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 张效羽
一、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文献源流 党的十五大报告: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1997年)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1999年)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地方、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05)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2008)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什么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原理
责任政府
“责”“责任”复杂含义
法治政府
有限政府
什么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就是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功能、责任法定化、一致化、公开化的制度。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目的
(四)行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13修正)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200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2007) 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07) 国防科工委关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0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2006)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6)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 全国民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意见(2006)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2005) 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2003) 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和实行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1998)
行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特点 责任制度与执法规范化建设同步 责任制度与考评制度合并规定 将信息化建设、执法公开等纳入执法责任制度中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新进展 权力清单 执法公示 执法责任终身追责(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主办侦查员制度) 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
什么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非简单地行政执法人员事后责任追究制度,而是实现责任政府的一整套行政法律体制。 在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逐渐展开的,并且内涵逐渐丰富。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相似制度
二、我国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全国层面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2003) 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力度。
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2004) 切实加强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为重点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试点工作。
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006) 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2007)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权益救济制度。
(二)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 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010)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2003、北京市人事局制定)
象山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006) 瑞丽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2008) 邵武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2011) 南宁市青秀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2014)
(三)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述 我国教育领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起步较晚、各方面建设较为不健全。缺少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主要是各地区探索、试点。 随着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步伐加快,教育领域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的建设迫在眉睫。
三、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习近平同志讲话 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我们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权力不分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要强化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强化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在十八届中央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对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分解权力、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在十八届中央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三)对现有职权进行梳理
全面梳理现有职权的法定依据 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 必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必须符合具体法律关于相关职权设定权规定
法律保留 下列事项必须有法律授权: (一)犯罪和刑罚; (二)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三)诉讼和仲裁制度;
下列事项一般必须有法律授权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五)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六)民事基本制度; (七)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行政许可法的特别要求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无权授权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无权授权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的特别要求 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以及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许可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无权新设行政许可、无权新设行政许可条件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本次行政审批改革的新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除本决定列明的转为内部审批的事项外,一律取消非许可行政审批。教育部仅保留以下三项“全国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分地区分部门分学校招生计划审批”、“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考试机构或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境外考试审批”、“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计划审批”。
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授权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必须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 其他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授权,其中部门规章只能授权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位法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授权 地方性法规只能授权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强制措施 所有行政强制措施都必须至少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
明确现有职权的主体
明确、优化权利行使的程序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程序要求
公布职权清单
(四)对责任追究机制予以法定化
启动机制
追责依据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例: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例:教师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程序
责任内容
赔偿责任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救济渠道
复核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申诉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再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控告 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救济渠道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五)行政执法相对独立、专业保障
行政执法机关相对独立
行政执法机关专业化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