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新北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採購實務講習 課程主題: 課程時數:3小時 上課日期:101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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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新北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採購實務講習 課程主題: 課程時數:3小時 上課日期:101年04月25日 主講人: 陳輝發 現職:行政 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 局視察 學歷:國立 台灣大學法 律學士、國 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碩士 課程主題: 勞務及財物採購實務重點 異質採購最低標之運用 最有利標面面觀 課程時數:3小時 上課日期:101年04月25日 課後討論:C110231@nhi.gov.tw

壹、勞務及財物採購實務重點 一、從定義出發 二、轉包與分包 三、履約管理及驗收

一、從定義出發

(一)採購與標的之種類(§2、§7) 工程採購 工程之定作 財物採購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勞務採購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 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二)本法第22條之說明-1 款次 內容 工程 財物 勞務 一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 四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者。

(二)本法第22條之說明-2 款次 內容 工程 財物 勞務 六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七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 、金額或數量者。 八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 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二)本法第22條之說明-3 款次 內容 工程 財物 勞務 十一 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 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 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 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二)本法第22條之說明-4 款次 內容 工程 財物 勞務 十五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關於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工程企字第0九一00四二二一五0號)

(三)案例研討 甲機關辦理路肩割草及邊溝積土雜草清除採購案(採購金 額 600萬元) ,因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 爰依本法 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洽A原住民勞動合 作社辦理議價,B廠商(非原住民廠商)認為甲機關未依 法公開招標違反法令致其無法投標為由,提出異議。 問題: (一) B廠商之異議是否有理由(即甲機關招標方式有無違 反法令) ? (二)倘本案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有無不同?

二、轉包與分包

(一)轉包之禁止 轉包之禁止(65)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細則§87:1.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2.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二)違反轉包禁止規定之處理 違反之處理(66-2、101-1-11)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機關依本法§101第1項第11款「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規定,對得標廠商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三)分包規定之處理 違反之處理(66-2、101-1-11)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機關依本法§101第1項第11款「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規定,對得標廠商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三)分包定義與與得標廠商分包之權限 分包之定義:,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 履行(§67第1項後段) 本法授與得標廠商分包之權限(§67第1項前段): 1.決定權在廠商,無須得機關之同意 2.分包後亦無強制要求向機關報備。但機關得視需要於招 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 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細則§89)(應予注意者,依此 所為備查與§67第2項報備於採購機關者不同)

(四)分包廠商權利質權之設定(§67第2項) 要件: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 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效果:1.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 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 求權。2. 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 擔保責任

(五)民法規定補充說明 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 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 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 抵押權之登記。 民法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 因添附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三、履約管理及驗收

(一)履約管理是法定義務 工程採購(70)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財物或勞務採購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驗收也是法定義務 工程、財物採購(71)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勞務採購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勞務採購(細90之1)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

(三)案例研討 某機關採購長筒皮鞋10000雙,履約期限約定於99年3 月1日前,茲因廠商於期限屆滿時僅完成5000雙,故 於99年3月1日送交長筒皮鞋5000雙,短筒3000雙、 襪子2000雙,99年3月25日驗收時,驗收紀錄載「未 逾期; 短筒3000雙、襪子2000雙,不符合契約規定 ,限於99年4月25日前改正。 」 , 廠商於99年4月25 日前改正完畢, 機關依約給付貨款。 問題: (一)機關驗收有無可議? (二)機關應如何處理始為適法?

貳、異質採購最低標之運用 一、開標方式與決標方式法定原則 二、異質採購最低標之決標方式 三、異質採購最低標之辦理程序

一、開標方式與決標方式法定原則

(一)開標方式法定原則 開標方式 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辦理程序與處置(§42、細則§44)

(二)開標之定義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45) 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 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 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細則§48-1) 限制性招標之開標,準用前二項規定。(細則§48-3)

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 文件規定不符。

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 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 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三)公開為原則 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45) 例外情形:例如本法§104-1-2 、 §105 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 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細則§48第2項) 例外情形招標文件得免標示之時間及地點(細則§49)

(四)決標方式法定原則 決標方式類型: 最低標決標:1.訂有底價之最低標決標 2.未訂底價之最 低標決標 3.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細則§64之2) 最有利標決標 複數決標 決標於最高標者(細則§109)

(五)本法§52 (100-01-26修正)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 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 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 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 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 前項 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 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六)細則109規定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其係 以廠商承諾 給付機關價金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下 列廠商為得標廠商:一、訂有底價者, 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廠商。二、未訂底價者,標價合理之最高 標廠商。 三、以最有利標決標者,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 半數之決定所評定之 最有利標廠商。四、採用複數決標者,合 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 入金額,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 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為決標原則者,準用前項規定。

二、異質採購最低標之決標方式

(一)細則64之2規定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異質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 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 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 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 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 法之規定。

(二)招標要求與類型 異質採購標的: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 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 :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或 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 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 評選辦法之規定 類型:1.訂有底價之異質採購最低標;2.未訂底價之異質 採購最低標

