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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1 大師的視界,見證歷史的腳步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道德思考與應用 課程網頁:http://homepage.ntu.edu.tw/~d97227201/ 第五週:道德理論Ⅱ 康德義務論

一、前言 投擲原子彈是道德的行為嗎? 美國第33任總統哈里.杜魯門(Harry Truman)在聽取顧問團的建議後,決定在日本廣島和長崎投擲原子彈。 顧問團評估,要盡快結束戰爭,最好的辦法是投擲原子彈,就可以逼使日本政府無條件投降。 理由是:儘管投擲原子彈會造成日本百姓的死傷,以及許久都沒辦法消除的輻射線污染,但相較於長年戰爭造成的更多人命和財產損失,投擲原子彈的結果仍然比較好。 請問:你贊成投擲原子彈以盡快結束戰爭的作法嗎?

一、前言 當我們在判斷一個行為的道德對錯時,「結果的好壞」似乎不是唯一重要的考量。 今天的課程將告訴你: 1.康德義務論的主張是什麼? 2.在道德兩難中,如何運用康德義務論來做判斷? 3.康德義務論有什麼優點?有什麼缺點?

一、前言 (一)目的論與義務論: 1.效益主義屬於「目的論」:目的論主張「好壞」先於「對錯」。這是說,我們必須先知道行為結果的好壞,才能藉以決定該行為的道德對錯。 2.康德的道德理論屬於「義務論」:義務論認為,行為「對錯」的決定獨立於結果「好壞」的判斷。我們必須先決定一個行為是對還是錯,才能判斷它有沒有價值。

一、前言 (二)康德義務論的基本主張: 道德價值的關鍵在於動機:出於「善意志」(good will)的行為才有道德價值。這是說,行為的動機必須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 道德對錯的關鍵在於行為本身的特性:道德上對的行為能夠通過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普遍法則形式」(the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和「目的自身形式」(the formula of the end in itself)的檢驗。

二、康德論善意志 (一)什麼是善意志? 1.定義:善意志是行為者依照道德原則的要求而去選擇行為的一種承諾或態度,行為的動機就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 2.善意志的性質: 善意志作為一種行為的動機,它的「善」不在於可以產生好的結果,而是本身就是一種善意。 康德認為,善意志是唯一一種無條件的善(不受結果好壞的影響)。

二、康德論善意志 (二)只有出於善意志的行為才有道德價值:如果是為了滿足特殊利益或欲望(例如,商家為了獲得良好商譽),那麼這個行為(例如,童叟無欺)沒有道德價值。 只要動機是出於善意志,結果的好壞不影響行為的道德價值:即使善意志造成極大的苦難,也不會減損其價值,因為它的目的是要行善。 善意志和道德義務的關係:動機是不是出於善意志,決定一個行為有沒有道德價值,而行為是否符合道德義務則決定了該行為的道德對錯。

三、康德論定言令式 (一)道德法則: 1.道德法則的特性:道德法則是普遍且必然的。 2.道德法則對人類呈現為一種定言令式: 普遍性:道德法則約束所有理性的存在者。 必然性:道德法則要求理性存在者必須以某種方式行動。 2.道德法則對人類呈現為一種定言令式: 人類除了理性,還有欲望和需求,所以感覺道德法則像是束縛。道德法則會以「應該」的命令形式呈現。 道德法則指出我們的義務,道德義務就是由道德法則所規定的必然行為。

三、康德論定言令式 (二)假言令式和定言令式: 1.區別意志的主觀原則和客觀原則: 意志的主觀原則:只有你或部分個人才會採取的原則。 意志的客觀原則: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會採取的原則。 準則(maxim):主觀目的所決定的主觀原則。所謂「準則」就是行動背後的理由或行為策略。 因為準則是基於個人特殊欲望或目的而形成的行為策略,所以即使在相同的情境下,不同的行為者可能會採取不同的準則。

三、康德論定言令式 2.假言令式:主觀目的所決定的客觀原則。 假言:在某種條件下,即擁有某種特殊的主觀目的。 令式:以命令的形式呈現。 假言令式表達的是:如果一個人要達成某個特殊目的,那麼他必須採取某個行動,而這個行動是所有理性人如果擁有相同目的都會採取的。例如,如果商家想要獲得良好的商譽,那麼就必須童叟無欺。 因為假言令式對行為的規範是有條件的,所以它不能規定我們的道德義務。

三、康德論定言令式 3.定言令式:客觀目的決定的客觀原則。 定言:基於無條件的客觀目的,沒有例外。 令式:以命令的形式呈現。 定言令式建立在「善意志呈現在行為中」這個客觀目的之上,且它是客觀原則,適用於所有人。 定言令式的形式不是「如果你想要得到某個結果,那麼你就應該做某件事」,而是「你應該做某件事」 。 定言令式所命令的對象是所有理性存在者,它規定了我們的道德義務。

