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培训讲义
目 录 课程目的与要求 公司法修改的历史与背景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公司法修改对上市公司的意义与影响
课程目的与要求 帮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掌握公司法修改后应知应会内容。 促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法修改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的认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一.公司法修改的历史与背景 历史回顾 修改背景 时代烙印 成就 缺陷&不足
公司法修改的历史回顾 ★2005年10月27日 ◆1993年12月29日 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公司法。 ◆1994年7月1日 正式施行。 ◆1999年12月25日 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 ◆2004年8月28日 删除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2005年10月27日 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No.67.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1993) 第67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1999) No.229.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3) 第22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999) No.13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9) 第131条删去第2款,修改后为: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4)
修改背景——时代烙印 公司法从酝酿到正式出台,其背景主要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先是国企改革,进而提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公司法所被赋予的基本任务和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说为企业改革(主要是国企改革)设定法律途径和组织形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育。 中国公司法的出台,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思想酝酿和试点实践,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是对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沿袭与变通。
修改背景——成就 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公司制之路,促进公司上市融资,指导各市场主体的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修改背景——缺陷与不足 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要; 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保护手段; 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 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二.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1、服务型公司法:放低市场门槛,丰富组织行为形式,鼓励投资创业,拓宽就业路径 2、市场型公司法:市场化取向,放松管制,强调商事主体自治,删除或修改了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管制性规定。 3、平等型公司法: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中资与外资、自然人与法人投资等不同市场主体,强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4、护权型公司法:以投资者为本,全力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平衡相关利益各方的权益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5、开放性公司法: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先进制度,与国际接轨,推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6、安全型公司法:兼顾效率与安全、并重兴利除弊 7、人本型公司法:强调公司社会责任 8、立法技术娴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同时推进“两法”修改,优化法律结构,细化规定,使规范更具操作性
三.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整体结构的变动 修改的主要内容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整体结构的变动 公司法经过这次修订,对原有章节结构和条款规定进行了优化整合。条文由原来的230条缩减为219条。 在章节结构上,修改后的公司法由原来的11章增加为13章,新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两章;(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增加)“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节,删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章中第三节“上市公司”,将该节有关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内容调整到证券法中,个别条款的相关内容(第151、156条)调整到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节中(第121条、146条)。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设立制度 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规范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及债券制度 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及清算制度 强调公司社会责任 完善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 加重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设立制度 公司注册资本 设立方式与审批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 缴多少? 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26、81条) 怎样缴? 法定资本制改为折衷的授权资本制 缴多少? 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26、81条) 怎样缴? 法定资本制改为折衷的授权资本制 缴什么? 拓宽出资方式,提高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 废除对外投资比例限制(第15条)
设立方式与审批制度 增加股份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第78条) 取消股份公司设立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发起人数量规定变化(第23、79条) 增加股份公司可向有限公司变更的规定(第9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定义(第58条) 立法缘由 监督机制与风险防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监督机制和风险防范(第59-64条): 严格的资本制度 “计划生育制度” 名称披露要求 特殊决策要求 法定强制审计 法人人格滥用推定
(二)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 建立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知情权(第34、98、146条) 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第40、41、101、102条) 提案权(第103条) 质询权(第151条) 引入累积投票制(第106条)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第75、143条) 强制解散请求权(第183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第76条)
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 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217条) 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禁止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第20条) 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20条) 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16、21条)
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 特定情形: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法律后果: 否定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否定公司股东只负有对公司出资范围的有 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建立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公司决议无效制度与可撤销(第22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152条)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第153条)
建立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公司决议无效: 公司决议可撤销: 宣告无效和撤销程序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宣告无效和撤销程序
建立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 主体资格 前置程序 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最大意义在于股东能够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追偿,鞭策和警示潜在的侵权人,抑制违法行为。 主体资格 前置程序
建立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规范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完善股东会召集和议事程序 健全董事会制度 强化监事会作用 忠实与勤勉义务(第148、149条) 接受质询义务(第151条)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义务(第21、125条) 完善股东会召集和议事程序 健全董事会制度 强化监事会作用
规范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机构的特别规定 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制度(第123条) 确立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职责(第124条) 加强对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担保的规制 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制度(第125条)
(四)完善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及债券制度 股份发行制度 修改股份发行原则(第127条) 相关规定平移至证券法 确立溢价发行市场化机制
完善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及债券制度 股份转让制度(第139、142、143条) 拓宽股份转让场所,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缩短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流通时间 放宽股份回购限制,允许股权激励
完善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及债券制度 公司债券制度 放宽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 将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内容平移至证券法 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准制改为核准制(第155条)
(五)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取消对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 修改、扩充资本公积金相关规定(第167、169条) 强化外部审计制度(第165、170、171条)
(六)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及清算制度 公司合并、分立制度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七)强调公司社会责任 第五条 公司社会责任内涵 意义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内涵 意义
(八)完善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 充实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第17条) 完善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第18条) 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规定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规定 公司清算时对职工权益的保护(第187条)
(九)加重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完善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整合了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明确公司行政责任追究机关 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强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整合了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修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拓宽融资渠道,丰富投资形式 公司治理结构,约束与激励并重 民事责任增强,行政责任加重 发挥公司章程作用,实现公司自治 增强投资者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公司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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