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 程 大 綱 預算執行基本概念 壹 貳 地方自治團體法規適用體例 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参 結 語 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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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基隆市政府主計處內部審核研習 單位預算執行法令與實務探討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蕭秀瑛 (105年7月14日)

課 程 大 綱 預算執行基本概念 壹 貳 地方自治團體法規適用體例 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参 結 語 肆

壹、預算執行基本概念 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理由書 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理由書 預算案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又因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是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

貳、地方自治團體法規適用體例

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地方制度法第71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年度總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減補助款。 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第12款 直轄市與各縣(市)預算之編製及執行,由行政院統籌訂定一致規範或準用中央法規。

參、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6章55點)

第一章、總 則 第六章、附 則

適(準)用對象及補充規定 適用對象:直轄市、縣(市)單位預算、單位預算分預算之執行,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1、52)。 準用對象: 直轄市、縣(市)特別預算執行,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53)。 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預算之執行,分別準用本要點有關縣(市)、直轄市之規定(§54)。 另訂補充規定:未盡事項,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55)。

預算執行通則及目的 各機關應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並適時以成果或產出達成情形,辦理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評核作業,以作為考核施政成效,及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參據(§2)。 為使預算能有效執行,各機關業務、研考、人事、主計等權責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有關計畫進度之規劃與預算分配、執行及績效評核等相關業務(§3)。 各機關在年度進行中,對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之配合與執行,應定期或不定期檢討,適時提出改進意見,以嚴密預算之執行(§48)。 9

第二章、預算分配

預算分配的基本概念 預算法規定: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前項分配預算,應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均於預算實施前為之(預55)。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預56)。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預57)。 立法目的:法定預算係規範全年度之計畫與經費,為提升預算執行效率及如期完成預定進度,應於年度開始前妥為規劃,按月或按期預估實施計畫之執行進度與所需經費,予以合理分配,作為計畫與業務之管考依據;又政府預算係採統收統支,為利國庫整體收支管理,對於每月現金收取與支用數額予以合理預估,作為資金之調度依據。

預算分配的編送 編送時程:法定預算發布後七日內編送主管機關審核(§8)。 歲出分配除外項目:第一預備金及專案動支各款(§4)。

專案核准動支經費(除外1/3) 專案核准動支經費(§4) 不作預算分配:單位預算內所列專案核准動支之經費,於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時,僅填列科目、專案動支數及全年度預算數,俟實際需要時專案申請動支。 申請辦理期限:除有特殊情況外,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前1個月報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辦理。 指符合下列原則所列之經費: (一)具統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時方得動支者。 (二)具預備金性質,須俟有發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動支者。 (三)縣(市)政府依其實際業務或財務管理考量核定應專案動支者。 前項第三款專案核准動支之經費執行時,應符合衡平性原則,如有涉直轄市、縣(市)議會預算部分,應事先與其溝通協調並取得同意。

審議附加條件或期限(除外2/3) 審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議會決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除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妥為規劃分配,於該項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屆滿前,應暫不予執行,並儘速與議會協商解決(§9)。 主決議含附加條件或期限(對特定預算及金額執行所附加 )者,除法律所不許外,應從其所定(預52、地41)。 附加條件:××計畫經費,於發生嚴重疫情時始得動支。 附加期限: ××計畫經費,於12.21精省後不得動支。

未依進度有節減必要之控管(除外3/3) 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如有未依 照預定工作進度完成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準用預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將已核定分配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 時,各機關應配合修改分配預算,俟有實際需要,依第 四點規定辦理專案動支(§11)。 預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 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機關未 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 節減之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 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 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 理。

未依進度有節減必要之控管(除外3/3) 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增訂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未依預定進度完成或有節減必要時之節減管控及辦理程序。 105年度規定 104年度規定 說 明 十一、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如有未依照預定工作進度完成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準用預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將已核定分配…或全部列為準備時,各機關應配合修改分配預算,俟有實際需要,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專案動支。 十一、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如有未依照預定工作進度完成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得將已核定分配…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茲以各機關應依核定之分配預算切實執行,倘遇有未能照預定進度完成或有節減之必要等特殊情形,允經管控及配合修改分配預算之程序,爰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四點規定,增訂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準用預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修改分配預算及實際需要時,辦理專案動支之規定,以臻周延。 16

預算分配的原則 歲出預算分配(§5) 經常支出依實際需要按月或按期分配。 資本支出應衡酌緩急,按計畫實施進度,並配合付款進度,適時覈實分配。 配合劃帳發薪作業,員工薪津預算(不包括加班值班費、其他給與、加發年終工作獎金等)除元月份分配在當月外,其餘月份分配在各該月份之上個月。加發年終工作獎金,應分配在農曆春節前十五日之月份。 總預算統籌支撥科目及調整公務員工待遇準備,依事實需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權管機關(單位)統籌核定支撥。 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公務車輛經費,不得分配於舊車使用年限屆滿月份之前。 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由直轄市、縣(市)庫撥款填補短絀,應於該管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內,按上下半年度各半分配。

預算分配的原則 歲入預算分配應考量可能收起之時間(§5) 各基金應行繳庫之盈餘(賸餘)之預算分配(§5) 營業基金 資本含民股之營業基金,悉數分配於預算編列年度之十二月份。 無民股之營業基金,屬以前年度盈餘部分,未指撥保留盈餘各半分配於一月份、三月份,其餘列計於七月份;屬當年度盈餘部分,按四期平均分配於四月份、七月份、十月份、十二月份,其中以當年度預算盈餘轉帳增資部分,應分配於當年度十二月份;前述四月份、七月份、十月份分配解庫款,於年度中各季結算時,如因發生虧損或估計確未達到發放股利之條件等,得洽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財政處、財政稅務局)免繳或予以調整,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按係參照「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解庫注意事項」及「中央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訂定﹞。

預算分配的原則 各基金應行繳庫之盈餘(賸餘)之預算分配(§5) 營業基金(續) 各基金繳庫盈餘分配預算之編製,應以議會最後審定之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列數為準。但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倘未能於辦理歲入分配預算時審定,各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處、局、會、室﹞應先行照總預算暫列數編製,俟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審定後,再依規定程序照議會最後審定數,修改其分配預算據以執行。 財政局(處)於年度進行中,為因應直轄市、縣(市)庫調度,必要時,得會同主計處及基金主管機關,協調營運狀況良好,且資本不含民股之營業基金,就其分配預算酌予提前解庫,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預算分配的原則 各基金應行繳庫之盈餘(賸餘)之預算分配(§5) 非營業特種基金 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現金解庫,應依以前年度賸餘部分,於一月份分配,當年度賸餘部分,於七月份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為原則。前項七月份分配解庫款,於半年度結算時,如因發生短絀或估計年度賸餘較預算減少時,得洽商財政局(處)免繳或依實際賸餘分配繳庫,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及主計處。 財政局(處)於年度進行中,為因應直轄市、縣(市)庫調度,必要時,得會同主計處及基金主管機關,協調營運狀況良好基金之管理機關,就其分配預算酌予提前解庫,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預算分配的核定程序 各機關分配預算核定程序(預56、57;§8) 副知

單位預算內之分支計畫的分配 各機關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機關內部作業如有設置分支計畫,或按計畫子目另為詳細分配之必要者,應由主計單位與計畫承辦單位會商編製,陳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切實執行(§10)。

預算分配的修改 修改分配預算(§12) 歲出預算分配:某一計畫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按經費須提前支用),得提請修改分配預算,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歲入預算分配:經核定後,除因追加(減)預算必須配合修改外,不得再辦理分配預算修改。 歲入預算分配除追加(減)預算外,不得再辦理分配預算修改,係參採縣(市)政府建議意見,旨為避免規避管考且歲入可超收尚無執行窒礙。

