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法司编译自WIPO网站 “Amendments to the PCT Regulations Archive”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修改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主要修改部分 增强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EISPE)系统 指定系统的概念和操作 签字的要求,申请人有关的指明和委托书 相关文件 2002年9月23日至10月1日以及2003年9月22日至10月1日召开的PCT联盟大会通过的修改详细信息(包括大会报告PCT/A/31/10和PCT/A/32/8) 请参见http://www.wipo.int/documents/en/document/govbody/wo_pct/index_31.htm 和 http://www.wipo.int/documents/en/document/govbody/wo_pct/index_32.htm
EISPE 系统: 主要特征 覆盖第I章和第II章程序 但第I章和第II章在法律意义上各自独立 每件申请都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IPRP) 主要区别 第I章: IPRP制定过程中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不能会晤也不能修改 第II章: IPRP制定完成前可以和审查员会晤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
EISPE 系统: 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的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为每件申请准备国际检索报告以及详细的书 面意见(IPRP)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在范围和内容上和现在国际初步审查单 位的书面意见类似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随检索报告一并送交申请人 国际检索报告和申请一起公布;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本身不公 布 申请人可以对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向国际局提出非正式的意 见陈述
EISPE 系统: 第I章 如果申请人未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局以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为基础制定“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IPRP (第I章)) IPRP (第I章) 和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被传送到指定局 使公众可以获得 (但不像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进行 “公布”) 但不早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
EISPE 系统: 第II章 如果申请人请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成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 (例外情况: 国际初审单位决定不接受某些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除细则66.4之二规定,根据条约34条进行的修改和/或答辩应当随初审要求书一起在细则54之二.1(a)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申请人对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意见陈述不传送国际初审单位(仅根据条约34条进行的修改/答辩) “正常”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制定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IPRP (第II章) (= 现在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IPRP (第II章) 被传送至选定局并由国际局代表所有选定局作出请求使公众可以获得,但这不早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
EISPE 系统: 提交修改的期限 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新的期限: 向申请人传送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或根据条约17.2(a) 所述声明)之日起3个月, 或 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 以后到期为准 注意:对于已经通知国际局不适用第I章30个月期限的国家,为了将 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从20个月延长至30个月,提交要求书19个月 的期限继续有效
条约22(1)修改的期限(30个月)的不适用 下列各国已经通知国际局自2002年4月1日起不适用第I章的30个月期限,并且只要修改后的条约22(1)的规定继续与国内法不符,上述不适用继续有效(7个专利局—2004年7月26日): CH 瑞士* FI 芬兰* LU 卢森堡* SE 瑞典* TZ 坦桑尼亚** UG 乌干达** ZM 赞比亚** * 当为了欧洲专利的目的指定该国家,从2002年1月2日起,EPO适用的期限是31个月 ** 当为了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专利的目的指定该国家,从2002年4月1日起,ARIPO的适用期限是31个月 如果19个月届满前没有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要求,则进入上述国家的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或21个月之前
