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主讲:谢海滨
第一章 导论 1、教学重点: (1)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2)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4)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6)现代国际法的产生与趋向;(7)国际法在中 国的传播和发展; 2、教学难点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2)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1、 国际法的名称; 2、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 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 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设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3、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 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 两个以上国家或许多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家 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4、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西方一些学派的学说;(2)国 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法的渊源的含义; 2、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1)一般法律原则 (2)国际司法判例 (3)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 (4)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 1、 国际法的编纂的形式和类别; 2、 个人和学术团体的编纂; 3、 外交会议的编纂; 4、 国际组织的编纂;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 西方学者的有关学说: 1)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学说; 2)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说; 3)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2、 中国学者的有关理论;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第五节 现代国际法的产生与趋向 1、 近代国际法的演变过程; 2、 现代国际法的起点及其基本形成; 3、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
第六节 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1、 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2、 西方国际法学说在近代中国的传播; 3、 新中国与国际法的发展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1、 教学重点: (1)《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现代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 2、教学难点:《联合国宪章》原则及和平共 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 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 原则。 2、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 3、 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宪章第2条规定:(1) 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4)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 使用武力原则;(5)对联合国依宪章的行动予以集体协助 的原则;(6)不干涉在本质上属国家管辖的内政的原则。
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2、 互不侵犯原则; 3、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 平等互利原则; 5、 和平共处原则。
第三节 现代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 1、国际合作原则; 2、民族自决原则; 3、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四节 中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1、 中国与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2、 中国对外政策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3、 中国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实践。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1、 教学重点:(1)国际法主体的范围;(2)个人和法人国 际法主体资格的争论;(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特点; (5)国际法上的承认;(6)国际法上的继承;(7)中国 在国际法主体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2、 教学难点:(1)个人和法人国际法主体资格;(2)国家 继承与政府继承的联系与区别;(3)国家的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1、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是指能够独立地参加国际关 系并直接在 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2、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3、 个人和法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争论。简言之,国 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和某些正在争取 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或法人一般 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 它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又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 (2)国家是主权者,因而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3)国家 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 基础; 2、 国家的概念和要素。(1)有定居的居民;(2)有确定的 领土;(3)有一个政府;(4)享有主权。 3、 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2)联邦;(3)邦联;(4) 被保护国;(5)永久中立国。 4、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2)平等权; (3)自保权;(4)管辖权;(5)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第三节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1、 国际组织。(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能 具有参加国际交往的能力,承受国际法上的 权利义务,特别是具有享受特权和豁免的资 格;(2)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权; (3)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求偿权; 2、 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1、 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承认一般是既存国家对新国 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作的任意行为,是彼此国 际关系的法律基础。 2、 国家的承认。(1)新国家的产生;(2)不承认的 义务; 3、 政府的承认。(1)政府承认的对象;(2)新政府 获得承认的条件;(3)托巴主义和爱斯特拉达主义; 4、 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5、 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1、 继承的概念: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 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 2、 国家的继承:(1)条约的继承;(2)国 家财产的继承;(3)国家债务的继承;(4) 国家档案的继承。 3、 政府继承; 4、 国际组织的继承。
