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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部分負擔對幼兒醫療利用的影響: 以北市兒童補助計畫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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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降低部分負擔對幼兒醫療利用的影響: 以北市兒童補助計畫為例
政大財政 連賢明 政大財政 韓幸紋

2 報告大綱 前言 實證方法 資料來源 選樣條件 實證結果 結論

3 研究動機 台灣於2002年實施兒童醫療補助計畫 健康保險的價格彈性 內容:三歲以下參與全民健保之兒童補助其門、急及住診部分負擔
費用:每年約支出18億左右 目的: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效果:公私部門的所得移轉 v.s. 增加幼童的醫療使用 健康保險的價格彈性

4 文獻回顧-國外文獻 研究部分負擔最有名是 Rand Health Insurance Experiment (HIE),探討部分負擔與自負額對於醫療利用以及健康狀況之影響。 由於健康保險的部分負擔是投保人選擇的,所估計的價格彈性可能為偏誤。 Rand 以隨機試驗的方式,排除內生性問題 花費8000萬美元 1974年開始進行試驗,實驗時間長達五年 價格彈性:-0.1~-0.2。 部分負擔對門診較住診影響大。

5 文獻回顧-國內文獻(1) 健保實施前 利用不同醫療保險(例如公、勞、農保)和無健康保險者之間部分負擔的差異,來分析部分負擔對醫療使用的影響。
彈性值:-0.1~-0.95 (陳炫碩,1990;蔡宏毅,1992;李竹芬,1994;李卓倫等, 1995) 未排除價格內生性:僅陳炫碩(1990)試以工具變數解決此問題 有無醫療保險的樣本間的特性差異甚大

6 文獻回顧-國內文獻(2) 健保實施後:所有政策變動一體適用 研究方法 彈性值: -0.048~-0.82 缺點:
方法一:利用政策變動前後相對應的醫療利用變化來推估,但此法僅觀察到「實驗組」的變化,無法掌握「控制組」的趨勢 方法二:以享有免部分負擔者(重大傷病、低收入戶、921震災災民)為控制組來控制整體趨勢 彈性值: ~-0.82 (陳聽安等,1998;劉文玉 ,2000) 缺點: 方法一:無控制組排除共同因子的影響 方法二:實驗組與控制組特性差異很大

7 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文獻 許君強等(2006) 胡登淵等(2002) 研究時點:北市2001年2月取消六歲以下兒童門診補助
研究方法:以北市兒童為實驗組,其他縣市兒童為控制組,利用DID法進行研究 結果:發現門診次數明顯減少,但是急診有增加趨勢 胡登淵等(2002) 研究方法:以北市與澎湖縣六歲以下兒童為實驗組,其他縣市為控制組,使用負二項分配縱橫面隨機效果模型進行分析 結果:顯示部分負擔對於輕微病情就醫行為抑制效果較為顯著。

8 研究目的 兒童減免部分負擔是否提高醫療利用? 兒童醫療補助計畫對於不同家庭背景(如所得)的兒童,是否造成不同影響?

9 研究設計 表一: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門、急、住診之制度演變 實驗組:北市 控制組:北縣 1995/12-1998/10 ○ ×
1998/10~2001/1 說明: (3)台北市門診(含預防注射及健康檢查)補助掛號費50元,急診補助掛號費80元。 (4)部分負擔補助金額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規定,門診部分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分別為 150、100、50、50元。急診部分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分別為420、210、150、150元。住 診部份則依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 表一: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門、急、住診之制度演變 (5)○:表示有補助;×表示無補助。 組別 1-3歲 4-6歲 (1)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補助條件為符合設籍北市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兩年 者。且在台北市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的台北市居民。 (2)門、急診補助項目包含掛號費與部分負擔,住診包含部分負擔。

10 研究設計 表一: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門、急、住診之制度演變 實驗組:北市 控制組:北縣 1995/12-1998/10 ○ ×
1998/10~2001/1 說明: (3)台北市門診(含預防注射及健康檢查)補助掛號費50元,急診補助掛號費80元。 (4)部分負擔補助金額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規定,門診部分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分別為 150、100、50、50元。急診部分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分別為420、210、150、150元。住 診部份則依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 表一: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門、急、住診之制度演變 (5)○:表示有補助;×表示無補助。 組別 1-3歲 4-6歲 (1)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補助條件為符合設籍北市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兩年 者。且在台北市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的台北市居民。 (2)門、急診補助項目包含掛號費與部分負擔,住診包含部分負擔。

11 實驗說明 (I) 自然實驗 實驗組與控制組 →比較保險擴充後,北市和北縣4-6歲組的醫療利用差距 1998年10月前補助1-3歲兒童
1998年10月後擴充至4-6歲兒童 實驗組與控制組 實驗組:北市兒童 控制組:北縣兒童 →比較保險擴充後,北市和北縣4-6歲組的醫療利用差距

12 實驗說明 (II) 可能問題 北市、北縣兒童並非完全類似 價格內生性:導因於家庭的遷徙行為 無法證明部分負擔與醫療利用間的因果關係

13 研究設計 表一: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門、急、住診之制度演變 實驗組:北市 控制組:北縣 1995/12-1998/10 ○ ×
1998/10~2001/1 說明: (3)台北市門診(含預防注射及健康檢查)補助掛號費50元,急診補助掛號費80元。 (4)部分負擔補助金額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規定,門診部分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分別為 150、100、50、50元。急診部分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分別為420、210、150、150元。住 診部份則依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 表一: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門、急、住診之制度演變 (5)○:表示有補助;×表示無補助。 組別 1-3歲 4-6歲 (1)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補助條件為符合設籍北市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兩年 者。且在台北市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的台北市居民。 (2)門、急診補助項目包含掛號費與部分負擔,住診包含部分負擔。

