閒農漁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森林遊樂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家森林遊樂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家農(林)場: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大學實驗林:教育部 博物館:教育部
伍、旅行業的行政管理體系 (4/4) 觀光遊憩地區及其主管機關(續): 高爾夫球場:體育委員會 溫泉:經濟部 水庫:經濟部 國營事業附屬觀光遊憩地區:經濟部 形象商圈:經濟部 商店街:經濟部 海水浴場:縣市政府 古蹟:文建會 自然地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陸、旅行業相關組織及單位 (1/5) 一、國內的旅行業相關組織及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Tourism Bureau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ROC) 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Taiwan Visitors Association)【縮寫:TVA】 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Tourist Guides Association R.O.C.) 【縮寫:TGA】 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Association Of Tour Managers R.O.C.) 【縮寫:ATM】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Travel Quality Assurance Association R.O.C.) 【品保協會/ T.Q.A.A】
陸、旅行業相關組織及單位 (2/5) 一、國內的旅行業相關組織及單位(續) 中華民國旅行業經理人協會(Certified Travel Councilor Association R.O.C) 【縮寫:CTCA】 中華民國國際會議推展協會(Taiwan Convention Association) 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Association of National Tour Escort, R.O.C)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Travel Agent Association of R. O. C., Taiwan)【簡稱:全聯會 / T. A.A.T】 各縣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陸、旅行業相關組織及單位 (3/5) 二、國際性主要觀光旅遊組織 世界觀光組織(WTO) 世界貿易組織(WTO)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國際民航組織(ICA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亞太旅行協會(PATA) 亞洲會議暨旅遊局協會(AACVB)
陸、旅行業相關組織及單位 (4/5)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 旅遊暨觀光研究協會(TTRA) 國際會議協會(ICCA) 國際會議與觀光局協會(IACVB) 亞洲旅遊行銷協會(ATMA) 國際郵輪協會(CLIA) 國際旅館協會(IHA)
陸、旅行業相關組織及單位 (5/5) 世界旅行業協會(WATA) 美國汽車旅行協會(AAA) 美國旅行業協會(ASTA) 美國旅遊業協會(USTOA) 拉丁美洲觀光組織聯盟(COTAL) 國際觀光領隊協會(IATM)
第三節 旅行業的類別與組織架構 國外旅行業之分類 我國旅行業之分類 旅行業的聯營模式(PAK)
壹、國外旅行業之分類 (1/7) 躉售旅行業(Tour Wholesaler) 遊程承攬旅行社(Tour Operator) 以經營定期遊程批售業務為營運標的。 以特定品牌上市,委請同業代為推廣銷售。 遊程承攬旅行社(Tour Operator) 以精緻服務、品質建立等口碑形象訴諸市場。 零售旅行業(Retailer) 組織規模:員工數量較小但分佈廣,操作成本低。 特殊旅遊公司(Special Interest,或獎勵公司【Incentive Company】) 此公司策劃出來的旅遊就是獎勵旅遊(Incentive Tour)。
貳、我國旅行業之分類 (2/7) ◎表1-3-2 旅行業分類比較表
貳、我國旅行業之分類 (3/7) 綜合旅行社(國外、內業務): 1.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2.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3.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4.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5.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
貳、我國旅行業之分類 (4/7) 綜合旅行社(國外、內業務) 6.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4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7.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8.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9.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貳、我國旅行業之分類 (5/7) 甲種旅行社(國外、內業務) 1.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2.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3.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4.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5.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5款之業務。
貳、我國旅行業之分類 (6/7) 6.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7.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8.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貳、我國旅行業之分類 (7/7) 乙種旅行社(國內業務) 1.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託運行李。 2.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3.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2項第6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4.設計國內旅程。 5.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
參、旅行業的聯營模式(PAK) (1/2) 源起:聯營模式(PAK)是源自日本旅行社針對聯合推廣Package Tour的組合而命名。 一、成立宗旨 由於市場競爭以及擴大空間之需求,有必要整合資源、充份利用資源、開拓通路管道之多元化,旅行社之間或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間,以及旅行社與當地觀光資源共同結合,且針對不同特性之旅遊性質或旅遊團體做成市場推廣、聯合銷售、集中作業以及利益共享的聯營組織型態。
參、旅行業的聯營模式(PAK) (2/2) 二、操作模式 (一)統一操作 (二)個別操作 (三)利潤分配 在PAK成員中選定一家旅行社為作業中心,通常會考慮其操作經驗豐富與否。可固定指派或輪流操作PAK。 (二)個別操作 PAK成員個別獨立出團,財務獨立,結合力量較單薄。 (三)利潤分配 大致可分為實績分配、利潤均分及財務獨立等多種方式。
第四節 旅行業申請籌設與註冊 旅行業申請籌設程序與登記流程 申請註冊登記與流程 其他補充事項
壹、旅行業申請籌設程序與登記流程 一、發起人籌組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人數之規定:有限公司:1人以上;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 二、覓妥營業處所,確認使用權證明無誤 三、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 四、具備文件向觀光局申請籌設登記 五、觀光局審核籌設文件,並核准籌設登記 六、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應於核准籌設後兩個月內,辦妥註冊登記。
貳、申請註冊登記與流程 一、繳納註冊費及保證金,向觀光局申請註冊登記。 二、由觀光局核准註冊登記,並核發旅行業執照。 【旅行業執照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向當地政府機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向所屬省市觀光主管機關核備旅行業全體職員報備任職。 五、逕向觀光局報備開業。 六、正式開業。
參、其他補充事項 (1/2) 1. 營業處所規定 (1) 同一營業處所內不得為2家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2) 公司名稱之標識(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懸掛市招)。 2. 公司名稱與其他旅行業名稱之發音相同者,旅行業受撤銷執照處分未逾5年者,其公司名稱不得為旅行業申請使用。
參、其他補充事項 (2/2) 3. 下列人員不得為旅行業發起人、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並撤銷其登記: (1)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未逾2年者。 (3) 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2年者。 (6) 限制行為能力者。 (7) 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執照處分,尚未逾5年者。
第五節 旅行業從業人員應有的認知與態度 旅行業從業人員應具備的特質與條件
壹、旅行業從業人員應具備的 特質與條件 (1/4) 一、特質
壹、旅行業從業人員應具備的 特質與條件 (2/4) 二、條件
壹、旅行業從業人員應具備的 特質與條件 (3/4) 三、心理修養
壹、旅行業從業人員應具備的 特質與條件 (4/4)
第六節 我國旅行社現況 依法規分類 依實務經營概況分類
壹、依法規分類 一、綜合旅行社 二、甲種旅行社 三、乙種旅行社
貳、依實務經營概況分類 航空公司總代理 出國團體躉售旅行社(Tour Wholesaler) 自產自銷之直客旅行社(Tour Operator Direct Sales) 代銷之零售旅行社 In-Bound業者 國民旅遊業者 完全旅行業(Full Service)之組織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