預算分配未核定與預算未審議通過前之支用 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需支用(審議完成)(§6) 經常支出預算:該科目扣除專案動支後數額,除考績獎金及加發工作獎金覈實支付外,其餘按全年度歲出預算十二分之一額度內辦理支付,但不得超出其已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 資本支出預算:該項預算已分配於急需動支之月份,得函請財政局(處)先行支付。 未及於規定期限審議完成前需支用(§7) 於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前提下,需辦理支用時,得依實際需要扣除專案動支後數額,編列「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函送主計處、財政局(處)據以辦理收入及支付。

第三章、預算執行

預算執行(1/3) 各機關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用現有人力,節約使用水電、油料、文具用品、紙張、影印、傳真機等事務性設備耗材及通訊費,並落實紙杯及瓶裝水減量;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各種節令慶典、活動,不得舖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確有必要辦理之訓練、考察、研討會,亦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情事(§13之1)。 各機關執行預算,其員工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等行為,致政府財物或聲譽遭受重大損害者,除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懲處外,相關人員財務責任,依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辦理(§13之2)。

預算執行(2/3) 各機關採購各種公務車輛,應依各年度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公務車輛編列基準辦理(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及貨物稅),不得逾越該基準(§14)。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應如數執行,並對以前年度所積欠之款項積極清理、償還(§15)。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中央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切實執行(§16)。 各機關歲入預算應切實收納,其中有出售公有財產者,如市價高於預算時,應依市價出售;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預算外之收入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17)。

預算執行(3/3)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行,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該特定收入如有超收,除報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外,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為限(§18)。 如有超收經報奉核准始得超支:旨在強調歲入超收部分,基於財政考量多要求繳庫以充作統籌運用財源,惟部分超收須相對增加歲出等特殊情形,爰另訂得經核准程序可充作該計畫財源之除外規定,然依預算法第25條規定,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爰歲出仍須透過科目流用、動支預備金、追加預算等執行彈性因應。

預算控制 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所列計畫於編定預算案後,應依下列原則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19): 延續性計畫應切實依照原定分年進度辦理,以前年度執行結果如有進度落後情形,應積極檢討改善。 委託其他機關、人民團體、學術團體、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等委辦事項,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委託研究計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除特殊情形陳由機關首長核准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簽約手續。 所需土地如須向有關機關辦理撥用者,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撥用手續;如須向民間徵購者,應事先擬訂徵購進度,並即刻進行徵購作業,舉行說明會或協調會,或與土地所有人進行洽商。

預算控制 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所列計畫於編定預算案後,應依下列原則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19續): 一般設備應依計畫期程完成訂購手續。 房屋建築等一般營繕工程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依計畫期程完成細部設計,申請建築執照,開始辦理發包。 公共工程計畫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妥善研訂分標及招標策略,依計畫期程完成設計並開始辦理發包,其可分段或分項辦理發包者,並宜分開辦理同時進行。 對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補助款,應依各縣、直轄市政府所訂之補助規定辦理。

預算控制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中央各機關之計畫型補助,其補助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前開補助計畫如經費計畫修正為不須中央補助,應即退還補助機關繳回國庫(§20)。 各機關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值班費、兼職 費及國內外出差旅費等給與事項,應由各相關權責單位 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及嚴格審核,並準用「各機關員工待 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之規定辦理 (§21)。

預算控制 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縣(市)政府機要費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辦理,不得支用於禮金、奠儀、接待、饋贈、便餐及慰問經費;依法律、契約編列之債務費、租金不得移作他用(§21之第1項)。

預算控制 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辦理。主管機關並應就所屬機關之執行情形加強管理(§21之第2項)。 預算法第62條之1: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標示案例

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標示案例

預算控制 各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廠商提供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應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2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就補(捐)助民間團體或私人款項之處理及資訊公開等事項,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據以執行。對所屬機關辦理補(捐)助業務,並應訂定管考規定,切實督導其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及執行成效考核 (§24)。

預算控制 各機關接受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事項,依約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其當年度或最近五年內任一年度受託總案件之可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總數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按委託事項性質就收取方式、支用項目或範圍及處理程序等相關事項訂定收支管理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主計處(§25)。 工程發包節餘款,除符合原工作計畫用途,並經專案報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外,一律不得動支(§26)。

預算執行彈性 各機關執行預算遇有經費不足之因應措施 調整支應(勻支) 科目流用 (預63) 預備金動支 (預64、預§70) 科目流用 (預63) 預備金動支 (預64、預§70) 追加(減)預算 (預79、籌編原則6) 裁減經費 (預71) 墊付款支用 (執行要點伍、) 38

科目流用基本概念 預算法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預62)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預63) ★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 例外:災害防救法、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莫拉克風災重建特別條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行政法人法等 39

科目流用辦理原則 各單位預算除法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各工作計畫(無工作計畫者,為業務計畫)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27)。 單位預算內同一工作計畫之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其他有賸餘之用途別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流用(§28): 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 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 除人事費外,其餘用途別科目間之流用,其流入、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不含追加減預算、流用、動支預備金..等之原編法定預算數)20%。但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並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但書規定之執行原則辦理。 各機關應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依規定填具經費流用情形表,併入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送主管機關、該管審計機關、主計處及財政局(處)。

預備金的種類及動支限制 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預備金之分類: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其數額視財政狀況決定。 預備金動支限制 經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與金額(法定經費或經議會同意者除外)、所有超過統一規定標準及不合法令規定、非屬絕對需要之支出,均不得動支(預22;§29、31)。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預22)。

第一預備金動支的程序 第一預備金動支程序(§30) 各機關申請動支時,應專案敘明原預算該項經費編列情形與不足原因,並附具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數額表」,循行政程序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備案後始得動支,並由主計處秉辦處(府)函通知動支機關,暨副知主管機關、該管審計機關及財政局(處)。 備案

第二預備金動支的條件 第二預備金動支(§31) 各機關有合於預算法第70條規定,且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時,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惟動支時,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束申請保留,並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預算法第70條規定動支條件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二預備金動支的程序及事後審議 第二預備金動支程序(§32) 第一階段:應敘明原因、需求情形及依據條款,於報經主管機關審核確為業務必需及符合規定後,專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第二階段:經核准辦理之案件,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營繕工程至遲於簽奉核准日起三個月內,其餘項目至遲於簽奉核准日起二個月內,檢附動支相關表件陳報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秉辦處(府)函核定後始得動支;如逾上述申請分配期限則視同註銷,又該註銷項目如須續予動支,則應另案報核。 第二預備金動支之事後審議(預70) 各機關有符合預算法第70條所定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追加(減)預算的申請 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時,其有合於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所定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情形者,得專案敘明理由依規定程序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辦理,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除依墊付款支用規定辦理,或取得議會之授權得先行墊付者外,一律不得先行支應(§33)。 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6點規定,地方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執行期間已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105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45

追加(減)預算的辦理 各追加預算所需經費,應儘先在本單位預算內,統籌設法追減一部分經費充作財源。無法自行籌措,必須另行追加歲入預算者,應先洽財政局(處)籌妥財源,始得辦理追加歲出預算(§34之1)。 請求追加(減)預算,應編具「歲出歲入追加(減)預算表」,檢附「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及「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由主管機關負責審核,認係確屬合於規定,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函示期限內,檢同原表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逾期不予受理(§34之2)。

