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憲報告 外籍勞工 組員: 柯志鵬 李冠廷 黎世勝 吳旻諺 謝宇辰 張敏莉 王若穎 吳柏全 金文旗 黃傳泰 李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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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憲報告 外籍勞工 組員: 柯志鵬 李冠廷 黎世勝 吳旻諺 謝宇辰 張敏莉 王若穎 吳柏全 金文旗 黃傳泰 李柏維

前言: 外勞在台灣 台灣政府於1989年開放核准、1990年正式引進外籍勞工。1992年四月,開放外籍監護工的申請,條件為家有植物人、重度殘障或中風癱瘓者,同年八月釋出家庭幫傭的配額,針對家中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七十歲以上老人的雙薪家庭。家庭幫傭的配額在兩度開放後已經凍結,許多原本因家中有幼童取得配額者也稍後喪失資格,在這樣的政策限制下,許多家庭改以監護工的名義來申請,但其實從事家庭幫傭的工作。截至2002年初,合法外籍勞工在台灣超過30萬,約佔全國就業人數的3%,基層勞工(生產、機械設備操作工及體力工) 的 9%,家務勞工的總人數持續成長,官方登記的人數約有11萬。外籍勞工來自的國家,包括菲律賓、印尼、泰國、馬來西亞以及近年開放的越南。 1

外勞來台原因 1997年7月起受到東南亞金融風暴的影響,東南亞國家菲律賓、印尼、泰國等…,導致政治和經濟動盪不安,探究這群外勞人口為何要離鄉背井到台灣來工作,為的是什麼?我想答案終究只有一個,賺錢。外勞在自己的國家一個月薪水大約五百元台幣,一年也不過幾千元台幣,不過來到台灣工作,一個月薪水雖然在台灣是以勞基法的最低工資來給付,但至少有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這夠他們在自己的國家衣食無缺了! 2

文獻探討: 外籍勞工來源 1.外籍新娘 2.東南亞青年人口 國家 優點 缺點 外籍勞工優缺點一表 越南 中文佳 配合不佳 國家 優點 缺點 越南 中文佳 配合不佳 菲律賓 英文佳 注重休假 泰國 技術好 價格高 印尼 刻苦耐勞 外籍勞工優缺點一表 3

外籍勞工類別 近年來,為配合國內經濟發展及社會的實際需要,分別對重大公共工程建設、重要生產行業、監護工、家庭幫傭及外籍漁船船員等方面予以規劃引進外籍勞工。 1.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勞工 為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實施,由政府單位發包興建暨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的重大公共工程得標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同時並公告受理製造業重大投資業者及公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及醫院興建工程得標業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2.重要生產行業 事業單位新設及擴廠為配合振興經濟方案,開放有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案者,得專案申請引進外籍勞工;又為因應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需要,開於紡織業等七行業雇主申請聘請外籍勞工。 4

基於當前社會發展需要,夫妻均工作而有未滿六歲之子女 或年滿75歲以上親屬之家庭得優先申請核配外籍家庭幫傭。 3.家庭幫傭 基於當前社會發展需要,夫妻均工作而有未滿六歲之子女 或年滿75歲以上親屬之家庭得優先申請核配外籍家庭幫傭。  4.監護工 為配合目前國內監護人力供需失衡現象,家庭或社會福利暨精神病患收容養護機構為照顧植物人,重度殘障者或其他癱瘓者,得專案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  5.外籍船員 為顧及當前漁業發展之需要,開放以外國基地作業之遠洋漁船及近海漁船僱用外籍船員,其人數不得超過全船船員總數二分之一。 5

當前外籍勞工政策重點 (一)基於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原則開放引進外勞。 當前外籍勞工政策重點                   (一)基於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原則開放引進外勞。 (二)落實經發會共識,外勞政策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為目標,持續採行外勞緊縮措施。 (三)推動外勞薪資合理化。 (四)落實聘僱外勞前國內招募,規定聘僱外勞之雇主不得違反勞動相關法令。 (五)維護外勞基本權益,落實外勞權益維護報告書相關措施。 (六)配合「就業服務法」之修正,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七)適時調整就業安定費,以符合勞動市場之需求。 (八)推動降低外勞仲介費相關措施。 (九)增加外勞來源國。                    6

