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七) 設立信託應考量事項 哈哈哈
一、自益或他益信託之考量 閒置的錢如何運用來創造更高的利益,是傷腦筋的事。普遍性 而言,沒有時間或專業性不足,則是將財產委託他人來管理, 信託應是最安全的財產管理方式。所以第一個問題就是誰作為 受益人? 信託法上委託人設立信託後,就功成身退。接著是受託人有否 忠實地來管理處分的問題,那受託人有否盡責,原則上是由受 益人來監督的。 因此委託人不放心將財產轉為他人來監督受託人,那就用自益 信託,自己是受益人,對於財產的管理有否要變更、結束都能 掌握。
一、自益或他益信託之考量 他益信託通常是作為家族成員間財產移轉的節稅工具。由於 他益信託有贈與的性質,因此有贈與科稅的問題。而且,信 託成立後受益人就成為主控者,除非設立之初就有保留一些 條款,否則就是要取得受益人的同意才行。委託人是不可以 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也不可以處分受益人權利。
二、自益信託的規劃 我們應該考量有四點: A.受託人的考量 B.隱名或顯名的考量(信託財產之公示) C.信託的內容 D.契約時效的確保
二、自益信託的規劃 A.受託人的考量 受託人應考量他的專業性與可信度。信託法有要求受託人應盡 忠實與善良管理人義務,所以專業能力是很重要的。委託人可 選擇信託業者(營業信託)或一般自然人(非營業信託)為受託人, 但何者為宜呢? 信託業者乃是公司組織較個人有許多優點:公司可能永續經營, 個人有死期。公司有固定營業時間,個人會受心情影響。公司 是以信託為專門,應不至於怠慢,個人學識經驗有限,公司長 年經營結果,經驗豐富、資訊足,對財產運用、節稅規劃績效 也較高。營業信託除受信託法外,尚應受信託業法規範,所以 安全性較高。
二、自益信託的規劃 B.隱名或顯名的考量(信託財產之公示) 當信託財產是不動產或股票時等有登記制度之財產權時,應 該考慮隱名或顯名信託之優缺點。 『顯名信託』是將信託財產辦理(信託登記)的信託,藉此 讓外界瞭解信託的存在。好處是,當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 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處分(信18)。但是, 採『隱名信託』就是沒有辦理信託登記,受益人就無撤銷權, 僅能向受託人請求損害賠償。所以顯名信託為宜。 另一方面,隱名信託雖然受益人無撤銷權,但是由於委託人 無曝光,所以在節稅及隱匿財產(避免利害關係人的追查) 上,可發揮相當作用。
二、自益信託的規劃 B.隱名或顯名的考量(信託財產之公示) 信託財產安全性上,實務上會在信託契約上約定受託人違反信 託本旨處分財產(特別指不動產)時,應賠償違約金並對信託 財產以委託人(即受益人)為債權人,就該違約金債權設定本 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一樣為有保障。 隱名的缺點是容易被懷疑脫產(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一旦被 債權人查出,就有可能被主張移轉行為無效應予塗銷,或「偽 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將受託人也拖下水。
二、自益信託的規劃 C.信託的內容 設立信託時,應注意必須具體表明信託內容,特別是信託財產 、信託目的及信託財產的管理與處分方法、信託期限等。 D.契約時效的確保 不管受託人與委託人間信賴關係如何深厚,金錢糾葛上是難以 保證,契約實效的確保是非常重要。於營業信託上,契約均已 定型化,不易更動。但是於民事信託上,特別是隱名信託,是 雙方議訂所以需要加以規劃。確保方法無非是預先就可能的違 約事由列舉例示,並約定違約金。如是隱名信託最好是就信託 財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或請受託人覓具保證人。
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 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 應考量有: A.受託人之考量 B.顯名、隱名信託之考量 C.信託的內容
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 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 他益信託通常是以委託人的家族成員為受益人,設立上有契約 信託及遺囑信託。 生前信託(契約信託)具有生前贈與的性質,委託人可以任意 指定受益人及其利益分配方式,而無侵害到繼承人特留部分, 值得推薦。 遺囑信託最重要的是它具有贈與性質,與繼承人的利益嚴重攸 關(繼承人會誤認為到手的利益被剝奪),容易引起兄弟反目 。所以設立他益信託應以生前信託為宜。
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 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 A.受託人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是委託人生前即撥出特定財產移轉予其指定人為 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 由於信託關係可能持續至委託人亡 故之後,受託人與受益人配合的時日仍長,所以可能以營業信 託為宜。 B.顯名、隱名信託之考量 在他益信託的場合,由於信託關係乃三面關係,較自益信託乃 兩面關係複雜,所以還是以顯名信託為佳。如果一定要用隱名 信託的方式,應注意以受益人為將來可能發生之違約金債權人 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 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 C.信託的內容 他益信託的內容除自益信託應具體載明的項目之外,特別要留 意的是信託控制權的保留。原則上委託人在設立他益信託以後 ,是不能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關係的,但是世事難料, 委託人自身的經濟狀況以及委託人與受益人間的關係有何變化 均未可預知,所以在設立信託的時候,最好約定委託人仍保留 變更受益人及終止信託、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等權限。