追加預算的監督機制 原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4月23日通函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自101年5月1日起編列之追加預算,應切實依該函規定辦理(符合前述4要件)。 為利管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各次追加(減)預算案審議通過後1個月內,依附件格式填具相關資料,隨同追加(減)預算書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備供查核。 又為加強落實執行,101年度直轄市及縣(市)辦理追加預算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將納入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及各一級主計機構業務績效考核。至鄉(鎮、市)部分,則請各該縣政府本自治監督權責管考之,其監督情形亦將併同納入上開考核辦理。 47

○○年度○○縣(市)政府辦理第○次追加(減)預算情形表 請說明前項依據之法規名稱、相關條文及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事由 填表說明: ○○年度○○縣(市)政府辦理第○次追加(減)預算情形表 單位:千元 科目 追加預 算數 追加要件 (填代碼) 請說明前項依據之法規名稱、相關條文及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事由 合計  000x00x0000  機關名稱   xx0x00x0x00   業務計畫    xx0x00x0x0x    工作計畫 計畫內容 : 備註:1.本表應就各計畫內容本次追加預算數查填,不得以扣抵追減數後之淨追加數填列。 2.計畫內容一欄,請依「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內歲出計畫說明之計畫 內容查填,並按追加要件之不同予以分列表達。 3.追加要件一欄,請依下列代碼查填:a.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b.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c.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 預算時、d.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4.如填列追加要件c者,請就辦理時效、未納入總預算編列及追加原因等充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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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追加預算情形表填表說明 填表完備重點: 為總預算籌編當時未可預見及規劃之支出: 敘明該計畫辦理追加之依據(名稱、內容)及其發生[增(修)訂]之時間。 摘述追加經費與依據之關聯性(二者間須直接相關)。 屬具重大或急迫(時效)性支出之具體緣由。 如:該計畫如未及時執行,後續將產生或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或:該計畫如能及時執行,後續將產生或造成…重大正面成效或影響。 原預算不敷支應,且無法透過預算執行彈性等措施(如流用、動支準備金等)因應。

地方追加預算情形表填表說明 項次 追加要件 代碼 定義 依據/ 重點 填表範例 (請視個案情形自行調整運用) 備註 1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a 係各機關因增(修)訂相關法律或自治條例,產生新興業務或原所掌理業務之業務量增加或對所轄事業有新增投資等事實需要,致須增加經費之情形。 1.法律或自治條例名稱 2.增(修)訂時間及內條文容摘述 依據100年12月8日○議會第1屆第2次定期大會三讀通過○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規定,須辦理○業務,原預算未編列該計畫,且無法透過各項預算執行彈性措施支應,爰追加管理加水站業務所需相關經費。 注意所填規定是否確為法律或自治條例位階,或屬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 2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 b 1.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政府機關須先制定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等,於完成立法或相關行政程序後,始可設立。 2.機關如為因應設立後業務運作之需要,因未及編列年度預算而須於年度進行中辦理追加預算者,符合本款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之要件。 1.法律或自治 條例名稱 2.增設新機關時間及業務需要 依○縣政府於100年10月11日府法規字第○號令發布施行之「○縣公共運輸處組織規程」規定,成立○縣公共運輸處,原預算未編列該計畫,且無法透過各項預算執行彈性措施支應,爰追加該處辦理公車候車亭…等業務經費。

地方追加預算情形表填表說明 3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c 項次 追加要件 代碼 定義 依據/ 重點 範例 備註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財政及經濟上有重大變故、發生癘疫、重大災變及其他無法事先推測或預料不到之臨時重大政事等特殊事故,其所需經費超過法定預算,而必須辦理追加預算者。 1.屬無法事先預見及規劃之原因 2.屬重大或急迫性支出之具體原因 案例1: 101年5及6月份豪雨造成野溪及邊坡沖蝕,危及居民安全,原編列預算不足,且無法透過各項預算執行彈性措施支應,故追加預算辦理。 案例2: 農民違法使用禽畜糞種植農作物,嚴重影響環境衛生,縣長指示緊急處理並於101年4月10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查緝非法使用禽畜糞,另搭配補貼農民化學肥料運費,並於101年6月1日起實施,時間緊迫,故追加預算辦理,期在查緝及補貼雙重政策下,達成改善環境衛生及生活品質之目標。 法院判決應於當年度支付之賠償經費,非屬依法律,應歸屬c。 案例3:調整預算科目 本府社會福利館係作為社團辦理研習活動之用,100年度出借人數達12,500人/次,為使館務運作順利,提供各團體良好研習環境,以達為民服務功能,僱用臨時人員辦理環境清潔維護有其必要性,惟101年度編列預算時科目誤繕,爰辦理追加減預算調整科目。 1.調整預算科目計畫未必皆須歸屬c,如係因中央補助機關規定或因法律或自治條例增(修)訂所致,仍可歸屬其他要件。 2.如歸屬c者,雖僅為調整預算科目,惟「調整預算科目」不符合任一規定要件,爰仍應就調整後須辦理業務本身之重大與急迫性詳為說明。

地方追加預算情形表填表說明 項次 追加要件 代碼 定義 依據/ 重點 範例 備註 4 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d 依有關法律(自治條例)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規定,應編列預算之經費,未及於當年度總預算內編列,而須以補列追加預算方式辦理者。 有關法律或自治條例名稱及規定內容 案例1:正確範例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50條第3項規定辦理查核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業務,往例屬中央補助款辦理事項,惟101年度進行中,中央表示不再補助改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因年度預算未及編列相關經費,且未有相關預算可供支應,考量本項屬依法應辦理事項且具時效性,故追加預算辦理。 案例2:錯誤範例 依○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停車費收入係屬本縣自有財源之一,原停車開單設備老舊,今年開單時常出現系統錯誤訊息,延誤開單時效且錯誤率增加,該設備實已不堪使用,為增進縣庫財源為考量,編列追加預算分批汰換。(縣府歸屬d,但經核追加該項支出原因與上開自治條例無直接相關,爰應改歸屬c) 法律或自治條例應與追加該項歲出經費具直接相關性 案例3:屬中央補助經費 1.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3月15日原民企字第○號函核定補助。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係依財劃法及地制法授權訂定之法規

地方追加預算情形表填表說明 代 碼 定義 依據/ 重點 範例 備註 4 項次 追加要件 代 碼 定義 依據/ 重點 範例 備註 4 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d 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 案例4:屬中央補助計畫已先行墊付須辦理轉正 者: 1.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4(或第6)款規定辦理墊付,並經○議會101年8月16日議民政字第○號函同意墊付。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4月12日原民教字第○○號函核定補助。 案例5:其他已先行墊付須辦理轉正者 1.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款規定辦理,並經○議會101年6月15日○字第○號函同意墊付。 2. 說明符合上開要點規定及辦理墊付之緣由。 請註明符合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何款規定及其理由 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 案例6:屬回饋金性質經費(含已先墊付辦理轉 正者): 1.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辦理(如已先墊付者,請補述議會同意墊付日期文號)。 2.依據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議委員會101年6月21日○○字第○號核准通知單辦理。 回饋金與中央補助款要分清楚

101年度○○縣總預算第○次追加(減)預算未符追加要件須檢討情形表 101年度○○縣總預算第○次追加(減)預算辦理墊付轉正計畫須檢討情形表 案例: 101年度○○縣總預算第○次追加(減)預算未符追加要件須檢討情形表 單位:千元 科目 追加預算數 追加要件 請說明前項依據之法規名稱、相關條文 及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事由 購置本會文康中心等相關設備 2,500 c 茲為配合本會新建大樓整體使用規劃,維護議職員工身心健康,急需設置相關設備,以強化議事運作效能,因年度預算未及編列,故特辦理追加預算以應實需。 案例: 101年度○○縣總預算第○次追加(減)預算辦理墊付轉正計畫須檢討情形表 單位:千元 計畫內容 追加預算數 追加要件 請說明前項依據之法規名稱、相關條文 及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事由 充實義警、山地義警、民防、守望相助隊等協勤民力裝備,以落實協勤工作 1,000 d 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墊付,並經○○縣議會100年12月29日○議議字第1000002710號函暨經第17屆第14次臨時會第8次會議決議(101年4月17日○議議字第1010000659號函)同意先行墊付。

