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算書表申報實務 經濟部商業司 94年7月26日
公司決算流程 8\31 第三年 次年 4\15 6\30 決算程序完成 會計師簽證 監察人查核 股東查閱 股東會承認報表 決簽 簽證清單申報 編製報表 4\15 6\30 決算程序完成 會計師簽證 監察人查核 股東查閱 股東會承認報表 決簽 簽證清單申報 決算書表查核
裁罰對象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1項或第2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2~10萬元罰鍰 公司法第20條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1項或第2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2~10萬元罰鍰 逾期未申報 財務報表等未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全體董事(現任/行為時)
裁罰對象(續) 公司法第20條 未簽證 簽證日期在股東常會或股東同意之後 全體董事(行為時)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未簽證 簽證日期在股東常會或股東同意之後 全體董事(行為時)
公司決算書表 一、營業報告書(商會法§66) 二、財務報表(商會法§ 28、29)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營業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 二、財務報表(商會法§ 28、29) 四大報表及其註釋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Ps.上述報表應由代表 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裁罰對象(續) 未召開股東常會 逾期召開股東常會 展期-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非歷年制公司 董事長(行為時) 公司法第170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1次。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NT$20,000-100,000罰鍰。 未召開股東常會 逾期召開股東常會 展期-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非歷年制公司 董事長(行為時)
裁罰對象(續) 公司法第211條 營業報告書既經股東會承認則其列虧損應認為已向股東會提出報告 。(經濟部64.4.23商08861號)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1/2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該規定,處NT$20,000-100,000罰鍰 營業報告書既經股東會承認則其列虧損應認為已向股東會提出報告 。(經濟部64.4.23商08861號) 董事長(行為時)
裁罰對象(續) 公司法第211條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282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該規定,處NT$20,000-100,000罰鍰 公司法211條規定「公司資產」,係指淨變現價值 (經濟部78.9.26商211080號) 在台外國公司虧損達營運資金一半時並不準用公司法第211條破產宣告 (經濟部80.12.20商23370號) 董事長(行為時)
經濟部90年12月12日經(90)商字第09002262150號令 主旨:發布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一定數額令 。 茲依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訂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本部80年6月21日經(80)商215396號公告停止適用。
經濟部64.4.23商08861號函 一、依公司法第228條及230條之規定,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等各項表冊,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復依公司法(舊法)第20條第1項觀之,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報請主 管機關查核之營業報告書等表冊,必須經股東會承認者。主管機關於審核其 營業報告時如發現其有虧損資本達總額1/3(舊法)之情事,參照上開 說明,營業報告書既經股東會承認,則其所列虧損應認為已向股東會提出報 告,毋庸依公司法第211條第3項規定移送法院辦理。
經濟部78.9.26商211080號函 按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 得依第282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其立法意旨在鞏固 社會大眾公益,保障債權人權益。所謂「公司資產」係指其淨變現價值而言,亦 即公司於合理期間內從容處分其資產所可得之淨變現價值,與依「繼續經營」慣 例之公司帳載資產價值有別。公司資產淨變現價值如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 董事會應即依法聲請宣告破產。
經濟部80.12.20商23370號函 一、查經認許之外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權利義務與中國公司同(參照公司法第375條),惟外國公司與本國公司性質並不盡相同,公司法第377條就外國公司專撥在中國境內之資金,係指營運所用之資金並非實收資本額,是以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虧損達其專撥在中國境內營運資金1/2時 ,並不準用公司法第211條之規定。 二、本部67.12.20經商40974號函釋與上述說明不符,不再援用。
近來決算書表補件原因 決算書表資料缺件 以報稅資料申報 決算書表沒有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簽章(通常申報函會再要求加蓋公司章) 誤將稅簽當作財簽 財務報表未採2年度對照方式,且無必要之註釋
近來行政救濟原因 董事非實際負責人,未實際參予經營 不知強制簽證之資本額限制 資本限制非以法律定之 董事已辭職 公司虧損超過股本會計師不簽 已有稅務簽證 不知自己已擔任董事 違法行為後辭職(罰未簽) 法未明文規定提請股東常會前應先經會計師簽證,承認時已查核中 公司業已處於停業狀態 相關員工離職 公8.108.23.193-負責人為全體董事
報告完畢,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