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秘書長 劉香梅
一、引 言
二、志願服務的發展沿革 (一)行善期:施米、施茶、施粥、 施衣、施棺、濟貧、修橋、鋪路 ……等。 (二)互助期:家族互助的「義莊」、 糧食互助的「社倉」、人際互助 的「鄉約」、經濟互助的「錢會」 。
(三)萌芽期 組織中,即有「義務指導員」制度; 該年 救國團成立也同時建立志願服務體系。 2.民國52年起警政部門陸續成立「義勇警察」 1.民國41年在農業推廣體系的「四健會」(四健-身Health、心Heart、手Hand、腦Head) 組織中,即有「義務指導員」制度; 該年 救國團成立也同時建立志願服務體系。 2.民國52年起警政部門陸續成立「義勇警察」 、「義勇消防」、「義勇交通」、「山地 義勇警察」等,成為國內使用志工最多的 公共部門。
3.民國54年政府提倡社區發展工作以來,志願服 務即被大量運用於協助社區發展的推動。 4.民國59年地方法院開始聘用榮譽觀護人,62年 又將大專學生納入擔任輔導員協助少年觀護工 作。 5.民國60年底中國國民黨臺北市委員會成立「義 務服務工作團」,在臺北市古亭區(中正區)南 機場社區發展實驗中心展開實驗性、示範性的 服務工作。
(四)倡導期 1.民國71年6月5日臺灣省政府社會處訂定「臺灣省推行志 願服務實施要點」,並輔導臺灣省21個縣市成立「志 願服務策進委員會」;75年2月12日訂定「臺灣省加強 推行志願服務實施方案」;78年6月訂定「臺灣省加強 推行志願服務方案」。 2.民國71年8月5日「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成立,它是全 國第一個以「志願服務」為名稱,正式依照人民團體 有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 組織立案的志願服務團體;並於73年創設「金駝獎」 表揚台北市績優志工;78年製作「志願服務歌」; 80年創設「志工學苑」推廣教育訓練。
3.民國 73年9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訂定「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推展志願服務實施原則」;又於 82年7月修正訂頒「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 實施要點」。 4.民國 73年起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陸續訂定「高 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管理要點」、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工作團組織要 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工作團 幹部選舉辦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 服務工作團幹部職掌」……等。
5.民國 78年7月24日內政部訂定「志願服務記錄 證登錄暨使用要點」。 6.民國 78年內政部委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系 陸光教授擬訂「社會福利志願服務法」(草 案)。 7.民國 80年9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加強 勞工志願服務推行要點」。 8.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85年正式宣布每年的 12月5日為「國際志願服務日」。
(五)發展期 1.民國 81年8月5日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成立;並與 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共同主辦「金駝獎」,表揚範 圍也擴展至全國,目前該獎項已成為全國志工最高 榮譽;88年11月9日與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共同設置 「中華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2.民國 84年6月28日內政部「祥和計畫」頒布施行,90 年12月1日函頒修正。 3.民國 85年行政院訂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實施志 願服務要點」,91年6月修正公布「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馬總統接見第22屆「金駝獎」得獎人
內政部部長頒獎表揚 第23屆「金駝獎」得獎人(2011.11.19)
4.民國 86年10月15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教育部青年發 展署 )訂頒「中華民國青年參與國內地區志願服務實施要點」;民國 88年1月15日訂頒「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表揚青年 志願服務績優團體暨志工實施要點」。 5.民國 88年9月21日內政部消防署訂頒「鳳凰計畫」;同年 12月10日訂頒「睦鄰計畫」。 6.民國 89年10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推動環境保護 有功團體環保義工人員及環境保護局人員遴選表揚要點」 ,98年1月16日修正訂頒「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及義工人員遴選表揚要點」。 7.民國 89年10月17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部)訂頒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文化機關(構)績優義工辦 法」,民國99年5月11日修正訂頒「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8.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97年11月決議正式宣布西元 2001年 為「國際志工年」。
(六)興盛期 1.民國90年1月20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全文計8章25條。 2.民國90年12月3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處)訂 頒「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3.民國90年12月6日教育部訂頒「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 辦法」。 4.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衛生署訂頒「衛生保健志願服 務獎勵辦法」,91年12月4日、94年5月26日修正。 5.民國91年3月7日外交部訂頒「外交志工獎勵要點」。
6.民國 91年3月11日司法院訂頒「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 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7.民國 91年9月25日僑務委員會訂頒「僑務委員會海外僑 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8.民國 91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勞工志願 服務獎勵辦法」。 9.民國 94年10月14日、95年5月19日法務部分別訂頒「犯 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觀護志工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10.民國 96年內政部委託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進行「志 願服務法」修法計畫。 11. 民國102年6月11日公布增訂志願服務法第五條之一 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三、志願服務現在與過去之不同 (一)基本觀念不同─自願奉獻/自我成長;強調犧牲/公民責任。 (二)服務範圍不同─偏重施財(物)/多元(專長)付出。 (三)服務對象不同─弱勢族群/擴及全民。 (四)參與層次不同─少數參與/全民運動。 (五)工作方法不同─個人隨性/團隊運作;直覺經驗/教育訓練。 (六)服務要求不同─做就好了/做好了沒;提供服務/責信品質。 (七)政府立場不同─民間自主/政府介入;自我約束/法律規範; 行政兼辦/專人督導。
四、志願服務未來的發展取向 (一)普及化─擴大參與層面 (二)多元化─拓展服務範疇 (三)專業化─講求工作方法 (四)倫理化─塑造倫理體系 (五)資訊化─建構服務網絡 (六)優質化─致力品質優先
(七)責任化─賦予責任要求 (八)制度化─建立工作規範 (九)法制化─強調依法行政 (十)本土化─順應國家民情 (十一)國際化─迎合世界潮流 (十二)e 化─力圖創新突破 (熱忱enthusiasm、尊重esteem、 效率efficiency、增長enhance、 發揚光大enlightenment)
五、結 語 古早善人造橋鋪路 摩登好人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