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蕊律师简介 山东大学法律学士、烟台大学法律硕士; 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东营市律师协会宣传文体委员会委员,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3年度被评为东营市十佳律师; 2013年度东营市律师辩论赛中率团队获团体第一名、个人获优秀辩手称号。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八个新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 李蕊 律师 电话:13864780503 邮箱: lirui-law@163.com
主要内容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出台背景及文本简介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大新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律师服务的新要求、新对策
一、2013版施工合同出台的背景及文本简介 (一)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基础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类有名合同,它是由承揽合同发展而来的,其法律特征应当符合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2013版施工合同出台的背景及简介 (一)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基础问题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价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普通民事交易活动不同,它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价值优先。 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强调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规范的立法价值,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顺位问题。
一、2013版施工合同出台的背景及简介 (一)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基础问题 3、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体制 “双轨制”的含义: (1) 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归国家发改委牵头管理;非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归口住建部牵头管理。 (2)接轨国际惯例,按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承包模式,主管部门按“两两对应”方式发布了四个示范文本。
“两两对应”的四个合同范本 1、国家工商局、住建部颁发的市场投资项目的示范合同文本 2、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布施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合同文本 1999年12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共47条177款,已沿用至2013年6月底。(2013年7月1日被210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取代;) 2011年11月27日,《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版示范文本)》,共20条108款; 2、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布施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合同文本 2007年11月,《通用合同条款》,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共24条131款; 2012年1月9日,《通用合同条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共24条139款;
一、2013版施工合同出台的背景及简介 (二)2013版施工合同的出台背景 1999版施工合同,对于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防止和解决纠纷以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规范的完善,1999版施工合同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1999版施工合同与现行法律规范不相适应; 2、1999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与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一、2013版施工合同出台的背景及简介 (三)2013版施工合同的修改历程 2009年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开始组建1999版施工合同的修改课题组,先后委托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和建纬律师事务所组织课题小组进行专门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 2011年3月10日—4月10日公布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收集500多条意见。 2013年4月,公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99版示范文本。 共20条116款; 说明:这是一份由律师参与起草修订的合同范本,律师参与规则的制订,对咱们律师行业而言,意义重大。
一、2013版施工合同出台的背景及简介 (四)2013版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共13条 合同协议书的主要作用: 1、是合同的纲领性文件,基本涵盖了合同的基本条款; 2、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映。 注:增加“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一、2013版施工合同出台的背景及简介 (四)2013版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20条116款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20条116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作用: 1、便于反复适用,避免重复合同的起草过程; 2、基本涵盖合同签订人应关注的合同事项,避免在合同签订时遗漏重大事项; 3、便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查阅
一、2013版施工合同出台的背景及简介 (四)2013版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20条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20条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作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满足具体工程和合同当事人的特殊要求。
一、2013版施工合同出台的背景及简介 (四)2013版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个部分关系: 合同范本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2013版施工合同出台的背景及简介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优先顺序: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可以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一、2013版施工合同出台的背景及简介 (五)2013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非强制性文本 政府投资的示范文本是强制使用的文本,当事人对通用条款不得擅自修改。(发改委56号文)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说明》中明确:“《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示范文本是我国以市场方式从事工程承包行业的交易习惯。
二、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交易习惯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行业交易习惯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作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二、2013版施工合同八大新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1、互为担保制度(通用条款2.5、3.7) 2、合理调价制度(通用条款11.1) 3、违约双倍赔偿制度(通用条款14.4) 4、工程移交证书制度(通用条款13.2、15.2) 5、缺陷责任定期制度(通用条款15.2) 6、工程系列保险制度(通用条款18) 7、索赔过期作废制度(通用条款19.2、19.3)根本颠覆性改变 8、争议评审解决制度(通用条款20.3)