(十)外勞之聘僱與管理於『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 (十)外勞之聘僱與管理於『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                    1.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外籍勞工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2. 為避免妨礙國人之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3. 雇主與外籍勞工所簽訂之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辦理。 4.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雇主得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其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再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5.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於出國一日後再入國工作,但累計在華工作期間不得逾六年。 7

6. 外籍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 1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2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3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4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7.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以作為促進國民就業之用。 8. 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違反者,雇主將受罰鍰處分,另如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即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外籍勞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得轉換雇主。 9. 外籍勞工於入國前、入國後三日內及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須做健康檢查。 10. 雇主於外籍勞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或僱傭關係消滅者等情事時,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

11. 雇主所聘僱之外籍勞工,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9

從新聞看外勞: 一.外籍新娘 引發外籍勞工到台灣的同時,也帶動東南亞姑娘嫁到台灣,近年台灣人外籍配偶(不包括大陸籍配偶)人數每年呈現倍增趨勢。例如1999年是兩萬餘人,2001年增為6萬餘人,其中主要是來自東南亞的新娘。東南亞外籍新娘,人數最多的是越南,以下依次是印尼、菲律賓、柬埔寨、馬來西亞。觀察台灣的東南亞新娘及大陸新娘現象,以在台灣婚姻市場中居於相對弱勢的男子為主(如社經地位較差、年紀偏高或身心障礙者),因而,需仲介業穿針引線下挑老婆完成終身大事,而東南亞新娘則多因本國之家庭經濟條件差而選擇嫁到台灣。移民入台灣家庭後,她們擔負起生育、照顧老公、侍候公婆或照料全家的工作,面對著需克服語言問題及文化與生活上的適應落差,在照顧與養育下一代之品質上,逐漸被視為潛在社會問題。 10

一些嫁給老榮民或身心障礙者的大陸新娘,因為來台後的生活與原先期待有落差,生活苦悶,引發憂鬱症,還不乏企圖自殺的案例。遷居到陌生的環境,因文化、飲食、生活習慣不同,本來就容易引發適應障礙,通常會出現沮喪、發呆、喃喃自語、無精打采等憂鬱症狀。除了環境差異讓他們適應不良外,外勞人在異鄉,肩負養家餬口的重責大任,也常被巨大的壓力擊垮。   台北市立陽明醫院精神科主任楊逸鴻診治過一名外勞,三番兩次想自殺,被雇主帶來就醫,診斷後已經達到重度憂鬱的程度。原來她來台後,遭逢一連串家庭變故,先生意外過世,母親又罹患癌症末期。雖然她希望留在台灣工作養家,但又怕小孩沒人照顧,沈重的心理壓力壓得她喘不過氣來,到後來她變得不吃不喝,反應遲鈍,憂鬱纏身。 11

外勞、外籍新娘心靈需求普遍被忽視,雇主或家屬除了照顧他們的生活外,也應該關心他們的心理狀態,協助他們安排適當的休閒生活。例如有些雇主嚴格禁止家中外傭和其他外傭接觸,擔心他們學壞,但如此一來也斷絕了他們和鄉親一起聊天、抒解壓力的管道,反而讓他們覺得被孤立。 在居留權方面:外籍配偶,結婚之後即可獲得在台灣的拘留,四年之後就可以拿到身分證,政府應有積極性作為,一方面兼顧人權不歧視,另一方面可以限制連鎖移民數量或拉長每一連鎖移民時間。 12

中場休息 影片觀賞 13

外勞的處境: 1.仲介費的緊箍咒 外勞離鄉背井出國打工,無非是為了改善家計、提供孩子更好的教育,以擺脫貧困的宿命。而高額仲介費卻是他們必須面對的第一道關卡,也是他們打工期間無形掙脫的緊箍咒。 在北宜高工作的泰勞巴希特已年屆四十,有兩個分別為十二及八歲的小孩。僅泰國本地仲介費,他就付了十八萬泰銖(約十五萬三千元台幣),這筆錢是以百分之三的利息向銀行借貸的。巴希特說,如果向地下錢莊借錢,利息會更高。 在台北縣一家化學工廠工作的菲勞保利也表示,一九九七年第一次來台時,付給了菲律賓仲介十四萬披索(折合當時台幣約十三萬三千元),相當於他之前當小學老師四十個月的薪水! 14

