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及行政法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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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学 主讲:郑志龙 教授.
第 八 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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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   主讲人:叶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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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及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违法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具体包括: 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这是行政违法的主体要件。 2.行政违法侵害了受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行政关系。 3.行政违法主体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违法主体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

三、行政违法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 3.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4.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 5.行政实体违法和行政程序违法。 6.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7.行政职务违法行为和行政违纪行为。 8.单一行政违法和共同行政违法。

四、行政违法具体表现 1、行政超越职权。 2、行政滥用职权。 3、行政不作为违法。 4、违反法定程序。 5、事实问题瑕疵。 6、行政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7、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法定有责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主动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前提是有责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义务。 3、表现为惩罚性责任或补救性责任。 4、可由国家法定机关确认并追究,也可由责任主体主动承担。

①行政责任是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是对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②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应承担的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 ③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④行政责任既可以由有权国家机关依法追究,也可以由责任主体主动承担。

(二)行政责任的特征 1.行政责任是行政法确立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在性质和程度上,既不同于刑事责任那样偏重于惩罚性,也不同于民事责任那样偏重于补救性,而是具有两种性质。 3.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 4.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不像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追究机关那样只限于司法机关。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 2.行为要件。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这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备前提条件。 3.法律规范要件。行政责任需要由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 1.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由具有法定监督权力的国家机关进行。主要包括: ①由权力机关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 ②由司法机关以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方式追究。

③由行政复议机关以复议裁决的方式追究。 ④由上级行政机关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 ⑤由行政机关中专门的监督部门如审计、监察部门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 ⑥由行政主体自己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追究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主要由对其有法定人事任免、奖惩权力的国家机关进行。主要包括: ①由权力机关以作出罢免决定的方式追究。 ②由具有人事管理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以行政处分、追偿决定的方式追究。 ③由行政机关中专门的监察部门以作出监察决定的方式追究。

2.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自负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 (4)补救、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权益。

(5)恢复原状。 (6)停止违法行为。 (7)责令履行职责。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10)宣布无效。 (11)赔偿损失。

2.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罢免行政领导职务。 (2)行政处分。 (3)对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或者退赔。 (4)赔偿损失。 (5)其他责任形式。

行政法制监督 返回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返回

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区别: 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 1.监督对象不同; 2.监督主体不同; 2.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 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区别: 1.监督对象不同; 2.监督主体不同; 3.监督内容不同; 4.监督方式不同。 返回

三、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 1、监督模式: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督。 2、监督对象:侧重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侧重对公务员的监督;对两者都监督。 3、监督内容: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 4、监督程序: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事前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5、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关系: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四、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 返回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实行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检察院对可能构成犯罪的国家公务员实行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实行监督 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 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公务员遵纪守法实行监督 返回

1、国家权力机关 对行政机关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的监督。 对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     对行政机关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的监督。 对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的监督。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重要人事任免。 监督方式有: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质询和询问;视察和调查;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公民的申诉和控告;审查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对政府的组成人员的罢免。

2、国家司法机关。 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检察院主要限于对严重违法乱纪,可能构成犯罪的国家公务员的监督。

3、政府内部监督(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层级监督是指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检查和督促。从监督层级上看,分类中央政府的监督员和地方政府的监督。从监督主体上看,有政府监督、部门监督和行政负责人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

案例分析 某县税务局局长刘某自2004年担任局长以来利用职权谋私,中饱私囊。2004年6月,刘某乘其所辖一企业开张,需办理税务执照而有求于税务局之机,先后接受该企业港币2000多元及金笔一支。2005年,刘某向县电器厂、县开关厂等企业索取财物,并要求这些企业请吃请喝。2006年经群众举报,该县监察局对刘某的行为及其相关事实进行了周密调查,经多方取证,认为刘某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因而予以正式立案,并于同年,县监察局向县人大汇报情况,县人大经过调查核实,于2007年免去刘某税务局长的职务。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监督类型?

分析 本案中,县监察局对税务局局长刘某的监督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县人大依法罢免刘某的税务局局长的职务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监督的一种体现。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