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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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 吳茂德 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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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篇 國際貿易概論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一節 條約 第二節 國際貿易習慣 第一篇 國際貿易概論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一節 條約 第二節 國際貿易習慣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一節 條約 (一)定義: 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國家所締結而受 國際法規範的國際性協定。 (二)種類 : 1、雙邊條約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一節 條約 (一)定義: 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國家所締結而受 國際法規範的國際性協定。 (二)種類 : 1、雙邊條約 2、區域性多邊條約 3、世界性多邊條約(公約)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一節 條約 1、雙邊條約 :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一節 條約 1、雙邊條約 : 雙方就權利義務於條約中為一般原則性規 定。例如我國與美國簽訂的「中美貿易及 投資架構協定」即是這種情形,每年定期 聚會,把內容包括入協定裡面。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一節 條約 指為設立區域性國際經貿組織的 基本條約。 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亞太自由貿易協定。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一節 條約 2、區域性多邊條約 : 指為設立區域性國際經貿組織的 基本條約。 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亞太自由貿易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一)目的 : 為了與歐體分庭抗禮。 (二)時間 : 1.簽訂日期 : 1992年10月 2.生效日期 : 1994年6月1日。 (三)成員 : 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 。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1.15年內逐步取消關稅,廢除進口配額和許可證制度 2.開放墨國銀行、電訊、證券和保險業,允許美加加入競爭 3.阻止亞洲及歐洲公司為逃避美國關稅而將商品經墨運往 美國 4.嚴格規定原產地,防止非締約國利用在一個締約國內建廠 運入零組件而後加工裝配為成品,享受免稅待遇進入另一國 5.設立專門委員會解決涉及環保標準的糾紛 6.保護智慧財產權 。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一節 條約 3、世界性多邊條約(公約) (1)國際組織為確立世界各國彼此之 間的經貿權利義務關係,於舉行國際會 議後,開放給各國簽署或者加入的書面 協定。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一節 條約 1980年聯合國國際買賣契約公約(Convention on 3、世界性多邊條約(公約):可分為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一節 條約 3、世界性多邊條約(公約):可分為 (A)國家間透過協議,創設政府間國際組織,用來 處理 貿易問題的條約 : 1944年IMF協定、IBRD協定、 1994年的WTO協定(前身GATT)。 (B)直接影響國際貿易社會私人間法律關係的公約 : 1980年聯合國國際買賣契約公約(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CISG)。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二節 國際貿易習慣 一、國際貿易習慣(法)之定義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二節 國際貿易習慣 一、國際貿易習慣(法)之定義 國際貿易習慣乃指由國際權威 機構制定之法典化習慣,存於 文獻中,並為司法仲裁機構所 宣示或確認者。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二節 國際貿易習慣 二、國際貿易習慣(法)之特徵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二節 國際貿易習慣 二、國際貿易習慣(法)之特徵 一、須由國際機構或協會制定之習慣 : 如ICC制定之Incoterms 、UCP 。 二、須具有國際性: 為一定社會所共通反覆遵行,並有法之確信為要件。 三、須具有普遍性、接受性及繼續性: 即須普遍長時間以來接受國家及商人等承認。 四、國際貿易習慣優於統一公約、國際私法及內國法: 例如:1964年海牙統一國際商品買賣法第9條規定「除非當 事人另 有約定,本統一法牴觸通常認為可適用於契約之商事習慣, 應優先適用該習慣。」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二節 國際貿易習慣 三、國際貿易習慣的種類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第二節 國際貿易習慣 三、國際貿易習慣的種類 一、統一慣例: 將國際契約有關之用語或者契約內容之一定規定 作成一般規則,當事人於訂立契約時不必於個個契約 內容中加以具體規定,僅於契約中載明該契約援用該 規則即可,而後當事人雙方即受該統一規則之拘束。 該統一規則既得經當事人援用成為契約之一部。 例如: (1) Incoterms (國貿條規,ICC制定) (2) UCP (信用狀統一慣例,ICC制定) (3) ISBP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CC制定)

