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 CPA税法 一、纳税人 1.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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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CPA税法 一、纳税人 1.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征税 ①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习惯性居住 ②满一年:1月1日-- 12月31日满365日 ③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不超过90日

2.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义务---来源于境内所得征税 CPA税法 2.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义务---来源于境内所得征税 所得来源地的界定,是判断某项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同的。 (境内任职、受雇,提供劳务,生产、经营活动,境内使用,境内转让,境内中奖等,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纳税人。

二、应税所得项目、税率、费用减除标准 CPA税法 1.工资、薪金 9级超额累进(月) 1600元/月人 1.工资、薪金 9级超额累进(月) 1600元/月人 不包括: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按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CPA税法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CPA税法 根据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 5级超额累进(年) 成本+费用+损失 CPA税法 2.个体工商户 5级超额累进(年) 成本+费用+损失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承包、承租经营 ①拥有经营成果 适用2 ②不拥有经营成果 适用1 费用扣除标准: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CPA税法 4.劳务报酬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一次收入畸高” ----加成征收 20,000元-50,000元 加征五成 即税率30% 50,000元以上 加征十成 即税率40% 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费用扣除标准: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减除20%。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其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费用扣除标准: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减除20%。 7.利息、股息、红利 10.偶然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CPA税法 5.稿酬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减征30% 即20%(1-30%)=14% 费用扣除标准:同上。 6.特许权使用费 8.财产租赁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费用扣除标准: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减除20%。 7.利息、股息、红利 10.偶然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1.其他

①有价证券---买入价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②建筑物---建造费或购进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 CPA税法 9.财产转让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费用扣除标准: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财产原值,是指: ①有价证券---买入价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②建筑物---建造费或购进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机器设备、车船---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CPA税法 个人转让住房征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CPA税法 房屋原值具体为: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④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CPA税法 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a.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b.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c.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d.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CPA税法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①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a.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b.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②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③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CPA税法 (3)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CPA税法 几点说明: ①附加减除费用---1600元+3200元 适用范围: 外籍人员(专家) 中国公民在境外任职、受雇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CPA税法 ②“次” 劳务报酬: 只有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以一个月收入为一次。 ②“次” 劳务报酬: 只有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以一个月收入为一次。 稿酬: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a.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 b.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 c.同一作品出版、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d.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e.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特许权使用费: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的收入为一次。

公益性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CPA税法 ③捐赠: 公益性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应纳税额计算的几个特殊 1.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 CPA税法 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将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纳税人取得奖金而当月的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额,应将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计算征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比照执行。

CPA税法 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①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②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③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④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CPA税法 (1)由于12月的工资已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可直接用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李某为中国公民,2006年1—12月工资均为2000元,假定12月份取得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元,请计算李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由于12月的工资已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可直接用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即22800÷12=19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5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25)÷(1-10%)=25305.56(元) (3)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即25305.56÷12=2108.8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元。 (4)李某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5305.56×15%-125=3670.83(元)

2.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按月支付的) CPA税法 2.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按月支付的) 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CPA税法 3.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4.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只由雇佣单位按规定减除费用,派遣单位不再减除费用。纳税人应持支付单位提供的有关单据,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 CPA税法 ★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居住时间 在境内工作期间 在境外工作期间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183)日 √ × 1年>?≥90日 5年>?≥1年 ? ≥ 5年 ★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CPA税法 6.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1)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2)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3)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4)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CPA税法 (5)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 (6)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8)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7.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CPA税法 (1)查账征税 7.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1)查账征税 ①投资者的扣除标准,由各省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 ②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标准由各省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③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④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准予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CPA税法 ⑤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⑧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2)核定征收 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 CPA税法 (2)核定征收 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 ①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②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8.江西省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CPA税法 8.江西省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次性购入的低值易耗品,价值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可在购入当期一次性扣除;价值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在2年内分期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允许在购置当期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时,不超过2000元(含)的,可在发生当期据实扣除;超过2000元的,在五年内分期扣除。

四、税收优惠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CPA税法 四、税收优惠 1.省(军)以上,外国组织颁发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规定应予免税的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五、境外所得税额扣除 ① 分国(地区)又分项 ② 扣除限额=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CPA税法 五、境外所得税额扣除 ① 分国(地区)又分项 ② 扣除限额=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低于扣除限额的,应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CPA税法 案例 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600元(平均每月5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 CPA税法 (1)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应纳税额为: (5800-4800)×10%-25=7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7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扣除限额为5700元(900+4800)。 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 500元(5700-5200)。

CPA税法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 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 [15000×(1-20%)×20%(税率)]×(1-30%)=1680(元) 即其扣除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3.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可按我国税法规定前提条件下补减。

CPA税法 六、纳税申报与缴纳 一、自行申报纳税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CPA税法 (3)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4)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收入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CPA税法 二、代扣代缴 (一)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偶然所得;(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CPA税法 (二)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