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新進人員訓練 「人事服務」課程內容 講授人:主任范綱明
一、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與限制事項: (一)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二)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三)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個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四)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 (五)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如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出版事業,所持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百分之十。 (六)公務員除合於探親、探病、奔喪、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學術交流等事項,並經報准外,餘均不得進入大陸地區。
一、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與限制事項: (七)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 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支領酬勞每月總計不得超過一萬五仟 元,並由服務機關轉發。 (八)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或兼任教學或 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機關許可。 (九)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兼課者,應經主管機 關認可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依請 假規定辦理。 (十)公務人員除特殊職務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兼具外國 國籍。
二、任免調遷: (一)公務人員官職等之區分:簡任十至十四職等,荐任六至九職等, 委任一至五職等。 (一)公務人員官職等之區分:簡任十至十四職等,荐任六至九職等, 委任一至五職等。 (二)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取得途徑: 1、依法考試及格。 2、依法銓敘合格。 3、依法升等合格。 (三)考試種類任用: 高等考試之一等考試:取得荐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之二等考試:取得荐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之三等考試:取得荐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普通考試之四等考試: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初等考試之五等考試: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第一至三款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二、任免調遷: (四)醫事人員任用: 1、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以具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取得 各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並依同法施行細則規定,具備相當之學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取得升任資格。 2、醫事人員職務級別區分為師(一)級、師(二)級、師(三)級及士(生) 級。 (五)送審權理: 1、公務人員應於派代生效日三個月內送審,送審案經依規定程 序審定後,如有異議得於文到一個月內提出復審。 2、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高二職等範圍內職務而未具任用資 格者,得予權理。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六)聘用: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規定,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 依聘用條例聘用之。
二、任免調遷: (六)契約僱用: 1、依「本院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作業要點」僱用契 約醫學研究人員、醫療技術人員、醫療行政人員。 2、契約僱用人員,新進初任者,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 格,正式僱用。 (七)執業登錄:醫、技、護理人員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核備,嚴禁員工有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及兼職,以免違法而遭受逞懲處。
三、考績獎懲: 1、年終考績(任職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另予考績)。 2、專案考績(有重大功過,隨時辦理之考績)。 (一)公務人員之考績種類分為: 1、年終考績(任職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另予考績)。 2、專案考績(有重大功過,隨時辦理之考績)。 (二)年終考績之獎懲: 甲等: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級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級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丙等:留原俸級。 丁等:免職。
三、考績獎懲: 甲等:給與一個月俸級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另予考績之獎懲: 乙等: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丙等:不予獎勵。 丁等:免職。 (四)公務人員同一職等,連續二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者,或連續三年 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同官等內高一職等之任用資 格。 (五)公務人員服務滿三十、二十、十年者,可分別請頒一等、二等、 三等服務獎章,並得於退休、資遣時申請獎章發給獎勵金。 (六)本院員工,除各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醫師及專案奉准者外, 其餘人員上下班時,均須按規定時間親自刷卡。
四、差假: (一)公假: 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 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6、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 內者。 7、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 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9、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10、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四、差假: (二)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三)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 ,並得逕行派員代理。所有請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 人。 (四)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 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五)延長病假應於請假生效日前一星期,簽奉院長核定。 (六)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 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四、差假: 1、為使公務人員休假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更具彈性,放寬公務人員 (七)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 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應休而未休者,不得發給未休假 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 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 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 班費。 (八)休假補助費核發方式如下: 1、為使公務人員休假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更具彈性,放寬公務人員 於當年度休假日數內(不限前十四日),持用國民旅遊卡,異地 且隔夜,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得請領休假旅遊補助 費。 2、超過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外之國內休假補助,為簡化年終結 算作業,以全年已休假總日數扣除應休畢日數(十四日後),按 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台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 於年終一併結算。
五、保險: (一)保險項目及給付標準: 1、殘廢給付: (1)因公殘廢:全殘給付三十六個月:半殘給付十八個月:部 分殘給付八個月。 (2)疾病或意外:全殘給付三十個月:半殘給付十五個月:部 分殘給付六個月。 2 、養老給付: (1)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 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 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卅六個月為限。畸零 月數按比例發給。
五、保險: 資應予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其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 保險年資,仍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 (2)被保險人於「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後之保險年 資應予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其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 保險年資,仍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 保險條例規定標準計算;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 資依前項規定標準計算。但仍受最高卅六個月之限制。 (3)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後,如再重行參加本保險時,原 領養老給付無庸繳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各次所領養老給付合計月數,最高仍以卅六個月為限。 未達最高月數者,補足其差額,其已達最高月數者,不 再增給。 (4)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重行參加本保險, 日後退休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其重行 加保期間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加計利息發還。
五、保險: 3、眷屬喪葬津貼: (1)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 (2)子女:年滿十二歲未滿廿五歲者二個月,未滿十二歲及 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 (二)被保險人繳付保費滿三十年後,得免繳保費。 (三)公保被保險人未滿任職年限及自願退休年齡而離職,其復 行任職再投保者,原有之保險年資全部有效。 (四)留職停薪之公保被保險人,在留職停薪期間,得依意願自 付全部保費,參加保險。
六、退休: 1、一次退休金。 2、月退休金。 (一)退休種類: 1、自願退休: (1)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2、命令退休: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二)退休金種類: 1、一次退休金。 2、月退休金。 3、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 (三)五十五歲提前退休可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六、退休: (四)三十五歲、四十五歲自願離職, 加計利息發還個人及政府繳付 之基金費用。 (五)年滿五十五歲時提前退休者及年滿三十五歲、四十五歲自願離 職者,須於年滿各該年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生效。 (六)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 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用費,並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利率 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七)公務人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或年滿六十五歲 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或兼月退休金。 (八)本院全體護理人員,因係擔任具有勞力密集特殊性質職務,其自 願退休年齡減低為五十五歲,命令退休年齡減低為六十三歲。
七、補助與福利: (一)公教人員(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得申請補助: 1、本人結婚,補助二個月薪俸額如結婚雙方同為軍公教人員 得分別申請。 2、本人生育,補助二個月薪俸額夫妻同為軍公教人員,限一 人申領。 3、父母、配偶喪葬,補助五個月薪俸額,子女喪葬補助三個月 薪俸額,須未擔任公職之父母、配偶、子女(未滿二十歲無 職業)死亡始得申請,夫婦或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人員者, 限一人申領。 4、子女教育補助費,夫妻同為軍、公、教人員,只限一人申領 ,依規定標準支給。
八、訓練進修 (2)現任編制內委任(派)五職等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以上之職務者。 1、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停止國內薦送進修人員進修費用補助,但因 (一)在職進修費用補助: 1、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停止國內薦送進修人員進修費用補助,但因 業務需要由本院主動指派進修者,其補助費用得專案陳核。 2、八十七學年度(含)以前,已獲准補助入學就讀者,其學(分)費得 繼續依原規定補助至結業為止。 (二)出國進修、研究、實習: 1、出國進修、研究、實習須具備左列資格: (1)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等考試及 格(含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及格) ,或經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專 科以上學校畢業。 (2)現任編制內委任(派)五職等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以上之職務者。