超過生理極限的超時工作,往 往會帶來嚴重的意外和工傷。 2.社會的歧視 3.勞資糾紛中居絕對弱勢 4.超時工作帶來嚴重工傷 超過生理極限的超時工作,往 往會帶來嚴重的意外和工傷。 5.家庭裏的「工傷」慘劇 性騷擾與肢體虐待,是最常發生 在外籍家務工作者身上的另一種「工傷」。 15

6.其他限制 此外,在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中並規定第七、第八類外勞不得攜眷居留、亦不得於受聘僱期間結婚,完全違反基本人權。而且這項規定只針對藍領外勞而來,對於以其他項目申請來台工作的外國人則無此項規定,明顯的是對於東南亞藍領勞工的歧視。 在台灣,如要與外國人結婚,只需外國人的單身證明到法院公證即可,但這項規定卻排除了這些外勞結婚的權利。並且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是層次很低的行政命令,顯見行政單位為了管理方便,卻以層次極低的辦法來限制外勞基本人權。 16

文獻: 外籍新娘、外籍勞工及其相關議題的思索 文化大學社福系副教授 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福系副教授 王順民 晚近,配合著臺灣地區整體的國家建設、外交謀略、經濟發展、產業結構、社會需求、人口老化以及婚姻市場等等的變遷趨勢,這使得外籍新娘和外籍勞工的引進成為一項用以解決產業需求和滿足婚姻媒合的有效對策,就此而言,一方面每年四月中旬泰國的潑水節正式翻版而成為臺灣社會的映景節慶;另一方面,全台各地的某些地方亦成為外籍勞工特定聚集的場所進而發展成為兼具有異國風味的買賣市集;最後,外籍新娘落腳於全台各地亦鑲嵌而成為台灣住民的一部份 。 只不過,在此同時,層出不窮的外籍勞工個人性的犯罪行為和集體性的圍毆械鬥以及外籍新娘婚姻庭關係的變調情形亦已經成為臺灣民眾集體社會成本的一部份,準此,有關引進外勞和外籍新娘所造成種種預期性與非預期性後果的思索,這不僅是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職責,同時它也是全體臺灣社會一般民眾在聘僱和迎娶這些外籍人士,享受好用以及方便以餘,所必須要共同深思的課題。 17

事實上,如同西方福利國家的發展經驗,臺灣社會亦採借同樣的模式大量地引進廉價的外籍勞工,姑且不論外勞之於臺灣經濟發展貢獻與否的論述爭議,但是,外勞對於臺灣社會所造成的社會成本負擔,這早已是在淺嚐甜實之後,國人所必須要深切檢討的。比如近年來所浮現出來的原住民失業與低度就業的問題,便是在成本利潤的考量之下,這使得外勞的數量已經取代了原住民而成為勞動力市場主要的供給來源,而這也迫使了原住民同時要面對著社會性與經濟性雙重不利的遭遇局勢。如此一來,最後發展的結果固然是帶動了臺灣經濟的成長與社會的繁榮,但是,貧富之間的階級深化和原住民與其它族群之間的對立這亦是相隨而來的社會成本,只是兩者之間的取捨並不是短期之內就可以斷言確證的,不過,可以深信的是最後的代價卻是全體社會大眾所必須要共同承受的。尤有甚者,縮減勞動力再生產成本的說詞,固然是正當化了引進外勞的勞動政策,但是,長遠來看,這對於急欲標舉人權與社會權的臺灣社會來說,亦有其值得商榷的地方,比方如說外籍勞工並沒有享有與本國勞工相同的福利權益,像是住宅、失業津貼、健康照護、死亡喪葬補助以及老年退休給付等等,如此一來,自然是會大幅地降低業者經營成本的負擔;再者,當外勞的人權以及定居或攜眷等措施被排除時,表相的社會成本的規避亦誠屬於必然的結果。尤有進者,真實生活世界裡所凸顯包括工資差異與生活水準等等的相對貧窮和絕對剝奪,這亦為現實的台灣社會埋下可能衝突與對立的引爆因子。 18