預算保留 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餘須經核准保留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之收入連同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均應填具申請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申請歲入歲出保留案件審核作業有關規定辦理,奉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35之1)。 歲出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35之2)。 各機關於接獲保留核定或該管審計機關修正決算增(減)列應付數、保留數後,應即據以填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歲入部分應連同自動轉入下年度之應收款),並比照年度預算分配編送及核定程序辦理預算分配,其通知程序與申請預算保留相同,歲出保留修改分配亦同(§36)。

預算保留 歲出保留款項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暫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37)。 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受託代辦經費未支用數須於下年度繼續辦理者,免移回委託機關,並應由受託機關將有關資料檢送委託機關辦理預算保留事宜(§38)。 總預算有關債務舉借之保留,由財政局(處)簽會主計處經直轄市、縣(市)長核准後,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39)。 經中央核定應用於災害復建工程之災害準備金(含相同性質經費),於年度終了未執行部分應專案辦理保留(§40)。

第四章、執行績效

執行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切實辦理各機關施政、公共建設及預算執行績效評估作業(§41)。 得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訂定相關規範據以辦理個案計畫之評核(§42)。

執行績效之各機關 應依下列規定就各項計畫執行情形確實填報並據以檢討改善(§43): 按月或定期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作切實之內部檢討,並提報於機關首長主持之業務會議。 就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資本支出計畫,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主管機關列管暨自行列管計畫,按期辦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並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併同每季會計報告遞送相關機關及主管機關。 年度資本支出計畫之管考事項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管考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墊付款支用

墊付款處理要點併入執行要點之說明 規定意旨:為避免地方政府因辦理追加或特別預算等程序緩不濟急,以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及民眾相關權益,行政院前於尊重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查之法定職權前提下,參依預算法第七十九、八十、八十三、八十四條有關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之規定意旨,訂定墊付款處理要點以資遵行,俾地方政府得於法定預算外,以墊付款方式先行支用,並於事後補辦預算進行帳務轉正。 滾動檢討:茲以墊付款僅屬權宜措施,並非用以取代追加預算等預算執行彈性措施,雖可解決地方政府在執行上所面臨之多數問題,並穩定執行中,惟為期法制上更臻完備及法規集中管理,爰於維持現行墊付款相關機制前提下,將墊付款處理要點併入本要點統一規範,配合增訂本章章名及相關規定,並於本要點分行時同步停止該要點之適用。

墊付款支用要件 地方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有下列情形,而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得於完成墊付款支用程序後,於法定預算以外以墊付款先行支用(§44) 配合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之有關支出。 國家經濟上遭逢重大變故,奉上級政府指示必須配合辦理之有關支出。 因災害必須緊急支付之工程或救濟支出。 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所使用之支出。 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 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

墊付款支用程序(§45) 第1款至第3款,應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其核准或送請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第4至第6款,應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送請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第4款為因應下列事項,有以中央核定之補助款支出之必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 配合國防災害或重大緊急事項。 中央各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報經行政院備查,並以非普及式方式分配具時效性之補助款。 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所辦理之事項,經行政院核定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者。

墊付款項的帳務轉正程序(§45) 第4款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者,列入當年度決算附表。 其餘應於支用當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進行帳務轉正,如未及於當年度辦理者,至遲應於次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予以納入,並進行帳務轉正。

第六章、附 則

附 則 各機關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或追加(減)預算案件,應由各計畫承辦單位提供資料,送由主計單位依規定辦理(§47)。 附 則 各機關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或追加(減)預算案件,應由各計畫承辦單位提供資料,送由主計單位依規定辦理(§47)。 各機關在年度進行中,對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之配合與執行,應定期或不定期檢討,適時提出改進意見,以嚴密預算之執行(§48)。 直轄市、縣(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未能依法定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該法規定之範圍內所訂總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其未訂定者,得參照中央政府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等規定辦理(§49)。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公債法12第2項;§50)。 依本要點規定需編製之各種書表及格式,直轄市部分,由各直轄市主計處自定之;縣(市)部分,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定之(§51)。

肆、結 語 公共領域財務管理最終目標,係以投入最適財政資源,達成機關施政目標,落實首長施政理念,故如何在最大可能獲得之財政資源範圍內,依循各項法令規範,妥適分配財政資源編製年度預算,並積極協助機關內部各業務部門有效推動計畫,執行預算,乃主計人員核心業務之所在,而熟悉相關法令及作業規範,係有效提昇工作品質之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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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充 資 料

專案核准動支案例 某鄉公所在未事先照會該鄉民代表會情形下,將其大部分計畫列入「專案分配數」 鄉公所對本年度總預算未認有窒礙難行之處且業經法定程序予以公布,其中歲入歲出差短已移用以前年度歲計剩餘予以彌平,嗣後鄉公所卻未事先溝通協調,即逕依主管會議決議,以「總預算歲入歲出不平衡」為由,依施政計畫先後順序及秉持共體時艱原則下,將總預算部分歲出計畫預算分配計調列「專案動支數」,予以專案控管,其比例分別為鄉公所12.85%、代表會87.75% (包含補助條例規定代表行使職權得編列之費用項目)。 98、99年度該鄉總決算尚有賸餘可供100年度移用,且據代表會瞭解,鄉公庫財務調度無虞(截至本年4月12日鄉庫存款1,385萬餘元,定期存款3,000萬元)。

專案核准動支案例(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12月20日書函) 專案動支經費範圍: 具統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時方得動支者。 具預備金性質,須俟有發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動支者。 地方政府依其實際業務或財務管理考量者。 依預算法第69條及本要點第11點規定略以,年度進行中如有未依照預定工作進度完成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準用預算法第69條規定,將已核定分配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

專案核准動支案例(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12月20日書函) 本要點第4點所稱應依「實際業務或財務管理考量」核定專案動支,有何依據標準?列入專案動支之時機、預算種類、數額上限為何? 實際業務考量:一般適用於收支併列或部分經立法機關決議或具特殊性須於特定條件下始得動支等控管計畫。 財務管理考量:由各地方政府衡酌歲入、歲出預算編製與執行情形及各種增減因素,就總預算各單位預算內之計畫,按經費性質、進度及輕重緩急通案檢討。 基於專案動支款項之分配及動支核准為預算執行範疇,核屬地方自治權責,爰其實施時機、預算種類及數額等事宜,仍應由各地方政府衡酌業務及財政實際情況,依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專案核准動支案例(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12月20日書函) 列入「專案核准動支」與未列入者之支付程序有何不同?可否先行請領撥款?抑或須由機關代墊後再檢據撥付?依據何在? 依預算法第55、56條規定略以,各機關應按法定預算,依規定編造歲出分配預算(按本要點第二章「預算分配」訂有相關規定),經核定後即可據以執行,惟其中經列入專案核准動支之經費,因須於條件成就時始得動支,爰於本要點第4點規定,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時僅填列科目、專案動支數(其數額應填列於未分配數欄)及全年度預算數,不作預算分配,俟於條件成就時,再依實際需要分別專案報奉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核准及循程序辦理預算分配後方能動支。

