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社會救助實務 審查經驗分享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社會救助科科長吳欽仁
前言 有關社會救助~ 角色:雪中送炭、濟弱扶傾。 特色:人性化,溫馨、自然、實在,體貼家庭照 顧角色重擔。 精神:聞聲救苦。 原則: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 手段: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與災害救 助。 目標:維護弱勢族群基本生活需求與保障。 理想: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業務一覽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市府急難救助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醫療及看護補助 遊民收容輔導 國民年金 災害救助 失業急難救助 社會救濟會報 低收入戶住宅興修建 醫療及看護補助 國民年金 失業急難救助 市府急難救助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遊民收容輔導 災害救助 社會救濟會報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貧窮線~ 最低生活費: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最低生活費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定之。 動產: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及投資未超過當地縣市政府所訂一定標準。 不動產:土地(以公告現值計)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未超過當地縣市政府所訂一定標準。
新北市低收入戶審查標準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者(新臺幣10,792元)。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未超過每人每年平均儲蓄金額(新臺幣75,000元)乘計戶內人口數。 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325萬元整。
新北市低收入戶扶助等級 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 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1/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 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2/3者。 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 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新北市低收入戶扶助項目 主要為現金發放,其類型有: 家庭生活補助 兒童生活補助(戶內15歲以下兒童) 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補助
新北市低收入戶發放金額 款別 家庭生活補助 兒童生活補助 學生生活補助 一款 每人9,829元 ─ 二款 每戶5,000元 每人2,200元 每人5,000元 三款 戶內老人另加發6,000元。 戶內身心障礙重度、中度加發7,000元,輕度加發4,000元。
新北市低收入戶列冊人數概況 年度 戶數 人數 99年 15,236 38,380 98年 11,502 27,900 97年 10,668 25,136 96年 11,136 27,372 95年 10,962 26,887
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最低生活費標準變革) (以下案例動產及不動產皆符合低收標準) 案例1 (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0,792元→11,832元) 一對夫妻,育有4名子女,父母均歿,長子現年20歲, 就讀夜間部,打工薪水約15,000元,長女19歲就讀大學夜間部,目前無工作,依規定核算最低基本工資17,880之70%計算為12,516元,次女就讀國中一年級,三女就讀國小四年級,案主打零工,核算最低工資23,896元,案妻家管算17,880元,故全家總薪資為69,292元,該戶平均所得11,548元,放寬標準後仍可為低收入戶。 20 19 13 10
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最低生活費標準變革) 5 案例2 一對夫妻,案主(男方)父親過世,母親現年59歲,案主月薪約22,000元,案妻為家管,所得以17,880計算,育有2名子女,案長子現就讀小三,案次子就讀小一,案母也因年紀關係暫無工作,所得以17,880計算,故該戶總所得為57,760元,家中5口人,平均所得為11,552元,放寬標準後仍可為低收入戶。 5 9 7
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最低生活費標準變革) 12 案例3 一位單親爸爸,現年35歲,與案前妻離婚,案子女監護歸案主,案主目前打零工,薪水以23,896計算,案父現年63歲,領有肢體障礙輕度身心障礙手冊,目前無工作,薪水以最低基本工資17,880元之55%計算為9,834元,案主育有1女,就讀小六之小孩,故全戶總收入為33,730元,平均收入為11,243元,放寬標準後仍可為低收入戶。 63 35 12 協議離婚後 撫養權歸案主所有
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最低生活費標準變革) 53 28 11 案例4 一對夫妻,案主現年30歲,案妻現年28歲,育有3名小朋友,案長子國三,案次子國一,案長女小五,案父現年55歲,案母52歲,案主目前打零工,以23,896計算,案妻為家管,以17,880計算,案父薪資約20,000元,案母也為家管,以17,880計算,故家中總收入為79,656,平均所得為11,379元,放寬標準後仍可為低收入戶。 