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楊世章 現任:桃園市立南崁國中補校/訓導組長 中華民國游泳裁判教練協會/裁判委員會總幹事 中華民國游泳救生協會/初級考試委員/審甄委員 中華民國現代五項協會監事/國際裁判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桃園縣分會/教學組組員 桃園市水中救生運動委員會委員/總幹事 蘆竹區體育會游泳委員會/顧問 經歷 :現代五項隊國家/代表隊 桃園縣飛魚隊/教練(現為桃園縣飛鯨隊)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教練 桃園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裁判組組長 游泳國家级、現代五項國際、身心障礙游泳/裁判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員班1727期/總教練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員班1845期乙班及2289期/副總教練 桃園縣94 、 95年度北區教師初級水上救生員班/副總教練 桃園縣95至100年度蘆竹鄉中小學初級水上救生員班/副總教練 桃園縣100-104年游泳池管理救生員訓練/總教練
游泳規則概論 一、游泳裁判法的定義 : 研究如何執行游泳競賽規則的方法而達成評定勝負的目的。 二、游泳裁判法的目的 : 1.消極方面 - 評定勝負。 2.積極方面 –協助選手發揮最佳成績。 培植正當運動精神。 維護社會守法風氣。 達成教育效果。
游泳規則概論 游泳規則是FINA(世界游泳總會)制定的,全世界通用,每四年奧運會後更換新本,換本與修訂規則,是FINA技術委員會討論更改,全世界的FINA會員都可再修訂之前建議改良新的技術與新的裁判方法,由技術委員討論修訂。游泳規則用兩種文字表述一、英文本 二、法文本,我國指定英文本,每四年修訂後映成新本。FINA技術委員每兩年也會集會一次,討論規則修正事宜,如有修訂用插頁,頒佈給各會員國執行。
游泳規則概論 FINA有百餘多個會員國,都可按規定參加比賽,目前有奧運賽、世界盃、世界盃短水道及巡迴賽,都是會員才可參加,FINA管轄競技游泳、水球、跳水、花式游泳、成人游泳、公開水域游泳及其他相關水域活動。因此,FINA舉辦的比賽包含上述6種,應成人游泳組織龐大及公開水域游泳性質不同,允許單獨舉辦。會員國都可以申請舉辦上述的比賽,只是FINA要派人視察合格,才准舉辦,但奧運泳賽一定再舉辦奧運的國家同時舉行。
游泳規則概論 游泳規則是指引選手按正當的技術表現成績,這種表現以游泳速度為目標,有自由式、蛙式、仰式、蝶式、混合式、混合接力、自由式接力及男女組合接力,共計長池有22項,短池有25項,分別兩種世界紀錄,目前規定短距離有預、複決賽,一般分齡比賽都採計計時複決賽制。FINA在西元單數年舉辦長水道競賽,偶數年舉辦短水道競賽。
游泳規則概論 游泳裁判工作依據法定的規範(包括游泳規則及大會競賽規程等),在公平競爭原則下,按照規定賽程推動比賽,使選手憑身各項條件,循合法手段,各盡所能,求取最大成功,從而獲得參與競賽的樂趣與滿足。選手在勝不驕傲、敗不氣餒,自我檢討、反省、改進之下,更加奮鬥努力,以其獲得更進一步的成就,從而學習民主精神,使其奠定日後良好民主素養。 因此,身為裁判者必須尊重其本身業務之神聖,競競業業從事執法工作,勿枉勿縱、勿偏勿私、力求完美,達到盡善盡美的境界。