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 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 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內保留以下權限: 對受託人指揮權之保留:委託人若於設立信託之初,即保留其對受託人之指揮權,則受託人於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際,自應取得受託人之同意或聽其指示。 受益人死亡或受益人拋棄受益權時,重新指定受益人的權限。 在受益人生存中剝奪其受益權,另以他人為受益人的「受益人更換權」。 解任受託人的權限。 變更管理方法的請求權。 信託的終止權。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遺囑信託應考量的有: A.注意遺囑之有效成立 B.受託人之考量 C.信託的內容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A.注意遺囑之有效成立 為確保立遺囑人真意並防止利害關係人殺生爭執,民法對遺囑必備之方式有一定的規定(民法1189條至1198條),而遺囑信託是否有效成立必須以遺囑是否有效成立為前提,因此立遺囑的方式,應特別注意。 尤其委託人之繼承人可能因遺囑信託而不滿,勢將質疑遺囑信託 之適法性,加以遺囑信託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其無效或撤銷之權利歸屬於委託人之繼承人,所以遺囑信託更應經得起考驗。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A.注意遺囑之有效成立 以遺囑信託設立信託對台灣人或許非常陌生,設立遺囑信託等於奪取繼承人對於原得繼承之財產或是剝奪其等對遺產的管理處分權,易起反彈,委託人應有「前瞻」的眼光。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B.受託人之考量 遺囑信託乃單方行為,僅立遺囑之一方所為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而且在解釋上,該信託行為無須對特定人為之,也不問受託人是否承諾,甚至即使遺囑中未曾指定受託人,其信託行為也不因而無效,此時依信託法第46條規定,可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而獲得解決。但如委託人係指定個人為受託人(非營業信託)時,為免受託人拒絕出任,橫生枝節,如果狀況允許,仍以預先與受託人溝通,徵得其同意為宜。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C.信託的內容 遺囑信託的信託內容必須特別注意有下述幾點: ①限制權: 受益人的信託控制權是否能加以限制,在學說上固有爭執,但 委託人如基於特別狀況 (如受益人揮霍成性),亦不妨限制受益 人,使其不得任意處分信託利益或終止信託關係。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C.信託的內容 ②特留分 特留分是指為繼承人的利益所保留的最低限額遺產,以防止遺產自由處分的弊害。按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而遺囑信託具有遺贈的性質,因此如有侵害特留分之情事,致享有特留分權利之繼承人應得之數不足者,得向遺囑信託之受益人行使其對信託財產之扣減權(民法1123、1125條),因此委託人於設立遺囑信託時應將繼承人的特留分納入考慮,以免日後為此產生枝節。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C.信託的內容 ③務必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信託必待委託人死亡始發生效力,但因信託乃要物行為, 必待委託人的繼承人將信託財產之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方能有 效成立(朔及於委託人死亡時生效)。由於繼承人對遺產信託可 能持不友善的態度,而拒不移轉信託財產,如此一來,遺囑信 託根本不可能有效成立,致信託財產仍歸遺產的一部分,由繼 承人繼承。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 C.信託的內容 ③務必指定遺囑執行人 為防止繼承人拒不移轉信託財產,委託人應在遺囑中指定遺囑 執行人,以利信託財產的轉移(如果委託人並未指定遺囑執行 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時,民法第1211條固然規定得由親屬會 議選定,並規定如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受益人等利益 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但實際運作起來,談何容易,所以設立 遺囑信託時,務必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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