(一)互为担保制度 制度设置目的----借鉴国际上的菲迪克合同的成功经验,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国际上通常少有拖欠工程款,有效的做法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通常由银行作为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承包人提供同业担保----一种相同行业的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方式,由承包人和另一家同等或者更高资质水平的承包商双方在签订承发包方合同时出具的保证,当承包人违约致合同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直接代为继续履行的担保方式。
(一)互为担保制度 我国关于履约担保也有规定,比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而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13版施工合同对此进行明确,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一)互为担保制度 制度内容:(范本条文2.5、3.7)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一)互为担保制度 理解与适用: 1、非强制性适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出另行约定; 2、如果当事人需要对方提供,建议发包人可要求对方提供同业担保的履约保函,承包人可要求对方提供银行的支付保函; 3、无论是履约保函还是支付保函,建议采取不可撤销保函的形式,以有效约束保函提供方的履约行为。
(二)合理调价制度 制度设置的目的及背景: 固定价格合同遇到市场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引起施工企业巨额亏损时,是否要调整合同价格?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都没有规定。 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不断出现,迫使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二)合理调价制度 该司法解释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中存在两大问题: 1、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不仅时间和经济成本高,还会直接导致双方当事人处于激烈对抗的局面。 2、该司法解释出台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于26条,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使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二)合理调价制度 因此,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现实难度非常大,仅仅通过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来解决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的问题比较困难。 为了有效解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根据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引入合理调价制度 ,通过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承担问题。
(二)合理调价制度 制度内容:(合同范本11.1条)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合同 调价的方式。
(二)合理调价制度 理解与适用: 1、合同价格是否进行调整,如何调整,需要衡量的首要问题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格形式。 2、发包人确定价格调整机制时,需要研究分析的问题包括中标签约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的关系、拟建工程招标中最高投标限价的合理性、市场近期价格波动状况、工程技术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而再确定选择何种调价方式、如何确定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以及是否需要采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对于招标发包的项目,这些事项应在招标文件中先行确定。 3、承包人在投保及合同订立阶段,要谨慎对待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调整条款,不清晰之处可要发包人予以澄清。在合同履行中,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收集与价格调整有关的信息、资料,并及时提交监理人、发包人。
(三)违约双倍赔偿制度 制度设置目的: 从违约责任承担的角度出发,通过双倍赔偿制度,加重拖欠工程款的 违约责任承担,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
(三)违约双倍赔偿制度 制度主要内容:(示范文本14.2、14.4.2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即从第15天起支付利息)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即从第71天起支付双倍利息)
(三)违约双倍赔偿制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即从第8天起支付利息)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即从第64天起支付双倍利息)
(三)违约双倍赔偿制度 理解与适用: 1、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没有做另行约定,那么发包人应特别注意: 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申请、最终结清申请后,应在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承包人审核结果,怠于行使审批签证义务的,既视为同意对方的申请内容; 发包人应在期限内进行付款,未在规定时限付款的,需承担支付相应利息的不利后果。
(四)、物权证书移交制度 制度设置背景和目的: 和《物权法》相衔接,落实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建设工程是正在加工中的不动产,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即形成物权。
(四)、物权证书移交制度 该制度不是新创的一种制度。 2008年5月施行的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的《通用合同条款》,借鉴菲迪克合同的经验,在国内率先对工程的交付使用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分别设定了工程交接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 该制度实践中有积极意义。设定这两项国际通用的不动产物权证书制度,有利于用证据妥善解决在建设工程完工报竣、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工程交付诸环节的矛盾,有利于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生的实际竣工期限难以确定、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验收通过竣工资料移交的关系以及工程接收时间的争议。
(四)物权证书移交制度 制度内容:(示范文本13.2条)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表明:承包人加工的工程已经形成不动产物权,并且已经转移占有,转移占有的同时风险责任也已经转移。
(四)物权证书移交制度 理解与适用: 1、工程的移交和接收意味着工程风险的转移,随着工程移交的完成,工程的照管责任和工程风险也随之由承包人转移给发包人; 2、工程移交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全部义务的完成。在完成工程移交后,承包人还应承担未完成的扫尾工程实施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保修的义务等; 3、如果当事人对工程竣工验收或者移交有特殊要求,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
(五)缺陷责任期制度 制度设置目的: 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目前我国规定工程保修期限相对较长,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大量发包人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由此导致的部分工程款久拖不决,阻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正常发展。 2013版施工合同设置缺陷责任期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金的返还相挂钩,以此来有效解决保修金返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问题。
(五)缺陷责任期制度 制度内容:(附示范文本15.1、15.2条) 1、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日内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应当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明----发包人在颁发最终结清证明后7日内完成支付,退还质保金。