EISPE 系统: 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 下列条件满足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将启动国际初步审 查: 初审要求书 适用的费用 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 但不早于细则54之二.1(a)规定的期限届满,除非申请人请求尽早 开始
EISPE 系统 * 0-12 月 16 18 第I章 第II章 迟于: ISA的书面意见+3 或 22 30 提交国际申请 国际检索报告 的意见标准 条约19条修改 18 国际公布: 国际申请 + 检索报告 (+条约19条修改 ) 第I章 第II章 迟于: ISA的书面意见+3 (+ 条约第34条 未提交初审要求书 初审要求书 或 22 * 修改、答辩) 第一次国际初审书面意见 = ISA的书面意见 ( 但IPEA另作宣布的除外)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申请人对国际检索单位 书面意见的意见陈述 (如没有制定国际 初步审查报告) (非正式程序) ISA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IPRP) IPEA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IPRP) (PCT 第I章) (PCT第II章) (= IPER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IPRP (第I章) IPRP (第II章) 30 (+ 意见陈述) 到指定局 到选定局 IPRP (第I章) IPRP (第II章) (+ 意见陈述) 公众可获得 公众可获得 (根据选定局的请求) 进入国家阶段 进入国家阶段 *实践中必须 19个月内向对条约22条过渡保留的国家提交要求书
指定系统的概念和操作 自动全部指定所有可能的指定 表格只提供对于DE,KR和RU指定的排除 (这些国家有特殊的 “自我指定”的规定) 但撤回指定是可以的 将决定保护类型的要求推迟到国家阶段 (例如 发明或实用新型,国家或地区专利) PCT请求书中包括延续申请和增补专利的源信息(为检索的目的)
指定系统: 签字的要求, 申请人相关的指明 一个申请人在请求书上签字即可– 但: 根据细则90之二进行撤回需要所有申请人签字 指定局允许在国家阶段可以要求缺少的签字和指明 有关申请人的指明–当只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向某受理局提交申请时才需要
放弃对必须提交委托书的要求 (细则 90.4(d) 和 90.5(c)) 1. 从 2004年1月1日起, 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审单位和国际局可以放弃如下的要求: – 必须提交一份单独委托书,和/或 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审单位可以放弃要求: – 必须提交一份总委托书。 2. 即使放弃要求提交委托书的要求,但在一些情况下,所有局和国际单位仍可以要求提交委托书 3. 各局和国际单位是否放弃要求提交委托书的信息将公布在PCT公报、PCT Newsletter,PCT申请人指南和WIPO的网页中
相关修改: 第II章要求书的提交 第II章下自动全部选定 经过整理的要求书表格已经提供 不再可能排除选定某几个国家 但仍然可以撤回选定 一个申请人在要求书上签字即可 – 但: 需要撤回要求书或选定时需要所有申请人签字 关于申请人的指明–当只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提出要求书时才需要
新的PCT费用结构 单一的 “国际申请费” (替代单独基础和指定费) 数额: 1400 瑞士法郎 减免: 100 瑞士法郎 纸件申请,请求书使用PCT-SAFE软件的PCT-EASY 模式制作并同时提交软盘 200 瑞士法郎 电子申请,但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不是字符编码格式(XML) 300 瑞士法郎 电子申请,且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是字符编码格式(XML) 缴费期限应在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细则 15.4) (缴费期限的延长见 细则 16之二) 手续费 数额: 200 瑞士法郎
国际申请的文档获得 (细则44之三 和 94) 可获得国际局的文档包括: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IPRP (第I章) 和/或 相关的任何译文 IPRP (第II章), 如果经选定局授权 可以获得的时间: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和 IPRP (第I章):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后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第II章):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后
生效; 过渡安排 从2004年1月1日起 EISPE 系统 指定系统的概念和操作 仅适用于国际申请日是2004年1月1日及之后的国际申请 例外的情况: 如果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在2004年1月1日及之后提出,不管国际申请何时提出,则全部选定 例外的情况: 2004年1月1日及之后第三方可以获得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而不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是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当天或之后 其他例外的情况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修改 The Smart Patenting Solution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修改 向国际检索单位和/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后提交纸件形 式或电子形式序列表的费用 简化ISA/IPEA对缺少单一性的申请的异议程序 对2004年1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进行勘误和适应性修 改 2004年9月27日至10月5日召开的PCT联盟大会通过的修改(包括大会报告PCT/A/33/7)的详细信息请参见 http://www.wipo.int/documents/en/document/govbody/wo_pct/index_33.htm