55 53 30 28 16 11 13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案例1(同戶籍兄弟姐妹不須列計) 一位領有多重障重度之身心障礙者,父母雙亡,無結婚無子女,目前與兄弟共同生活,但兄弟擁有不動產約400萬元,若不併計兄弟財稅,則也能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 6 案例1(不列計人口-監護權歸屬) 一位單親媽媽,離婚已6年未再嫁,父母均歿,與案前夫育有3名子女,分別為6歲、4歲及2歲,目前監護權為案主,案主月薪約25,000元,案前夫月薪約60,000元,若不併計非屬監護權之ㄧ方,則案家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2 4 6 協議離婚後 撫養權歸案主所有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ㄧ 案例1(身心障礙者核算收入55%計算) 有一位62歲並領有肢體障礙輕度身心障礙手冊,父母雙亡,無結婚無子女,目前因高齡無法就業,若以最低基本工資17,880元之55%計算,則符合低收入戶之標準。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ㄧ 12 案例2(最低生活費及身心障礙者核算收入55%計算) 一位單親爸爸,現年35歲,目前打零工,薪水以23896計算,案父現年63歲,領有肢體障礙輕度身心障礙手冊,目前無工作,薪水以最低基本工資17,880元之55%計算為9,834元,案主育有1女,就讀小六之小孩,故全戶總收入為33,730元,平均收入為11,243元,放寬標準後仍可為低收入戶。 63 35 12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工作能力) 案例1(婦女懷孕期間不計算工作能力或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一對夫妻目前育有1子(2歲),男方父母雙亡,案妻目前懷孕4個月致無法工作,案主目前月薪約25,000元,也能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2 懷孕4個月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工作能力) 42 17 16 案例3(放寬夜間部學生不列計工作能力) 一位單親媽媽,現年42歲,月入25,000元,父母雙亡,育有兩名子女,長女現年17歲,就讀夜間部高三,次女就讀國三,若長女無工作不列計工作人口,則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42 17 16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工作能力) 57 3 案例2(婦女懷孕期間不計算工作能力或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一對夫妻,男方目前薪水約18,000元,男方父親59歲,無業,男方母親57歲,無業,夫妻育有1名3歲女兒,案妻目前懷孕4個月致無法工作,故案家總收入為53,760元,平均收入為10,752元,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59 57 3 懷孕4個月
低收入戶住宅興修建 補助對象:凡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住宅破舊不 堪,影響觀瞻需興修建者。 補助標準: 第一款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10萬元。 第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 7萬元。 第三款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 5萬元。 應備文件: 全戶戶籍謄本。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等相關文件。 申辦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民政課或社政課申請。
醫療及看護補助 補助對象: 一、傷病醫療: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住院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住院,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須符合: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 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7萬5,000元。 3.不動產公告現值每戶不超過300萬元。 4.最近3個月內傷病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者。 二、傷病看護: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住院患者。 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補助健保給付項目部份負擔費用,全額補助。 (二)非列冊低收入戶,補助健保給付項目部份負擔費用,補助70%。 二、傷病看護: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最高為1,5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18 萬元為限。
醫療及看護補助 應備文件: (一)傷病醫療: (1)新北市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申請查定表。 (2)檢附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書;非列冊低收入戶-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診斷證明書。 (5)醫療收據正本1份。 (6)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領據。 (8)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醫療及看護補助 (二)傷病看護: (1)新北市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及中、低收入醫療補助申請查定表。 (2)檢附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低收入戶證明書。 (4)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 (5)診斷證明書(須註明:須僱請專人看護)。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7)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及身分證影本。 (8)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領據。 (10)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洽辦單位: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受理申請。 