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证券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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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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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市场的运行与管理 证券市场: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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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现金认购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L日(网下现金发售认购期最后一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个投资者帐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提出认购申请。
第六章 汇率理论与汇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 姜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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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证券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节 证券概述 一、证券 二、证券市场 三、证券法

一、证券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二)证券的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法律上所称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入场券、车船票、仓单、提单、存折、邮票、股票和债券等都可称为证券。 民商法上所称的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主要指有价证券,包括资本证券、商品证券和货币证券。

证券法上的证券则是民商法所界定的证券范围的一部分,通常特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是筹资者向社会公众发行由社会公众购买并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证券的法律特征: (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标准化权利凭证。 (5)证券是投资性权利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 我国《证券法》第2条明文列举了五类证券: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

股票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的书面凭证。 投资者通过购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其股东,股东凭股票行使股东权。 股票具有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要式性和流通性。

公司债券 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筹资者为筹集资金向特定或非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 债券具有偿还性、流通性、安全性和收益性。 债券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企业、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资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工具。 投资基金本质上是证券组合,其作用在于分散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衍生证券 衍生证券是指由基本证券派生出来的证券,其价值由其原有证券价值决定。 衍生证券是一种独立的证券,可以离开基本证券而单独流通。 最典型的衍生证券是股票期权。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单位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证券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组成。 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发行者、投资者。

三、证券法 (一)证券法的概念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概念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专门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即专指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监督管理关系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意义上的证券法多指狭义的证券法。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特有的,反映证券市场客观发展规律,广泛适用于调整各种证券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认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主要是对证券发行者而言,本质上就是指信息公开,即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等活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依法公开相关财务、经营信息等,以消除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让投资者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贯彻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的信息要充分、真实、完整、及时。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针对证券市场中的所有主体,是指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享有特权。 公平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交易机会的平等,交易规则的平等。

公正原则 公正主要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而言,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而且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适用统一的行为规则,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使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 三、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四、证券发行的条件 五、证券承销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1、依证券种类不同可以分为:债券发行、股票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发行。 2、依发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增资发行。

3、依发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发行、间接发行。 4、依发行价格不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 5、依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公募)、非公开发行(私募)。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保荐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三、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发行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

注册制 注册制是指证券主管机关要求证券发行人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资料公诸于众,且内容不得含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误导,否则,证券发行人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制度。 在注册制下,证券监管机构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任何价值判断,证券投资者是否获得投资回报,证券监管机构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

核准制 核准制又称为准则制,或者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可供投资人判断的材料,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是核准制。 根据证券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审核制度

四、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一般有两种: 一是为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即设立发行,又称原始发行; 二是为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而发行新股,即增资发行,又称新股发行。

1、设立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签订承销协议;应当与银行签订代售股款协议等。

2、新股发行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五、证券承销制度 (一)证券承销的概念 (二)证券承销的方式 (三)证券承销协议 (四)证券承销商的法律义务 (五)代销发行失败

(一)证券承销的概念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承销机构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公开销售证券的一种法律行为。 证券承销机构也称证券承销商,通常是证券公司,也有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证券发行人称为被承销人。

(二)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通常有四种方式:证券代销、证券包销、证券助销、承销团承销。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或部分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承销团承销又称联合销售,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三)证券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协议是指由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与分销商就证券承销的有关内容订立的书面协议,又称为承销合同。

(四)证券承销商的法律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五)代销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 一、证券上市 二、证券交易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有价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发行该上市证券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发行人使其所公开发行的证券能够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符合法定要件,此要件也是证券市场选择上市公司的标准,也是选择上市证券的标准。

1、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千万;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是上市证券的退出机制,是证券上市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二、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的场所 (四)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也即证券买卖,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证券交易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1、从交割期限和投资方式来看,可分为证券现货交易、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权交易、证券信用交易和证券回购。

证券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短期内清算交割证券的价款的证券交易方式。 证券期货交易又称期货合约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签订的证券期货合约中约定,在该契约规定的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进行清算交割的证券交易方式。

证券期权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 证券信用交易,也称为保证金交易或者垫头交易,是指由证券投资人依照一定比例,向证券经纪商缴纳部分价款,或者证券作为保证金,差额部分由经纪商垫付,并完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回购是指在卖出(或买出)证券的同时,事先约定到一定时间后按规定的价格再将其买回(或卖出),是附购回(或售出)条件的证券交易。

2、根据交易场所的不同,可以分为集中交易和非集中交易。 集中交易是指证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来实现成交的方式。 非集中交易是指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以外的其他手段来实现成交的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是证券交易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交易规则设计精细复杂。

(三)证券交易的场所 证券交易的场所是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主要由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组成。

场内交易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以集中交易为主的证券市场。在交易所内,以公开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挂牌交易,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交易方法都是法定的。 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我国《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认可的场外交易市场主要由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交易。

(四)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证券交易的限制 2、证券交易的禁止

1、证券交易的限制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证券交易的禁止 我国《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我国《证券法》第73条明确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我国《证券法》第77条明确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4)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我国《证券法》第79条明确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概念和意义 (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三)持续信息公开的管理

(一)信息公开的概念和意义 信息公开亦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者及上市公司依法定的要求和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有关的可能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告,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一种制度。 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证券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上市公告书 2、中期报告 3、年度报告 4、临时报告

(三)持续信息公开的管理 1、公开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载信息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开文件的公告和置备。 3、对持续信息公开的监督。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特征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特征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从而达到对该上市公司控制或兼并目的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主体须具备法定资格,客体是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上市公司收购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股份或其它途径来实现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目的。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上市公司收购有不同的划分。最基本的类型是依收购形式的不同,将上市公司收购分为要约收购、竞价收购和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竞价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依法连续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取得相对控股权的行为。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股票持有人约定收购股份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由股票持有人向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1、权益披露规则 2、台阶规则 3、强制要约规则 4、终止上市规则 5、强制接受规则 6、同等条件收购规则 7、转让股份限制规则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类型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三、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类型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三、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类型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机构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份额分享的投资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分类: 1、根据发行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2、按基金受益凭证可否赎回以及基金份额总额是否固定可分为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 3、按投资基金的目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基金与收益型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及其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及其当事人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是由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拟定的规范投资人、托管人和管理人三者之间的、涵盖从基金设立到终止全过程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基金契约当事人是指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资格与条件 2、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三)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与条件 2、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行使

三、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 (一)基金的募集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募集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应以公募方式募集。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1、基金份额的交易 2、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和 收益分配 基金投资事项主要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收益与分配事项主要包括: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包括收益分配基本比例;每年收益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四、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与 监督管理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有关基金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办理基金备案;

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6、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