向ISA和/或IPEA后提交序列表的费用 如果提交的国际申请不包含: 一份符合标准的纸件序列表,和/或 一份符合标准的电子形式序列表, ISA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符合标准的序列表(以某一格式),除非 该序列表已经能够获得,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缴纳后 提交费(细则13之三.1(a)和(b))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要求的序列表并且没有 缴纳任何后提交费,国际检索单位只需对国际申请在没有序列表的 情况下可以进行的有意义检索范围内检索(细则13之三.1(d))
简化ISA/IPEA对缺少单一性的申请的异议程序 当ISA或IPEA发现国际申请中涉及超过一项的发明时,国际单位可以通知(通过PCT/ISA/206 或PCT/IPEA/405 )申请人: 在通知的发文日起1个月内缴纳附加检索费或初步审查附加费;并 如果申请人希望在异议阶段缴纳附加费,应向作此要求的ISA或IPEA(奥地利、中国、欧专局*、韩国)缴纳异议费 (同一通知中的一部分) 如果经过复核,ISA或IPEA认为异议是成立的,将退还全部或者部分检索附加费;只有在国际单位认为异议是完全成立的情况下,才会退还异议费 PCT不打算设置由国际单位对异议结果进行第二级复核程序 * 向ISA/IPEA/EP缴纳异议 费得要求以及期限的详细信息请参见 OJ EPO, 3/2005, p. 226
对2004年1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进行勘误和适应性修改 当IPEA要在国际检索的同时启动国际初审(“压缩程序”) 时,申请人可以要求 (PCT/IPEA/401表格第IV栏第3项)国 际初步审查的开始时间推迟到根据条约19条提出修改的期 限届满即传送国际检索报告后两个月(细则53.9,69.1(d)(iii) 和46.1) 修改澄清了只有申请人在国际检索前提交了初步审查要求 书时才能请求推迟国际初步审查开始的时间,并且初审开 始的时间只能推迟到根据条约第19条提交修改的期限届满 时
生效; 过渡安排 一般地,2005年4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都适 用所有的修改 但有关第II章程序的某些修改(向IPEA提出的异议程序, 向IPEA后提交序列表,推迟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间等等) 适用于2005年4月1日当日及以后提出初审要求书的申请, 而不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其他例外的情况
2006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修改 The Smart Patenting Solution
2006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修改 全部指定系统的例外 公布语言增加阿拉伯语 国际公布和PCT公报 细则4.17所述声明的公布 2005年召开的PCT联盟大会通过的修改的详细信息请参见 PCT/A/34/2 Rev. http://www.wipo.int/meetings/en/details.jsp?meeting_id=9006
全部指定系统的例外 自动全部指定所有PCT成员国(自2004年1月1日)继续适用 修改后的细则4.9将规定自动指定所有国家的例外情况, 德国、日本、韩国和俄罗斯已相应地通知国际局; 并且 如果国际申请包含要求了在该国有效的在先国家申请的优先权 ,将被排除指定 可以继续撤回指定
公布语言增加阿拉伯语 以阿拉伯语提交的国际申请将以阿拉伯语公布 国际公布语言列表: 阿拉伯语、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国际公布语言列表: 阿拉伯语、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以阿拉伯语公布的国际申请将包括英文的题目、摘要和检索报告 目前没有国际检索单位使用阿拉伯语
国际公布和PCT公报 国际局将继续对全部国际申请完整地进行电子公布 可以以纸件或者全部或部分以电子形式公布国际申请 (行政规程第 406条(b)) 申请人和第三方将继续可以请求获得纸件副本 PCT公报的内容将只在PatentScope入口以电子形式出版 目前纸件形式的PCT公报将停止 其内容将继续作为电子版本的一部分
细则4.17所述声明的公布 在适用的期限内收到的所有细则4.17所述的声明 将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进行公布 将继续出现在公布的国际申请的扉页 因此声明的副本将不再分别传送给有关的指定局 修改行政规程第211-213条和第215条:声明不再需要指明为哪些国家目的所作的
生效; 过渡安排 一般地,所有的修改都适用于2006年4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但有关国际公布、细则4.17所述声明的公布以及PCT公报出版的修改都将适用国际公布和相关通知于2006年4月1日当日及以后发生的申请,而不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其他例外的情况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修改 The Smart Patenting Solution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修改的主要变化 国际申请中的遗漏项目和部分 优先权的恢复 明显错误更正 形式要求 改正程序 对国际检索单位的最低要求
相关文件 2005年PCT联盟大会通过的修改,请参见PCT/A/34/6 (报告) : 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pct_a_34/pct_a_34_6.doc 2006年PCT联盟大会通过的修改,请参见PCT/A/35/7 : www.wipo.int/edocs/mdocs/pct/en/pct_a_35/pct_a_35_7.doc 经过整理的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PCT实施细则: www.wipo.int/pct/en/texts/pdf/pct_regs_april_2007.pdf
国际申请中的遗漏项目和部分(细则 20) 目的: 为了使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如果意外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 项目 = 全部说明书或全部权利要求 部分 =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全部或部分附图 适用条件: 在先申请中应包含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细则20.6) 请求书中应包含关于援引加入的说明 (细则4.18) 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细则20.6和20.7) 主管单位: 受理局
