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公务人员
【引例】 张玉甫诉枝江市人事局不履行行政职责 及撤销行政决定案
【概述】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特征和范围;二是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特征和内容;三是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制度。
【方法】 本章内容,最为重要的是掌握现行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尤其是掌握公务员的录用、任免、惩戒、回避,以及公务员的退休、辞职、辞退等要点。
【教学内容】 一、行政公务人员概述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 第二,行政公务人员是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三,基于一定公务身份关系是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基础。 第四,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 行政公务员 行政公务人员 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代表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受行政主体委托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代表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行政机关中除公务员外代表其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二、行政职务关系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第一,行政职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第二,行政职务关系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行政职务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因素,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 第四,行政职务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行政公务员的法定义务有以下几项: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公务员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项: 1.职务保障权。 2.身份保障权。 3.工资福利权。 4.岗位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 7.申请辞职权。 8.其他法定权。
三、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的范围 (二)职位的分类 (三)职位的取得
1.公务员的录用。 第一,积极条件。 第二,消极条件。 第三,机关职位条件
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 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公务员的任免。 取得 身份 (录用) 适用 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录用 程序 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 试用 期限 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职务 (任职) 选任制 适用于通过各种选举而获得职务的领导职位 委任制 适用于经录用取得公务员身份的非领导职位 聘任制 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职位的履行与回避 考核 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但以绩为重 考核类型 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奖励 奖励对象 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奖励形式 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奖励等级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 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分后果 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涨工资 处分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 交流 调任 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 转任 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挂职 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工作 回避 近亲回避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地域回避 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 执行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五)职位的丧失 特点 应注意问题 辞职 公务员自己提出,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下类情况不得辞职: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辞退 国家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按照失业处理 辞退的两种特殊情况:①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一年不称职仅降一级任职);②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 退休 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得退休金和其它待遇 下列情况可提前退休:①工龄满30年;②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纠纷处理 1.申诉制度。 (30天) (30天)(15天) (60/90天) 原机关复核 上一级机关或同 级人事机关申诉 (30天) (30天)(15天) (60/90天) 原机关复核 上一级机关或同 级人事机关申诉 再上一级机关再申诉(60/90天) 人事处理 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 (限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的情况) (30天) (60/90天)
2.人事仲裁。 仲裁生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聘任合同争议 (60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服仲裁(15天) 提起民事诉讼
【小结提升】 《国家公务员法》极大地拓宽了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不同性质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职业特点的内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