常用的統一慣例 1、 ICC :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2、 Incoterms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3、 UCP :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4、ISBP :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第一篇 國際貿易概論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一、貿易經營權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一、貿易經營權 貿易經營權乃指個人或公司或其 他組織,享有依法律在章程所定 的經營範圍內,於中華民國關境, 依貿易慣例允許的各種貿易方式 (例如 : 正規或相對貿易)從事 進出口業務。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二、國營貿易事業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二、國營貿易事業 (一) 政府及非政府事業(例如:EU各國政府即曾 在農業部門設立行銷局marketing boards) 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的機構。 (二)政府承辦的貿易 : 紐西蘭政府,為了kiwi的 出口,整合出口 的眾多公司成立行銷局, 1999年則改組為100%由果農所擁有的Zespri 國際行銷公司。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三、出進口廠商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三、出進口廠商 (一)得辦理出進口廠商者,並不以公司為限。例如糧食管理 法規定,零售商、經銷商、碾米廠及其他申請人應先辦理 「糧商登記」,再向國貿局申辦出進口廠商登記即得從事 相關的貿易業務。 (二)從事國際貿易業務仍以公司為多。 1、專營貿易功能的貿易公司 (專業貿易商) 2、製造公司的組織裡另設貿易部門 (非專業貿易商) 3、製造公司將貿易部門獨立出來另設貿易公司(例如: 中鋼集團另設中貿國際公司從事進出口)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三、出進口廠商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三、出進口廠商 (三)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公司、行號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上載明經 營出進口或買賣業務者,得依本辦法申請 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四) 前往大陸設貿易公司,依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規定應先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四、外國公司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四、外國公司 依公司法第四條 : 外國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 外國法律 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 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之公司。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五、分公司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五、分公司 (一)設立分公司(Branch office): 並非於總公司以外,另行設立一個有 法律人格之實體,其與總公司之間僅有一 個法律人格。分公司之任何損失係由總公 司負擔,而總公司之任何資產均可受分公 司債權人之索賠。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五、分公司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五、分公司 (二)設立分公司之優點: 分公司操作之損失,可從總公司扣 除。 因此設立分公司從事高科技方面活 動, 或者於市場開發初期及從事售後服 務, 頗為有利。 (三)設立分公司之缺點: 會發生二重課稅及總公司財產遭索 賠。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六、子公司 (subsidiary) 定設立,但其營運仍由母公司控制。 (二)注意事項 : 1、法令是否規定須由當地人投資一定比率的股份 2、貿易業是否准由外國公司經營 3、子公司收入由地主國課稅,除非屬於發放股利所 得母國始予課稅 4、子公司營業損失亦無法由母公司申報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七、跨國籍公司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七、跨國籍公司 (一)定義 : 在二個以上國家,成立控制資產、工 廠、礦產、及行銷辦公室之企業。 (二)目的 : 1、實施投資 : 工資、運輸成本之考量 2、克服輸入國高關稅之障礙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八、境外公司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八、境外公司 (一)種類 : 1、在當地營業而設立的公司 : 設立及日後 定期申報的標準較為嚴格。 2、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 在租稅 天堂或地區依該地有關法令成立並繳 交公司註冊登記規費的公司,不在當 地營業。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八、境外公司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八、境外公司 (二)凡是利用紙上公司的資金轉投資子公司,以 握有子公司投資股份為目的的又叫做控股公司 (Holding Company)。 (三)目的 : 1、公司股票上市 2、作為轉投資使用 3、當做控股公司便於資本運作 4、合法的避稅操作方式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八、境外公司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一節 公司 八、境外公司 (四) OBU(Offshore Banking unit; 境外金融中心) 1、法源 :是政府頒布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2、業務範圍 :包括信用狀的開發、通知、押匯、 匯款、外幣存款放款業務。 