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機關學校臨時人員 之勞動權益保障 台北縣政府勞工局 勞安條件科:林瑞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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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機關學校臨時人員 之勞動權益保障 台北縣政府勞工局 勞安條件科:林瑞瓊

壹、前言 貳、公部門臨時人員指定適用公告 參、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肆、勞工退休金制度 伍、Q&A

壹、前言 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憲法第153條保障勞工權益之基本國策所制定,旨在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及促進經社發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 凡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工作者,即應適用該法。至於事業單位之經費來源為何、勞工係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與此無涉。

貳、本次指定適用公告 主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參、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一、勞動契約 二、工資 三、工時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 五、女工 六、職業災害補償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二、工資 1、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基本工資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 3、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4、工資應直接給付、全額給付、定期給付

三、工時 (一)正常工時 正常工時 標準正常工時〈第30條第1項〉 二週彈性〈變形〉工時〈第30條第2項〉 八週彈性〈變形〉工時〈第30條第3項〉 四週彈性〈變形〉工時〈第30條之1〉 正常工時 每日8小時 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

三、工時 (二)延長工時(加班) 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二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 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一般延長工時〈第32條〉 一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特殊延長工時〈第33條〉

三、工時 (三)加班費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 例假(第36條): 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做為例假。 事業單位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休假(國定假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以達週休2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特別休假〈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3年7日 3~5年10日 5~10年14日 10年以上,每滿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並應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本府規定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請假 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等因素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勞工因生理、家庭、生產或陪產等因素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假,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五、女工 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子女未滿1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女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薪資依病假計算。

六、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給予醫療費用、原領工資、殘廢或死亡補償〈第59條〉。 第59條的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日起,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七、工作年資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故公部門臨時人員於適用該法前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八、契約之終止事由 公部門事業單位進用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得依該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非一經僱用後即須永久(終身)僱用。 不定期勞動契約及尚未屆期之定期勞動契約得因法定事由或勞資雙方合意而終止。 雇主欲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至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況。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九、資遣費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雇主無須發給勞工資遣費。 不定期契約: 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年資,依當時適用的法令規定或其自訂的規定計算。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的年資,則按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的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十、雇主應備文件 第7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 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 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第23條第2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規定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肆、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動基準法 一次給付制 (民73.8.1.) 勞工退休金條例 個人帳戶制 (民94.7.1.) 97.01.01. 適用勞基法者 公部門臨時人員 勞工退休金條例 個人帳戶制 (民94.7.1.)

新舊制下勞工的抉擇問題 5年緩衝 舊制 舊制+新制 舊制+新制 新制 94.7.1施行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87.7.1施行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5年緩衝 舊制 依當時適用的法令規定或其自訂的規定計算 舊制+新制 舊制+新制 新制

一、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 自請退休要件: 同一事業單位年資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同一事業單位年資25年以上者 強制退休要件: 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勞工退休金新制度 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無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權利。 退休金與勞保給付完全無關 勞基法仍為有效之法律 新制是勞基法退休金的特別法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 提繳規定 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雇主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勞工亦得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提繳順序 提繳規定 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6% 勞工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 提繳率

伍、Q&A

Q1:公部門各業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範圍及時間? 行業別 工作者 指定適用日期 中央民意機關 國會助理 87年3月1日 公務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 87年7月1日 公立醫療院所 技工、工友、駕駛人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 、職業訓練事業 87年12月31日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藝文業中公立單位 89年1月7日 地方民意機關 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 89年3月9日 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 受僱工作者 90年1月21日 臨時人員 94年6月30日 公部門各業(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97年1月1日 註1:指定適用行業係按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Q2:公部門臨時人員之範疇? 臨時人員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受僱工作者。 (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與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Q3:公立各級學校依各種教育人員法制所進用之各類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基法? 勞委會97年6月23日勞動1字第0970130317號令,核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依各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人員,非屬本會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所稱臨時人員。

