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定罪标准 严惩环境犯罪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统一定罪标准 严惩环境犯罪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王炜 2014年10月
目 录 一、背景情况 二、修改过程 三、主要内容 四、最新进展 五、结 语
一、背景情况
修改前的解释及有关规定 1997年刑法: ——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设一节,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以及其他破坏资源的犯罪。 ——在“渎职罪”一章中,增设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修改前的解释及有关规定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明确了上述四种罪的立案标准。该标准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修改前的解释及有关规定 2001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的移送作了具体规定。 2007年5月,原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修改必要性一:应对严峻的污染形势 全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 2013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19.3%和9%。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2013年,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总数为477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800个。水质优良的监测点比例为10.4%;良好的监测点比例为26.9%;较好的监测比例为3.1%;较差的监测点比例为43.9%;极差的监测点比例为15.7%。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铁、锰、溶解性总固体、 “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氨氮)、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等。 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形势严峻。2013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按新标准开展监测,仅海口、舟山、拉萨3个城市达标,占4.1%,超标比例95.9%。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位城市是海口、舟山、拉萨、福州、惠州、珠海、深圳、厦门、丽水和贵阳;相对较差的前10位城市是邢台、石家庄、邯郸、唐山、保定、济南、衡水、西安、廊坊和郑州。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0.5%。京津冀区域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达标天数平均为37.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20.7%,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占66.6%,其次是PM10和臭氧,分别为25.2%和7.6%。 土壤环境问题日益显现。 2014年4月17日环保部、国土部联合发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
修改必要性二:中央领导高度关注 习近平2013年5月24日在政治局生态文明建设集体学习会上讲话 ——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 李克强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对环境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修改必要性三:解决现实问题 提高违法成本:降低入罪门槛,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解决现实问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必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严密刑事法网。 2012年各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数量为58061件,但据公安部办公厅统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立案数只有27件。环保部调度了浙江省环保系统近三年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数:2011年移送行政拘留230人,刑事拘留30人;2012年移送行政拘留286人,移送刑事拘留19人;2013年第一季度移送行政拘留67人,移送刑事拘留13人。
修改必要性四:保持法律衔接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将第338条的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修改前:“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修改过程
主要修改过程 2013年4月,最高法院正式启动解释的修改工作,具体由研究室负责。 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召开多次协调会,传达中央领导指示精神,研究部署解释的修改以及后续的宣传贯彻工作。 环保部、公安部、最高检察院积极配合参与。周生贤部长、潘岳副部长、翟青副部长等部领导多次批示,要求相关司局提高认识,做好配合修改工作。具体工作由政法司、环监局牵头,污防司、应急中心等业务司局参与。我们召开多次座谈会,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地方环保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并向最高法院报送了大量修改材料。
修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6月17日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6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主要内容
(一)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 》对338条的修改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发生了变化: 犯罪主体:不变,是指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主要是企事业单位; 犯罪客体:不变,但有争议,有的认为是环境行政管理秩序,有的认为是环境权,有的认为是环境法益; 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变,故意或者过失; 犯罪的客观方面:重大变化。
犯罪客观方面的变化 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入罪门槛; 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由“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 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基本概念一:排放、倾倒、处置 排放 倾倒 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处置的定义,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基本等同于焚烧、填埋。司法解释使用的处置概念,应当更为宽泛。 问题: 收集、贮存行为 非法买卖
山东邹平乾利公司非法处置工业渣土污染环境案 2013年3月,山东省淄博市公安机关根据环保部门移送线索,侦破了邹平县乾利垃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工业渣土污染环境案。5月25日,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运输车主李某2人被依法逮捕。 经查,2012年12月,刘某雇用李某,将该公司提炼赤泥(铝土矿被提炼氧化铝后剩余的废渣,具有一定的放射性)后的2万余吨红色渣土,运至淄博市某公司填埋平整工程。经环保部门对填埋平整工程内的红色积水取样检测,总砷浓度超标6.38倍,确定为有毒物质。
基本概念二:有毒有害物质 ——有放射性的废物:《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含有这三类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共五大类 ——有害物质:所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污染物
有毒物质具体范畴: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 1998年,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总计498种固体废物列入了名录。包括医疗废物。 2003年,卫生部和环保部修订发布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包括5大类上百种医疗废物。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环保部正在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
