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ongful birth”之诉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及其限制 汇报人 邓 虹 副教授 昆明医学院
关于论文标题的说明 “wrongful birth”之诉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及其限制 “wrongful birth” “不当出生”
一、“wrongful birth”概念的辨析 诉讼特点? 误导不知情的大众?
? 一、“wrongful birth”概念的辨析 “不适当” “不应该” “不当出生” “不当的” “不合、抵不上、不该、不是、不适当、不合宜”
“缺陷出生之诉” “因医生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的潜在出生缺陷或未对其父母尽合理告知义务导致残障孩子的出生,孩子父母作为原告对医生提起索赔诉讼” 理解混乱 “缺陷出生之诉”
国外“wrongful birth”之诉的现状 美国 此类诉讼被认可,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可以是合同法也可以是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 法国 有类似的诉讼,但德国法院不承认针对此种情况下出生的孩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德国 欧洲 很多国家的侵权法上也不承认此种诉讼。
大陆“wrongful birth”之诉的现状 侵权之诉 违约之诉 补偿 调解
“wrongful birth”之诉正当性的探讨 1.侵权之诉的正当性 2.违约之诉的正当性 3.赔偿的正当性
财产损害 1.侵权之诉的正当性 侵权行为的四要件 具有主观过错 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损害 医院在能够诊断出胎儿的潜在缺陷时因过失未能够诊断出或因过失未能够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致使缺陷婴儿的出生 具有主观过错 财产损害 孩子的出生,将使父母较普通的孩子付出更多的特殊的教育、扶养等费用 孩子的父母如果事先知道可以选择要或者不要这个孩子 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损害
医生的过失 父母的知情权 生育选择权 因果关系 缺陷孩子出生 家庭教育抚养 负担加重
2.违约之诉的正当性 挂号 给号 医院 产妇产检 (承诺) (要约) 对某些胎儿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作出诊断避免非正常胎儿的出生 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 合同目的 产妇接受治疗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合同履行 诊疗、说明、注意义务, 提出终止妊娠意见的义务 金先生接受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赔偿的正当性 缺陷孩子的出生,其父母必须支出比养育普通孩子更多的教育、医药等费用,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和养育缺陷孩子,甚至在精神上缺陷孩子的出生给予父母的打击也是伴随一生的。 “wrongful birth”给孩子的父母带来了损害 ——应该赔偿
应该赔偿 3.赔偿的正当性 医院是向孩子的父母承担责任而并非向孩子承担责任。 医院承担责任不仅不会损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相反,由于医院承担责任后对孩子父母的经济赔偿,可以使孩子的父母扶养孩子的艰辛能得以稍微改善,孩子的医疗、教育乃至生活状况也能得以改善。 应该赔偿
3.赔偿的正当性 让医院和医务人员适当承担因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wrongful birth”损害赔偿的责任,有利于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促使“wrongful birth”产前检查措施和手段的完善和提高,减少和避免“wrongful birth”出生率,节约人类和社会资源。
“wrongful birth”之诉的限制 1.适用上的限制 2.赔偿范围上的限制
1.适用上的限制 众所周知,医学技术的发展具有局限性。医学诊断受医学科学技术的水平、设备仪器、检测手段、医务人员的素养等方面的限制——产前检查、诊断也不是准确无误、万无一失的。 “wrongful birth”之诉只应在医生确实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诊断出而未诊断出时才能对医院苛以相应的责任。
不同的地区、不同级别的医院的医疗水平是不一致的——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医院的医生履行义务的能力也应当在个案中加以考察,从而确定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大小。 个体差异、特异体质等导致的难以检测和难以避免的“意外”
适用上的限制 不能将所有的未能诊断胎儿缺陷的情况都完全不加限制的予以适用,否则医院为避免责任的承担而不开展某些项目的检查或增加检查的项目,其结果必将阻碍医学学科之发展和加重欲生育孩子家庭之负担。
2.赔偿范围的限制 损害原因并不完全在医院及医务人员 产检费用 特殊教育费用 后续治疗费 鉴定费 交通费 医药费 特殊扶养费
结语 “wrongful birth”之诉无论是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都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两者各有优劣。目前在诉讼实践中因侵权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这笔赔偿数额为“wrongful birth”之诉的主要赔偿数额而广为“wrongful birth”之诉所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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