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的确认(1) (细则 20.6 and 20.7) 期限: 递交国际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或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的发文日起两个月 (细则 20.7) 需要递交的文件 (细则 20.6): 一份确认援引加入的书面通知 遗漏项目或部分的相应页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除非优先权文件已经提交 如果优先权文件与国际申请语言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译文 指明遗漏部分在优先权文件(译文)中的位置
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的确认(2) (细则20.6 and 20.7) 如果上述条件没有全部满足的话 (例如, 遗漏项目或部分没有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请中): 以提交文件的日期来重新确定国际申请日 (遗漏项目或部分的收到日), 申请人可以请求对遗漏部分不予考虑 (细则 20.5(e))
受理局通知改正不满足条约11(1)的缺陷 (细则 20.3) 当全部说明书或全部权利要求遗漏时, 受理局通知申请人: 根据条约第11(2)提交改正,国际申请日以后提交文件的日期来重新确定,或者, 根据细则20.6(a) 确认根据细则4.18援引加入遗漏项目,国际申请日不变
援引加入在国家阶段的效力(细则 82之三.1(b)) 指定局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再审同意援引加入的决定 一些受理局和指定局作出了援引加入与国家法不符的宣布(保留) 参见WIPO 网站: 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援引加入 宣布与国家法不符 以下专利局已通知国际局细则20.3(a)(ii) 和(b)(ii),20.5(a)(ii)和(d), 以及细则20.6的规定与其本国/地区法不符: 作为受理局保留 (细则20.8(a)): 比利时、古巴、捷克、德国、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菲律宾 作为指定局保留 (细则20.8(b)): 中国、古巴、捷克、德国、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立陶宛、墨西哥、菲律宾、土尔其
优先权恢复 (细则26之二.3) 目的: 允许申请人即使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递交国际申请,仍能享有该项更早的优先权 适用条件: 必须向受理局提出请求 优先权期限最长延长期限:2个月 说明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递交国际申请的原因 最好提供相应证据或声明来支持其提交的原因说明 适用的情况下,缴纳所要求的费用
优先权恢复 主管单位 (细则26之二.3和49之三.2) 主管单位: 国际阶段受理局负责 国家阶段指定局负责
优先权恢复 适用标准 (细则26之二.3 和 49之三.2) 允许恢复的两种标准: 1. 尽管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 2. 延误期限是非故意的 所有单位必须适用至少一种或两种标准作为允许恢复的理由;指定局可以根据其国内法适用更宽松的标准
这样的优先权要求在国家阶段的有效性不确定 受理局可以要求提交一份声明或其他证据以及费用 优先权恢复 基本原则 (细则26之二.3) 在国际申请日之前14个月内的所有优先权要求 将保留在申请中,即使受理局没有恢复优先权 (细则26之二.2(c)(iii)) 在国际阶段将作为计算期限的基础 这样的优先权要求在国家阶段的有效性不确定 受理局可以要求提交一份声明或其他证据以及费用
优先权恢复 国家阶段的效力 (细则49之三) 受理局作出的优先权恢复在国家阶段的效力: 受理局基于“适当的注意”标准的恢复在所有指定局都有效 受理局基于“非故意”标准的恢复对于那些适用这一标准(或更为宽松的标准)的指定局有效 受理局恢复的决定对指定局没有决定性的约束力:指定局可以进行有限的复核 受理局拒绝恢复的决定对指定局没有约束力 一些受理局和指定局作出了优先权恢复与国家法不符的宣布(保留) 参见 WIPO 网站: 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22
优先权恢复 保留的专利局 以下专利局已通知国际局细则26之二.3(a)至(i) 和细则49之三.1(a)至(d)以及细则49之三.2(a)至(g)的规定与其本国/地区法不符: 作为受理局保留 (细则26之二.3(j)): 比利时、巴西、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法国、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意大利、日本、韩国、挪威、菲律宾、葡萄牙 指定局对受理局的决定保留 (细则49之三.1(g)): 巴西、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日本、韩国、 立陶宛、墨西哥、挪威、菲律宾、葡萄牙、瑞典*、土耳其、美国 作为指定局保留 (细则49之三.2(h)): * 撤回保留2007年7月1日生效
有关优先权的相关问题 在受理局或者国际局做出优先权要求视为无效宣布之前,并且在不迟于本细则26之二.1(a)规定的期限届满日起一个月内,收到的任何改正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应当被视为是在期限届满前收到的 (细则26之二.2(b)) 注意: 这不适用于后增加的优先权要求 如果更正错误不导致优先权日的改变,优先权要求中的明显错误只能根据细则91进行更正 (细则91.1(g)(iv)) 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无效或仅由于适用细则26之二.2(c)而没有被视为无效(未写明在先申请号、与优先权文本中的相应说明不一致、国际申请日在自该届满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 )的优先权信息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优先权要求的任何信息都应由国际局进行免费公布 (细则26之二.2(d)) 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后希望改正或者增加一个优先权要求,可以缴纳特别费用后,要求国际局将有关信息公布 (细则26之二.2(e))