有毒物质具体范畴: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目录由安监局会同工信、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3000余种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剧毒化学品目录》由安监总局会同工业、环保、公安、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制定。2012年版本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共335种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正在修订过程中。根据新的标准,剧毒化学品的判断界限仅考虑健康危害的急性毒性,新的剧毒化学品名单有100多种。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出台后,现有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将同时废止。 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有毒物质具体范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 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2014年4月,环保部发布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总计84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化学品: 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 生产使用量大或者用途广泛,且同时具有高的环境危害性和(或)健康危害性; 属于需要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制的化学品等。 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有毒物质具体范畴:重金属 重金属是指一类没有很严格定义的、表现出金属性质的元素总称,主要包括过渡金属,类金属,镧系和锕系元素。在环境污染领域中,重金属主要是指对生物有明显毒性的金属元素或类金属元素。重金属污染物不同于其他污染物的可降解特性,不少污染物(如氨氮和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可以通过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净化作用,使其有害性降低或解除。而重金属污染物具有长期性、累积性、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永远在环境里循环,很难在环境中降解。 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了“十二五”期间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兼顾镍(Ni)、铜(Cu)、锌(Zn)、银(Ag)、钒(V)、锰(Mn)、钴(Co)、铊(Tl)、锑(Sb)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有毒物质具体范畴:POPs、其他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是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物质,可传输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可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 目前,我国管理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5月22日通过,2004年5月17日生效,11月11日对中国生效)所管控的化学物质。公约管控清单为开放式的。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合称二恶英)。 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三)入罪的十四种情形
入罪的14种情形 行为犯:1-5项 结果犯:6-13项 兜底条款:14项
入罪情形之一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排放的范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依照《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目前,全国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共有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地4000个左右,其中96%以上已经划分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依照1994年国务院公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截至2013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共2697个,总面积14631万公顷,占全国陆地总面积14.77%。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07个。 排放的物质: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不含其他有害物质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入罪情形之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排放的物质:危险废物 排放的数量:三吨以上(含三吨) 非法的界定:广义,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至第八十三条。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时,如何判断 如何确定是否危险废物,是否需要鉴定,如需要,应由谁来做 贮存、利用等行为可否适用 清洗、倒卖等行为是否构成处置 累加的情形如何认定 危险废物放置在厂区,未出厂界,是否构成倾倒 犯罪未遂的问题
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2011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2011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湖南株洲佳旺化工公司非法倾倒化工废液污染环境案 2013年5月,湖南省株洲市公安机关对佳旺化工公司非法倾倒化工废液立案侦查,先后抓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和运输车主李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2012年4月,该公司与长沙市某企业签订生产废水处置协议后,刘某雇用运输车主李某等人,先后将480余吨含有强酸、重金属的化工废液,非法倾倒至株洲市部分下水道等地。经检测,该废液主要成分为强盐酸,内含汞、镉、锌等重金属以及砷,其中,下水道中锌含量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450倍。
入罪情形之三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仅针对排放行为,不包括倾倒、处置 排放的对象: 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其他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 非法排放:广义 浓度限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重金属的范围 超过三倍,究竟是几倍 取证和监测的问题,环保与公安的衔接机制 偶发性超标,设备短期异常 超总量是否包括在内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锦业公司未建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致使生产区内外环境中大量富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渗透随地下水以及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导致该重要湖泊被砷污染,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二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措施,最终导致阳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到厂区外,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污治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浙江浦江加工磨盘排放 含重金属废水案 2013年3月,桂某在浦江县仙华街道下辖村的一公屋内,以电镀的方式加工磨盘,加工时放入硫酸镍、金刚砂等物质,未采取有效处置,将清洗磨盘的废物品直接排放到外界环境中,经检测,该加工点门口水样的PH值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总镍浓度超过限值标准3倍以上。同年5月,邓某某在浦江县仙华街道下辖一村老小学处经营磨盘上砂加工厂,生产制作磨盘,将清洗磨盘后产生的明知含有重金属镍元素的废水、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于周边环境中,经检测,废水中镍浓度为4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标准3倍以上。同年7月,卢某某在其位于浦江县浦南街道前于村一出租房内,以与桂某同样方式加工磨盘,亦将清洗磨盘的废物品直接排放到外界环境中,经检测,废水中镍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标准3倍以上。 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桂某等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桂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河北廊坊部分电镀厂非法排放电镀废液污染环境案 2013年5月,媒体报道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霸州市的部分小电镀厂污染环境问题后,公安部即派员督导并立案侦查。现已查清当地31家个体电镀厂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有关事实,抓获38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涉案个体小电镀厂自2011年6月以来,将生产过程中的数百吨污水及电镀废液未经任何处理就排放到周边水域或地下渗井中,造成周边水沟、河流的酸性和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经检测,部分水沟、河流中的铬、锌、镍等含量超过国家标准50倍以上。