游泳規則概論 競賽項目: (一)50公尺水道比賽,承認男女世界記錄項目之距離及泳式如下: 自由式:50 、100 、200 、400 、800及1500 公尺。 仰 式:50 、100及200公尺。 蛙 式:50 、100及200公尺。 蝶 式:50 、100及200公尺。 個人混合式: 200及400公尺。 自由式接力:4人 x 100公尺及4人 x 200公尺。 混合式接力:4人 x 100公尺。 男女組合接力: 4人 x 100公尺自由式; 4人 x 100公尺混合式。(2男2女) (該項之個人成績不能登記為正式成績)
游泳規則概論 (二)25公尺水道比賽,承認男女世界記錄項目之距離及泳式如下: 自由式:50 、100 、200 、400 、800及1500 公尺。 仰 式:50 、100及200公尺。 蛙 式:50 、100及200公尺。 蝶 式:50 、100及200公尺。 個人混合式: 100 、 200及400公尺。 自由式接力: 4人 x 50公尺; 4人 x 100公尺; 4人 x 200公尺。 混合式接力: 4人 x 50公尺; 4人 x 100公尺。 男女組合接力: 4人 x 50公尺自由式; 4人 x 50公尺混合式。(2男2女) (該項之個人成績不能登記為正式成績)
一般游泳池規定: (一)長水道長度為50公尺、短水道為25公尺,寬度同樣為至少21公尺;每一水道的兩端容許多0.03公尺的誤差。 (二)泳池最少水道為8道,每水道2.5公尺寬,第1水道和第8水道以外兩側應留有0.5公尺的空間。 (三)出發台:出發台距水面高度為0.50至0.75公尺。平台面積長寬各不得少於0.5公尺。檯面必須由防滑材料覆蓋,傾斜度不超過10度, 必須安裝犯規偵察設備。 (四)電動觸摸板:寬(橫寬)240公分,高(垂直)90公分,厚度1±0.2公分,使用時上緣離水面30公分,下緣沒入水中60公分,表面應有明顯醒目的顏色(一般使用黃色),四週須有1吋之黑邊框;觸碰力道需3.5 至4公斤力量。 (五)水溫:應為25至28度之間。比賽期間持水須保持平穩,無明顯波動。
(六)深度:從泳池兩端池壁前的1. 0公尺到至少6. 0公尺處的所謂出發區,其水深最低限度為1. 35公尺,而其他區域的水深則必須為1 (六)深度:從泳池兩端池壁前的1.0公尺到至少6.0公尺處的所謂出發區,其水深最低限度為1.35公尺,而其他區域的水深則必須為1.0公尺以上。 (七)仰泳標示繩:三角旗長繩,位於 5 公尺以固定支架將其橫掛於距水平面超過1.8公尺的泳池中 。 (八)止泳繩:白色長繩,位於 15 公尺,且高度不得低於水平面上1.2公尺。2006年後興建泳池,兩端15公尺的池底,增劃一條0。5公尺長的十字線。 (九)水道繩:第1及第8道為綠色(2條);第2、3、6、7道為藍色(4條);第4及5道為黃色(3條);距離兩端終點5公尺處須設有紅色浮標。
(九)奧運會及世界錦標賽用之場地需有10水道,第1和8水道外側應留有2道2 (九)奧運會及世界錦標賽用之場地需有10水道,第1和8水道外側應留有2道2.5公尺寬之水道。奧運會及世界錦標賽時必須用一條水道繩將第1和第8泳道與外側空間隔開。假如有10條水道,必須以0-9標明。深度最少2公尺,建議3公尺。 (十)亮度 - 出發台和轉身端的亮度不得低於600 lux(勒克斯,照明度的國際單位)。整座泳池上方亮度不得低於1500 lux 。
壹、游泳比賽裁判員之編制 游泳比賽應設下列各項裁判員,但得視實際情形增減之。FINA國際游泳總會規定,凡經核定之賽會,如奧運會、地區性國際運動會,聘請大會裁判員應有限度之限定(附表一) 。由於電動計時與電動裁判裝置之應用,實際裁判人員大為減少但為防止電動計時與電動裁判裝置發生故障,裁判仍然聘用,與電動裝置同時執行裁判工作,唯以電動計時判定為優先 ; 我國現行規則與國際游泳規則相同。
裁判員 國際性比賽 技術委員 若干人-但為奇數 裁判長 2人 控制室管理人 1人 姿勢檢查員 4人 發令員 轉身檢查主任 泳池兩端各1人, 壹、游泳比賽裁判員一般編制 (附表一) 裁判員 國際性比賽 技術委員 若干人-但為奇數 裁判長 2人 控制室管理人 1人 姿勢檢查員 4人 發令員 轉身檢查主任 泳池兩端各1人, 共2人。 轉身檢查員 每水道兩端各1人 記錄主任 檢錄員 報告員
