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转让无形资产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销售不动产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5)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X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第三节 营业税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包括起征点和减免税两类。其中减免税又按照其来源分为法定免税项目和补充优惠项目。 (一)起征点 第三节 营业税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包括起征点和减免税两类。其中减免税又按照其来源分为法定免税项目和补充优惠项目。 (一)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纳税;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注: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仅适用于个人。)
二、减税免税 (一)法定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2、其他减免项目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会保险、健康保险。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8.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9.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10.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11.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15.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的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7.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学生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18.为了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对经营有限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收取的有限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9.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