入罪情形之四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排放的行为: 私设暗管排放、倾倒、处置;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 排放的对象:不含其他有害物质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私设暗管”的范围,可否涵盖排放大气污染物,可否做宽泛解释,把软管、暗闸等涵盖进去 证据保存问题,公安可否提前介入 什么手续都没有直接排污,可否解释为私设暗管
云南昆明“牛奶河”污染案 2013年4月,媒体报道昆明东川区“牛奶河”污染问题后,昆明市公安机关对涉嫌污染环境的昆明东川通宇选矿厂、兆鑫矿业有限公司、东海矿业有限公司立案侦查。5月17日,涉案三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等8人,被依法逮捕。 经查,涉案企业通过私设暗管,将生产精铜矿过程中产生的含硫化钠、砷、铅、锌、铜、镉等有毒物质的尾矿水、尾矿砂等直接排向小江,造成水体及流域土壤的严重污染,小江河水变白并流入下游的金沙江,周边逾百亩土地板结。
入罪情形之五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 针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 时间限制:两年以内 行为限制: 违法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再度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因同一行为,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性质转变为犯罪,务必准确适用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解释的生效问题:两次行政处罚发生在解释生效之前,生效之后又被发现的,可否适用解释 两次行政处罚的界定 两年的起算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还是生效之日
入罪情形之六 行为后果: 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 行为后果: 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 因果关系的判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与上述行为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水污染防治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没有涉及相关内容,该预案正在修改过程中,环保部已经上报国务院。修改后的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成四级,明确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断的,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环保部2011年4月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17号)附件中,已经采用了上述分类法。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入罪情形之七、之八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 行为后果 因果关系的判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与上述行为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
入罪情形之九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行为后果:公有和私有的财产损失之和 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因果关系 损失的评估和鉴定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是否包括环境修复的费用 可否以固定单位值进行推算
入罪情形之十、之十一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 行为后果 因果关系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新的预案稿除了将较大事件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外,没有变化。 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中毒50人以下的,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中毒100人以上,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新的预案稿除了将较大事件中毒的人数修改为10人以上50人以上外,没有变化。 解释的规定是权衡的结果。
入罪情形之十二、十三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行为后果:199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 因果关系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3人以下死亡的,构成一般环境事件;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30人以上死亡的,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新的预案稿将一、二、三级标准分别放宽至10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人以下死亡。 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重伤50人以下的,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重伤100人以上,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新的预案稿没有重伤的规定。 解释的规定是权衡的结果。
入罪情形之十四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兜底条款,原则上是指与前述13种情形性质类似、危害相近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或者造成类似危害后果的行为。 本意是法院不得以法律无规定为由拒绝审判,对环保部门而言,必须严格、谨慎适用。
(四)量刑的情节
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总计11项:只针对后果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重处罚的情节 总计四种情形: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犯罪分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从宽处罚的情节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五)罪名竞合
罪名竞合之一 污染环境罪与妨碍公务罪的竞合 违法行为人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妨碍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罪名竞合之二 污染环境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裁判结果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胡文标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据此,撤销对被告人胡文标的缓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六)双罚制与共同犯罪
双罚制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共同犯罪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构成要件: 针对提供人或者委托人而言 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严重污染环境 受委托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浙江乐清冶炼场污水排放 致人病畜死案 2012年11月以来,徐某某、赵某某将乐清市清江镇下辖一废弃的小学整理后改造成酸洗冶炼场,并提供给罗某某、杨某某等人从事非法酸洗冶炼。罗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明知该酸洗冶炼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且没有污水废气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将废旧金属从台州市运到该酸洗冶炼场,通过硝酸、硫酸等化学物质进行酸洗提取溶液中的银,后将剩下的含有铜的溶液归徐某某、赵某某等人利用、处置。因该非法酸洗冶炼场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导致邻近的自然村小水库水源被污染,致使部分村民出现腹痛不适、部分家畜死亡。经检测,该废水中pH值、硝酸盐、铁、铜、锰等多项检测项目不合格,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均处以30000元罚金,追缴徐某某、赵某某违法所得40000元。
