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基本原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目 录catalog 一、增值税的产生 二、增值税的概念 三、增值税的分类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五、增值税的特征 六、税制构成要素 二、增值税的概念 三、增值税的分类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五、增值税的特征 六、税制构成要素 七、我国增值税现行增值税模式简析 八、为什么要实施“营改增”改革 目 录catalog
1921年 由德国西蒙士正式提出 1954年 在法国正式形成 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
(一)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可以把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 1、直接税: 以收入(所得)或财产为税基 税负不能转嫁于他人,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直接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纳税人=负税人 2、间接税: 以支出或消费为税基 税负可以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而真正的负税人并不是法定纳税人的税种,即为间接税,如增值税和营业税。 纳税人≠负税人 间接税中的一个重要体系就是货物和劳务税
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 税 率: 单一比例税率 弊 端: 严重的重复征税 (二)传统货物和劳务税 计税依据:货物和劳务的全部流转额 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 税 率: 单一比例税率 弊 端: 严重的重复征税 30% 环节 进价 增值额 销售额 税率 本环节 应纳税额 产品税负 生产 100 10% 10 10/100×100%=10% 批发 200 20 (10+20)/200×100%=15% 零售 300 30 (10+20+30)/300×100%=20% 20% 10%
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 税 率:比例税率 优 势:可以消除重复征税 (三)增值税计税 计税依据:增值额 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 税 率:比例税率 优 势:可以消除重复征税 环节 进价 增值额 销售额 税率 本环节 应纳税额 产品税负 生产 100 10% 10 10/100×100%=10% 批发 200 (10+10)/200×100%=10% 零售 300 (10+10+10)/300×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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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一)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征税,没有增值不征税。
(二) 增值额 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购入货物或取得劳务、发生应税行为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而言,“增值额”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销售额与其从其他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发生应税行为两者之间的差额。 对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而言: 购入 购入金额 售出 销售金额 增值额
1 2 3 (三)对”增值额”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 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最后销售价格=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1 2 3
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增值额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收入,大体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4 现状分析: 对“增值额”征税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目前世界各国依据各自的国情、政策要求,人为规定了不同的征税范围、扣除标准等,使得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并不完全一致,我国也不例外。
(五)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对增值额(差额)进行征税,营业税对销 售额(全额)进行征税。 项目环节 销售额 增值额 制造环节 150 批发环节 200 50 零售环节 260 6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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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增值额的内容、扣除项目的不同,增值税可划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而在此之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商品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除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中间性产品的价值后的余额为课税增值额,但对投入的固定资产机器折旧不予扣除。课税依据等于工资、利润、利息、地租和折旧数之和。从国民经济整体看,课税基数就是国民生产总值GNP,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投入生产性产品价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为课税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即从产品价值C+V+M中扣除了不变成本C,课税依据相当于工资、利润、利息、地租之和,从国民经济整体看,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V+M),因此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和同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后的余额为课税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称为消费型增值税。其特点是准许扣除当期购进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对所有外购项目,即非本企业新创造的价值都实行彻底的购进扣税法。因此,它最能体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最典型的增值税。
(二)按征税范围划分 按增值税课征的范围可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的增值税。 1、小范围的增值税。 只限于在工业生产环节课征增值税。目前世界上只有很少国家实行这种增值税。 2、中范围的增值税。 在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以及提供劳务服务的领域实行增值税。即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从工业产制环节向前垂直延伸到商业和服务业领域。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中范围的增值税,但对劳务征税,一般只对列举的某几种劳务项目征收,未列举的不征税。 3、大范围的增值税。 这种增值税的实行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生产环节,向前垂直延伸到商业服务业,而且向后垂直延伸到农业。目前欧盟国家就是实行这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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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为实现对增值额征税的目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可以分为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 (一)直接计税法 直接计税法是按照规定直接计算出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以此为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税方法。直接计税法又因计算法定增值额的方法不同分为“加法”和“减法”两种。 1、 加法。加法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将由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的那部分新价值的项目,如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和其他增值项目等累加起来,求出增值额,再直接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纳增值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全额-非增值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应纳税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增值税适用税率 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尚无一个国家实际采用。 2、减法。减法又称扣额法,是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全额,减去非增值项目金额,如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全额-非增值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这种方法也存在增值项目和非增值项目难以划分和兼营不同税率货物(劳务),免税货物扣除项目金额划分与计算的问题,因此在实际也没有得到采用。
(二)间接计税法 间接计税法也可以分为加法和减法。 1、间接加法是将各增值项目分别乘以适用税率,再相加求得应纳增值税额。其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增值税率+利息×增值税率+租金×增值税率+利润×增值税率+其他增值项目×增值税率 2、间接减法是指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是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金(销项税额),然后扣除非增值项目,即企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纳税额(进项税额)的方法,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率-非增值项目已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比较简便易行,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三)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根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主体的不同,我国现行两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C、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D、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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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的特征,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 所谓中性税收是指税收对经济行为包括企业生产决策、生产组织形式等,不产生影响,由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主导性作用。 因为增值税只对货物或劳务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增值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则不再征税,从而有效地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这种情况使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消费行为基本不发生影响,从而使增值税具有了中性税收的特征,能够平衡税负,促进了专业化分工,带动了公平竞争。