14 研究設計 表一: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門、急、住診之制度演變 實驗組:北市 控制組:北縣 1995/12-1998/10 ○ ×
1998/10~2001/1 說明: (3)台北市門診(含預防注射及健康檢查)補助掛號費50元,急診補助掛號費80元。 (4)部分負擔補助金額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規定,門診部分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分別為 150、100、50、50元。急診部分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分別為420、210、150、150元。住 診部份則依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 表一: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門、急、住診之制度演變 (5)○:表示有補助;×表示無補助。 組別 1-3歲 4-6歲 (1)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補助條件為符合設籍北市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兩年 者。且在台北市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的台北市居民。 (2)門、急診補助項目包含掛號費與部分負擔,住診包含部分負擔。

15 實驗說明 (III) 差異中差異法(DID):控制實驗組和控制組間基本差異,排除無法直接觀察到因素干擾。
樣本選擇:出生即設籍北市、北縣者,排除因政策而遷徙的樣本 兩組實驗:1-3歲 v.s. 4-6歲 1-3歲:沒受到政策影響 4-6歲:受到政策影響 以兩組實驗結果反覆驗證其因果關係

16 實證模型

17 資料來源 分析免部分負擔政策需要三方面的資訊 健保資料庫 資料期間: 兒童醫療利用 就醫院所特性 兒童家庭特質 記錄了所有兒童的醫療利用
使用一致性的病人及醫院代碼,可串連兒童家庭背景以及就醫院所特性 整理為一個以兒童為單位的縱橫面資料(panel data) 資料期間: 北市於2001年取消六歲以下兒童門診補助,故資料期間為1997至2000年。

18 資料清單

19 醫療利用 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CD檔) 門、急診就醫資料

20 就醫院所特性 醫事機構基本資料檔(HOSB檔) 醫療院所所在鄉鎮 醫療院所權屬別 醫療院所層級別

21 兒童家庭特性變數取得方式(1) 承保檔 根據健保設計,兒童的投保人應為其父或母,藉此取得兒童家庭特性。 兒童:性別,出生日期
投保人:投保人代碼、投保金額、投保類目,加退保日期 稱謂代號:兒童與投保人間的親屬關係 根據健保設計,兒童的投保人應為其父或母,藉此取得兒童家庭特性。

22 兒童家庭特性變數取得方式(2) 兒童數 單薪家庭: 薪資所得高低 投保類別: 依附同一投保人之12歲以下兒童數 健保規定有工作者必須單獨投保
根據配偶是否依附,判斷為雙薪或單薪家庭 薪資所得高低 以投保金額推估 投保類別: 區分為公保、勞保、和其他 代表兒童父或母的就業身分。

23 實驗組選樣說明 台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補助對象之條件 第一項條件較為容易處理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年齡為六(足)歲以下 設籍北市且其父或母(或監護人)設籍並居住北市滿2年者。 第一項條件較為容易處理 第二項條件須以足歲計算,增加資料處理難度,且會造成政策效果的不連續(參見圖一)。 第三項條件以健保資料庫內容無法獲知,加上須避免內生性問題,處理方式於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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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設籍與居住條件 健保資料無法獲取設籍與居住資訊 設籍北市 居住於北市 連續居住 選取兒童病人代碼第一碼為A者,即出生時設籍北市者。
健保中紀錄就醫院所鄉鎮 於「半足歲」內使用醫療資源過半於北市之兒童 連續居住 觀察期間皆符合居住於北市之條件。 可排除受到政策衝擊,為了享有補助政策而遷入北市者。

26 控制組選樣條件說明 選擇北縣為控制組之理由 選取六鄉鎮:板橋市、三重市、永和市、中和市、新店市、新莊市
兩個縣市平均所得水準相近 兩個縣市隸屬同一都會區,地理位置相近。 選取六鄉鎮:板橋市、三重市、永和市、中和市、新店市、新莊市 鄰近北市 區內人口達二十萬以上 選擇設籍北縣,且連續居住北縣六鄉鎮市之兒童做為控制組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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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敘述統計-表四 就4-6歲兒童來看,此制度實施後,實驗組與控制組間的差異,與制度實施前相較,擴大為1.04次。
另對照1-3歲兒童, 制度實施前後北市與北縣1-3歲兒童差異變化不大。 由此可知,兒童醫療補助計畫確有達到提高門診就醫次數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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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實證結果-門診 減免部分負擔平均增加兒童門診次數1.592(0.796x2)次,佔全年醫療利用7.9% 低所得組的政策效果大於高所得組
所估計的價格彈性為0.08 。 Rand Experiment價格彈性為0.155 低所得組的政策效果大於高所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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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實證結果-急診 減免部分負擔亦增加急診就醫機率以及其次數。

39 結論(1) 研究目的:探究減免部分負擔後,對於兒童就醫行為之影響。
研究方法:以設籍地與居住地作為選樣條件,排除樣本間可能產生的內生性問題,以差異中的差異法進行分析 本文之特點: 實驗組與控制組特性相近 以1-3歲組與4-6歲組的實證結果相互驗證,反覆證明實驗結果之準確性。

40 結論(2) 本文研究限制: 研究結果發現: 家庭變數:無法納入所有重要的家庭變數加以考量
外推性:4-6歲兒童的估計結果是否可類推1-3歲兒童 所得的掌握:僅以投保金額做為家庭所得分組的依據,可能有所偏誤 研究結果發現: 減免其部分負擔,會提高門診次數,且價格彈性為0.08 。 低所得組政策效果大於高所得組。 急診就醫機率與就醫次數會增加。

41 謝 謝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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