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品期货市场的管理
本 章 目 录 2 3 4 第一节 商品期货市场的行政管理 第二节 商品期货市场的行业管理 第三节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组织与性质 第一节 商品期货市场的行政管理 第二节 商品期货市场的行业管理 第三节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组织与性质 第四节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制度和法规 2 第五节 期货经纪公司 3 4
第三节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组织与性质 期货交易所的性质 第三节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组织与性质 期货交易所的性质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一种具有高度系统性和严密性、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的交易服务组织,自身不参与交易活动,不参与期货价格的形成,也不拥有合约标的商品,只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 我国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能,按照交易所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制和会员制 会员的条件及取得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会员大会的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
期货交易所的职能 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制定并实施业务规则 设计合约、安排上市 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 监控市场风险 保证合约履行 发布市场信息 监管指定交割仓库
第四节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制度与法规 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相关文件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规定(条例) 期货交易所的章程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指导性原则 关于撮合成交制度 关于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关于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 关于投机头寸的限仓制度 关于大户报告制度 关于保证金制度
第五节 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的定义 所谓期货经纪公司,是以期货经纪代理业务为主业的公司,即依法成立,代理客户,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收取客户佣金为主业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
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的组织结构 部门名称 部 门 职 能 研究发展部 部 门 职 能 研究发展部 负责搜集、分析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研究本公司的发展规划。 交易部 负责将客户指令下达到交易所场内,保证交易通道的安全畅通。 结算部 负责与结算所、客户间交易记录的核对,客户保证金及盈亏的核算,风险控制。 市场部 负责市场开发,在公司授权下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向客户介绍、解释期货交易的规则,和客户保持密切联系。 财务部 负责收取保证金,监督、审查客户的保证金帐户,密切注视客户财务状况的变动,并负责客户提款等事项。 电脑工程部 负责电脑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行情信息的接收,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提供计算机技术支持。 行政管理部 负责期货经纪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员工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