(二)具有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性,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作为一种新型的流转税,增值税保留了传统间接税按流转额全值计税和道道征税的特点,同时还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即在逐环节征税的同时,还实行逐环节扣税。 在这里各环节的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只是把从买方收取的税款转缴给政府,而经营者本身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增值税税款。这样,随着各环节交易活动的进行,经营者在出售货物的同时也出售了该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直到货物卖给最终消费者时,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连同本环节的税款也一同转给了最终消费者。 可见,增值税税负具有逐环节向前推移的特点,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全部税款的负担者。
(三) 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无论是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无论工业、商业或者劳务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税。因此增值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四)能够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 世界各国为保护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在对外贸易上可以采取鼓励出口的经济政策。而流转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的,因此,各国对出口货物普遍实行退税政策,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这种政策下,传统的流转税按全部销售额征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在货物出口时,究竟缴了多少税是很难计算清楚的。
这样,在出口退税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退税不足,影响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退税过多,形成国家对出口货物的补贴。 实行增值税则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因为货物的出口价格就是其全部增值额,用出口价格乘以增值税税率,即可准确地计算出出口货物应退税款,从而做到一次全部将已征税款准确地退还给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五)采用增值税扣税链条管理,便于税务管理 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相适应,各国都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征收制度,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为一体,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扣税链条,即销售方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既是销货方计算销项税额的凭证,同时也是购货方据以扣税的凭证。正是通过发票才得以把货物承担的税款从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最后传递到最终消费者身上。 在这一纳税链条中,如有哪一环节少缴了税款,必然导致下一个环节多缴税款。可见,增值税发票使买卖双方在纳税上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一方面可以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和错计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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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 1、纳税人 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是依据税法规定需要申报缴纳税款的主体,是任何税种最基本的税制构成要素之一。根据各自的征税对象不同,各个税种有着各自不同的纳税人范围。 2、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标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定 A、工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 B、商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 C、营改增行业: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增值税纳税人 4、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指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即税收征收的界限。凡是列入征税范围的,都应征税,未列入征税范围的,则不征税或者免税。 目前,我国对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环节。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后,逐步将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对农业产品等特殊行业或产品采用低税率13%。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上述两条外,税率为6%。
--增值税征税税率 4、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适用3%的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业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2)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中部分服务适用5%的征收率。 (3)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预征率 营改增后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中部分服务适用2%、3%、5%的预征率。 6、零税率:出口货物;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营改增应税行为。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 2、减税:又称税收减征,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 3、出口退(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已征收的国内税实行部分或全部退税或免税的税收优惠。 4、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5、先征后返:又称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 6、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这一规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与商品和劳务报酬的确定时间是一致的。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方面: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国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这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义务在时间上的限定。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营改增”纳税人纳税期限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世界各国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的规定比较一致,一般是生产经营或实际交易活动发生地,如涉及不动产的,则一般为不动产所在地。 --增值税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义务在空间上的限定。 世界各国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的规定比较一致,一般是生产经营或实际交易活动发生地,如涉及不动产的,则一般为不动产所在地。 我国规定,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同情况:
--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纳税地点 对于“营改增”纳税人而言,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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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 17% 13% 11% 6%
多档税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 进项税额无法充分抵扣 多档税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 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3%,却必须按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大量存在 留抵税额 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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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税制的需要 (二)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完成增值税立法的需要
--完善税制的需要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 通过税制改革,建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间接制度。 增值税:以加工制造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并逐步成为全球制造业大国 营业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不仅对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造成了重复征税,也导致制造业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和服务业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得不到抵扣,各产业之间深化分工协作存在税制安排上的障碍。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冲击。 中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 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向依靠一、二、三次产业协同带动转变; 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围绕这一总体要求,需要在体制机制和利益导向上形成相应的制度性安排,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
--完善税制的需要 2009年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 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在推动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对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依然不彻底,征扣税链条依然不完整,转型后的增值税制度在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分工方面的优势仍然难以充分发挥,迫切需要加以改革。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营改增”的经济的作用机制 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作用直观; 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影响更深远; 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 “营改增”的经济效应 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 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 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今后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小结 今后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Step 1 Step 2 Step 4 Step 3 推动增值税立法 完善和统一增值税税率,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 规范减免税环节,尽量保持抵扣链条完整。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占比,建立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谢谢大家! 山东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