明显错误更正 (1) (细则 91) 新细则的主要变化: 之前“obvious error” 改为 “obvious mistake” “错误”对于主管国际单位的审查员来说是明显的,而不是之前用“任何人”来判断的标准 新的期限:提交明显错误更正请求的期限是优先权日起26个月内
明显错误更正 (2) (细则 91) 澄清不能根据细则91更正的错误: 国际申请遗漏页和部分 摘要中的错误 根据条约19条修改中的错误 优先权要求的错误 仅当指定局发现若其自身作为主管单位根据本细则91.1的规定不会许可这些更正时,指定局可以忽略根据本细则91.1所许可的更正,但应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细则91.3(f))
明显错误更正 (3) (公布, 细则 48.2) 许可明显错误更正请求: 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如果国际局收到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国际局将会把所有与更正有关的声明,替换页和更正请求与扉页一同重新公布 (细则48.2(i)) 拒绝明显错误更正请求: 国际局应当根据申请人在自拒绝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的请求,同时缴纳特别费用后,将更正请求、拒绝更正的原因以及任何由申请人提交的简短的意见陈述一起公布 (细则91.3(d));如果国际局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后收到,将迅速公布同时重新公布扉页(细则48.2(k))
形式要求 (细则 11.9(d)) 文字的大小: 国际申请中所有文字内容应采用其大写字母不小于0.28cm高的字体 (新增) 请求书的任何文字内容可以采用其大写字母不小于0.21cm高的字体(未变化)
改正程序 (细则 26.4) 请求书的改正: 可以在信件中说明 对于国际申请中除请求书之外其他部分的改正: 必须提交替换页以及说明替换页与原件之间不同之处的信件
PCT最低限度文献:增加韩国专利文献 (细则 34) 官方语言不是韩语的国际检索单位只要求在其文献中收录有英文摘要的韩国专利文献 韩国专利局负责提供这些英文摘要 虽然修改自2007年4月1日生效,但国际检索单位表明他们已经做好从2007年1月1日(许多国际检索单位更早)起使用韩国专利文献的准备
对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最低要求 (细则 36 和 63) 对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最低要求 (细则 36 和 63) 附加要求: 该国际单位必须设置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复核机构以满足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的一般原则 ;详细内容请见《PCT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指南》第21章, 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的通用质量框架
生效; 过渡安排 一般地所有修改都适用于2007年4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例外: 参见文件 PCT/A/34/6附录III: 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pct_a_34/pct_a_34_6.doc 和 文件 PCT/A/35/7附录III: www.wipo.int/edocs/mdocs/pct/en/pct_a_35/pct_a_35_7.doc
2008年7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行政规程以及流程的修改
概览 申请人可以请求国际检索单位考虑由其他国际检索单位或国家专利局作出的在先检索的结果 缴纳优先权恢复费用期限可以延长 明确宣布国际申请被撤回的通知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时方可避免该申请的国际公布 国际申请费数额降低5% (1330瑞郎 取代 1400瑞郎) 某些国家申请人的国际申请费及后续处理费用的减免额度从75%增加到了90% 当国际申请以全电子形式递交时,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份格式转换前的申请文件 国际单位可以使用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通知书的预送本
请求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细则12之二.1和41) 申请人不仅可以请求国际检索单位考虑由其自己作出的在先检索结果,还可以请求国际检索单位考虑由其他国际检索单位或国家专利局做出的在先检索结果 当在先检索由目前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同一专利局做出的,其结果必须被考虑 当在先检索由其他专利局做出的,国际检索单位可以考虑在先检索结果
请求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形式要求 (细则4.12 和12之二.1) 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满足的形式要求: 在请求书中必须做出如此的请求 (PCT/RO/101, 第VII栏) 在提交申请时必须将在先检索结果提供给受理局 例外: 在先检索是由国际检索单位做的 如果是由作为受理局的同一个局进行的在先检索;申请人在缴纳费用后可以请求由受理局准备并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先检索结果 如果在先检索结果是国际检索单位可以接受的形式或方式能够获得(例如,通过数字图书馆)并且申请人在请求书中作了如此的指明
请求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国际检索单位的通知 (细则12之二.1(b)) 国际检索单位可以提出的其他形式要求 (根据国际检索单位的通知): 在先申请的副本 如果在先申请语言不是国际检索单位所接受的语言,在先申请的译文 如果在先申请语言不是国际检索单位所接受的语言,在先检索的译文 在先检索报告中所引用文献的副本
