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政法学 第二章 警察行政法律关系 牟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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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法学 第二章 警察行政法律关系 牟 新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1. 含义:基于对行政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特点:恒定性;不对等性;法定性;重合性 (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区别)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行政主体的恒定性 (2)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但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重合性

3.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内 容 主体 客体 ★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 ★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 容 主体 客体 ★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 ★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 ※行政主体的分类 外部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 单独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主体:公安局里的消防科,可以做出《火灾责任认定》,具有行政效力,是行政行为; 授权主体:高等学校,国务院学位条例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 共同主体:联合执法,3.15行动,工商局、质监局等 内部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 共同行政主体

※ 行政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 ※我国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 *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一般与部门:南京市政府职能机关一览 职能与专业:工商管理vs林业局、水利局等 非常设行机关:征兵办公室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具体表现形式 ①行政机构;②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法律地位 ①行使职权时与行政机关享有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公安局里的消防科,可以做出《火灾责任认定》 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 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专业公司,又称行政公司,指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但又承担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通常由专业性较强的行政部门改建。如中国船舶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等。 事业单位,高等学校 社会团体及组织:消协——反扒协会是行政主体吗? ②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③在行使被授权以外的职权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授权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授权 无职权不得授权 被授权不得再授权 授权公开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在我国,派出组织有两种类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法律责任。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其行为负责,而是以派出机关的名义行为,并由派出机关负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一定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的法律地位 ①被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②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活动,法律后果归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法规明文授权与行政部门的授权 条件,委托有三个条件:事业组织、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有进行技术鉴定的资质。 立法程序与行政程序 地位,归责问题 ③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委托与授权有什么区别? 权力来源不同 要求条件不同 获得职权程序不同 法律地位不同 法律法规明文授权与行政部门的授权 条件,委托有三个条件:事业组织、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有进行技术鉴定的资质。 立法程序与行政程序 地位,归责问题 法律地位不同

(3)行政相对人 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个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国家机关

(4)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者标的。 物——人们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和智力成果; 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作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智力成果——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非物质财富,包括著作、专利、商标和其他智力成果如非专利技术;

★概念区别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的范围比行政主体要广。行政法主体的范围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从组成形式上看包括组织和个人;而行政主体仅指行政管理方,从组成形式上看只能是组织,不包括个人。

★概念区别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类型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但行政主体还包括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因此行政机关不等同于行政主体。

★概念区别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公务员是依法执行行政职务的人,行政机关是由公务员组成的集合体;公务员单独不构成行政主体,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

★概念区别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等,在行政法上不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如公安局的治安科。

★实例分析——市城管稽查大队、村民委员会、信访办公室、全国烟草总公司、大学、交警中队 他们都是行政主体吗? ★实例分析——市城管稽查大队、村民委员会、信访办公室、全国烟草总公司、大学、交警中队 他们都是行政主体吗?

市城管稽查大队是城管机关的工作机构,其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村民委员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没有资格。 信访办公室是政府的具体工作机构,无主体资格。 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授权性规定而成为行政主体。 全国烟草总公司是一种行政性公司,其根据烟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大学是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交警本属于公安局的内部机构,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它实施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二节 警察行政法律关系 1. 含义 警察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警察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警察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

2. 警察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内 容 主体 客体 ※主体——公安机关vs行政相对人 ※客体——人身(身体和身份)、行为和物 内 容 主体 客体 ※主体——公安机关vs行政相对人 ※客体——人身(身体和身份)、行为和物 ※内容——警察行政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问题一:民警是警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吗? 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上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本案的关键在于民警李某在当时情景中的法律身份:如果当时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属于自然人,那么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如果当时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则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了。

李某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析。我们不能问民警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只能问某个民警在某种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本案民警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属公务。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属性,即该行为的目的与功能。所以,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虽然时间仍在公务最终封闭之前(即尚未回到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及功能,决定了此时他在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行政执法人员,故老太太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公安局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区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时间 岗位 职责 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 时间:上班时间与否 岗位:是否在岗 职责:行为是否是履行职责 命令:是否执行上级命令

※问题二:派出所是警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吗? 在我国,派出组织有两种类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法律责任。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其行为负责,而是以派出机关的名义行为,并由派出机关负法律责任。 例外:法律法规的授权。

1996年5月15日,梁某从英德市到韶关市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梁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梁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梁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锁匙开王的房门,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刘开门后发现梁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来着长条状物,(实是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梁刺去,致梁右肩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九公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于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王某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其负担梁某的医疗费996元。王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该案的焦点在于九里派出所是否属于行政主体,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九里派出所虽然是韶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派出所有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权,九里派出所因此而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处罚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因而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3. 警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 产生——缺一不可 非典时的强制检疫;伦敦骚乱中的盗抢行为

(2). 变更——有一即可

(3). 消灭——有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