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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由一定数量的股东持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份公司的资合性 股份公司的开放性 股份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性 股份公司股份的流通性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四、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一)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二)公开发行设立和非公开发行设立

(一)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定向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相比较 优点:可以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一方面充分吸收社会的闲散资金, 在短期内筹足公司所需要的巨额资本,另一方面,全部资本不需要发起人筹足,可缓解发起人出资压力,有利于公司成立。 缺点:募集设立公司的程序极为复杂,受到许多方面的制约,筹资过程较长,筹资成本较高。 因此募集设立的方式主要是需要巨额资金的公司设立时选择的方式。

(二)公开发行设立和非公开发行设立 公开发行股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设立采取了证券法规定的方式公开发行股份而成立的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设立公司,是指没有采取证券法规定的方式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和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发起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发起人认购的或实收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在律师等法律专家的协助下,起草制定章程草案。董事会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章程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交公司章程等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5、有公司名称和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要求选定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公司要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特征的组织机构体系。

6、 有公司住所 法人以它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当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地点,以进行公司营运和法律监管。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募集设立的程序: 1、确定公司的发起人并由发起人认购股份。 2、制定公司章程。 3、募股申请。 4、公告招股说明书。 5、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6、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创立登记。

1、确定公司发起人并由发起人认购股份 各国对发起人的人数规定各不相同,我国规定发起人必须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之间为了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认购的股份等,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法律文件,对每个股东均有法律约束力。

股份公司的章程所包括的事项有: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的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募股申请 在取得允许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准之后,由于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需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因此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4、公告招股说明书 招股申请被批准后,发起人应当制作招股说明书并进行公告。招股说明书应当附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购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购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的说明。

5、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认股书上应载明招股书上记载的内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 并签名盖章。认股人以其认购数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在填写完认股书后,发起人和其他认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缴纳股款。

6、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创立登记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1、负担债务与费用责任 2、资本充实责任 3、返还股款责任 4、损害赔偿责任

1、负担债务与费用责任 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相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

2、资本充实责任 公司成立后,如果发起人未按照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返还股款责任 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4、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没有做到尽职尽责,并因为自己怠于行使应履行的义务,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就应当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概念和分类 二、股票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 四、股份的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概念和分类 (一)股份的概念 (二)股份的分类

(一)股份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是构成资本的最基本的计算单位,也是均等的计算单位。 第二,股份是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单位。 第三,股份是股东行使权利的计算标准。

股份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① 股份代表的资本额一律平等,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也一律平等。 ② 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 ③ 股份具体表现为股票,股票作为股份的证券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二)股份的分类 1、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2、普通股和特别股 3、额面股与无额面股

1、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是指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的股份。 无记名股——是指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份。

2、普通股和特别股 普通股——是指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不作特殊规定的股份。 特别股——是指股东的权利由法律和公司章程作出区别于普通股股权的特殊规定的股份。

3、额面股与无额面股 额面股——在股票票面上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 。 无额面股——股票票面不表明一定金额, 只表明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

二、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①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②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 ③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持有证券,就表示享有权利。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 (一)股份发行的原则 (二)股份发行的种类

(一)股份发行的原则 1、公平原则 2、公正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1、公平原则 参与股份发行的当事人在相同条件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同的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相同的发行人在法律上负有相同的责任,不允许在相同的投资者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待遇。

2、公正原则 公司在发行股份时要依法处理发行中的问题。在股份发行中必须遵守统一制定的规则,股份发行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相同的股份在相同的条件下应当具有平等性。 同一个公司、相同的股份,在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上是平等的,在股票上所体现的权利也应当是平等的。

(二)股份发行的种类 1、设立发行 2、新股发行

1、设立发行 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 在发起设立情况下,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必须由发起人全部认足,不再向社会募集;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只依法认缴公司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足。公司既可以发行记名股票,也可发行无记名股票。

2、新股发行 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成立之后再次发行股份。新股发行往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因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赢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的,不受此项限制);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四、股份的转让 (一)记名股票的转让 (二)股份转让行为的限制

所谓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地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一)记名股票的转让 由于记名股票的发行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因而公司法针对记名股票的转让也规定了一定的条件: ①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采取背书方式,即出让人将转让股票的意思表示记载于股票的背面,并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记名股票的受让人还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

②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即不予办理股票转让过户手续。

(二)股份转让行为的限制 1、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3、股份回购的限制

1、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股份回购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的股份,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 一、上市公司的含义 二、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含义 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所开设的交易场所公开竞价交易。

依照《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④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⑤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二、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二)独立董事 (三)上市公司董事表决的限制

(一)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独立董事 所谓独立董事,一般是指不实际执行公司业务,与公司及其控制者之间无利害关系, 并具有良好的品质、经验与能力来监督及评估公司管理层运作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的职权: ①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上市公司董事表决的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决议的通过一般采用简单多数的方式进行,但当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董事会会议已无法进行表决。此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