備註: 一、如未設置自動計時裝置,則需增設計時主任1人及每一水道計時員3人及2位預備計時員(當電動計時器無法正常運作時,另應增派預備計時員協助)。 二、當電動計時器或每個水道的3個計時錶都未能保證正常使用時必須設有一位終點裁判主任及若干終點裁判。 三、複賽與決賽補充說明: (一)同一項目中來自相同或不同組別預賽的選手,其成績紀錄至百分之一秒相同,不論是並列第8/10名或第16/20名,應另加賽一次,由優勝者進入決賽。加賽必須在所有選手完成預賽後舉行,舉行的時間必須獲得所有相關選手或教練協商同意。如果成績再次相同,則再加賽一場。當第1及第2名的成績紀錄相同時,如需要,則可加賽一場。 (二)如預賽或決賽時有一名或更多選手空額,則應依預賽成績順序遞補。
四、宣傳 : 兩件式泳衣被視為與廣告有關,但選手姓名和參賽國的旗幟或代碼不被視為廣告。另外人體廣告及菸酒廣告也是不被允許。 五、在比賽中,選手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可能增加速度、浮力或耐力之配備,但可配戴護目鏡。選手身上不得有任何種類得帶子(tape),除非經由FINA運動醫學委員會批准。 六、不得裝設配速調整器(電子錶等)或任何類似裝備參賽。
泳裝規定 一、泳裝必須是紡織品,且須符合下列三項要求 (一) 厚度:1毫米到0.8毫米。 (二) 浮力:1牛頓到0.5牛頓。 (三) 滲透性:充分的滲透性。 二、泳裝外形之規定如下: (一)男子泳裝包覆範圍為肚臍以下到膝蓋以上(不得包覆肚臍及膝蓋)。 (二)女子泳裝包覆範圍為頸部以下到膝蓋以上(不得包覆膝蓋)。 (三)不得延展過肩,且不得使用拉錬或任何固定系統。
壹、游泳比賽裁判員之編制 除以上編制規定之裁判員外,比賽大會應聘請若干大會工作人員及行政助理,負責協助大會工作或擔任裁判之助理人員,協助各裁判間聯絡工作。(助理工作可請實習裁判、體育專業學生或資深游泳選手擔任)
游泳裁判各項職責簡要說明 一、技術委員會 : 一般約7-9人,裁判判決有疑問時,技術委員開會決議。 二、裁判長 : 2人,視比賽性質,協助裁判長處理各項事務。 (一)其權責是替大會全權主理交付的比賽任務,並有權裁決規則以外的事宜,也同時有權調整裁判工作,考核裁判勤惰,合法的範圍可中止比賽,全權負責比賽的成敗。
(二)裁判長現場的執行工作,是一連串短音(準備動作),接著是一長笛聲(上出發台就位) (註:仰式及混合式接力第一棒則選手入水後手扶把手就位,再次鳴一長音),而後將手臂平舉約90度指示發令員開始。 (三)當終點裁判判決與紀錄不一時,則由裁判長依事實公平原則決定名次(如電動計時器有效運作時,須依照規則規定電動判定辦理)。 (四)規則未詳盡事宜,最終解決方法不得修改或逾越規則。 (五)比賽進行中了解裁判提出違規時,要求清楚回答三個問題:1.你的職務? 2.你看到的動作? 3.為什麼判犯規?(依據何條規則)
(五)違規單簽發時,詳核項次、組別、水道,並加註時間。 (六)按競賽層級、規模進行賽事,控制賽程節奏。 (七)依規則處理加賽、補賽或重賽。
若有下列情形可考慮取消選手資格 一、故意騷擾大會,有抗命或拖延比賽情形者。 二、檢錄後不出場者。 三、出發時蓄意違規者。 四、姿勢或轉身違反規則者。 五、違規入水者。 六、比賽中對選手各種指導,屢勸不聽者。 七、比賽中聲援、胡鬧、行為惡劣者。 八、穿著怪異且不符合規定泳裝者。
游泳裁判各項職責簡要說明 三、發令員: 1-2人,為比賽起點之裁判員。 (一)有關出發之公平一切問題,發令員對參賽者有全權管轄之權,唯取消參賽者資格時,其次決定只受發令員與裁判長兩者共同目睹確認。 (二)發令員之適當人選應具備有「冷靜頭腦」、「靈敏反應」及「口齒清晰」等條件,始能勝任。 (三)自由式、蛙式、蝶式及個人混合式應於出發台上採跳水方式,當裁判長鳴一長笛時,選手即應雙腳站上出發台,發令員喊Take your marks !(預備)口令, 選手應立即採取準備出發姿勢, 至少一腳立於出發台前緣,雙手不受限制 。當全部選手均處於靜止狀態時,發令員即發出出發訊號。