(五)缺陷责任期制度 理解与适用 1、正确理解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与保修义务。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与工程的保修期。在缺陷责任期限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和缺陷修复责任是重合的。 2、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将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责任相区别,与质量保证金直接挂钩。 3、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向监理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14天 完成审查----发包人在28天内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013版示范合同重要期限总结如下: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向监理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14天 完成审查----发包人在28天内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14天内颁发接收证书----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交付 -----施工单位退场 (2)28天内向监理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监理14天内审核并报发包 人----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4天内 付款----逾期支付违约金-----超过56天支付双倍违约金。 (3)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启动缺馅责任期----最长24个月----届满 后7日内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再7天内施工方向发包人递交最终 结清申请书------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审核完毕并签发最终结清 证书---7日内退还质保金----逾期支付违约金-----超过56天支付双倍违 约金。 38
(六)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制度的设置目的: 接轨国际菲迪克条款,及《建筑法》的修改意见,完善了我国工程保 险制度,同时对今后可能会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险等制度预留了执行的 空间。 2011年修订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 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 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六)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制度内容:(示范文本18条) 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六)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理解与适用 1、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各方应当投保的保险险种及相关事项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包括各保险险种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与保险相关的事项; 2、鉴于实践中存在着应投保方无法按合理的条件进行投保或续保的情况,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此种情况下风险的承担及后续处理方式。
(七)过期索赔作废制度 制度设置目的: 工程索赔无明确时效要求,是1999版合同较大的缺陷,造成实践中工程索赔纠纷大量积聚,久拖不决。对此2013版施工合同予以了调整。为了确保工程索赔的及时性,同时便于合同双方及时进行索赔证据的收集和评估,借鉴国际菲迪克经验,设立过期索赔制度,过程解决争议。 该制度是2013示范文本中最具颠覆性的新制度。 42
(七)过期索赔作废制度 关于索赔几个基础问题: 1、含义 99版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013版,未定义,只要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或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即有权向对方索赔。 2、索赔原因 违约,比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图纸和基础资料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比如:合同履行中遭遇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七)过期索赔作废制度 3、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索赔作为合同术语来源于施工实践,我国法律对索赔并未定义。索赔目的是解决非请求人原因引起请求人损失的求偿问题,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惯例活动,其特点重在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解决争议;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其归责原则是不问过错,即严格责任,主要作用在于弥补损失。 (2)产生索赔的原因复杂,既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也包括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件;违约责任必须以存在违约事实为前提。 (3)索赔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虽然都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进行损失赔偿,但索赔通常仅限于费用、时间、和利润的赔偿,而违约责任的形式较为多样,除支付违约金外,还有修复、重作、返工等补救措施。
(七)过期索赔作废制度 制度内容:(示范文本19.1、19.2、19.3、19.5条) 1、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七)过期索赔作废制度 2、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七)过期索赔作废制度 理解与适用 1、过期索赔作废制度是2013版合同一个极其重要的新制度,应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2、过期索赔作废制度对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管理制度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八) 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制度设置目的: 现状: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2、工程 款追索过程中发包人反索赔质量和工期;3、这类案件一半以上 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案件旷日持久,审理周期非常长等问题; 借鉴国际上有效减少诉讼和仲裁的成功经验,吸收了菲迪克合 同中的上述规定,增加争议评审制度。 争议评审解决机制由第三方全过程参与,能够有效的解决传统 争议解决方式的专业性不足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快速定纷止争。 48
(八) 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制度内容:(合同范本20.3) 1、合同当事人在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 2、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3、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4、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八) 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理解与适用 1、如合同当事人希望采取该制度必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争议评 审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本制度不适用。 2、由于争议评审员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决定,所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 订后或者争议发生后,也可以先对评审员的选择范围作出约定,保证 争议评审员的专业性。 3、由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当事人不签字确认的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所 以如果合同当事人认可该决定的,应及时签字确认,如果合同当事人 不予认可的,也应及时反馈自己的意见,以便尽快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争议。
三、新版规定对律师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新对策 1、专业律师应当认真学习,熟知新版合同的新内容、新规定。 2、承、发包当事人的法定地位和情况各异,专业法律服务应研究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顺应市场的变化和不同当事人的服务要求。 3、及时向当事人宣传新版合同的等新规定,帮助当事人切实解决相关新规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中的操作性。 4、提高当事人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协助当事人建立新的合同管理机制,切实解决索赔过期作废问题。 5、应对争议评审解决的新制度,大力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的非诉讼服务,过程参与合同履约管理,全程跟踪才能适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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