第六节 中国在国际法主体方面 的理论与实践 1、 中国的国家类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2、 中国对国家司法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承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继承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1、 教学重点:(1)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 复;(2)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3)外 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4)引渡、庇护和难 民;(5)中国对国际法上的居民及其管辖的 理论与实践; 2、 教学难点: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
第一节 国籍与国籍法 1、 国籍的概念与国籍法。所谓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 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 定的法律关系; 2、 国籍的取得:(1)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主要有以下三 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主义;(2),由于加入 而取得国籍,主要情况有申请入籍、婚姻和收养; 3、 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4、 双重、多重国籍的产生与解决。双重、多重国籍的产生原 因主要是因为出生、婚姻、收养、入籍; 5、 无国籍的产生与解决。无国籍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因为出生、 婚姻、剥夺及其他原因。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 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 2、 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3、 外国人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 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 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2)最惠国 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 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 国享受的待遇;(3)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 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 人不同的待遇。
第三节 引渡、庇护和难民 1、 引渡的概念; 2、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 引渡规则:(1)请求引渡的主体;(2)引渡的 对象;(3)双重犯罪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 (5)引渡的程序; 4、 庇护。(1)概念;(2)庇护的对象;(3)庇 护的法律依据;(4)域外庇护; 5、 难民。(1)概念;(2)难民地位的标准;(3) 难民的待遇;(4)难民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四节 中国对国际法上的居民及其管辖的理论与实践 1、 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1)在出生国 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 则; (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 籍现象; 2、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3、 中国关于引渡、庇护的立法和实践。
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1、 教学重点:(1)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2)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的区别;(3)国 际法律责任的免除;(4)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2、 教学难点:国际法律责任、国家责任、国际不当 行为责任、国际损害责任的比较;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 1、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 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 族、政府间国际组织;(2)国际法律责任的 起因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3)国际 法律责任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具有强 制执行的性质; 2、 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与演变; 3、 国际法律责任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1、 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 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可分为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 两种。 2、 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1)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 被视为国家行为。情况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 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 由国家支配机关的行为;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 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2)一国 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包括:一国援助或协助他国犯国际不当行 为;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犯国际不当行为 时,行使指挥或控制权的支配国应负国际责任;一国受他国胁迫犯某项 国际不当行为而犯国际不当行为时,胁迫国应负国际责任。 3、 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 4、 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从国际实践看,可以排除行为不当性的因素有: (1)同意;(2)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 和偶然事故;(4)危难与紧急状况。
第四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1、 限制主权; 2、 恢复原状与赔偿; 3、 道歉。
第五节 中国关于国际法律责任 的理论与实践 1、 中国关于国际法律责任的理论; 2、 中国政府在国际法律责任方面的实践; 3、 中国政府在国际法律责任方面的基本立场 和观点。
第六章 国际条约法 1、 教学重点:(1)条约的概念;(2)条约的 一般缔结程序;(3)条约的解释;(4)条 约的修改;(5)条约的终止;(6)条约的 保留;(7)我国缔结条约和批准的程序; 2、 教学难点:(1)条约的概念;(2)条约 的保留;
第一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 2、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通过和生效; 3、 条约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依照国际法 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4、 条约的名称。(1)条约;(2) 公约;(3) 专约;(4) 协定; (5) 议定书 ;(6) 最后议定书;(7) 盟约、宪章、规约;(8) 换文; 5、 条约的分类。(1)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3)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4)开发性条约 和闭锁性条约;(5)政治性条约、经济性条约、法律性条 约、科技性条约、军事类条约等。
第二节 形式的条约法 1、 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1)谈判与议定; (2)认证与签署; (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 2、 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1)谈判与起草约文; (2)签署与开放签字; (3)交存批准书; 3、 多边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1)多边条约的加入; (2)多边条约的保留; 4、 条约的登记制度。 第二节 形式的条约法
第三节 实质的条约法 1、 条约效力的适用范围。(1)条约效力的适用;(2)条约 必须遵守原则;(3)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 2、 条约的解释。(1)条约的解释者:缔约国;国际组织; 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2)条约解释的规则:根据真 实性原则来解释;根据一致性原则来解释;根据合理原则来 解释;根据有效原则来解释; 3、 条约的修改; 4、 条约的终止与暂停施行。(1)条约的终止:经过缔约国 的协议而终止条约;非经缔约国的同意而终止条约;(2)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本身的规定;缔约各方另作协议;一 方先行重大违约;战争。
