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與分割(上) 第一章 認識篇(上) 1.1 併購及分割定義 1.2 現行法令與規範 1.3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 1.1 併購及分割定義 1.2 現行法令與規範 1.3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 第二章 實務篇(下) 2.1 案例的探討 2.2 操作實務專家與市場配合 2.3 其他專業注意
第一章 認識篇 1
併購及分割定義(1)-1 .前言 : 基於資本市場國際化及產業競爭白熱化衝擊,台灣企業整合資源作有效率的組織結構調整已是企業改造不歸路。政府因應企業環境發展不斷開放法令配合,台灣在1960年代購併案規模尚小,持續到1970年代案件數量增加,逐漸在1980年代出現為了追求規模經濟與擴大市佔率的跨國購併案。到了1990 2
併購及分割定義(1)-2 年代國際購併案件已屬常見惟金額仍不大,2000年代則出現了較大型的「大型兵團」正規購併案,終於讓台灣企業的業主、董監事及高階經理人們重視企業併購及分割是因應企業階段競爭必需認識的課題。 3
併購及分割定義(1)-3 .名詞解釋: 不同事業體的結合俗稱併購,併購即是所謂M&A,其範圍涵蓋合併(Merger)和收購(Acquisition): 併購包含跨國際併購和國內併購。 合併(Merger):係指和其他公司的股份交換,把發行兩種以上股份的公司變成一個公司。具體而言,合併則指兩個以上的企業結成一個法律實體之意。 4
併購及分割定義(1)-4 企業收購(Acquisition): 係依取得賣方所持有的全部或取得部分(一般企業以25%以上稱之收購)的資產及股份,又可區分為股份收購(Stock Acquisition)及資產收購(Asset Acquisition)。 分割為相對應收購指公司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之他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以為對價之行為。 5
併購及分割定義(1)-5 .型態介紹: 合併有二種型態: 1.吸收合併 2.設立合併 購併型態概分為二種型態: 1.依產業結構分類: (1)水平式購併 (2)垂直式購併 (3)同源式購併 (4)複合式購併 2.依購併雙方意願分類: (1)惡意購併 (2)善意購併 6
併購及分割定義(1)-6 新設合併 1 聯電五合一 2 台積電和德碁 3 元大京華 合併 吸收合併 股份 聯電新日鐵 基本型 1 聯電五合一 2 台積電和德碁 3 元大京華 合併 吸收合併 股份 聯電新日鐵 基本型 聯想收購IBM全球個人電腦業務 收購 營業 財產 土地、廠房、專利 企業併購 機制 分割 裕隆分割裕隆日產 股份轉換 換股比例轉換 變化型 公開市場購入股權 公開收購 透過融資購入股權 融資併購 管理併購 7
現行法令與規範(2)-1 .法令適用順序: 1.公司之併購,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企業併 購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2.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 8
現行法令與規範(2)-2 .合併之議決: 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 9
現行法令與規範(2)-3 .跨國合併: 1.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應符合下列規定: (1)該外國公司依其成立之準據法規定,係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型態,且得與公司合併者。 (2)合併契約業已依該外國公司成立之準據法規定,經該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依其他方式合法決議。 (3)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10
現行法令與規範(2)-4 .合併契約之內容: 公司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 載下列事項: 1.參與合併之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合併後 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名稱及資本額。 2.因合併發行股份或換發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之數量。 11
現行法令與規範(2)-5 3.因合併對於消滅公司股東配發該公司或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與配發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 4.依法買回存續公司股份作為配發消滅公司股東股份之相關事項。 5.上市(櫃)公司換股比例計算之依據及得變更之條件。 12
現行法令與規範(2)-6 .債權人之通知及公告: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期間內對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不提供相當之擔保、不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13
現行法令與規範(2)-7 .合併之法律效果: 1.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 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商務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2.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財產後,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自合併基準日起生效。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其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應經登記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14
現行法令與規範(2)-8 3.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企併法第4條) 。 4.公司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讓與全部或主要部份之營業或財產,或受讓全部之營業或財產 (企併法第27條) 。 15
現行法令與規範(2)-9 .公開收購: 1.一般之公開收購。 1.一般之公開收購。 2.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 3.強制公開收購: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50日內取得20%)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依前項之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16
現行法令與規範(2)-10 .股份轉換行為: 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公司股東承購他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之股款之行為。 .股份轉換後之上市(櫃)地位之保留: 上市(櫃)公司與他既存或新設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者,其已上市(櫃)之股份於完成股份轉換及上市(櫃)之相關程序後終止上市(櫃),並由符合上市(櫃)相關規定之他公司上市(櫃)。 17
現行法令與規範(2)-11 .分割行為: 指公司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 .董事法定義務: 1.公司為併購決議時,董事會應為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18
現行法令與規範(2)-12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 3.於公司分割案件時,委請獨立專家表示意見之內容,為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之價格及所受讓營業或財產價值之合理性。 19
現行法令與規範(2)-13 .股東及員工優先認購權暨公開發行之排除: 1.發行新股全數用於被收購。 2.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已發行之股份、 營業或財產。 3.因進行股份轉換而發行新股。 4.因受讓分割而發行新股。 20
現行法令與規範(2)-14 上述情形得不保留發行之新股由員工承購、通知原有股東儘先分認或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限制。 21
現行法令與規範(2)-15 .股東表決權契約及股東表決權信託: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將其所持有股票移轉予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並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22