再者,外籍新娘的引進固然是滿足了婚姻市場裡弱勢族群的基本需求,但是,過於凸顯對於這些外籍新娘視為當然的付出,像是勤儉持家、孝順公婆等等個別性的道德指稱,這使得潛藏在這些外籍新娘婚姻家庭背後的將會是一連串棘手的問題困境,比如文化差異所帶來兩代之間的親子教養衝突、外籍新娘社會適應難題所招致的各種家庭生活運作困擾、弱勢貧困家庭對於日後婚姻家庭關係的有效維持、以及加諸在這些外籍新娘身上不人道的社會性對待。 總之,對於外籍人士是否應該引進早已不是國人關注的焦點,更直接地說它也已經不再是能否選擇拒絕的議題討論,相反地,外籍人士及其生活模態早已經是鑲嵌融入而成為台灣社會常民文化的一部份,就此而言,當外勞和外籍新娘成為一種『必要之惡』的手段運用時,如何未雨綢謨、集思廣義以共謀對策,這會是我們在慶祝潑水節慶以及慶幸娶得乖巧外籍媳婦之餘的最意義的訓誡!畢竟,正當不同的族群、人種對此淘金的臺灣和福爾摩沙美麗之島有著不一的解讀意涵時,外籍勞工與外籍新娘都應該僅是台灣社會潛藏問題的表癥之一而已!(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19

外籍勞工優點:提供便宜廉價勞工或擔任國人不願意做的較骯髒下等低工資工作 看完許多文章總結下來的問題 外籍勞工優點:提供便宜廉價勞工或擔任國人不願意做的較骯髒下等低工資工作 外籍勞工缺點:在經濟層面的問題 1.太多外籍勞工使國人喪失許多工作機會 2.勞工素質良莠不齊,欠缺專業性管理造 成無法達到預期之經濟效率目標 採用外籍勞工風險 1.風土民情不同 2.語言不通 溝通不良 3.結夥滋事造成社會問題 外籍勞工方面問題 1.遭雇主或仲介公司剝削 2.雇主惡意拖欠薪水 3.勞工本身健康問題 4.外籍勞工可能受到雇主孽待 5.非法入境未經過申請 20

新聞案例一 外籍勞工、配偶遭不人道對待 : 為了喚起各界對外籍配偶和勞工權益的重視,三名接受法律扶助的外籍人士上午在記者會上,說明自己在台灣遭到的不人道對待,有女看護工被雇主性侵害、也有越南勞工在工作時被機器壓斷了手掌,雇主卻不聞不問,所幸,他們最後找上法律扶助基金會,才有錢請律師打官司,爭取應有的權益。原本對台灣懷抱夢想的外籍配偶和勞工,卻因為雇主和配偶的不當對待,讓他們不得不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一名越南看護工(美華),因為聽信仲介公司的說法,以為來台工作可以賺錢養家,沒想到工資遭到仲介公司剝削,拿到的前連維持自己基本的生活都有問題,還被雇主性侵害、毆打,美華慘痛的經驗,連輔導她天主教會神父聽了都為之哽咽。為了幫助更多像美華一樣遭遇不平等對待的外籍配偶或勞工,在訴訟上獲得應有的權利, 21

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鄭文隆)表示,根據法律扶助法規定,只要是合法居住在台灣的人民,無論是不是本國人,都可以受到法律扶助法的保障,雖然,目前外籍人士來台申請法律扶助的案件並不多,不過,根據基金會扶助的案例來看,外籍人士因為語言、環境上的問題,在社會中處於相對弱勢,因此,他也呼籲如果外籍勞工沒錢聘請律師打官司,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向法律基金會申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願意免費幫他們打官司,他們才總算在台灣找到一點點溫暖。 22

新聞案例二 變調的外籍勞工: 彰化地區有眾多取得居留權的外籍新娘,從事陪酒、陪唱或從事性交易的工作,處境堪憐,經縣府社會局( 新聞、 網站)調查後,將與勞工局相配合,計畫從教育與職業訓練來協助她們就業。近年來國人迎娶東南亞的外籍新娘日益興盛,然而彰化縣有眾多好不容易取得居留權的外籍新娘,因為求職困難只能充當檳榔西施,甚至從事陪酒、陪唱或性交易等工作。形成新的社會問題。縣府社會局長許傳盛表示:因為文化差異語言隔閡,加上中小型工廠紛紛關廠或歇業,才會造成她們求職不易,將計畫與勞工局相配合,從教育與職業訓練兩方面來協助她們更適應環境,以謀求更合適的工作,協助她們解決經濟困頓的問題。彰化縣外籍新娘同鄉聯誼會也籲請警方,應該積極取締類似專門聘用外籍新娘為號召的場所,以免縱容不法集團持續把外籍新娘充當搖錢樹 23

