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主体
引例 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某服装厂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服装,因拖欠100万元货款,迟迟不还,服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查明,贸易有限公司确无偿还能力。该公司是由甲乙两家股东设立的、注册资本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双方出资比例各半,但各自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5万元,共计到位出资50万元,尚有50万元注册资本未到位。法院判决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服装厂货款100万元及其利息,甲乙股东在出资未到位的50万元内,各自承担25万元的连带偿还责任。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民事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容 了解法人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了解我国法人的类型
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 (二)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二、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划分
参考案例 张某的丈夫李甲自1989年1月起外出打工后就下落不明。1995年,张某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宣告李甲死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宣告李甲死亡。不久,张某患重病,无钱治疗,女儿李乙的生活与上学也成了问题。王某提出收养李乙的要求,张某同意由王某收养李乙,双方办理了合法手续。1996年,张某与同村刘某登记结婚,1998年,刘某遇车祸死亡。1999年,失踪多年的李甲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李甲要求与张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王某,当初送养李乙时未征得其同意,完全由张某一人做主,是无效的。
分析 由于张某已经再婚,虽然其配偶刘某已经死亡,但李甲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动恢复。在李甲被宣告死亡后,张某将李乙送养给王某的行为是有效的,李甲不得以该送养行为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而主张无效。
参考案例 8岁的未成年人焦某看到同学玩的一个电子玩具很喜欢,想买下来,但因无钱,便趁父母不在,将家中的录音机偷出,低价卖给寄卖店。焦某的父母发现后,找到该寄卖店索要,寄卖店拒不返还原物,也不收退回的价款,双方发生争议。法院认为,8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因此判决焦某出售录音机的行为无效。
三、监护和住所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监护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 (二)住所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二)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23条
参考案例 丈夫贾某到新疆某地做边贸生意,一去6年未归,亦无下落。其妻赵某经向法院请求,对贾某宣告死亡。赵某一年后与王某结婚。又过了3年,贾某回到家里,发现赵某已经与王某结婚,便让王某搬出去,双方发生争执。贾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撤销了对贾某死亡宣告的判决,但确认赵某与王某的婚姻合法。
五、合伙 下图为合伙协议 (一)合伙的概念 《民法通则》: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种类 (三)合伙的成立 (四)合伙的法律地位
参考案例 甲、乙、丙三人成立合伙,购车进行交通运输。甲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权某人身伤害。受害人权某起诉甲,法院追加乙和丙为共同被告,认为合伙的一人执行合伙事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受害人权某的人身损害。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二、法人的成立及其能力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一)法人的成立 依法成立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二、法人的成立及其能力 (一)法人的成立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一)法人的机关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
四、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五、联营 联营的三种类型 (一)法人的变更 讨论: (二)法人的消灭 从“联营”阐述《民法通则》的时代性 (三)法人的清算 五、联营 联营的三种类型 讨论: 从“联营”阐述《民法通则》的时代性
参考案例 1998年9月10日,光华信用社与恒达水泥厂(以下简称恒达厂)、宏达建材厂(以下简称宏达厂)签订了1份由恒达厂借款75万元并由宏达厂提供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信用社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后,恒达厂却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宏达厂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信用社经催要未果,遂于2002年6月25日以恒达厂为第一被告、宏达厂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恒达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未按规定参加1999年度企业年检,已于2000年9月25日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既没有成立清算组,也无人应诉。
分析 就本案而言,应将恒达厂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强行剥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因此,恒达厂在被注销前,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
深度阅读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法律出版社,1996 罗玉珍:《民事主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贾桂茹、杨丽、薛荣革:《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