現行法令與規範(2)-16 .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下列情形,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下列情形,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1.公司修改章程記載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之限制 2.公司進行合併或簡易合併 3.公司進行簡易合併 4.公司進行收購 5.公司進行股份轉換 6.公司進行分割 23
現行法令與規範(2)-17 .退休準備金之移轉注意: 合併時,消滅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24
現行法令與規範(2)-18 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分營業,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剩餘款項,應按隨同該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之比例,移轉至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户。 25
現行法令與規範(2)-19 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應負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責,其餘全數或按比例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存續公司、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前,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勞工法令相關規定申請暫停提撥之數額。 26
現行法令與規範(2)-20 .勞工權益之保障規範: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雇主不留用之勞工,及不同意留用之勞工, 雇主均應發給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27
現行法令與規範(2)-21 .內線交易法令規範: 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股票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限制對象泛指: 1.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2.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28
現行法令與規範(2)-22 .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 1.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 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以為申報要件: 1.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 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以為申報要件: (1)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 之一者。 (2)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 四分之一者。 (3)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 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 之金額者。 29
現行法令與規範(2)-23 2. 事業達到下列條件,必須向公平交易委員 會提出申報以為公告金額: (1)參與結合的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10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億元。 (2)金融機構上一會計年銷售金額超過20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億元。至於金融 30
現行法令與規範(2)-24 控股或其他控股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的認定,必須併計具有控制性持股的子公司銷售金額。 3.結合的審核基準: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 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 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 結合。 31
現行法令與規範(2)-25 4.結合的審核程序:事業自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但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32
現行法令與規範(2)-26 5.違法結合之後果:事業違反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所為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33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1 .購併前之規劃: 購併前之規劃 篩選標的公司 評估標的公司 協商談判 購併後之整合管理 1.保密協議之重要 2.已身條件衡量 3.增值認定篩選的指標 購併前之規劃 篩選標的公司 1.確認篩選指標 2.慎選投資銀行 3.標的公司排序 1.評價基礎之計算 2.綜效產生的衡量 3.深入調查及改造計劃 評估標的公司 1.購併價格的決策 2.市場與同業調查 3.協商模式與審核工作 協商談判 1.時機點的選擇及掌握 2.管理人才的選擇 3.績效指標的建立 購併後之整合管理 34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2 .合併的程序:(1) 申請公平會 許可 股東會 決議合併案 債權人 通知及公告 向證期局申報合併發行新股 董事會決議 通過並作成 合併契約 委請獨立專家 合併協商 對外揭露合併資訊 申請公平會 許可 股東會 決議合併案 債權人 通知及公告 異議股東 之股份收買 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合併同意函 向證期局申報合併發行新股 董事會決議訂定 合併增資基準日 被合併之未上櫃公司主要股東股份集中保管 合併基準日生效及申請合併登記 合併後 股東會 35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3 .合併的程序:(2) 合併協商 委請獨立專家 出具合理性意見書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作成合併契約 完成合併協議(如換股比例)及合併契約草案 參與人員簽署保密承諾書 相關訊息之揭露時點可參閱「xx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參考範例。 合併協商 委請獨立專家 出具合理性意見書 ‧企併法#6:公開發行公司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率或配發股東 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 公司法#317: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劃、合併契約,應於發送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 ‧企併法#22:公司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有關規定事項(記載內容詳如附件一) 。 ‧合併增資發行新股及修改章程案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作成合併契約 36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4 .合併的程序:(3) 對外揭露 合併資訊 申請公平會 許可 董事會通過合併後,對外公開資訊: 1.合併之目的。 2.合併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3.換股比率及其計算依據。 4.預定完成日程。 5.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6.合併對每股淨值、每股盈餘之影響。 7.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 (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等之處理原則) 對外揭露 合併資訊 公平交易法#11: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1.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佔有率達1/3者。 2.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佔有率達1/4者。 3.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 機關 所公告之金額者(即新台幣五十億元)。 申請公平會 許可 37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5 .