專案核准動支案例(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12月20日書函) 本要點第4點於100年修正增訂第2項「如有涉及直轄市、縣(市)議會預算部分,應事先與其溝通協調並取得同意」規定之目的為何?又所稱「衡平性原則」係指何意? 依地方制度法第18、19、35、36、40條第1項規定略以,財務收支及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立法及行政機關,分別有議決與編製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案之職權。 復考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雖得依權責實施「專案控管」,惟基於行政及立法機關,各司總預算案之籌劃與編製及審議權,彼此應相互尊重,爰增訂「應事先溝通協調並取得同意」之原則性規範,以臻嚴謹。 至「衡平性原則」係指就個案實際狀況,依據一致、公平客觀、合理、善意等自然法則,對個案作成最合理妥當之判斷。

預算未經審議通過前,得否先行辦理契約之招標 、決標及簽訂等程序 一般年度計畫 原行政院主計處94年11月29日函規定略以:總預算未完成審議前,仍得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訂約事宜;惟為免執行困擾,應於合約中列明「所需經費如未獲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嗣主計同仁迭詢問上開函釋,茲認恐有爭議,爰再以原行政院主計處95年3月3日函補充限縮適用範圍略以:支出部分仍應以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第2款規定為限,亦即總預算未完成審議前,如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者,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再行辦理發包及契約簽訂事宜,並通函各縣市政府。

縣(市)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範例(續2)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督字第1040100260號函修正 規 定 說 明 一、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明定本要點適用範圍。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係指下列機關: (一)本縣(市)議會。 (二)本縣(市)政府暨所屬一、二級機關。 明定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地方立法基關及行政機關。 三、 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 (一)縣市(議)長、副縣市(議)長及縣市政府(議會)秘書長之專用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二)公務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除有特殊情況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三)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鼓勵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二點明定,本要點訂定目的及購置原則。 第一款縣市專用車配置對象,較中央從嚴訂定。 2017/3/18 77 77

縣(市)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範例(續)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督字第1040100260號函修正 規 定 說 明 與中央差異說明 四、前點特殊情況係指下列情形: (一)機關位處偏遠地區無法採臨時性租車。 (二)基於業(勤)務特殊性,採臨時性租車方式無法滿足業務所需者,包括:菸酒查緝,災害工程勘查,水土保育,水利、水災防救及河川巡防保育,特定事業稽查,公共安全稽查,禽畜屠體衛生(包括病、死豬流向及私宰查緝)稽查,環境衛生(包括空氣及水污染查緝)稽查,疫病防制,動物防疫,地籍測量鑑界複丈等。 前項公務車輛得由各機關衡酌業務實際需要, 並本精簡原則核實汰購。 明定本要點之特殊情況適用範圍,授權縣市政府於本點所訂業務特殊性範圍內核實汰購。 中央之特殊情況於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係採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縣市則採授權於本點所訂業務特殊性範圍內核實汰購。 2017/3/18 78 78

購置公務車輛範例訂定意旨 鑒於公務車輛管理政策,應本中央與地方一體適用之衡平原則,爰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71條規定,於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授權訂定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16點規定,縣市各機關車輛配置及車種,除依行政院訂定之購車範例(現名稱修正為縣(市)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範例)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外,均暫緩編列。 復為撙節車輛相關費用及兼顧地方業務特性,行政院前研訂購車範例第4點之特殊業(勤)務範圍,係參據當時行政院專案核准購車案例與檢視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組織職掌,就職掌中具敏感性、時效性及機動性者,採從嚴正面表列規範,其中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4條主管之災害工程勘查,經考量如採臨時性租車恐時效不及,爰授權縣市政府得衡酌業務實際執行需要,本精簡原則核實汰購。

縣(市)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範例(續2)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督字第1040100260號函修正 規 定 說 明 與中央差異說明 五、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應在各年度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限額內辦理。 前項編列基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各機關辦理購置時,不得逾越該基準之規定。但如有特殊改裝需求,專案報經縣(市)政府核准並編列預算者,不在此限。 一、明定購置公務車輛標準。 二、第二項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增訂但書規定,以資因應地方如流浪犬抓捕等特殊裝備改裝之需求。 中央及地方二者車輛購置之預算編列依據不同。 六、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應依預算書所列車種辦理;若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車種時,應經縣(市)政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 2017/3/18 80 80

縣(市)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範例(續2)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督字第1040100260號函修正 規 定 說 明 與中央差異說明 七、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八、各機關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經費,支應購車價款。 各機關不得於工程或勞務採購契約中,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公務車輛。 第二項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明定限制規避購車管制之情況。 九、縣市(議)長、副縣市(議)長及縣市政府(議會)秘書長新購之專用車,其排氣量分別不得超過二千五百CC、二千CC及一千八百CC;一般公務小客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 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訂定專用車配置對象及排氣量。 縣市專用車配置對象,較中央從嚴訂定。 2017/3/18 81 81

受贈車輛仍須受管制限制 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11月19日書函略以,依95年10月版主計長信箱答復「機關不得接受捐贈汽車作為一般公務使用」之意旨,係基於各機關收受外界捐贈之實體車輛,如屬不得汰購或須專案報准之管制性車輛,因後續仍將衍生相關費用負擔,致與撙節車輛相關費用及推動節能減碳之控管目的相違。

縣(市)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範例(續2)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督字第1040100260號函修正 規 定 說 明 與中央差異說明 十、各機關汰換公務車輛時,其購置新車之預算,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年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繳庫。 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購車分配及賸餘款之處理規範。 一、基於對縣市車輛之管控係採於第五點明定應於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內執行,且本點規定賸餘應予繳庫,已達不得流入、流出之目的。 二、另縣市無經費不足,得專案報奉核定機制,較中央從嚴訂定。 十一、附屬單位預算購置管理用之車輛,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機關以接受上(下)級政府補(協)助經費購置公務車輛,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鄉(鎮、市)除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之專用車得依規定汰購外,其餘一般公務車輛之購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惟遇有特殊情況需汰購公務車輛,應報請縣政府核定。 明定本要點準用對象及對下級政府購車之監督機制。 一、為避免寬濫,鄉鎮市遇有特殊情況須汰購公務車輛時,未比照縣市授權渠等自行核處,而明定應報由各縣政府核定後,始得汰購。 二、另縣市將接受補(協)助財源購車情形均納入適用範疇,較中央更為嚴謹。 2017/3/18 83 83

中央補助計畫購車 說明:

預算未經審議通過前,得否先行辦理契約之招標 、決標及簽訂等程序 延續性計畫 行政院95年5月19日函示略以:已奉行政院核定者,並已於預算內列明其計畫總金額及分年度經費需求,確為應計畫或工程整體需要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依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規定之精神,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惟應於合約內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3月12日函示略以:依預算法第25條規定意旨,政府預算係政府經由嚴謹之預算籌劃、擬編及審議等程序,於獲得立法機關同意或授權後實施,亦是立法機關透過審議總預算案批准行政措施,爰須具備納入預算之程序及法律授權得先行執行(如地方制度法第40條、預算法第54條)之要件,始得在預算未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前先行發包或簽訂一般採購契約。