(四)執行工作位子應立於出發端線旁,約5公尺處,且有利於計時員能注視出發信號及比賽選手能聽見號令之位置。 (五)仰式比賽時,觀察選手有無將腳趾扣於池岸邊或溢水溝槽上。 (六)參賽選手一次偷跳馬上填寫犯規檢查單取消選手資格。 出發是否公平,不僅關係競賽勝負亦影響比賽成績的優劣,尤其是在短距離激烈競賽中,比賽成績之差距,往往是以百分秒來決勝負,稍有差錯,所得之結果及失去準確與公平。
出發規定補充說明 SW4.4 任何選手若在出發信號發出前出發,責應被取消資格者。出發信號發出後,發現有犯規者,則比賽繼續,該項比賽完後,填寫犯規檢察單取消犯規選手資格。 註一:若犯規者先於出發信號之前違規,發令員則不必鳴鎗或發出信號,將其餘與賽者召回後,重新開始比賽。 註二:是由於裁判人員之錯誤或器材失靈而誤導選手之犯規時,則此種錯誤不予計算。選手已經出發,發令員應立即重複發出警示訊號,並放下止泳繩,召回後重新開始比賽。
貳、游泳裁判各項職責簡要說明 四、終點 : 主任1人,每水道至少1人。 (一)專司比賽選手的名次,若大會採用電動計時,以電動為主 ; 若電動有誤,則以人工裁決。 (二)終點裁判所站的位置應在終點線兩側延長線上之裁判台上,在所有的賽程中與任何時間內可看清楚終點線及各水道,兩側均可,以背陽維原則。 (三)當未使用至少3個相同廠牌而設置終點裁判時,裁判長在必要時得依事實來決定名次。
貳、游泳裁判各項職責簡要說明 五、轉身檢查 : 兩端主任各1人,轉身檢查每水道2人。 (一)責任範圍是在與賽者出發(轉身後)第一個划手為止,以及於終點端檢察選手抵達終點的動作是否符合規定,轉身檢查員應位於池岸上注視,在轉身點前後15-20公尺皆為轉身檢查員的責任。 (二)當裁判長鳴長笛時,應即刻走至選手或出發跳台之右後側約1.5m處,當發令信號發出後,蛙式及蝶式項目應即刻趨前檢視水中動作有無犯規,選手完成第一次划水後才可回座。
(三)長距離比賽時於對岸轉身端的檢察員,水道泳者剩餘150m或3趟時,應向出發端之轉身裁判舉手示意。 (四)在接力賽時位於出發端之轉身檢查員應監看每組選手交接,注意是否違規接棒(偷跳、空中接力) 。若有可疑可至電動控制室查看。 (五)記錄長距離項目(800m、1500m或短水道400m)選手游的趟數,並翻趟數牌告之尚未完成之趟數,在選手抵達終點上於2趟又5公尺時,應給予選手明顯信號如手搖鈴、口笛或哨聲等告知。
貳、游泳裁判各項職責簡要說明 *轉身檢查裁判專司選手比賽的轉身犯規,不合乎規定,請 裁判長簽字,取消比賽當項資格 : (一)自由式 : 任何方式轉動均可,轉動前、後身體任何一部分接觸牆壁均可。 (二)蛙、蝶式 : 必須雙手同時觸壁轉動,觸璧時可不同高,但必須同時,用以正面轉、側身轉均可。但蛙式出發轉身蹬牆後長划臂期間可加蝶腿,爾後任何動作不可有上下踢腿動作。 (三)蛙式 : 允許轉身前即抵達前最後一次划臂後沒有接著一次踢腿。再觸壁前最後一個完整或不完整週期的任一時刻,頭部必須有任一部份露出水面。
(三)仰式 : 仰式出發腳趾可露出水面,可選擇使用或不使用出發調整器(註);轉身如自由式,從仰面可翻成俯面,向前翻轉,轉身成仰面滑行,但若沒有連續動作,如停頓、滑行、連續打水或呈垂直狀則犯規;除蛙式轉身外,自由式、蝶式、仰式轉身後水中滑行頭部需仍在15m處露出水面;結束觸壁肩膀不得超過90度角及即將抵達尚未觸壁前,全身潛入水中將造成犯規。 (四)接力監視 : 有電動計時,接力犯規,機械就會在主機內釋出犯規的訊號(誤差-0.03秒) ,但轉身檢查還是要認真的監視。
註:可調整仰式出發器(分四段)
