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学校课件天地第201411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 授课老师:顾清峰 2014.7.15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 相关税收政策培训 嘉定税务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概述 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 合作社发票使用规范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颁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颁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法总则相关规定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二、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生产销售环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免征 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免征 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137号 二、流通环节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137号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沪国税流[2008]62号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自产农业产品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外购农业产品 销售收入 分别核算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 月1日起施行)规定: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优惠政策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说[1994]2号 对纳税人将农业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8]82号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免征
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财税[2008]149号和财税[2011]26号)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重要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方案一:超市自购自销。超市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蔬菜支付10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60万元,账面利润30万元 方案二:超市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种子种苗及相关技术由超市提供服务,农户负责种植后将产品交售给超市,应用“公司+农户”形式运作
特别注意:免税所得和免税收入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 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在免税和非免税项目之间按照合理标准分配 请注意 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农林牧渔项目的减免税所得是按照项目实行减免税,而不是对于企业整体的减免税 期间费用在免税和非免税项目之间按照合理标准分配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同时符合 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同时符合 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有关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说明的一个问题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 财税[2004]30号 注意点:仅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合作社的个人所 得税无优惠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先备案类) 沪地税所[2010]26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种植业、养殖业等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专业合作社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 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区、县农委的估产证明。 请尽快至税务机关办理
四、其他税收优惠 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规定: 纳税人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虚开 × 代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征管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享受减免需办手续 《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免需办手续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申报义务 申报义务不能免 征管法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申报义务不能免 申报义务 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征管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未按时申报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虚假申报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不申报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