補助經費執行衍生之罰款、違約等收入是否須繳回 工程查核扣點罰款收入,得否「不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機關」及「納入預算或成立專戶」疑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函洽行政院主計處意見,以100.6.17工程管第10000220800號函) 不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機關一節:查核扣點罰款收入,原則視為該補助計畫所屬財源之一部分,應參照補助計畫執行賸餘款之處理方式辦理。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9條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1條之相關賸餘款處理規範,其中賸餘未超過10萬元時,得免予繳回。本案宜由地方政府視實際執行結果洽詢補助機關意見,依相關規定辦理。 納入預算或成立專戶一節:依預算法第13條規定,旨揭罰款收入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另依公庫法第8條規定,各地方政府之公庫款項,應集中管理,除依法律規定或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其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始得設置機關專戶存管。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公所機要費支用限制 修 正 說 明 一、原行政院主計處92年9月23日處實字一字第0920006018號函訂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接待或贈送花圈、花籃、匾額、喜幛及輓聯等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並說明如下: (一)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基於組織之業務職掌,如協助與外界之連繫,編列因公務連繫接待贈送或支付紀念、獎勵等經費,由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視財政狀況,於年度預算相關工作計畫業務費項下核實編列。 (二)為利查考,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自93年度起,依編列基準所編贈送花圈、花籃、匾額、喜幛及輓聯等相關經費,應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以「機要費」二級用途別科目編列,且鄉(鎮、市)公所不得再編列「機關特別費」。又如以縣(市)長、鄉(鎮、市)長個人名義支付之接待、饋贈及致贈花圈、花籃、匾額、喜幛及輓聯等經費,係屬特別費支用範疇,應由特別費支應。 二、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規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之「機要費」,其支用範圍係以「花圈、花籃、匾額、喜幛及輓聯等」5項經費為限,惟經調查實務上,除上開原訂5項外,尚有支用於禮金、奠儀、接待、饋贈、便餐及慰問非屬機要費支用範圍之項目。為避免寬濫及對其支用內涵存有誤解,致衍生類似特別費爭議,爰規範機要費不得支用於上開項目,以資明確。

縣(市)、鄉(鎮、市)特別費與其他具同質性經費分析表 項目 行政機關 立法機關 名稱 特別費 機要費 (92.9.23規定) 編於「一般事務費」項下經費 警、消工作活動費 議事業務運作10% (92.1.30規定) 編列機關 縣(市)長、副縣(市)長、秘書長、府外1、2級機關首長、國中小學校長、鄉(鎮、市、區)長、縣轄市副市長 僅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準用鄉鎮市)3個單位預算內可編 縣(市)政府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準用鄉鎮市)3個單位預算內編列 警察、消防局長、 副局長、分局長、大隊長 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秘書長,與鄉(鎮、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 縣(市)議會、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支用名義 首長個人名義 機關名義(建置內部行政程序) 基於組織業務職掌需要 執行業務需要 支出用途 1.婚喪喜慶禮金奠儀、花籃花圈喜幛輓聯等。 2.接待、饋贈、獎(犒)賞、慰(問)勞、餐敘等。 (依原行政院主計處95.12.29函規定) 花籃、花圈、喜幛、輓聯等經費 因公務連繫接待饋贈獎勵等經費 依內政部96.3.27函示,同行政機關該項規定 因議事業務需要之接待饋贈、花籃花圈喜幛輓聯等經費

置入性行銷之作法及影響 政府置入性行銷可能引起下列之負面爭議: 扭曲節目內容或影響新聞真實報導。 強迫民眾接受政令宣導。 阻礙民主正常運作。 破壞媒體扮演第四權之責任與功能。 行政院100年1月13日函頒之「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規定,政府機關辦理政策宣導不得以下列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政府機關採購平面媒體通路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首長自我宣傳及相關業配新聞等項目。 政府機關採購電子媒體通路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新聞出機、跑馬訊息、新聞節目配合等項目。 政府機關政策宣傳採購,不得要求業配新聞報導。 其他含有政治目的之置入性行銷。

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 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情形 1.本法公布施行後,原行政院主計處基於預算法主管機關立場,於100年9月1 日行文中央與地方各主管機關,重申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確實依本法規定辦理。惟各機關普遍反映實際執行政策宣導時,倘全數均須標示廣告,恐造成民眾誤解,降低宣導效果,嗣100年12月9日林前秘書長中森主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會聯絡擴大會報」決議,本法有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造成政策宣導上之疑慮及困擾,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儘速調查彙整各機關對政策宣導之認知、態樣及困擾,再提請副秘書長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探究其立法原意,就政策宣導之定義及態樣予以規範,進而訂定相關原則、範例,提供各機關遵循。 2.案經原行政院主計處彙整各機關意見後,於101年1月13日由陳副秘書長慶財主持召開「研商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請原行政院主計處會同行政院法規會等機關探究本法立法意旨及規範範圍;在立法意旨規範範圍內,各機關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應切實依本法規定辦理,至非屬立法意旨所規範與預算或政策宣導等無關部分,以列舉方式排除適用。

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 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情形 3.由於本法非行政部門提案,「政策宣導」於學理上亦無定義,倘參考學者對於「公共政策」及「政策行銷」之論述,基於政府機關各項作為,皆為落實政府政策,則現行任何型態之政策宣導均屬本法規定範疇,且其宣傳方式除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外,尚有舉辦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傳品等,宣導樣態不勝枚舉。 4.經參酌行政院法規會、原行政院新聞局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意見及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院總第99號議案關係文書內容,本法主要係期藉由應明確標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之強制性作為,使政府機關團體辦理之政策宣導得以公開、透明,杜絕置入性行銷之疑慮,以達維護行政中立、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之目的。惟考量部分宣導標示廣告後,可能有損及其公信力、真實性,或不符他國法令等情形,致影響政策宣導之效果,爰在不逾越本法立法意旨之前提下,以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6月8日函訂定如下規範範圍。 93

得免予適用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6月8日函) 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 得免予適用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6月8日函) 1.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之政策宣導,除屬免予適用情形者外,均為本法規範範圍。 2.宣導內容及方式已公開、透明,無涉置入性行銷,且不影響行政中立、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者,於標示廣告後,有損及其公信力、真實性,或不符他國法令等情形,始得免予適用本法規定。 3.依各機關現行宣導樣態,前述得免予適用情形可能有以下方面: (1)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基本民生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宣導方面:例如入境旅客嚴禁攜帶未經核可之動植物產品;H5N2禽流感、登革熱、愛滋病等防治指引;捉拿逃犯、協尋失蹤人口等公告;停水、停電、防震、防颱等民生訊息發布;法院依法所為之公示送達;小型車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宣導等。 (2)其他法律明確規定之宣導方面: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辦理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8條規定,法律、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等政府資訊,應選擇以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

得免予適用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6月8日函) 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 得免予適用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6月8日函) 信網路傳送、舉行記者會、說明會等適當方式主動公開。 (3)各類競賽、頒獎活動之媒體轉播事宜方面:例如運動賽會、金鐘獎、金曲獎、金馬獎等媒體轉播,宜維持其公開、公平、公正立場,以避免外界質疑競賽、評選結果之真實性。 (4)無宣導文字之事項方面:例如辦理活動、說明會、園遊會等指引入口之指示牌或紅布條;公文信封、選舉公報等公文書;春聯、紅包袋等配合民俗年節祝福及便民之物品;其他僅標示機關名稱之宣導品等。 (5)國際政策宣導須符合他國法令方面:例如外交部配合我參與國際組織,於國際媒體刊播之廣告;交通部觀光局於國外刊登之觀光行銷廣告等,如標示廣告有違反他國法令之虞者,得不適用本法規定。

後續執行及管理機制(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6月8日函) 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 後續執行及管理機制(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6月8日函) 1.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確實依本執行原則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辦理;如須免予適用本法規定,應敘明宣導之內容、方式及免予適用本法規定之原因,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始得辦理。主管機關並應就所屬機關之執行情形加強管理。 2.各機關依本法規定標示廣告之方式,請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2條暨「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略以:「……所定標示,應明顯可辨識,……」,以「廣告」二字之字級大小符合比例原則為宜;至於廣播媒體辦理者,請於廣播結束時說明「以上廣告由XX機關提供」或「以上為XX機關廣告」等相關文字。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配合法規修正:配合審計法第36條有關憑證或資料送審規定之修正部分。 105年度規定 104年度規定 說 明 說 明 二十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就補(捐)助民間團體…。 二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就補(捐)助民間團體…。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請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各機關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本點第二項刪除,茲因係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訂定,考量本總處配合審計法第三十六條有關各機關或各基金送審之憑證或有關資料等規定之修正,刻就上開注意事項通盤研修中,為求周延,爰先予刪除,俟該規定修正定案後再配合通盤研議。 97 97

