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人身保險概論 第二節 人壽保險概論 第三節 傷害保險概論 第四節 健康保險概論 第五節 年金保險概論 第一節 人身保險概論 第二節 人壽保險概論 第三節 傷害保險概論 第四節 健康保險概論 第五節 年金保險概論
第一節 人身危險概論 威脅著人類生命的危險事故及其損失有: 1. 早死(Premature death),遺族之生活與教育費。 第一節 人身危險概論 威脅著人類生命的危險事故及其損失有: 1. 早死(Premature death),遺族之生活與教育費。 2. 傷病,所需的龐大醫療與看護費用。 3. 失能(Disability) ,所致收入的減少或中斷。 4. 活得太老,晚年的生活費及保健費。
第二節 人壽保險概論 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之意義 第二節 人壽保險概論 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之意義 簡稱壽險,係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全殘,或屆時仍生存時,由保險人負給付一定保險金額之責的保險。
人壽保險之除外不保事故 1.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契約訂有自殺條款者,於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保險人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 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殘廢。 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保險公司按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前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予應得之人。 4.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則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人壽保險之種類 定期保險(Term Life Insurance) 終身壽險(Whole Life Insurance) 生死合險(Mixed Life Insurance)
第三節 傷害保險概論 傷害保險之意義 傷害保險,即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因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之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依照契約條款之約定,由保險人負責給付之保險。
傷害保險之不保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傷害保險之不保事故 1.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 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 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 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或殘廢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傷害保險之種類 1. 個人傷害保險(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2. 團體傷害保險(Group Accident Insurance) 3. 旅行傷害保險(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4. 職業傷害保險(Occupational Accident Insurance)
第四節 健康保險概論 健康保險之意義與需求 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又稱疾病保險,或醫療保險,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所生之醫療費用或收入中斷時,由保險人負給付之責的保險。 由於健康照護成本不斷膨脹,形成健康保險需求不斷的增加。
健康保險之承保範圍 健康保險所保之疾病,主要指人身內部原因所引起之病症而言,無論精神或身體方面之苦楚或不健全等,均包括在內。其所承保之疾病,通常須具備下列三條件: 內發原因 非由於先天之原因 偶發性之原因,人之衰老則非偶發
健康保險之不保事故 該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或該項企圖)。 該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 變亂。 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酒精中毒、吸食或施打毒品或迷幻劑。 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健康保險之不保項目 1.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任何挑選手術或天生畸形矯正。 2.牙齒治療或手術,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 限。 3.鑲牙裝設義齒。 4.體格檢查、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 5.先天性疾病。如疝氣或心臟瓣膜缺損等。但疝氣亦有列入承保者。 6.該被保家庭成員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罹患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病症(AIDS)。 7.人工受孕手術。
健康保險之種類 依給付金額的情況:可分為日額給付型與實支實付型 兩類。 依給付項目的情況,可分為: 特定疾病醫療費用保險 此種保險單,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生效之若干時日後(如60天)之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特定之重大疾病時,由保險人負給付醫療費用補償金之責。 終身醫療保險 此種保險單,係將壽險給付提前轉為醫療給付,當醫療保險金給付達最高總限額時,其契約即行終止。
第五節 年金保險概論 年金保險之意義 生存保險採以年金形態經營者,稱為年金保險(Annuity insurance),屬於人身保險之一種,其性質較一般普通壽險特殊,亦即在被保險人的生存期間,定期給付一定金額的生存保險稱為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之種類 躉繳年金與年繳年金 單生年金、連生年金與連生及生存者年金 生存年金、最低保證年金與短期年金 定額年金與變額年金 即期年金與延期年金
年金保險與人壽保險之比較 比較項目 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 資金運用 資金累積 資金變現 保險事故 死亡或生死 生存 計算基礎 死亡率 生存率 動 機 保障遺族 保障自己老年 共濟對象 早死者 存活者 可保性證明 需要 不需要 要保人終止權 有 純粹年金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