三、異質採購最低標之辦理程序

(一)訂有底價之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1 要件: 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如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係§50第1項各款之問題 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如未在及格分數以上 之廠商不通知開價格標 在底價以內者:如未進入底價,則是§53訂有底價減價程 序,或§55協商措施之問題 最低標者:最低標之認定(細則§63、細則§64、細則§64 之1 、細則§81 ) ※另適用§99之甄選廠商,依細則§109 決標予最高標之決標原則。 標價合理:標價不合理依§58處理

(一)訂有底價之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2 比減價程序(§53第1項):最低標廠商優減一次、所有廠商比減不 得逾三次 1. 標價相同之處理(細則§62) 2. 比減價格之宣佈(細則§70第1項) 3. 限制比減價格次數之通知(細則§70第2項、細則§73第1項) 4. 不通知下一次比減價格或協商(細則§70第3項) 5. 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僅一家或議價,廠商書面表示減至 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細則§72) 6.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 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細則§69) 7.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 選程序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細則§67) 8. 應製作決標或廢標記錄(細則§68)

(一)訂有底價之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3 超底標決標(§53第2項):確有緊急情事, 不逾預算數額且不得超 過底價百分之八、查核金額以上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後決標(細則§71) 採行協商措施: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 (§55 ) 執行協商措施之程序: (§57、細則§76、細則§77、細則§78) 標價不合理之處置: (§58、細則§79、細則§80、押標金辦法§30)、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 行程序」

(二)未訂底價之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1 要件: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未合招標文件規定,係§50第1項各 款之問題 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如未在及格分數以上 之廠商不通知開價格標 在預算數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以內者:如未符合, 則是§54未定有底價減價程序,或§55協商措施之問題 最低標者:最低標之認定(細則§63、細則§64、細則§64- 1 、細則§81 ) ※另適用§99之甄選廠商,依細則§109決 標予最高標之決標原則 標價合理:標價不合理依§58處理

(二)未訂底價之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2 比減價程序(§54):最低標廠商優減一次、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1. 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細則§74) 2. 評審委員會之提出建議金額(細則§75) 3. 標價相同之處理(細則§62) 4. 比減價格之宣佈(細則§70第1項) 5. 限制比減價格次數之通知(細則§70第2項、細則§73第1項) 6. 不通知下一次比減價格或協商(細則§70第3項) 7. 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僅一家或議價,廠商書面表示減至 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細則§72) 8. 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建議之金額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細則§75-2)

(二)未訂底價之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3 9.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 選程序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細則§67) 10. 應製作決標或廢標記錄(細則§68) 採行協商措施: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 (§55 ) 執行協商措施之程序(§57、細則§76、細則§77、細則§78) 標價不合理之處置(§58、細則§79、細則§80、押標金辦法§30)、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 行程序」

(三)案例研討 案情:機關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傳輸系統設備 」 財物採購 (底價核定3000萬元),經審查結果計有A、B二家 廠商在及格分數以上,經開價格標時發現A標價2800萬元、B 標價2900萬元,機關爰擬決標予A ,因B當場表示異議指稱A 係遭停權之甲公司之子公司,應為不合格標,機關以仍待釐清 為由宣布保留決標。 B委託律師向機關提出異議指稱「 A係遭停權之甲公司之子公 司, 其所提供之產品係甲所生產,涉及違法轉包或分包」等由 並檢附函詢工程會之回函為據。 A亦委託律師向機關提出說明稱「本公司為獨立之法人;本案 採購係現成財物之供應,本公司依法取得採購標的所有權; 無 違法轉包及分包之疑慮」並檢附工程會某委員之大作為據,同 時催告機關應依法決標予伊。

(三)案例研討-續 機關函詢工程會,經該會答復「建議釐清是否有以拒絕往來廠 商之產品, 作為履約之標的, 或由拒絕往來廠商或拒絕往來 廠商人員代該公司提供採購標的之建置與維護」 A委託律師以「A公司為合格最低標廠商,機關保留決標迄今 已逾3個月仍違法不決標」為由 ,向機關提出異議。 問題: (一)機關內部單位各持有以下三種不同處理方式: 「 1.B異議 無理由,依法決標予A ;2.B異議有理由,A說明及異議均無理 由,改認定A為不合格標,決標予B;3.廢標並重新招標。 」 請問機關應為如何之法律評估,選擇適法且妥當之決定? (二)機關決定後,應如何處理後續?

参、最有利標面面觀

一、案例研討及問題提出

(一)案例研討 招標文件:工作說明書、標單封、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委託代理授權書、評審委員評分表、證件封、外標封。 標案名稱: 「101年○○活動委託服務案」 招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本法22-1-9)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工作說明書、標單封、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委託代理授權書、評審委員評分表、證件封、外標封。 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案係屬一次投 標分段開標,應將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六十四、所列應 檢附文件)裝封於「證件封」,並同服務建議書(再裝封 於「外標封」。服務建議書得另裝封於不透明容器內並應 予外標封一併遞送。各封口應密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 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一)案例研討續 評選作業:本案採取分段方式辦理,分為「資格審查」、「評 選」、「議價」 。 計有8家廠商投標,機關開標時打開外標封發現: (一)A、B :證件封、服務建議書封、標價封 (二)C、D :證件封、服務建議書封(標價封置於內) (二)E、F :證件封、服務建議書(未封)、標價封 (三)G :證件封、服務建議書封、標價封、廠商聲明書 (四)H :證件封、服務建議書(未封)、標價封、廠商聲明書 問題:(一)機關如何開「資格標」?(二)機關如判定 EFGH4家不合格,該4家異議是否有理由? (三)機關開「證 件封」如判定8家均「資格符合」,即送請工作小組辦理評選, 有無適法 ?