接受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事項,依約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之收支管理規範案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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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支應疑義案例 某鄉「農業管理與輔導業務-農業推廣」計畫,預算書並未敘明辦理「104年度農業觀光發展規劃觀摩活動」,茲該管審計機關認該活動經費得否由該計畫項下業務費支應存有疑義,前經該鄉公所請釋縣政府認屬內部審核範疇,業函請逕洽該公所主計室釋疑,惟審計機關認涉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法規適用疑義 依地方制度法第14、20、56條規定略以,鄉為地方自治團體,財務收支及管理屬自治事項,爰鄉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由鄉公所依自治精神本權責辦理及依法負其責任,並須經鄉代表會審議及受縣政府指導監督。 復依預算法第5、55、96條規定,歲定經費為每一會計年度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各機關應按法定預算妥為分配執行,並依法定用途與條件辦理支用,又地方政府準用之。本案所詢事涉該個案計畫用途與條件之實質認定,仍應由預算編列與執行機關及審議機關依上開規定本權責妥處,如有疑義,則應由縣政府本自治監督權責協處。 103

科目流用基本概念 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依預算法第23條規定略以,經常收支應維持平衡,旨在規範政府年度預算之編製,應以健全政府財政為最高原則,以避免政府支出未考慮可獲得之經常收入情形而過度膨脹,致引發財政危機。 復為加強落實執行,爰於「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單位預算機關內同一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其他賸餘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辦理流用,但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以避免決算時產生經常收支不平衡之情形。 104 104

科目流用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 預算法第63條修正條文(立法院102.11.29通過,總統102.12.18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修正條文生效日為102.12.20 )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第六十三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第六十三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105

預算法第63條但書規定之執行原則(行政院主計總處103.6.16) 壹、預算法第63條修正情形 原提案内容:立法院盧委員秀燕等36人提案之預算法第63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主要係以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給予機關內同一工作計畫下之不同用途別科目有30%經費流出空間,此設計雖考量經費使用彈性,但流出額度彈性過大,容易產生浮濫弊端,造成預算實質效益降低,考量國債狀況及財政健全,爰提案將預算執行要點中「科目流用」規定納入母法,並限制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10%,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其中流出額度5%以下由機關自行辦理,流出額度5%至10%者,須將經費流用情形表送立法院。 修法意旨:預算法第63條最終修正條文,雖與前述提案之修法內容有所不同,惟依其提案意旨,已明白揭示係基於國債狀況及財政健全,避免經費流用浮濫,爰擬限縮流出比例,故本條但書所定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預算項目流用限制,除「預算項目」之範圍須予定義外,至「流用」則包括流入及流出。 106

貳、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預算法第63條但書規定之執行原則(行政院主計總處103.6.16) 貳、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刪除或刪減預算項目之界定 刪除或刪減預算項目範圍(即不可流用者):以立法院對總預算案各款、項、目、節科目下特定業務或計畫項目之減列,且非屬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調整者為範圍。 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調整範圍(即可流用者) 朝野協商通案刪減項目:指立法院朝野協商授權行政機關提案就各機關部分用途別科目進行通案刪減(含以其他科目替代)者。惟通案刪減項目與各委員會指定刪減某機關之用途別科目重複時,該機關之用途別科目仍為刪除或刪減預算項目範圍。 立法院授權科目自行調整:指立法院審議僅指定科目而未指定該科目之實際刪減內容,且明文(含相關議事紀錄)授權機關科目自行調整者。 107

分支計畫 機關別 業務計畫 工作計畫 108

預算法第63條但書規定之執行原則(行政院主計總處103.6.16) 流用之界定 流用類別:預算法第63條所定各機關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流用,均有流入及流出數額比例限制,故流用包括流入及流出。 流用範圍(比例):各機關經費之流用,係以同一工作計畫(無工作計畫,為業務計畫)項下之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不含人事費)為範圍,並以一級用途別科目作為預算執行控管,據以計算流用比例,亦即流用比例係以同一工作計畫項下除人事費以外之一級用途別科目,經扣除遭刪減預算項目(不得流用部分)後之預算數額為計算基礎。 不得流用範圍(控管):各機關經費不得流用與流用採相同基礎,均以一級用途別科目作為預算執行控管,爰不得流用,係以分支計畫(無分支計畫,按工作計畫)項下除人事費以外之一級用途別科目中遭刪減預算項目(以二級用途別科目據以區分)為範圍。 109

預算法第63條但書規定之執行原則(行政院主計總處103.6.16) 流用控管之範例 單位:千元 工作 計畫 分支 一級用途別科目 二級用途別科目 預算案數 立法院刪減數 法定預 算數 不得流用 得流用 ○○ 2,250 -600 1,650 400 流用限額: 1.業務費為 1,050*0.2=210 2.獎補助費為 200*0.2=40 A分支計畫 2,200 1,600 1,200 業務費 2,000 1,400 1,000 委辦費 物品 - 獎補助費 200 其他補助及捐助 B分支計畫 50 教育訓練費 110

動支第二預備金事後審議 立法院修正為「審議」:60年修正預算法時,行政院基於第二預備金之設置,旨在供年度中因應政事臨時等之需,為保持歲出預算執行措施應有之彈性,所列數額業完成立法程序者,既授權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且為期適時清結辦理決算,原提修正草案為「事後由行政院編具第二預備金送請立法院『備查』」,惟經立法院審議修正為「審議」,爰其雖授權動支細節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仍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兼顧行政權及立法權之平衡。 避免動支於有疑義或爭議事項:縣市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如遭議會刪除,為免形成懸帳,並使立法機關能夠重新考量,可透過編列以後年度預算,俟審議通過辦理帳務轉正。惟如審議未通過,將無法核銷及免除財務責任,因此縣市政府遇有動支疑義或爭議者,應避免動支第二預備金。 送請審議為法律所明定: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第二預備金應於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茲為法律所明定,爰無論縣市議會有無授權免送審議,縣市政府仍應依法送請審議,始無適法性之虞。 111

與預算法第79條規定要件之比較: 研訂過程: 籌編原則增訂條文 預算法條文 六、地方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為使所訂規範切合地方政府實需,經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其98~100年度辦理追加預算之實況(縣含鄉鎮市)分析,地 方政府辦理追加預算之緣由,依其性質可概分為6大類,以其平均比重高低排序,依次為「未及納入年度預算之上級政府核定補助經費」 、「供墊付款轉正者」、「基於財政平衡考量,未於總預算編列(足)者」、「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增(修)訂者」、「原預算遭民意 機關刪除而有辦理需要者」及「其他」等。 與預算法第79條規定要件之比較: 籌編原則增訂條文 預算法條文 六、地方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第79條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a)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b)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c)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105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102年4月18日停止適用)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d)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112