请求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国际检索单位的通知 (细则12之二.1(b)) (续) 例外: 如果由国际检索单位做的在先检索,不应要求上述额外的文件 如果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请求受理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所要求的文件 如果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国际申请与已进行了在先检索的申请相同或实质上相同 (即使在先申请的语言不同),不再需要提交在先申请副本或译文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能够以其可以接受的形式和方式(例如,数字图书馆)得到所要求的文件,并且申请人在请求书中作了如此的说明
检索费部分退款 (细则16.3) 检索费可以部分退款: 当国际检索单位在进行国际检索时考虑了在先检索结果, 但仅限于国际局与国际检索单位/初步审查单位根据条约16(3)(b) 所签订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缴纳优先权恢复费用期限的延长 恢复优先权要求的缴费期限为自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 受理局现在可以将该期限延长至期限届满后两个月 (细则26之二.3(d))
阻止国际公布 明确宣布国际申请被撤回的通知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时方可避免该申请的国际公布 如果受理局将撤回通知传送到国际局的时间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前,那么国际申请将不会被国际公布 (细则29.1(v)) 在PCT/RO/117表格中增加了相应的警告
国际申请费的减免 费用表的修改: 适用于2008年7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费用表的修改: 适用于2008年7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国际申请费数额降低5% (从1400瑞郎降至1330瑞郎 ) 某些国家申请人的国际申请费及后续处理费用的减免额度从75%增加到了90% 新增9个可以享受费用减免的国家 (安提瓜和巴布达, 巴林, 巴巴多斯, 利比亚, 阿曼, 新加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阿联酋, 塞舌尔) ,其国民或居民且是自然人的,可以享受90%的费用减免
电子提交:提交格式转换前的申请文件 在将申请文件由起草时所用格式(例如MS-WORD)转换成电子申请接受的格式(例如XML或PDF)的过程中,国际申请的数据可能还会发生意外的改变 对PCT行政规程706条进行的修改,允许受理局接受格式转换前的申请文件 受理局将要决定参加这个系统并说明为此目的所接受的转换前的格式 如果申请人发现转换中的错误,可以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请求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更正 用于向受理局提交电子申请软件的修改正在进行,完成后将可以粘贴格式转换前文件
使用E-Mail发送通知书的预送本(1) 在请求书和初审要求书中增加了一栏,允许申请人: 写明E-Mail地址 (主要申请人和/或代理人) 通过勾选表格中相应的选框进行电子邮件的授权 在未授权的情况下,电子邮箱只用的非正式的快捷通信 (代替电话) 在授权的情况下, 所有PCT国际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通知书的预送本
使用E-Mail发送通知书的预送本(2) 电子邮件通信不取代纸件通知 : 具有法律效力的仍是纸件文本 纸件文本的日期是细则80.6中相关日期 可以根据细则92之二.1对电子邮箱地址,电子邮件授权进行变更 重要事项: 申请人不应对电子邮件通信进行回复 PCT国际单位规定必须签字的文件应继续通过邮寄、传真或在线方式提交
2009年7月1日生效的细则修改 新的公布语言 补充国际检索
新增两种公布语言 新公布语言: 韩语和葡萄牙语 以韩语和葡萄牙语公布的国际申请将包含英文的标题、摘要和检索报告 适用于所有国际申请日是2009年7月1日当日及之后的国际申请
补充国际检索 (基本情况) 在主国际检索之外允许申请人请求一个或多个提供该服务的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补充检索 (见细则45之二) 目的: 降低国家阶段发现新的现有技术的可能性从而使申请人受益 允许申请人获得额外的检索报告,该报告考虑了所要检索的现有技术语言上的差异 补充国际检索 (SIS) 只在提供该服务的国际检索单位确定的范围和限制之内进行
补充国际检索 (适用性) 生效:2009年1月1日 适用于: 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的期限届满日在2009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所有国际申请,而不管其国际申请日
补充国际检索 (参加的国际单位) 准备从2009年1月1日起提供国际补充检索的国际单位: 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联邦服务局(俄罗斯联邦) 北欧专利机构 瑞典专利注册局 准备在2009年提供国际补充检索服务的国际单位: 奥地利专利局 准备从2010年1月1日起提供国际补充检索的国际单位: 欧洲专利局 (芬兰专利注册国家委员会)
补充国际检索 (参加的国际单位) (续) 正在考虑参加的国际单位: 澳大利亚专利局 国立知识产权机构 (巴西) 中国知识产权局 补充国际检索 (参加的国际单位) (续) 正在考虑参加的国际单位: 澳大利亚专利局 国立知识产权机构 (巴西) 中国知识产权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 最近不打算提供补充国际检索的国际单位: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日本专利局 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
补充国际检索 (要求) 须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并缴纳费用 缴纳费用 (自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 补充检索费 补充检索手续费 提交请求的期限: 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期限届满前 进行主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不能被选为指定补充检索单位 在传送补充检索报告之前的任何时间,可以通知指定补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撤回补充检索请求