三、康德論定言令式 根據行為本身的特質區分定言令式和假言令式: (1)如果一個行為呈現的是工具價值(為了實現某種目的的手段),那麼決定此行為的準則就是假言令式。 (2)如果一個行為呈現的就是目的,那麼決定此行為的準則就是定言令式。

三、康德論定言令式 (三)定言令式的形式: 1.普遍法則形式:只依據那些你可以同時願意它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行動。 一般稱為可普遍化的(universalizable)條件。根據普遍法則形式,如果一個行為是道德上對的,則其所依據的準則可以通過可普遍化的測試。 普遍法則形式的精神是:如果你願意自己採行的準則,成為所有理性人都採用的行為依據,那麼你的行為就合乎道德,否則就是道德上不應該做的行為。

三、康德論定言令式 定言令式程序: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提出檢驗一個準則是否可以通過可普遍化條件的四個步驟 (X:行為,Y:目的) 步驟一:在情境C我將做X,以便達成Y。 步驟二:在情境C每一個人將做X,以便達成Y。 步驟三:在情境C每一個人總是做X,以便達成Y,好像是一個自然法則使然。 步驟四:將前述的自然法則加入既存的自然法則之中。 把相關準則變成自然法則後的世界,稱為「調整後的世界」。

三、康德論定言令式 X如果是在道德上可以被允許去從事的行為,它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如果我們是調整後的世界的成員,我們願意在這樣的世界裡行動,並且遵從相關的條件。 (2)我們必須願意接受這個調整後的世界,而且肯定它。 這個程序測試的是立法意圖,測試我們是否願意多增加一個自然法則,成為現實生活中行動必須考慮的限制。

三、康德論定言令式 2.目的自身形式:行動時對待人性的方式是,不論對自己或任何一個他人,絕對不能當成只是手段,而永遠要同時當成是目的。 根據目的自身形式,任何道德上對的行為必須把人視為目的,而不能當成“只是”手段。 「只是」這個但書極為重要,因為康德並不排除人與人之間的合作,具有工具性的功能。只要我們尊重對方做為一個人的尊嚴,沒有限制其自由或忽視其權利,就符合目的自身形式的要求。

三、康德論定言令式 康德認為人擁有理性和善意志,這個特點使得每一個人都應該被他人當成目的來對待。 「把人當成只是工具」可以理解為:將人當成滿足個人喜好或達成因某個喜好所追求的目的之工具。例如,強暴、綁票勒贖等,都是把受害人當成只是工具。 「把人當成目的」則可以理解為:尊重對方是一個具有理性、可以實踐道德行為的尊嚴存在者。

三、康德論定言令式 只是開個玩笑,有那麼嚴重嗎? 教育部國立教育資料館「品德教育」影片: 網址:http://3w.nioerar.edu.tw/ethics.jsp 第七單元:心中有別人-尊重 課程談到,定言令式的「目的自身形式」要求我們尊重每個人做為理性存有者的權利與尊嚴。 請問:幫朋友取綽號很常見,也沒什麼大不了。影片中的兩位同學為什麼這麼生氣或感覺受到傷害?

四、康德義務論的應用 (一)說謊(做假承諾): 案例:一個人急需用錢,但是他很清楚知道自己無力償還,於是做假承諾跟朋友借錢。 思考:做假承諾來借錢是道德上對的行為嗎? 這裡要判斷的是行為的道德對錯,所以要分析這個行為是否能夠通過定言令式的「普遍法則形式」和「目的自身形式」的檢驗。

四、康德義務論的應用 1.普遍法則形式: 步驟一:準則—當我在困境中且需要金錢時,即使知道無力償還,而且也沒有還債的意圖(情境C)我將做一個假承諾(行為X),以便增進我個人的利益(目的Y)。 步驟二:任何人在上述的情境C將做一個假承諾。 步驟三:任何一個人在情境C必然會去做一個假承諾(好像它是一個自然法則)。 步驟四:將步驟三的自然法則加進其他自然法則,而後設想這個調整後的世界是一個什麼樣的世界。 結果就是沒有人能在情境C時做假承諾,儘管他們想要這樣做。

四、康德義務論的應用 當這個準則普遍化以後,就會產生矛盾:如果每個人在急需用錢時都做假承諾,以後就沒有人會再相信這種承諾,也不會願意借錢給別人,所以行為者想要借錢的目的將無法實現。 也就是說,行為者本來想透過這樣的準則來借錢,然而在準則普遍化以後的世界裡卻借不到錢,這就產生了觀念在實踐上的矛盾。 結論:因為做假承諾的準則無法通過可普遍化的測試,所以在任何狀況下都是道德上錯誤的行為。

