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调整及修改后申报表填报说明 通化县国家税务局 张喆鑫 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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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调整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 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 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 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的,免征增值税;月 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 按季纳税9万元)的, 免征营业税。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 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 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 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 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 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 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 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 ,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 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退还。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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