补充国际检索 (检索程序) 补充国际检索的基础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根据条约19条和34条进行的修改不被考虑 当国际检索单位发现发明缺乏单一性时,申请人可以请求指定检索单位对主要发明之外的主题进行补充国际检索 指定补充检索单位最晚在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期限届满时启动补充国际检索 补充国际检索报告 (SSR)应在优先权日起28个月制定 要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
根据条约14(4) 作出的宣布 权利要求修改的程序 序列表的提交 2009年7月1日生效的细则修改和其他程序变化 根据条约14(4) 作出的宣布 权利要求修改的程序 序列表的提交
根据条约14(4) 作出宣布 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 细则29.4: 准备根据条约14(4) 作出宣布的通知 将申请人提出反对理由的时间由1个月延长至2个月 通知的双重作用: 通知申请人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并在适用的情况下, 通知申请人确认通过援引方式加入遗漏部分 (细则 20.6)
权利要求修改的程序 细则46.5和66.8 根据条约19条或者条约34条提出对权利要求修改时,应当提交包含修改内容的一套完整的权利要求书来替换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删除某些权利要求时,不要求对剩下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 继续要求提交一封说明哪些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的信件 详细信息: 行政规程第205条
有关提交序列表的改变 2009年7月1日将有哪些变化? 删除行政规程第8部分 修改行政规程第707条(a-之二): 国际申请费和费用减免的计算 国际局将公开仅为国际检索目的提交的序列表
组成国际申请一部分的序列表的提交 对于2009年7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对于电子形式提交的国际申请,如果序列表符合WIPO ST.25的标准,序列表的页数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电子形式提交的国际申请,如果序列表是图像格式,序列表则全额计算页数费 纸件形式提交的序列表将全额计算页数费 注意: 不再允许混合模式提交序列表 (行政规程之前的第8章)
与序列表有关的表格 与序列表有关的表格将作为说明书的常规页 无论是否以电子形式提交,与序列表有关的表格将按照全部页数计算费用
不是国际申请组成部分的序列表的提交 当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根据细则13之三.1提交的符合WIPO ST.25的标准的文本格式的序列表时 (只为国际检索的目的), 国际检索单位将该序列表副本转送国际局 国际局将在PATENTSCOPE® 对所有文本格式的序列表进行公开
PCT 补充国际检索服务 PCT细则45之二 2009年1月1日起适用
目 的 回应申请人对在已经花费巨大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情况下发现新的现有技术的担忧 通过在国际阶段引入可选的补充检索来降低上述风险 在国际阶段考虑现有技术在语言上的差异,扩展检索的范围
主要特征 一项针对申请人的可选服务, 目前有三个国际单位提供: 瑞典局, 俄罗斯局和北欧专利机构 更多的国际单位,至少包括奥地利局、欧专局和芬兰局计划在2009年至2010年提供该服务 申请人可以请求任意一家提供该服务的国际单位进行补充检索,但主管主国际检索的国际单位除外 国际单位自行决定其补充检索的范围和费用 补充国际检索 (SIS) 只对一项发明检索–没有缴纳附加费的途径
何时使用该服务的决定 主国际检索报告应是高质量和充分的 因此,不必对每件国际申请使用该服务,但在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付出额外的支出是值得的情况下,该服务可以给出附加的信息 在请求补充检索之前,申请人应考虑: 主国际检索报告 具体申请的商业价值 该技术领域以主国际检索单位所不擅长的语言的相关公开的数量
期限和费用 补充检索的请求必须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向国际局提出 自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需以瑞郎缴纳的费用: 补充检索费* 补充检索手续费* 指定补充检索单位在收到补充国际检索请求和国际检索报告后启动补充国际检索,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延误,至少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届满时 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制定补充国际检索报告 *见《PCT申请人指南》,附件 补充国际检索单位 (RU),(SE),(XN)
在国际初步审查中考虑补充国际检索结果 (如果及时获得报告) PCT体系下的补充国际检索 进入 国家阶段 制定补充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公布 (月) 12 16 18 19 22 28 30 提交国内申请 提交PCT申请 国际检索 报告和书面意见 (可选) 提交国际初步 审查要求 (可选) 专利性国际 初步报告 请求补充国际检索 在国际初步审查中考虑补充国际检索结果 (如果及时获得报告)
补充国际检索请求 (1) 必须使用补充检索请求书(PCT/IB/375表格)提交请求,并指明 由哪个国际单位进行补充检索 (在某些情况下 – 见发明的单一性) 检索哪些权利要求 请求书需要同时附: 指定检索单位所接受语言的国际申请的译文 电子形式的序列表* *见《PCT申请人指南》,附件 补充国际检索单位 (RU),(SE),(XN)
补充国际检索请求(2) 指定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补充国际检索时不要求委托代理人;如果申请人愿意,可以委托 如果没有在1个月的期限内缴纳费用并且国际局发出缴纳费用的通知,需要交纳滞纳金(PCT/IB/377表格) 如果未交纳补充检索的费用,请求被视为撤回