四、康德義務論的應用 2.目的自身形式: 當一個人對別人做虛假的承諾時,他就是把別人當作只是一個解決自己財務需求的手段,而沒有把他當成目的,沒有把對方當成一個有尊嚴、值得尊重的人。 因為這個人為了自己的需要而利用他人,這個被利用的人絕不可能同意這樣的作法。 結論:因為做假承諾違反定言令式的目的自身形式,所以在任何狀況下它都是道德上錯誤的行為。

小組討論 在任何情況下,說謊都是道德上錯誤的? 根據康德義務論,不可說謊是絕對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有例外。 根據日本政府公布的文件顯示,日本高層在三一一災難 發生四小時後就已設想到福島核電廠的反應爐爐心恐 有熔毀之虞,然而他們卻隱匿實情達數月之久,並一 再對外否認相關危機…… 〔自由時報 2012/3/11〕 根據康德義務論,不可說謊是絕對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有例外。 請問:(1)你們同意日本政府的說謊行為嗎?為什麼?(2)你們認為康德義務論凸顯或忽略了什麼因素?

四、康德義務論的應用 (二)教學案例:統一超商募款事件 乙君發現好朋友甲君把募款箱裡的錢放入自己口袋。面對區顧問的約談,乙君想到三種解決方案: 1.方案A:撇清關係,表示清點募款金額的工作是由甲君負責,建議區顧問自己去問甲君。 2.方案B:隱瞞甲君私吞善款的事,並私下警告甲君區顧問已察覺有異狀,要趕快想辦法因應。 3.方案C:實話實說,交由區顧問處理。

四、康德義務論的應用 思考哪個行動方案最符合康德義務論的要求: 分析一下方案A、B、C的動機是否是出於善意志(為了履行道德義務),以及它們是否可以通過定言令式的「普遍法則形式」和「目的自身形式」的檢驗。 結論:根據康德義務論,會選擇方案C。 1.在三個方案中,只有採取方案C的動機不是出於個人利益的考量,所以比較可能是因為乙君覺得說實話是他應盡的義務才這麼做,所以方案C的行為有道德價值。 2.方案C的行動可以普遍化而不產生矛盾(可通過普遍法則形式的檢驗),且是把甲君與其他利害關係人當成目的來對待(可通過目的自身形式的檢驗),所以是道德上對的行為。

五、評估康德義務論 (一)優點:提倡三個道德上重要的特徵: 1.普遍性:定言令式的普遍法則形式指出,道德法則適用於類似情境中的所有人。 2.公正性:普遍法則形式肯定公正性之於道德生活的重要性。公正性要求道德法則以相同方式適用於所有人,沒有人可以要求特別待遇。 3.對人的尊重:定言令式的目的自身形式肯定人擁有終極價值和內在價值,不能為了促成社會整體效益的目的而被當成只是手段。

五、評估康德義務論 (二)缺點: 1.沒有絕對的義務: 康德主張,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說謊(做假承諾)都是錯誤的行為。但問題是:假設在特殊情況下,說謊是避免悲劇的唯一方法時,我們該怎麼辦? 例如:朋友被地下錢莊的角頭暴力討債,情急之下躲到你家來。這時候角頭持開山刀來你家按門鈴,問那個朋友是不是躲在你家。這時候你應該怎麼回答? 這個例子顯示,沒有絕對的、無例外的道德義務。如果基於利他的理由,或為了避免嚴重的災難,有時候說謊不但可以被允許,甚至是必要的。

五、評估康德義務論 2.可普遍化條件所蘊含的主觀性,可能允許極度邪惡的行為: 定言令式的普遍法則形式使得道德規則的可接受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著“就個人而言”,你是否願意自己的準則成為所有人採用的行為依據。 可普遍化條件所蘊含的這種主觀性可能允許某些令人厭惡的行為。例如,「殺光所有黑人」或「謀殺所有猶太人」這兩個準則都可能被某些種族主義者普遍化而不產生矛盾。因此,定言令式的普遍法則形式有可能支持不道德的行為。

五、評估康德義務論 3.可普遍化不是道德的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 (1)可普遍化不是行為合乎道德的充分條件: 例如「繫鞋帶時先綁右腳再綁左腳」這個準則可以普遍化,但該行為跟道德無關。 對施虐狂和受虐狂而言, 「如果加諸他人痛苦能使我快樂,我將這麼做」這個準則可以普遍化,但依這個準則行事顯然不道德。 (2)可普遍化不是行為合乎道德的必要條件: 例如聖人或英雄依據的準則無法普遍化,但他們的行為不但沒有違反道德,反而是值得稱讚的超義務行為。

參考書籍 林火旺,《基本倫理學》,臺北:三民書局,2009,第一篇第三章。 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臺北市:雅言文化,2011,第五章。 Robert Paul Wolff 原著,黃藿 總校閱,《哲學槪論》,臺北市:學富文化,2001,第五章。 Lewis Vaughn, Doing Ethics: Moral Reasoning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2007. Chapter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