第四节 中国关于条约法的理论与实践 1、 中国研究条约法的状况; 2、 中国在国内适用条约的实践; 3、 中国缔结条约的程序法。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1、 教学重点:(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内容和适用范围;(2)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内 容;(3)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比较; 2、 教学难点: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比较
第一节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论 1、 外交关系和外交关系法:(1)正式外交 关系;(2)不完全外交关系;(3)非正式外交 关系; 2、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3、 领事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4、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1、 国内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2)政府; (3)外交部; 2、 使馆及其职务; 3、 使馆人员及其派遣。(1)使馆人员的组成;(2) 使馆馆长的等级;(3)使馆人员的派遣及接受; (4)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和终止。外交代表职务的 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任期届满;本国招回;接受国 要求招回;两国断交;革命或政变产生新政府; 4、 特别使团; 5、 外交团。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1)代表性说;(2)职务需要说;(3) 治外法权说;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和国 徽;(2)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和财 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刑事管辖的豁免; 民事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 3、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1)外交代表的家属;(2)行政和技 术人员及其家属;(3)服务人员;(4)私人服务人员; 4、 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1)不得把使馆馆舍充作与国际法不 相符合的用途;(2)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3)使馆人员 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4)使馆奉本国政府指示与接受国洽谈公务, 按规定应直接或通过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办理;(5)外交 人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1、 领馆及其职务:参见《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 2、 领馆人员和领事证书; 3、 领事特权与豁免:(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馆舍在 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 行动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使 用国旗、国徽;(2)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自由的 适当尊重和保护;管辖及作证义务的豁免;免纳捐税、关税 和免受查验;其他特权和豁免; 4、 领事团。
第五节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比较 1、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1)国家派 遣;(2)根据和内容;(3)承担义务; 2、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1)授 权与使命;(2)享受特权与豁免的限度与范 围。
第六节 中国在外交和领事关系法领域的理论和实践 1、 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创造性实践; 2、 中国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立法实践; 3、 中国关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立法实践。
第八章 领土法 1、 教学重点:(1)国家领土的构成;(2)领土主权 及其限制;(3)内水的概念;(4)领土的变更方 式;(5)边境法律制度; (6)南极地区的法律制 度和北极地区的法律问题;(7)中国对钓鱼岛、南 海诸岛主张主权的理论依据; 2、 教学难点:(1)领土主权及其限制;(2)南极 地区的法律制度;(3)领土的变更方式;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1、 国家领土的概念; 2、 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2)领水; (3)领空;(4)底土; 3、 领土主权及其限制:(1)一般限制;(2) 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 役。
第二节 内水 1、 内水的概念; 2、 内河和其他河流:(1)内河;(2)界河; (3)多国河流;(4)国际河流; 3、 内运河和通洋运河。(1)苏伊士运河; (2)巴拿马运河;(3)基尔运河; 4、 内湖和界湖。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1、 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1)先 占;(2)时效;(3)添附;(4)割让; (5)征服; 2、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1) 全民投票;(2)民族自决(3)交换领土; (4)收复失地。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1、 边界及其划定。(1)边界的概念;(2) 边界的划定:边界的形成;划界方法;划界 程序; 2、 边界争端的解决; 3、 边境制度:(1)边界标志的维护;(2) 边境河流的管理和利用;(3)边境居民往来。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1、 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1)南极地区的 法律地位;(2)南极条约体系:1959年南极 条约;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有关 南极矿物资源的条约; 2、 北极地区的法律问题。
第六节 中国的领土边界问题 1、 中国与俄罗斯等国的边界问题; 2、 中印边界问题; 3、 钓鱼岛和南海诸岛问题
第九章 国际海洋法 1、 教学重点:(1)海洋法公约对各类海域的界定;(2)海 洋内水;(3)领海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3)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4)公海的法律地位和公 海自由制度;(5)国际海底区域;(6)我国有关海洋立法 的规定; 2、 教学难点:(1)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2)海 上各种通行制度及其适用;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2、 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和生效; 3、 海洋法公约对各类海域的界定
第二节 海洋内水 1、 海港和内海区; 2、 内海和历史性海湾; 3、 内海峡和领峡。
第三节 领海法律制度 1、 领海的概念和范围。 2、 国家领海主权:(1)对领海内资源的独占权利;(2)对 领海内国内航运的独占权利;(3)在领海内进行国防安全 保卫的权利;(4)制定领海内海洋科研、环保、海底电缆 铺设、关税、卫生、移民等法律、规章,并具有采取相应的 执行措施的权利;(5)对领海内外国非军用船舶行使一定 的司法管辖权; 3、 无害通过制。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 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停地通过领海而无需事 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第四节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与大陆架 1、 毗连区; 2、 专属经济区; 3、 大陆架;
第五节 公海以及其他特殊海域 1、 公海法律制度:(1)公海上的航行制度; (2)公海上的管辖制度:登临权;紧追权; 2、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3、 群岛水域。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1、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2、 单一开发制和平行开发制; 3、 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修改
第七节 中国的海洋立法与实践 1、 中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及其法律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 中国的其他海洋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