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 2012年7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 一 基本内容 二 历史沿革 三 工作进展
一、基本内容 依据 申报范围 分级管理 申报内容及方式 变更申报 终结注销 处罚 第1条,《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原法第14条)。 第3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10大类104小类。 分级管理 第4条,中央省属:地级市;其他:县一级。 第5、6条,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接触人数; 电子版和纸质报送。 申报内容及方式 第8条,四种情况。 变更申报 第9条,终止之日起15日内注销。 终结注销 Text in here 第14、15条,5-10万(及时、如实),0.5-3万(变更)。 处罚
二、历史沿革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 与27号令比较: 3 1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职安〔2007〕20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 与27号令比较: 1.简化:五表合一 2.方便企业:去除一年一报、不必检测
三、工作进展 2012年至今 2011年 2010年 共28.2万。广东41222,江苏29559,山东26414,河北21196,浙江15805,湖南13634,四川13565,上海12887,辽宁11630,安徽11615,贵州11078,黑龙江10514,北京10312。 河南1709,广西1192,新疆兵团181,天津174,宁夏40,青海15,福建0。 2009年 22万家 11万家 3.3万家
三、工作进展 差距巨大,实际近4000万个企业 问 题 接触危害人数,900万: 2.3亿 中小企业作为重点 下一步工作 加大申报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