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 委托监理合同
本章内容要览 建设工程委托 监理合同 二 建设工程 勘察、 设计合同 一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一、工程勘察、设计的内容 (一)工程勘察 1. 任务 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提供科学 可靠的依据。 工程测量 内容 2. 水文地质勘察 工程地质勘察
(二)工程设计 是安排建设计划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 初步设计 内容 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
二、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P139) 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工程勘察、设计, 发包人(委托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 业主 委托人 法人 承包单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民事权利能力 承包人 资质等级 民事行为能力
(1)提供勘察依据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 三、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一)勘察合同(P141) (1)提供勘察依据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 (2)勘察现场需要看守,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 发包人 的 责任 1. (3)勘察前,属于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应提供; (4)勘察中的任何变更,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 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 (6)应维护勘察人的勘察成果,不得擅自修改、转让;
(3)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为勘察人提供的 现场工作条件(P141) (1)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2)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4)平整施工现场; (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 排水沟以及提供水上作业用船等;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 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勘察人 的 责任 2. (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 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 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1)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收取; 勘察 费用的 支付 (P140) 3. (2)合同生效后3d内,发包人向勘察人 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 (3)提交勘察成果资料10d后, 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a.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 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合同必备条款 (1)违约金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 责任 (P142) 4. 不是合同必备条款 (2)赔偿金 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 损失时,才以赔偿金来弥补其中的差额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a.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 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b.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发包人的原因终止合同,勘察人 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 工期顺延; 补偿勘察人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b.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发包人的原因终止合同,勘察人 未进行勘察工作 不退还已付定金 50%以内 支付50% 已进行勘察工作 50%以上 支付100%
b.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 c.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勘察费,每超过1日, 应按未支付勘察费的1‰违约金。 (2)勘察人的违约责任 a.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不合格, 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b.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 成果资料,每超过1日应减收勘察费的1‰ 。 c. 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一般为合同价的20%
(1)按时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 (二)设计合同(P147) (1)按时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 发包人 的 责任 (P149) 1. (2)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各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 (3)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4)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由设计人享有
(1)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人 的 责任 (P150) 2. 合同终止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配合施工的义务; (3)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20% 3d内 (1)定金的支付; 设计 费用的 支付 (P149) 3. (2)合同价格 3d内,支付20%定金 (3)设计费的支付与结算; 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 3d内,支付30% (4)施工图阶段; 结清尾款
每逾期支付1d,应承担应支付金额的2‰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30d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责任 (P150) 4.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a.发包人的延误支付 每逾期支付1d,应承担应支付金额的2‰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30d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b .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未开始设计工作 不退还已付定金 50%以内 支付50% 已开始设计工作 50%以上 支付100%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a.设计错误(P150) 1d, 2‰ b.设计人延误完成任务 双倍返还定金 c.因设计人原因解除合同 (3)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一、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 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 概念 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1.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特征 2. 2.诺成合同 3.双务合同 4.有偿合同 5.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6.应与施工合同等配合履行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P157) 1. 标准 条件 2. (1)合同; (2)监理委托函 或中标函; (3)专用条件; (4)标准条件; (5)补充、修正文件 专用 条件 3.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设计、施工单位的发包权 委托人 的权利 (P160) 1. (一)委托人 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的认定 权及设计变更审批权 对监理方的监督管理权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合同转 让和分 包的监 督 对监理 人员的 控制 监督 对合同 履行的 监督权
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委托人 的义务 2. 信息服务 为监理人工作 提供协助服务 物质服务 人员服务 (二)监理人 监理人 的权利 1.
(1)委托监理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 (2)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获得 酬金 权利 1. 获得 奖励 权利 2. 终止 合同 权利 3. 半年 (2)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工程事项 工程设计 的建议权 1. 监督 控制 权 2. 组织协调 的主持权 3. 审核承包 人索赔 的权利 4.
(3)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4)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监理人 的义务 2. (1)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不按监理合同履行 监理职责,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 (2)需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 经过委托人同意。 (3)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4)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四、监理酬金支付 正常工作 监理 工作 (一) 附加工作 额外工作
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 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d的准备工作时间。 1.正常工作 合同专用条件规定 2.附加工作 与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 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 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3.额外工作 因所监理合同被迫暂停或终止 导致监理增加的工作。 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 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d的准备工作时间。
支付方式 双方协商确定 酬金 支付 (二) 直接成本 (1)正常工作的酬金 间接成本 利润 税金
(2)附加工作的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时间 增加监理工作内容 报酬=附加工作天数× 合同约定的报酬 增加监理工作时间 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天数 属于监理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 补充协议,商定报酬计算方法。 增加监理工作内容
五、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2)额外工作的酬金 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 报酬=实际增加工作天数× 自合同签字之日 (一)生效 合同的 合同约定的报酬 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天数 五、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自合同签字之日 (一)生效 合同的 有效期 生效 竣工验收合格
1.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因履行完毕而终止) (二)变更 1.任何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变更合同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42d前通知对方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终止(P161) 1.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因履行完毕而终止) 42d前通知对方 2.因解除合同而终止 由责任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3.监理人违约,委托人通知而终止 21日 35日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P162) 4.委托人违约,监理人通知而终止 42日 14日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相应条款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P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