(二)案例研討 案情:某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 準用最有 利標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並訂有「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事項」)之評選項目;並規定簡 報順序依投標文件送達之順序。 問題: (一)茲有A、B、C三家廠商親自遞送投標文件且爭執要求 最後順序,機關並接獲郵政信箱另有三份投標文件,如何 處理? (二) 廠商於簡報及現場詢答時所承諾額外給付事項,機 關於辦理議價時如何處理? (三)以上機關採購程序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三)案例研討 案情:某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 準用最有 利標評選優勝廠商,其二家廠商投標( A廠商報價-620 萬元、B廠商報價-630萬元)經評選結果均為優勝廠商且A 廠商為第一優勝序位, 機關通知A廠商辦理議價。 問題: (一)機關訂定底價之程序為何? (二)機關要求A廠商議價時重行遞送標價封,經開標時發 現其標價為720萬元,機關如何辦理? (三)倘機關以610萬決標予A廠商,嗣經依本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機關如何適用細則第58條 規定辦理?

(四)案例研討 案情:某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 準用最有 利標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並於招標文件訂明固定服務費用 (或費率);茲有A、B二家廠商投標,經評選結果均為 優勝廠商且A廠商為第一優勝序位, 機關函送契約書予A 廠商, A廠商用印函覆機關。 問題: (一)機關採購程序有無可議? (二)履約驗收完成後,經該部會採購稽核小組發現缺失, 機關如何處理?

(五)問題提出 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三者就有 何不同? 分段辦理評選與分段開標有無不同? 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者,與優勝廠商限制性議 價時,底價如何訂定?需要廠商再提報價單? 於簡報時機關請求或廠商主動額外給付機關者是否適法? 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二者決標原則究屬本法第 52條第1項第1 、2款或第3款?倘依本法第50條第2項規 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機關如何適用細則第58條規定 辦理?

二、最有利標之類型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範圍:異質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 應報上級機關核准(已修正為逐案核准95.3.16工程企 09500089250)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第1次3家)或選擇性招標(經常性6 家、非經常性無限制) 應成立評選委員會 最有利標評選係決標原則(§52)及決標程序(§56),故評 定最有利標即是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 廠商議價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適用範圍:§22-1-9(含§39專案管理廠商,技術服務子法§4 之1),§22-1-10,§22-1-11之採購 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招標方式:限制性招標(無家數限制) 應成立評選委員會(§22-1-11勘選非評選*) 係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非決標程序(§18- 4),故議價程序不可免(縱採固定費用、率者亦同,可 議約),否則缺少機關決標之意思表示,契約無法成立 §22-1-13,§22-1-14審查委員會之準用 *因非屬評選無§94之適用,故無須成立評選委員會 (87.7.19八八工程企字8810138)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 適用範圍: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49,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招標辦法§2-1-3)之採購 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依§49、辦法§3規定應取得3家, 未能取得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 性招標) 無須應成立評選委員會(評審機制得由機關自行決定) 係為擇符合需要者,非決標程序,故議價或比價程序不可 免(縱採固定費用、率者亦同,可議約),否則缺少機關 決標之意思表示,契約無法成立

三、辦理最有利標之觀念釐清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本法52-1-3 ; 4-1-1)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本法52-1-3 ; 4-1-1)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 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6-2) 價格: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 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 入評選。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 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 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10) 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 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 有效性。 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 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辦法12)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3 分階段辦理評選以二階段為原則: 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 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辦法12)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 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 文件。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 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 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 件。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4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 於招標文件 : (12)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 會過半數之 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 表現經機關 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 關首長或評 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 評分之商數 最低者為最有利標。 (13)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 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 (14 、 15 、 15之1 、 16 、 17)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 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 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 規定。 (22)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 理由及決標條件 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 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 購。 (本法47)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 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 應要求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構想圖說(配置圖、 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等),並應辦理競圖(19) 機關辦理前條競圖,得採一階段或兩階段評選;其採兩階段評 選者,辦理原則如下: (2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之評選,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 不合於招標 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 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21)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前項評選作 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22)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 於招標文件 :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 、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 以議價方 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 價低者優先議價 。 前項議價,不得降低或刪減招標文件之要求及廠商投標文件所 承諾之事項 。 (23) 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 標文件已訂明固定之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 決標 。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 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 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 (24)

(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之 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 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2-1-3) 自行簽辦: 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評審:

以上言論僅個人看法 不代表機關意見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