八、訓練進修 進修、研究、實習有關工作一年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一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或平 (3)連續任職本院二年以上,其中醫師須為主治醫師以上,並擔任與 進修、研究、實習有關工作一年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一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或平 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4)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但攻讀學位者不得超過四十五歲。 (5)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但從事部科內教學及研究工作 人員不在此限。 (6)在出國進修期滿返回本院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再選送出國進修。 但基於業務需要,須再選送出國進修,期間在三個月以內,經 陳報退輔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7)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具有具體事蹟者。 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 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 不得選送;錄取後,出國前始發生或發現者,亦註銷其資格。
八、訓練進修 A.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准予帶職帶薪並給予相關補助, 如確因國外進修學業或單位業務需要得報請退輔會核准 (8)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或機構所訂語文能力條件(托福成績及格); 其未訂有語文能力條件時,須經政府指定之機構測驗所前往國家之 語文能力合格,始得選送。 (9)薦送出國進修、研究、實習,應結合單位發展的專業需要,並評估 學成將發展成果。 2、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之期間及補助方式: (1) 經行政院核定者: A.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准予帶職帶薪並給予相關補助, 如確因國外進修學業或單位業務需要得報請退輔會核准 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B. 研究實習 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准予帶職帶薪並給予相關 補助,但與國外技術合作或學習複雜之高科技或專業知 能者,得報請退輔會核准延長,其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八、訓練進修 A.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准予帶職帶薪並給予相關補助,如 確因國外進修學業或單位業務需要得報請退輔會核准延長 (2)接受國內外機構獎助者: A.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准予帶職帶薪並給予相關補助,如 確因國外進修學業或單位業務需要得報請退輔會核准延長 之,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B.研究實習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准予帶職帶薪並給予相關補 助,但與國外技術合作或學習複雜之高科技或專業知能者 ,得報請退輔會核准延長,其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3)申請延長時,應於延長開始日前三個月提出不能按核定計畫 完成進修或研究之事實,並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 明,轉陳退輔會核定。延長進修、研究期間,應依「公務人 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留職停薪, 並停止公費及補助。
八、訓練進修 3.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應辦事項流程: (1)出國前: A.年度計畫內核准之案件,應確按計畫執行,並於三十 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至未列入本院年度出國 計畫者,如確因本院業務需要,必須選送人員出國, 申請人或所屬單位應主動尋求其他單位之經費補助執 行,並於四十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俟完成相 關出國手續後,始得出國。 B.憑同意函洽領出國經費。 C.自行洽辦出國手續及訂機票事宜。 D.填寫假單。 (2)出國期間:
八、訓練進修 報輔導會核備。 其提供必要之協助。 A.填寫「因公出國返院銷假單」。送人事室登錄。 A.出國後一個月內,繳交「抵達外國報告單」,送人事室 報輔導會核備。 B.抵達國外後,應即向我國於當地之駐外單位報到,並請 其提供必要之協助。 (3)返國後: A.填寫「因公出國返院銷假單」。送人事室登錄。 B.二週內繳交「返抵本國報告單」,送人事室報輔導會核 備。 C.一個月內提出「因公出國報告書」,送交研考品管組報 會審核。 D.辦理出國費用之結報。
八、訓練進修 A、連續任職本院二年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考列乙 (三)出席國際會議: 1.出席國際會議應具資格: (1)一般條件: 等以 上,擔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最近二年未受 懲戒或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B、會議與本職有直接關係,具備專業知識與國際禮儀素 養。 C、通曉會議,所使用之工作語文。 D、具有國家觀念,立場堅定。
八、訓練進修 (2)特別條件: A、醫護技術人員: (A)參加國內外醫療組織邀請之國際會議或因醫療業務需要 ,除擔任國際組織重要職務或擔任我國組織帶隊前往或 屬重要大會組團前往維護會籍或擔任本院一級單位主管 職務且經院長核可者免發表論文外,其餘人員皆須有論 文發表,始得支領公費,申請公假。 (B) 住院醫師應任職滿四年始得出國開會。 (C) 代表我國會籍與會,應有醫療衛生主管機關或法人機構 推薦(邀請)函或證明。 B、其他人員: (A)應富有國際會議經驗或活動能力者。 (B)口詞清晰,能單獨出席發言,參加討論、辯論者。
八、訓練進修 (四)出國考察訪問: 1、一般條件: (1)擔任與考察項目有關之職務二年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 考列乙等以上,未受懲戒或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 處分。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或相當考試及格者。 (3)擔任委任(派)第五職等以上職務,具有發展潛力者。 2、特別條件: (1)為配合採購合約所需或因應其他部、會、局、處或工會、 公會出國考察者,其學歷、職等得視需要專案檢討辦理。 其中外語程度免予測驗,但需達能應付日常社交及學習需 要程度,派遣單位並應主動辦理行前加強複習。 (2)醫事人員出國考察,可配合參加國際會議,出國總天數不 超過二十天,但首長仍以十四天為原則,經陳報退輔會核 准者,不在此限。 (3)出國考察單位及考察項目,應避免兩年內相同。
八、訓練進修 3、一般規定: (1)各單位可列報出國進修、研究、實習、開會及訪察人數,依 下列標 準辦理: A、醫療單位:以單位醫師(研究員)人數十分之一為上限。 B、護理部:則以護理人員數百分之一為上限。 C、醫技單位:以單位內技術人員數百分之二為上限。 D、行政單位:以單位內職員人數百分之一為上限。 (2)出國所需經費應儘量向國科會申請,可獲全額補助。 (3)申請赴大陸地區參加學術會議,以有業務需要且屬民間性質 者為限,不得派員赴大陸地區單獨主辦或與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 機關合辦會議。 (4)凡未列入年度出國計劃且無論文發表者,應以休假方式前往。 (5)因公出國,不論公費、自費均需於返國後三個月內將出國報 告書送 研考組辦理。
八、訓練進修 4、出國人員應辦事項流程: (1)出國前: A、填寫出國報告,並檢附中英文邀請函及出席國際會議申請 書,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簽辦。(年度計畫內核 准之案件,於出國前卅天申報;臨時案件,於四十天前申 報) B、出國前一星期填寫假單隨附核准函辦理請假手續。 (2)返國後: A、填寫銷假單。 B、填報心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