申請期限:於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傷病住院就醫,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者為限。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以月投保金額17,280元、費率7%為例) 被保險人身分 政府補助比率(金額)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金額) 中 央 地 方 一般民眾 40% (484元) 60% (726元) 低收入戶 直轄市:100% (1,210元) 35% (424元) 縣(市):65% (786元)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直轄市:70% (847元) 30% (363元) 縣(市):35% (423元)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 直轄市:55% (666元) 45% (544元) 27.5% (333元) 縣(市):27.5% 身心障礙者 極重度及重度 100% 中度 70% 輕度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 申請書 全家人口戶籍謄本 如學生證影本、診斷證明書、其它因各人狀況不同所須出俱之證明 備齊文件後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 請。
失業急難救助 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非屬列冊扶助之低收入戶,其為負家庭主要生計者,因失業致其本人及其家庭陷入困境,有積極就業意願,已向就業輔導單位登記就業輔導並持有證明,經由社會工作員評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失業未能領取失業救助或給付且無收入,致生活陷於困境之家庭。 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已過仍未紓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因失業造成經濟性因素而有自殺之虞通報個案,且生活陷於困境。 經營事業不善致生活陷於困境。 。 申請失業急難救助之失業者及其家庭除須有上開急難事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不符合前述3項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確有救助之必要者。 凡本縣縣民負擔家計者,因長期患病,遭遇意外傷亡或其他原因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補助標準 1.葬慰助最高二萬元(低收入戶三萬元)。 2.傷病慰助最高二萬元。 3.生活慰助一萬五仟元。 應備條件 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如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政課申請
失業急難救助 救助方式及救助基準規定如下: 符合救助資格者,按月發給急難救助金,以3個月為限。如認有必要,並經社會工作員訪視調查,經本府審核通過者,得予延長1次,最多延長3個月。 救助基準: 家庭生活補助:每戶每月發給5,000元至10,000元不等。 兒童生活補助:戶內15歲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2,200元。 就學生活補助:戶內就讀高中(職)以上在學日間部學生每人每月發給5,000元。 領有本救助之申請人,不得拒絕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之安排,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者,本府得予以停止救助。 同時符合申領政府同性質之其他生活補助資格者,應依該補助規定申請領取,合計本計畫每戶每月領取之補(救)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3萬元為限。 凡本縣縣民負擔家計者,因長期患病,遭遇意外傷亡或其他原因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補助標準 1.葬慰助最高二萬元(低收入戶三萬元)。 2.傷病慰助最高二萬元。 3.生活慰助一萬五仟元。 應備條件 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如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政課申請
市府急難救助 補助對象:凡本市市民負擔家計者,因長期患病,遭遇意 外傷亡或其他原因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補助標準: 1.喪葬慰助最高2萬元(低收入戶3萬元)。 2.傷病慰助最高1萬元。 3.生活慰助1萬元。 應備條件: 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如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申辦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民政課或社政課申請。 凡本縣縣民負擔家計者,因長期患病,遭遇意外傷亡或其他原因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補助標準 1.葬慰助最高二萬元(低收入戶三萬元)。 2.傷病慰助最高二萬元。 3.生活慰助一萬五仟元。 應備條件 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如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政課申請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救助對象: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或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必須實際居住於新北市。 申請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或相關人員單位,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1.里辦公處。2.區公所。3.市府。 作業流程: 受理窗口受理後,召集訪視小組,儘速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由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認定,並填具認定表立即送公所核定及撥款。 個案如有其他需求,得轉介相關單位申辦其他福利事項。