(一)教學人員 範疇 進用依據 授權法律 兼任教師、合聘教師 (各大專院校自訂兼任教師聘任相關規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國立大學校院與國立社會教育機構合作辦理研究所及學院試辦要點、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教師法、大學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 代課教師、代課教師 (各大專校院自訂代理、代課教師聘任相關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教師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 專業技術人員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大學法 專業及技術教師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專科學校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 技術及專業教師 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 職業學校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 實習臨床指導教師 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並設專科部審核作業規定 專科學校法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國民教育法 校務基金教學人員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 大學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二)研究人員 範疇 進用依據 授權法律 校務基金研究人員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 大學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三)專業人員 範疇 進用依據 授權法律 運動教練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體育法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職業輔導專業人員、定向行動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助理人員(教師助理員、住宿生管理員)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特殊教育法 海事人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契僱副校長 大學法施行細則 大學法 留任人員 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民國90年10月23日廢止條文) 大學法(民國71年7月30日修正公布條文) 聘僱人員 國立空中進修學院員額編制基準、國立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員額編制基準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Q4:公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延攬國內外優秀高科技人才,是否適用勞基法? (1)公立大專校院、公立學術研究機構與其所進用之國內外優秀高科技人才(如講座、客座人員或研究人員等)、博士後研究人員、助理或研究助理等人員間,若符合本會公告所稱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並與公部門間有勞雇關係者,自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2)反之,若非屬勞雇關係(如承攬、委任關係等),即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Q5:公部門臨時人員於各單位間之工作年資可否併計? (1)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惟勞動基準法令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依其他法令有併計規定者,從其約定。 (2)至於公部門各業「事業單位」之認定,應視其是否具有獨立之單位預算及組織法規(包含組織規程或組織準則),以為判斷。

Q6:公部門臨時人員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得否併計? 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臨時人員於適用本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或約僱人員之工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但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本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實例說明(一) 受僱日 工作年資、退休金、資遣費如何計算? 有無勞基法第10條之適用? 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 約僱人員 臨 時 人 員 9 7 、1、1 9 7 、4、1 9 7 、9、1 受僱日 約僱人員 臨 時 人 員 工作年資、退休金、資遣費如何計算? 有無勞基法第10條之適用?

實例說明(二) 受僱日 工作年資、退休金、資遣費如何計算? 有無勞基法第10條之適用? 約僱人員 約聘人員 臨時人員 約 僱 人 員 9 7 、1、1 9 7 、4、1 9 7 、9、1 受僱日 臨時人員 約 僱 人 員 工作年資、退休金、資遣費如何計算? 有無勞基法第10條之適用?

實例說明(三) 受僱日 工作年資、退休金、資遣費如何計算? 有無勞基法第10條之適用? 約僱人員 約聘人員 臨時人員 約 僱 人 員 9 7 、1、1 9 7 、4、1 9 7 、9、1 受僱日 年資中斷 約 僱 人 員 工作年資、退休金、資遣費如何計算? 有無勞基法第10條之適用?

Q7:公部門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基法前後,因行政機關(構)組織改造或組織法規變更等因素,而產生組織調整、變更或機關裁撤、合併之情事,其繼續留用勞工工作年資可否併計? 公部門各業因行政機關(構)組織調整、變更、裁撤或合併情事,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依勞委會97年4月22日「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暨工作年資併計疑義」會議決議,應予合併計算。

Q8:行政機關常見得訂定定期勞動契約之樣態為何? (1)以不同名義經費僱用之臨時人員,如其所從事之工作係屬須於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者。 (2)配合法令規定(例如921暫行條例)所僱用之臨時人員,在重大政策完成後,其所從事之工作即不復存在者。 (3)為配合有明確特定期間之重大活動而需求之額外或特殊技能勞工,於重大活動完成後,其工作標的即不復存在者。 (4)地方民選首長之任期並非得為定期契約約定之事由,相關約定仍應視工作性質是否「有繼續性」而定。

Q9:週休2日其中之1日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如勞資雙方約定之工時為2週84小時,但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暦出勤(每日工作8小時、週休二日、休假日10日)。則週休二日之假日可能為不須出勤之「休息日」、例假或是調移之國定假日。此時,勞工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視該日之性質而定: 1.該日如係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2.該日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未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3.又該日如係調移第37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Q10:勞動契約終止了怎麼辦? 公部門各單位於終止臨時人員勞動契約時,應通報本局就業服務中心(通報網址http://www.esc.tpc.gov.tw/)。本會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站(臺)將於接獲通報名單後,主動聯絡並進行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或失業給付等服務。 若有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失業給付等問題,除了逕向本局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站(臺)洽詢之外,亦可隨時撥打29653900電話專線,由服服人員為您解答。 本局Good Job北縣人力網  http://www.goodjob.nat.gov.tw/亦提供網際網路免費求職求才服務,讓您享有即時線上登錄履歷或職缺,查詢工作機會或人才、以及自動媒合服務,並由服服人員主動定期關懷,瞭解就業的實際狀況。

Q11:臨時人員退休金年資計算方式?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之規定,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例如勞工適用前年滿45歲,年資5年,適用後如繼續工作10年,屆時年滿55歲,適用前後年資合併計算滿15年,即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因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7月1日施行,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後,雇主應依該條例按勞工每月工資之6%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勞工年滿60歲時,由勞工自行向勞保局申請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簡 報 完 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