发明的单一性 只检索一项发明主题– 无缴纳附加费检索其他发明的途径 通常检索要求保护的第一项发明,但如果主国际检索单位发现缺乏单一性,申请人可以请求对第一项发明之外的主题进行补充检索 注意指定补充检索单位不必须(通常)对主国际检索单位没有检索的发明进行检索 指定补充检索单位不必同意主国际检索单位对于发明单一性的观点 与主国际检索中的“异议”程序类似,在补充国际检索中也有复核程序
检索范围 (1) 补充国际检索对提交申请时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通常对所要求保护的第一项发明(不考虑根据条约19条和34条进行的修改) 不要求指定补充检索单位检索: 根据条约17(2)不能进行检索的主题 主国际检索单位没有检索的权利要求 在指定国际检索单位*和WIPO所签订协议中关于服务范围规定的限制的国际申请 * (见www.wipo.int/pct/en/access/isa_ipea_agreements.html)
检索范围(2) 指定补充检索单位决定现有技术的检索范围 该检索可以是一个全新的检索,即考虑了PCT最低限度文献也考虑该补充检索单位所拥有的其他语言的文献,或者 该检索也可以是对主国际检索的补充,典型的是对该国际单位所拥有的语言相关文献进行补充检索
2009年1月起可以提供的具体服务 ISA/SE: 补充检索服务 至少包括PCT最低限度文献, 同时也有该国际单位的瑞典语、丹麦语、芬兰语和挪威语文献 ISA/RU: 两个补充检索服务选项 第一项包括俄文文献和某些前苏联和独立体的专利文献 第二项只适用于主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条约17(2)(a) 作出不检索的宣布,因为国际申请是细则39.1(iv)所规定的主题(治疗方法): 至少包括PCT最低限度文献,加上上述文献 ISA/XN:补充检索服务 至少包括PCT最低限度文献,同时也有该国际单位的丹麦语、冰岛语、挪威语和瑞典语文献
补充国际检索报告 补充国际检索报告 (PCT/SISA/501表格) 和国际检索报告非常类似, 但: 不包含国际申请的分类和对标题和摘要的意见 不需包含国际检索报告中引用文件的引证,除非该文件需要与国际检索报告中未引用的其他文献一起被引用 可以包括对于下述解释: 认为相关的引用 (较国际检索报告中的参考文献更加详细) 补充国际检索的范围 (特别是当国际检索报告超期且作出与主检索范围相似的假设) 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不附有书面意见
不进行检索时的退款 如果补充检索单位已开始工作,但由于和主检索所适用的相当的原因不进行检索(主题、不清楚或缺失电子形式序列表)或主国际检索单位作出条约17(2)(a) 的宣布: 将不退还补充检索费 如果补充检索单位已开始工作,但由于该单位所提供服务范围的限制而不作检索,补充检索请求视为未提交: 将退还补充检索费
报告的进一步处理 补充检索报告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 国际局将报告公开(如果国际申请已经公布) 如果报告不是英文的,由国际局翻译成英文 在适当的情况下,国际局将报告和译文传送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和指定局
进入国家阶段 在国际检索报告和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的基础上,申请人能够更准确地评价在国家阶段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并能合理判断是否需要翻译并进入国家阶段 指定局对国际阶段的检索结果更加信任-减少进一步国家检索的需要
过渡安排 该服务不要求国际申请在2009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提交 而是,不能在该日超过提交补充国际检索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 因此, 优先权日是2007年6月1日当日及之后的国际申请都可以提出补充检索请求 类似地, 当一个新国际单位提供该服务时,向其提交补充检索请求的时间只要其提供服务且不超过期限即可
2010年7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修改 权利要求的修改 补充国际检索的范围和限制 费用的等值数额
权利要求修改的形式 细则 46.5, 66.8和70.2的修改 申请人必须指明所做修改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的基础 如果未提交指明所做修改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的基础的信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视为该修改没有提出的情况制定报告 生效:2010年7月1日,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7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出修改的国际申请
补充国际检索的范围 – 细则45之二.5(g)和(h)的修改 如果根据条约16(3)(b)所签订协议的规定,检索被完全排除,则该补充检索请求应被视为未提出 如果由于协议所述的限制和条件,补充检索限制于仅针对某些权利要求,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中应对此作出说明 生效:2010年7月1日, 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7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出补充国际检索请求的国际申请
补充国际检索的范围限制 细则 45之二.9(c) 检索单位可以限制补充国际检索可以接受的权利要求的项数 生效:2010年7月1日, 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7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出补充国际检索请求的国际申请
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 细则 15, 16和57的修改 简化并建立更加灵活的方法用于计算国际申请费、检索费和手续费,用货币的等值数额代替之前的固定货币值 与此相关的: 相应修改与建立某些费用等值数额有关的大会指示 修改根据条约16(3)所签订协议的第11条(2) 生效:2010年7月1日
PCT联盟大会相关文件 细则的修改: http://www.wipo.int/edocs/mdocs/pct/en/pct_a_40/pct_a_40_2_rev.pdf 所有PCT联盟大会文件: http://www.wipo.int/meetings/en/details.jsp?meeting_id=18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