(七)鉴定和检验
鉴定和检验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2012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的效力 解释的突破,在于授权环保部指定的机构,可以出具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具备与鉴定意见同等的证据效力。 在实际工作中,具备环境污染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极少,且鉴定费用高昂。为保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顺利有效审理,赋予司法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然,这些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并处,并不存在矛盾。
已开展的工作 2011年5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办法(第Ⅰ版)》。目前环保部试点的已有9家专门的鉴定机构(分别设在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保部环境监测总站、江苏、重庆、山东、湖南、河南、河北、昆明),其中3家获得了司法鉴定资格(江苏、重庆、昆明)。按照《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办法(第Ⅰ版)》,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 近期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和污染修复费用。 环境污染案件的鉴定机构是开放的,除了环保部试点单位的之外,还有社会化运营的单位(直接申请司法鉴定资格)。同时,渔业、海洋等其它部委也成立了一些鉴定机构。
专门性问题的范围 环境污染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时间跨度大。很多专门性问题,短期内往往很难得到准确认定。至于专门性问题的范围,解释没有具体规定,核心的判断标准应当是技术领域或者说案件事实领域的问题,不应涉及法律判断。最为常见的应是损害的后果鉴定(造成了多大损失)、因果关系的判断(危害后果是否由行为人排污行为导致)、企业排污行为的认定(比如企业是否违法排污)、污染物的种类(比如是否排放解释所规定的有毒物质)等。
环保部指定 2014年1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办[2014]3号),推荐了首批12家环保系统内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具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单位,无须再由环保部指定
(八)监测数据认可
环境监测数据的效力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已有相关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释》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站出具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和证据效力。
认可的法律意义 介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 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仍应由原监测单位负责 ——新《环境保护法》: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级环保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存在明显问题的,可以依职权予以纠正,或者重新出具监测数据。
认可时审查的主要内容 监测机构的能力 是否依照监测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
认可的层级 是否包含逐级审查认可 认可的最高层级,环保部在认可程序中的作用 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数据是否需要环保部认可
环境监测数据的形式要求 监测数据不需要满足刑事诉讼证据要求,只需要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 现场采样的数据
环境监测数据不被采信的责任 司法解释只是赋予环境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并非绝对的证明力。监测数据是否被法院采信,取决于法院的认定 监测数据不被采信的,监测机构和认可部门均无需承担责任 例外情况:故意造假,构成伪证罪
四、最新进展
环保部开展的工作 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843]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切实提高对“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移送提出了明确要求。 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规定了环保和公安部门的职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加强宣传培训,召开一系列座谈会,印发《预防环境污染犯罪宣传手册》。 正在收集解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起草了《关于依法严格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拟与“两高”、公安部联合发文就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已征求一轮意见,正在修改完善。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各司其职 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树立责任意识,明确监管职责 ——树立合作意识,联合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树立证据意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衔接配合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 ——建立完善案件移送制度 ——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 ——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 ——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奖惩机制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强化保障 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提供组织保障,密切协作配合 ——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水平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执法氛围 ——落实经费保障,确保运转有序
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进展 及时查处移送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以来,截至2013年底,全国环保部门移送了706件。今年一季度,环保部门又移送了216起。比较集中的是非法倾倒处置危废3吨以上和重金属排放超标3倍以上两种情形。 法院的统计数字: ——2013.7-12:污染环境罪87件,环境监管失职罪12件 ——2014.1-6:污染环境罪332件(审结256件),环境监管失职罪6件
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进展 规范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河北省厅与公安厅、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辽宁省厅与公安厅下发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移送受理办法》。山东省厅制定《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湖北省省厅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建立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江苏省厅联合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出台《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公安厅成立了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河北省公安厅成立了环境保卫警察总队。浙江设立省公安厅驻环保厅工作联络室,全省各地级市均设立联络室(警务室),85%以上的县(市、区)也设立联络室(警务室) 。
五、结 语
修订后司法解释的特点 细化了刑法的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 进一步降低入罪门槛,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跳出结果犯的窠臼,更具有针对性,更符合实际情况 有效解决实践中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
解释发布的重要意义 统一定罪标准 提高违法成本 加大打击力度 保障公众权益
环保部门的挑战 准确适用、依法履责;及时查处、恪尽职守;部门协作、共同打击。 务必准确适用 依法履行职责 及时发现查处 依法取证移送 加强部门协作
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即本解释入罪情形第6-13项。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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