遊民收容輔導 街友外展服務中心:依據臺北縣遊民收容輔導處理要點,辦理遊民訪視關懷、提供熱食、洗澡車、結合社區力量建置「愛的連鎖」服務網及各項救助及安置。 8家緊急安置簽約機構:對於需緊急安置之個案依個案身心狀況轉介至適當的養護機構提供照顧服務,以維護其健康狀況。 低溫避寒機制:配合低溫特報之發布,協調轄內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提供床位,供作街頭遊民臨時住宿避寒之用;或發放住宿券,讓遊民持券至旅館避寒。 觀照園:收容緊急庇護遊民29位,提供生活照顧管理、心理支持、醫療保健等服務,協助入住個案身體調養並輔導生活重建。 社會重建中心:98年8月開辦設置100床,提供長期療養、身體復健、先期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俾利個案在完善環境及職業重建下,逐步達成回歸社會重建之路 。 幸福居:98年5月開辦,提供住宿床位24床,藉由提供暫時性住宅方案,協助初就職之遊民就業前期經濟生活穩定 。
災害救助 補助對象:凡市民遭受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及重大火災爆炸)致 有人傷亡、房屋倒塌或財物受損致影響生計者。 補助標準: 1.死亡:每名20萬元。 2.失蹤:每名20萬元。 3.重傷:每名10萬元。 4.安遷: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每戶發給2萬元,以5口為限。 5.淹水: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未達100公分之住戶每戶發 給1萬元;淹水達100公分以上之住戶每戶發給2萬元。 應備文件: 1.戶籍資料。 2.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申辦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或社會課申請。
社會資源運用 成立捐款專戶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戶名:新北市社會救濟會報專戶 帳號:027038002803 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食、衣、日常用品及喪葬事宜。
新北市 新希望關懷中心
壹、背景說明 █ 因應金融風暴 本府於97年9月預測到金融風暴即將來臨,在最短時間內邀集相關局處研商因應,並一致認為失業帶給個人及其家庭的影響是全面性的,服務不能只針對個人就業問題,對於家庭成員連帶的波及,均應予以重視,加強對失業者及其家庭各方面之照顧與扶助,是政府之重要課題,也是維持社會穩定和諧之必要措施。 在本府各局處共同努力下,於98年1月1日成立「新希望關懷中心」,提供單一窗口多元化服務,透過勞工、教育、衛生、民政及社會等跨局處合作提供相關扶助措施,幫助失業家庭度過難關。 新希望關懷中心 1957
貳、失業產生之問題 █ 失去工作喪失信心 █ 生活基本需求缺乏 █ 精神沮喪絕望 █ 老弱婦孺缺乏照顧 █ 社會治安敗壞 █ 社會治安敗壞 新希望關懷中心 1957
參、解決對策 █ 就業扶助:針對失業者家庭成員中有工作能力者,提供就業諮詢、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求職交通補助、創業輔導等服務。 █ 就業扶助:針對失業者家庭成員中有工作能力者,提供就業諮詢、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求職交通補助、創業輔導等服務。 █ 生活扶助:針對失業者生活陷入緊急危難者,提供社會福利諮詢轉介服務、急難救助、生活扶助、新希望關懷醫療補助等服務。 █ 助學措施:針對失業者突遭變故之家庭成員中有就學需求者,提供課業輔導、課後照顧、補救教學、學童午餐等相關措施。 █ 心理輔導:針對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有情緒困擾者,提供諮詢輔導、自殺防治等心理輔導措施;另結合民間宗教團體力量,透過精神及心靈之撫慰,提供支持性服務措施。 新希望關懷中心 1957
整合現有中央與縣府資源 就業扶助 項目 備註 新希望關懷中心 1957 失業給付 中央主責計畫。 臨時工作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學安全資訊網─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專案 中央主責計畫。(新增) 創業貸款協助方案 除現行中央計畫,本府另已於97年11月 開辦「臺北縣幸福創業微利貸款」計畫 求職交通補助金計畫 除現行中央計畫,再於本方案中新增計畫 公部門擴大就業服務計畫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計畫 本府新增計畫。(因中央另定計畫本案暫停辦理) 新希望關懷中心 1957
生活扶助 項目 備註 圓夢計畫 本府現有計畫。 急難救助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中央主責計畫。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中央暨本府共同計畫。 幸福銀行-我手牽您手 溫暖在心頭專案 失業急難救助計畫 本府新增計畫。 新希望關懷醫療補助 新希望關懷中心 1957
助學措施 心理輔導 項目 備註 教育部儲蓄專戶 中央主責計畫。 仁愛基金 本府現有計畫。 營養午餐 小太陽計畫 結合宗教團體及村里鄰系統提供學童照顧服務 合作計畫。 心理輔導 項目 備註 心理輔導計畫 本府新增計畫。 宗教心靈慰助支持服務計畫 新希望關懷中心 1957
新增服務計畫 單位 新增計畫 勞工局 求職交通補助金計畫 公部門擴大就業服務計畫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 社會局 失業急難救助計畫 (因中央另訂計畫本案暫停辦理) 社會局 失業急難救助計畫 衛生局 心理輔導計畫 民政局 宗教心靈慰助支持服務計畫 新希望關懷醫療補助計畫 新希望關懷中心 1957
肆、具體作法 成立新希望關懷中心 █ 98年1月1日成立全國首創的「新希望關懷中心」,設置1957福 利諮詢專線,由社工員、相關局處派員及志工團體進駐。 新希望關懷中心 1957
1 2 3 4 5 中 心 特 色 98年1月1日揭牌,假日不打烊 1957專線來電即可完成通報 一對一服務 主動發覺立即前往關懷訪視 真正落實照顧需要之家庭(提供六大新增服務套案) 新希望關懷中心 1957
服務項目: 開辦「新希望關懷卡」聯合服務機制 新希望關懷醫療補助 求職交通津貼 失業急難救助 二手家具 學生午餐補助 國中小代收代辦費補助 國小課後照顧 實物銀行 民眾無須重複提出申請 一卡在手 便利無窮 新希望關懷中心 1957
簡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