合併的程序:(4) 股東會 決議合併案 異議股東之 股份收買 債權人 通知及公告 ‧公司法#316及企併法#18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之決議時,應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決議合併並通過合併契約,暨授權董事會處理合併事宜 ‧存續公司-合併增資發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案 ‧消滅公司-合併解散案 股東會 決議合併案 公司法#317: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對合併契約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並準用公司法#187及#188之規定。 企併法#12:公司於進行併購而發生有關規定之情形時,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異議股東之 股份收買 公司法#73、#74: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不為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企併法#23:公司不為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不提供相當之擔保、不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亦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債權人 通知及公告 38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6 .合併的程序:(5) 商定留用員工 向櫃檯買賣 中心申請 合併同意函 向證期局申報 合併發行新股 企併法#16: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30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10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勞基法#20: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商定留用員工 櫃買中心業務規則#16: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仍為上櫃公司,若符合相關規定,其因合併而增發與已上櫃股票同種類之新股時,得自合併基準日開始上櫃,但原上櫃有價證券應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8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其並應於同基準日(不含)前至少15個營業日,填妥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櫃買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書件詳附件二 向櫃檯買賣 中心申請 合併同意函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附表五「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所規定之附件提出申報。 申報書件詳附件三 向證期局申報 合併發行新股 39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7 .合併的程序:(6) 董事會決議訂定 合併增資基準日 (其他利益 基準日公告) 合併基準日 生效及申請 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法#165: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櫃買中心業務規則#10:股票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165規定,停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時,應在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將其事由、日期及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函知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董事會決議訂定 合併增資基準日 (其他利益 基準日公告) 企併法# 25: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自合併基準日起生效。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其權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應經登記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前項登記,除其他法規另有更長期間之規定外,應於合併基準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 合併基準日 生效及申請 合併登記 40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8 .合併的程序:(7) 合併後股東會 櫃買中心業務規則 #16:提交之股票之百分之五十自其 開始櫃檯買賣日起, 屆滿二年後得領回其五分之一,其後每半年可領 回五分之一,另百分之五十 自開始櫃檯買賣日屆滿六個月後始得全數領回。但上櫃公司依公司法#316-2之規定,合併其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從屬公司者,得不適用之。 被合併之未上櫃 公司主要股東 股份集中保管 公司法#318: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 成催告債權 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 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 1.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有變更 章程必 要者,並為變更章程。 2.新設公司,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 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 企併法#26: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 合併後股東會 41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9 .企業併購的相關考量: 1.發揮規模效益,搶佔市場佔有率 2.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營運成本 3.減少或排除市場競爭,獲取超額利益 4.擴大營運領域,開創業務新機 5.提升業界地位、增加市場知名度 6.滿足經營者之個人成就感 42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10 ‧企業採行併購策略之動機: 1.綜效理論假說 2.多角化經營假說 3.策略性重組假說 4.價值低估假說 5.成本理論假說 6.傲慢理論假說 43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11 .綜效理論歸納: 1.以追求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之「營運綜效」 2.以風險分散或節稅考量為思考之「財務綜效」 3.企圖集中市場以形成壟斷之「市場綜效」 4.為更精確掌握時機而追求之「起動綜效」 5.管理人才整合發揮之「人才綜效」 6.重要技術技能整併取得之「新專利綜效」 44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12 .併購對企業的綜效指標: 1.降低營運成本,可達到規模經濟,提高營業收益 2.增加營業(生產)據點,廣增行銷網路,達成規模經濟 3.提供全方位服務,提升市場競爭力量 4.分散風險,擴大業務領域 5.強化組織,提升經營管理效率 45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13 .企業購併成敗的關鍵因素: 1.缺乏整體的策略及目標規劃 2.購併標的選擇不當 3.購併價格過高或給付的方式不當 4.購併後的發展不當 5.購併後的整合不當 6.人力資源管理不當 7.文化融合欠缺 46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14 .企業購併的整合需求: 即使併購策略正確,併購價格合理,只要併購後整合失敗,併購的利益也就無從發揮了。整合的規劃並不是在併購完成後才開始﹐而是在併購前的三到六個月就要開始。 1.先任命一個整合者(integrator) 負責所有整合事項,他在事先就要參與併購的規劃,知道併購的目的,並參與實體查核(due diligence)。他對於併購對象有深入的了解,知道併購後組織和文化 47
公司操作的策略運用考量(3)-15 整合的障礙,尤其要設計溝通的策略,無論在事前、事後,都必須對員工適時發布消息,安撫人心。 2.併購的整合速度要快 除了人事的整合外,營運、企業程序(例如績效衡量、生產規劃、產品發展)均需要快速整合。在併購之後,一定要馬上宣布管理結構、重要職位的任命、新職位的權限,誰向誰報告,均需馬上界定。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