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法的效力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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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法的效力专题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层次 法律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什么区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项有约束力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 异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效力形式的法律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二、法有效的条件 法产生效力的前提要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由合法的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 必须公布 确定的名称和内容 不违背宪法及上位法 (内容上不冲突或抵触,包括具体规定与原则、精神) 是现行有效的法律 在其约束的时间、对象和地域范围内

三、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事的效力

(一)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法律的失效时间 法的溯及力 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才生效 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才生效 法律的失效时间 法的溯及力

法律的失效时间 相应的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之日起,法律停止生效 法律在制定时就规定了生效的期限,期限届满后有没有延期规定的,该法自行失效 新法律代替了同类的原有法律,旧法律失去效力 明示废止/默示废止 法律因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或因其赖以存在的特定条件消失而自然失效

法律的溯及力 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从旧原则——新法律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新法律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比较新法和旧法,哪个法律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或者说比较有利时,就适用哪个法律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律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律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或有利时,则从旧法律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律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或有利时,则从新法律

(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 域内效力 指法律在本国主权管辖领域内的效力 域外效力 指法律在本国主权管辖的领域之外发生效力

法的域内效力 主权所及范围内:领空、领土、领水和底土,延伸领土 法律在一国的全部领域范围内有效 法律在一国的部分区域有效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获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但是专为某些区域制定的,则只在该区域生效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 某一地区达到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时,法律在该地区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律对人的效力 指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什么人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综合主义 又名国民主义,即法对本国公民合法人适用,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而非本国人,即外国人,即是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 属地主义 也叫领土主义。凡在本国领域内的所有人都适用本国法,而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而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领域内,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保护主义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基础,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际和所在地域,都受该国法的追究。 综合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中国领域内 中国领域外 本国人 (属地主义+属人主义) 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原则上,仍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也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 但是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样,发生法律冲突时,本着维护我国主权和尊重外国主权的原则,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确定法律适用。 但有的法律会明确规定特定的人只适用本国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 (属地主义+保护主义) 适用中国法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发生法律交往,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备注: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人,在居留国犯罪,不适用居留国法律,而是适用本国法,或者通过外交等途径解决。当然,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对等的、双方面的。不同于旧中国时期的领事裁判权。

(四)法律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对哪些事项具有约束力。通常的原则是对法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效力、而对不属于法所规定的事项则无效力。 一般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四、法的效力层次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 制定主体 适用范围 制定时间 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 制定主体 适用范围 制定时间

确定法律效力层次的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 等差顺序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外在等差顺序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内在等差顺序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