心得 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勞,人權是不分僱傭關係而應受到同等的尊重與保護,這種所謂「免於受污辱或虐待的權利」早已是一項國際基本人權。基於此,外勞有違法行為並不能歸咎於「外來人口」,而可能是政策、結構、或僱傭關係中的不良因素所導致。甚至,有時候雇主的不法行為,其嚴重性與普遍性,並不低於外勞。例如,通常在女傭的外文合約中,聲明只服務一個家庭;到了台灣,由於仲介強勢主導,另外簽下中文契約,內容可能有所出入,後者常不利於外勞。於是,有些女傭實際上除了服務雇主,順便還要服務雇主之親戚朋友。至於在管理上出現問題較多之處,乃多因為女傭終年無休的工作,甚至有些女傭平常時間也被禁足。雖然在台灣,女傭遭受身體虐待的情形比較少,情緒的虐待則比較多見。有些雇主瞧不起女傭,或以花錢者即老大的心態來使喚他們,對於教育程度不低的菲籍女傭來說,更有時不我予的感嘆!今天在台灣,印傭會逐漸取代菲傭,何嘗不是因為雇主認為前者較「乖」,較合己意。這種「大爺」心態若不調整,僱傭關係的緊張即無法根除。 24

政府引進外勞,起初是鑒於國內缺工,而非貪圖外勞的廉價。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一條就有規定,引進外勞基本的政策目標為「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簡單地說,引進外籍勞工,不得影響到本國國民的工作權,補充性的引進外勞,就一直奉為圭臬。然而外籍監護工的需求增加,主要乃因國人高齡化,需要長期照顧者人數激增。雖然政府宣稱外勞減量,基於目前監護工人力之缺乏,短期間外籍監護工人數還降不下來。當前政府號稱是「人權政府」,因此,人權政策宜將以過去之歷史弱勢為主的正義,調整至當下弱勢者的人權保障,以及預防未來弱勢者的產生,方能凸顯其無私與宏大之氣度,在這環節中,外勞人權自然不能忽略。因此,外勞總量管制,必須及早落實。尤其必須查察外勞(尤其是監護工)濫用的情形,以及檢討不同類別產業外勞聘僱的適用性,以保障真正需要者,也才不至於在總量管制下,外勞聘僱成為少數人的特權。不可否認地,引進外勞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其中對於延緩產業升級國內仍缺乏一套外勞管理制度,外勞的人權與勞動權益,仍有相當改進的空間。 25

結語: 我國自民國七十八年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以來(外籍家庭幫傭及監護工則自民國八十一年就業服務法公佈實施後正式開放),在台外籍勞工迄今已有三十餘萬人,這些分散於國內製造業、營造業,以及在家庭中擔任幫傭、監護工的外籍勞工,平日默默無聞,往往只有在特殊新聞事件中才受到大家些微的關注;而因SARS疫情,與醫護人員站在第一線照顧SARS病患的數位外籍監護工不幸因照顧僱主染病犧牲的事件也稍稍喚起國人對這群為國人默默付出的無名英雄的注意,不過與幾位殉職的醫護人員相比,這些社會地位卑微的外籍監護工的過世卻沒有得到致敬的掌聲,他們還是屬於這個社會的弱勢團體。 26

由於雙薪家庭情況普遍,對家中耆老或幼兒的照顧已部份「外包」,由外傭協助,對於家庭成員的互動關係與兒童成長則值得關注。國人若能對這群來自東南亞國家,因為經濟弱勢而飄洋過海出賣廉價勞動力,在台灣勞動市場中墊底、在社會對待上被邊緣化、污名化的外籍勞工有更多的瞭解,相信有助於改善這個社會對待外籍勞工的態度,如此國人與外籍勞工更能互蒙其利。 27

資料來源: http://taipei.tzuchi.org.tw/rhythms/magazine/content/67/outworker-1.htm 中廣新聞網 文化大學社福系副教授王順民 http://tw.news.yahoo.com/041202/44/17sij.html http://tw.news.yahoo.com/041114/4/15ppw.html http://tw.news.yahoo.com/041202/4/17smd.html http://tw.news.yahoo.com/041125/46/16wri.html 圖片資料: Yahoo!奇摩搜尋 ,Pchome 28

THANKS FOR YOUR WATCHING 我是 外勞憲哥! 我是正港憲哥!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