貳、游泳裁判各項職責簡要說明 六、姿勢檢查 : 主任1人,視比賽規模設2至4人。 (一)職責範圍是全部選手包含轉身。(兩側姿檢可事先協調水道分配) (二)職責是協助止泳繩裁判員監看捷、蝶、仰(蛙式看水面下第二次划水)式出發和轉身後頭部有無超過15公尺,並檢查參賽選手全程游進時是否有停頓、站立、拉扶消波器及游錯水道、潛水等動作發生。
(三)事先協調執勤位置。裁判長鳴短笛時起立,長笛聲時,一人應即刻前往5至10m處,而兩人保持5至10m間具隨選手游進走動執行。 (四)自由式比賽,坐於兩端阻泳繩處監看,不需走動執勤。 (五)蛙式因不受15m出水限制,兩人均至8至10m處開始執勤。
貳、游泳裁判各項職責簡要說明 *姿勢檢查裁判專司選手比賽的泳姿,合乎下列規定: (一)自由式 : 任何姿勢均可,只要速度快就好游程中任何時間均可改變泳式,但不能攀扶水道線,也不能藉助其他力量水中拉進。允許站立池底,但不得行走。出發及轉身後,允需選手在水中做15m內潛泳,而其於過程需身體露出一部分在水面前進。 (二)蛙式 : 1.雙手雙腳對稱動作,行進間每一週期,當划臂至最寬位置,雙手手掌要內收之前,頭部必須有任一部份露出水面(須先做一次划臂,然後再一次踢腿的順序),若有兩次未抬頭卽為犯規,並任何時間不可有彈腰或上下踢腿動作。 2.在蹬腿時產生推力的過程中,雙腳必須向外翻踢,接著向下蝶式踢腳外,雙腳露出水面是被允許的。 3.行進間蝶式踢是犯規的,而腰部帶動雙腳自然的擺動是合法的。
(三)蝶式 : 雙手同時自水面下划向後方,雙手同時自水面上揮向前頭,划的動作必須同時對稱,雙腳同時向下踢水,不能有上下交叉打水。 (四)成人游泳技術規則 : 蝶式允許蛙式踢腿動作。每划動一次蝶式划臂動作,只可有一次蛙式踢腿。有一例外 : 轉身前及抵達終端前,允許一次蛙式踢腿後沒有接著一次划臂動作。出發後即每次轉身後,允許再第一次划臂前有一個蛙式踢腿。 (五)仰式 : 全程應保持仰姿,再身體滾動時不可超過90度,為有頭部轉動不再此限。
(六)個人混合式 : 1.蝶式。2.仰式。3.蛙式。4.自由式。均需按每一泳式必須涵蓋4分之1的距離。如在各式中有發生犯規,混合式均視為犯規,包括第一式的申請計時紀錄也隨著犯規。(註:自由式泳姿則是蝶、仰、蛙泳姿以外之姿式) (七)混合式接力 : 1.仰式。2.蛙式。 3.蝶式。4.自由式。均需按每一式規定游之。如在各式中有發生犯規,整體混合式接力均視為犯規,但第一式申請計時紀錄沒有犯規而可被承認。(註:自由式泳姿則是蝶、仰、蛙泳姿以外之姿式)
貳、游泳裁判各項職責簡要說明 七、計時員 : 主任1人,若採人工計時(百分秒計)每一水道計時員3人。電動計時(千分秒), 則每一水道計時員1人兩種。 1.人工計時時,按碼錶計成績,寫在計時單即可,計時以百分秒登錄。例:成績3分13秒83以3:13.83表示。 2.電動計時時,請專業人員操作。另計時員未得到計時主任喊「歸零」之訊號前,不得清除錶面之成績且不可告知選手成績。 3.計時員須將碼表放在腹前腰際之間固定安置,減少晃動而產生秒差。 4.採用電動計時裝置時,應以【百分之一秒】為準,選手比賽成績相同者,均列入同一名次。
貳、游泳裁判各項職責簡要說明 八、紀錄 : 紀錄主任1人,紀錄員3-4人。職責是各組比賽成績彙整。 執行內容為 : 1.登記檢查紀錄單。 2.登記總記錄表。 3.登記破紀錄表。 4.登記積分表。 5.計算單位名次,公佈成績。 6.編配後,決賽名單。(成績優劣安排45362718;一組中最少人數為3人。) 7.查覺成績有誤立即會商各組修正。
貳、游泳裁判各項職責簡要說明 九、檢錄員 : 檢錄主任1人,檢錄員1-2人。 (1)職責是賽前集合各項選手。通常是比賽前30分鐘清場,15分鐘檢錄,5分鐘選手帶出場就位) 。 (2)核對身分,選手唱名三次未到,須在檢錄單上劃線槓掉,並比賽時率領選手進入比賽場地位置,比賽後帶領選手頒獎。 (3)決賽時,20分前檢錄未到,唱名三次再由第九名依序遞補。 (4)依據FINA最新規則明訂,只有穿著FINA認可泳裝,所締造之世界紀錄才得以被承認。