與預算法第79條規定之比較(續) 第1、2、4款新增「自治條例」要件:基於地方自治事項應優先適用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訂定者,地方政府自應依法辦理,且自治條例與「法律」之制定程序相當,為維地方自治精神,爰將該要件納入各款適用範圍。 第3款新增「重大政事」要件:依預算法第79條所稱「重大事故」之適用範疇(包括國家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戰爭…等無法預料之臨時重大特殊事故),多屬中央政府職權範圍,而地方政府適用該款辦理追加預算者,多為其中臨時重大政事一項,為切合地方實需及與中央政府職權有所區隔,爰將該要件另予明列。 第4款新增「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業停止適用)要件:查「法律」一辭,解釋上應可包括法律及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如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並未包括行政規則。惟依態樣調查,「供墊付款轉正」及「年度中臨時收受之回饋金」等均為地方政府辦理追加預算之專項需求,且行政院已訂有一致規範,爰將該要件納入適用範圍。 113

監察院函陳追加預算疑義態樣 於總預算編列當時即可預見及規劃之支出,如:里長就職典禮、里鄰長投保全民健保單位負擔保險費、臨時人員加班費、調解委員出席費。 總預算案業經民意機關刪減之支出。 市民代表配合款、縣議員地方建議案及議員建議補助之支出。 以辦理追加預算方式追加編列第二及第一預備金。 114

追加預算疑義 原預算未編列之計畫經費,可否辦理追加(減)預算? 疑問來源:要件之一,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無限制原法定預算未編列之計畫不得辦理追加預算之意:倘限縮於原法定預算有編者,可動支第二預備金,卻不得辦追加預算,則追加要件將較動支第二預備金為嚴謹,與預算法於第二預備金外,另增設追加之彈性機制意旨未合。 視追加緣由是否符合籌編原則規定追加要件而定。 115

審計機關審定修正決算保留之分配修改 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增訂各機關於審計機關審定修正決算保留後,應即據以填具保留分配表之處理程序。 105年度規定 104年度規定 說 明 三十六、各機關於接獲保留核定或該管審計機關修正決算增(減)列應付數、保留數後,應即據以填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 三十五、各機關於接獲保留核定後,應即據以填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 考量實務上存有因審計機關審定修正決算保留之情況,爰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三十四點規定,增訂各機關於審計機關修正決算增(減)列應付數、保留數後,應即據以填具保留分配表之處理程序。 116 116

融資調度之保留,僅限於債務之舉借 緣起:某市政府建議正面表列明定「融資調度之保留項目」,如債務之舉借、債務之償還,以茲明確 。 研處意見: 衡酌融資調度之保留,旨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故債務舉借之保留有其必要性,至債務之償還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清償者則無辦理保留之必要(有3個市縣)及存有妥適性(還本為債務之減項,恐有虛飾債務之虞,財政部亦表示公債法未另定應予保留之規定,應回歸預算法)疑義,並基於中央與地方規範之一致性,爰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三十三點規定,明定融資調度保留之範圍,僅限於債務之舉借。 117

債務舉借之保留 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明定融資調度保留之範圍,僅限於債務之舉借。 105年度規定 104年度規定 說 明 說 明 三十九、總預算有關債務舉借之保留,由財政局(處)…。 三十八、總預算有關融資調度之保留,由財政局(處)…。 衡酌融資調度之保留,旨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故債務舉借之保留有其必要性,至債務之償還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清償者則無辦理保留之必要及存有妥適性疑義,並基於中央與地方規範之一致性,爰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三十三點規定,明定融資調度保留之範圍,僅限於債務之舉借。 118 118

墊付款支用要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建議) 監察院質疑得支用墊付款之要件,較預算法規定寬鬆,有無逾越該法:行政院主計總處約詢說明略以,墊付款係於預算程序緩不濟急前提下,所採行之彈性措施,其支用條件及程序與預算法第84條規定意旨相符,且須經地方立法機關同意程序,爰尚無逾越預算法規定精神 。 某縣政府主計處建議放寬墊付要件: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8月15日函復略以,基於墊付款僅屬權宜措施,並非用以取代追加預算等預算執行彈性措施,且已可解決地方政府在執行上所面臨之多數問題,爰為避免衍生較預算法寬鬆之疑義,實難同意。 納入追加預算進行帳務轉正者,於追加合規性審認:考量未符墊付要件者,除與基於墊付嚴謹要件而列入追加規定之意旨不合外,並為免藉此規避追加監督之弊,進而衍生籌編原則較預算法寬鬆之質疑,爰針對未符墊付款規定要件者,即回歸按追加要件規定意旨一致審認,不因其先行墊付而視為合規。 119

墊付款項帳務轉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建議) 某縣政府建議修正「至遲應於次一年度進行帳務轉正」之規定: 該府礙於財政困難,為因應臨時政事所需或配合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等,係以墊付款或動支第二預備金方式以為因應。倘以追加減預算辦理,在無相對特定收入來源情形下,各單位簽請增編歲出預算,恐加重該府財政負擔,故未辦理追加減預算。 又年度總預算於每年10月底前編送議會審議,倘中央核定之補助款於11月至12月份核定者,該府又無辦理追加減預算情形下,依上開規定最遲應於次一年度轉正之規定辦理,恐窒疑難行。 擬議意見: 基於明定地方墊付款支用後,應於支用當年度,至遲於次一年度納入預算予以進行帳務轉正之目的,旨為及時清理暫付款項,避免懸帳並影響未來年度財政收支規劃之適正呈現,又倘僅針對少數中央補助款而通案放寬帳務轉正期限,所造成之影響與上開所欲達成目的顯失均衡,未符合行政行為應採行之比例原則,爰所請予以緩議。 120

墊付款支用權責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建議) 某市政府建議明定「墊付款支用主管機關為各地方政府財政局(處)」之規定: 為避免因墊付款相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墊付款主管機關亦變更為各地方政府主計處之情形,爰建議維持依照「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墊付款事宜,倘若未獲參採,因墊付款需籌措配合款,涉及地方財政,建請將主管機關明定為各地方政府財政局(處)。 擬議意見: 茲以地方墊付款之規範,不論單獨訂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抑或納入本要點專章規範,行政院主計總處均為法規主管機關,在中央主管機關未異動前提下,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為業務調整,似屬個案情形,又除提案之市政府有此顧慮外,其餘21個市縣政府並未認有窒礙之處,且地方政府提送墊付款之主管機關,事涉內部權責分工事宜,仍宜由其本自治權責核處,爰所請予以緩議。 121

墊付款支用須檢討之案例 不合規案例 說 明 「辦理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查察賄選、防制暴力介入選舉及淨化選前社會治安工作」104年10月份鑑於總統及立委選舉均為影響我國民主政治發展之重要選舉,其結果影響國家發展甚大,為達成縣長宣示淨化選風之重要施政以「加強辦理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查賄賄選、防制暴力介入選舉及淨化選前治安工作」訂定評核實施計畫,核發員警獎勵金,鼓勵員警戮力以赴澈底打擊賄選及暴力介入,建立公正選舉環境,惟無法透過預算執行彈性調整。 未符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5款「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要件規定 。 「辦理新春及常態文化市集相關業務費用」文創為國家重大政策,為提供民眾正當的休閒娛樂並提供本縣文創業者之交流平台,經縣長103年12月上任後指示辦理,期能帶動本縣文創風潮,惟無法透過預算執行彈性調整。 未符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6款「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要件規定。 122 122

地方總預算案未能依法定審議期限完成時之適用規定 因應地方實務需要修正:總預算案未能依法定審議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修正為「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該法規定之範圍內所訂總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其未訂定者,得參照中央政府所訂......等規定辦理」,以臻明確。 105年度規定 104年度規定 說 明 四十九、直轄市、縣(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未能依法定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該法規定之範圍內所訂總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其未訂定者,得參照中央政府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等規定辦理。 四十五、直轄市、縣(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未能依法定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參照中央政府或依直轄市、縣(市)所訂總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 酌作文字修正,俾使規定更臻明確。 123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