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身份权法
教学目的 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了解配偶权、亲权和荣誉权的概念、内容及各种权利受侵害后的民法保护。
重点与难点 配偶权的内容 亲权的内容以及其相关权利的比较 荣誉权的内容和性质
主要外语词汇 身份权 status right 配偶权 consortium 亲权 parental right 荣誉权 right of honour
第一节 配偶权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点 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并由夫妻平等专属享有的身份权。 第一节 配偶权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点 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并由夫妻平等专属享有的身份权。 (一)配偶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 (二)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 (三)配偶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四)配偶权的效力具有排他性
第一节 配偶权 配偶权与名誉权 (1)性质不同 (2)权利主体不同 (3)权利内容不同 (4)目的不同 二、配偶权的历史沿革
三、配偶权的内容 (一)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三)同居义务 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四)贞操忠实义务 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得为婚外性生活。 (五)日常事务代理权 日常事务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
四、配偶权的民法保护 (一)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侵害配偶权的救济
案例:他还有没有同居权?
第二节 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点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第23条规定的“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一)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产生的身份权 (二)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 (三)亲权是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 (四)亲权为父母所专有
二、亲权的内容 (一)身上照护权 身上照护权主要指人身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也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教养、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1.居所、住所指定权。 2: 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 4. 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同意权与代理。 5.教育与抚养义务。 6.赔偿义务。
(二)财产照护权 财产照护权是指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 1.财产行为代理权。 2.管理权。 3.使用收益权。 4.处分权。
三、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一)亲权与监护权 (l)亲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监护权没有此要求。 (2)权利主体不同。 (3)权利的相对人不同。 (4)权利内容不同。 (5)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而法律对监护相当程度上只有义务的规定,无实质的权利规定。 (6)立法对亲权的态度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则受到种种限制。 (7)亲权不得索要报酬,而监护权人则可有报酬索取权。
(二)亲权与亲属权 (1)权利主体不同。 (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 (3)权利功能不同。 (4)亲权是父母的权利,而亲属权是亲属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四、亲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为正确和合理规制探望权,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应当确认分居父母一方及其近亲属的探望权并保证其行使。 (2)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为衡量标准,不得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 (3)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得拒绝探望。
五、亲权的丧失、中止和消灭 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主要包括亲权之剥夺和亲权的移转。 亲权的中止是指亲权人因事实上的原因或者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宣告停止其亲权,当其停止亲权的原因消灭时,仍恢复亲权的制度。 亲权的消灭是指亲权因一定的事实原因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不复存在。
六、亲权的民法保护 对亲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侵权行为: 一是欺诈性扶养。欺诈性扶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称其为婚生,使其夫承担亲权中的抚养义务。 二是拐卖他人子女。 亲权受到侵害时,一般而言受害人在精神上会遭受巨大痛苦,故亲权保护方法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辅以其他的保护方法如返还抚养费用作为补充。
第三节 荣誉权 一、荣誉权的概念和特点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与名誉的区别
(1)荣誉是由具备一定资格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的评价,其来源具有特殊性;而名誉是社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某一主体的评价,其来源具有普遍性。 (2)荣誉总是正面的、积极的评价,而反面的、消极的评价,即使其他方面符合荣誉的特点,也不成其为荣誉;而名誉是社会大众对一定主体的评价,无论这个评价是好是坏,均构成该主体的名誉,因此,有好名誉与坏名誉之分,却无好荣誉与坏荣誉之别。 (3)荣誉只是对获得者某个方面的评价,而名誉是对一定主体的综合性的总体评价,涉及各个方面,具有整体性。
(4)荣誉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主体给予的评价,具有正式性;而名誉则是一种自由的、随意的评价。同时,荣誉有特定的表现形式,而名誉则存在于社会大众的心里,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 (5)荣誉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取消,而名誉则无法取消。
二、荣誉权的内容 (一)荣誉获得权 荣誉获得权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获得荣誉的权利; 二是获得因荣誉所生利益的权利。 (二)荣誉保持权 二是获得因荣誉所生利益的权利。 (二)荣誉保持权 荣誉保持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被授予的荣誉保持归自己享有,非经一定程序不得被取消的权利。 (三)荣誉支配权
三、荣誉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第一,非法剥夺他人荣誉,即授予荣誉的机关非经法定程序或没有法定的理由,宣布撤销或剥夺权利人的荣誉的行为。 第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第三,严重低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应责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以救济权利的损害,主要救济方法有:停止侵害、恢复荣誉、返还荣誉证明物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思考题 1、配偶权具有哪些特点、内容? 2、亲权具有哪些特点和内容? 3、荣誉权有哪些内容? 4、论亲权与监护权的异同 5、试述我国配偶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手段的理论与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