貳、游泳裁判各項職責簡要說明 十、報告員 : 約1-2人。職責是大會的口舌,傳達裁判長與大會的指令。 執行內容為 : 1.報告比賽進行事宜。 2.成績報告。 3.頒獎報告。 4.介紹貴賓與大會特殊事宜。 5.介紹裁判、選手、成績、破紀錄的口頭鼓勵。
貳、游泳裁判各項職責簡要說明 十一、控制室管理員 : 1人。應監督電動計時器之操作,包括檢視備用之攝影裝置。另外負責檢察接力比賽接棒時,電腦列印是否提早出發(-0.03秒以上)之結果向裁判長報告。 註:接力比賽第一棒選手所有50公尺及100公尺的分段成績,應予紀錄並公佈為正式成績。
參、游泳裁判基本概念 一、瞭解游泳規則精神之所在 : 比賽執法的最高原則在於「公平競爭」,要求對整個規則融會貫通,瞭解各條款之主旨與相關性。 二、觀點一致 : 裁判間看法、觀點的統一,在處理事情態度與做法上有整體心態,問題自然迎刃而解。 三、適時適當 : 裁判判決要迅速果斷且堅定、適時適當,否則待事過境遷,即便是正確的裁判、判決,也會引起糾紛,甚至無法善後。 四、注意教育性 : 處理裁決與爭端,務必公平、公正、公開,富有教育性,絕不可有剛愎自用,意氣用事,循私護短。
五、務求盡善盡美 : 裁判工作應求完美,稍有疏失,往往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影響之大。因此擔任裁判之前,無論生理、心理等各方面都要有所準備務求盡善盡美。 六、不可自亂陣腳 : 處理事情要沉著冷靜、有條不紊,絕不可不可自亂陣腳。若干事故常有預感,應於事先防範,預先謀定應付處理對策。 七、自我檢討 : 自我檢討是改進裁判技術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大會期間裁判工作之缺失、疑難與成功之處,應加以檢討,求取確切解答,以作為日後改進裁判工作之參考依據。
補充案例 瓜田李下:避免擔任同單位水道計時員或 轉身裁判。 受人影響:轉身時單手觸壁或結束時選手 何者優先觸壁。 得意忘形:違規入水。 過分依賴:電動計時器、接觸板或電腦。
補充:教練應有認知 一、應為選手犯規負最大責任。 二、賽前報名期間與單位承辦人做參賽者項目確認。 三、告知選手賽前或檢錄時證明文件攜帶。 四、接力第一棒及混合式或中段成績之申請,若違規 其分段成績依然採計,依規則應為正式成績。 五、接力棒次表之填寫(更改須有醫療證明)安排選手 取得甄試(甄選)資格。 六、申訴書之填寫,並在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 七、分齡選手比賽程序之指導以利賽事進行。
補充:教練應有認知 八、當使用電動記時裝置時,由該設備所判定之名次 成績及接力等均應優先於計時員之裁決。 九、依進入決賽之選手採放棄(須於30分之前)或戰術 上之應用,以求個人及團隊最佳利益。 十、注意違規入池及干擾他人之比賽發生。 十一、自備電子攝影儀器做最有利之佐證。 十二、在規則允許之下做最有利選手之指導(如節奏、 圖像等)。 十三、自由式接力時可按選手能力游其他之泳姿。
歷年來我國教練一般的缺點 一、缺少學習的精神。 二、自以為是,總認為自己教最好。 三、教學時不夠深入,同樣教法一再重複。 四、重量不重質,不顧及選手身心疲勞。 五、不懂如何改正選手的錯誤動作。 六、不主動去了解選手應該練哪種姿勢及距離。 七、不懂得欣賞並接納成績表現較差選手。 八、對選手課業發展不重視。 九、將選手獎金中飽私囊,權益受損。 十、拿選手當私人工具,不願與人合作,甚至勾心鬥角。 十一、教練兼任游泳行政業務,利用職權壟斷資源,排擠其他教練、選手,限制推展。
報告完畢 ! 請多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