3、特點 : (1)免繳納所得稅、存款利息免稅 (2)不受管理外匯條例的限制 (3)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義務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一、政府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一、政府 一、政府負有使條約或公約內容在本國生效的 義務 例如WTO貿易體制給貿易業者帶來了利益, 而且也創造了有利於他們的機會,但若WTO成 員方不給貿易業這種機會,他們只能透過彼此 的政府,利用雙邊諮商或利用貿易解決爭端機 制尋求解決,畢竟出進口廠商並非WTO的主體。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一、政府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一、政府 二、政府是貿易政策的制定者 貿易政策包括: 1. 對外貿易活動總政策 2. 進出口商品政策 3. 依國家別或地區別之不同制定的對 外貿易政策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一、政府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一、政府 三、政府是國際貿易私經濟關係的當事人 政府是貨物與服務的最大買主, 占國際貿易的10%以上。因此WTO希 望透過政府採購協定的制定,希望達 到本國與 外國供應商均處在平等競爭 的地位。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一、定義 : 國家間簽定之條約或協定,涉及經貿活動優惠的區 域地理性組織。 二、特徵 : 1.是區域性的國家集體簽署某項條約而承擔相互合作的義務。 2.參加國家至少應提供對商品、人、資本、服務等其中一項 流通的優惠。 3.具有排他性 : 非成員國不能享受優惠 4.帶濃厚的區域地理色彩。原則是由處於同一地區或鄰近地 區國家所組成的。但也有例外,如日星FTA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三、區域經濟整合(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的過程: 可分為下列幾個階段 (一)自由貿易區(FTA):區域內無關稅非關稅方面障礙,對 區域外國 家貿易各自維持不同的關稅或非關稅方面的規 定權利。 (二)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區域內無關稅、非關稅方 面障礙 。對區域外國家產品之輸入則採取同一之關稅稅 率或共同的貿易政策。 若屬CU(+):則除貨物外,還包括服務業貿易。 。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三、區域經濟整合的過程: 可分為下列幾個階段 (三)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會員國間除無貿易及關 稅方面的障礙及限制,對外採取共同貿易政策外,域內之 生產要素如人、物、資本,技術均有自由移動之自由。 (四)經濟聯盟(Economic Union):除具有共同市場特徵外, 會員國間彼此採取一致的財政、貨幣、農業、社會政策。 (五)完全經濟整合(Total Economic Integration):會員國間 除建立同一的財政、貨幣、社會、農業政策外,另外設立 一個國家組織的機構執行有關之任務。目前還沒出現。 。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四、歐盟(European Union) (一)沿革 : 1.歐洲煤 鋼共同體(ECSC,1952)→ 2.歐洲共同市場(EEC,1957)→ 3.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y,1967)→ 4.歐盟(European Union,1992): 2004年有東歐 10國加入, 2007年有保加利亞與羅馬尼亞加入, 2011年客羅埃西亞加入後有28個會員國。 (二)歐盟的最高法律 : 是入盟條約(Treaty of Accession 2003)。 。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四、歐盟(European Union) (三)特徵 : 1.人的移動自由:(1)勞動者之移動自由 (2)營業自由 2.商品的移動自由:域內廢除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 域外則形成共同的商業政策。 3.提供服務之自由:業務員到其他會員國出差提供服務 4.資本移動自由:各會員國對直接投資、上市證券投 資等自由化。 。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四) EU的機構: 1.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各派一名部長級代表組成,負責討論歐 盟內部建 設、對外關係及國際問題。 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 2.執行委員會 : 為EU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向理事會提出 建議及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並負責EU的日常事務。 3.歐洲議會 : 是諮詢和監督機構,可向理事會和執委會提出 質詢,有部份預算決定權。 4.歐盟法院。 5.歐盟審計院 : 負責審查歐盟的收支。 。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五、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一)目的 : 為了與歐體分庭抗禮。 (二)時間 : 1.簽訂日期 : 1992年10月 2.生效日期 : 1994年6月1日。 (三)成員 : 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 。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第二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 第二節 政府及區域經濟組織 二、區域經濟組織 (四)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主要內容 : 1.15年內逐步取消關稅,廢除進口配額和許可證制度 2.開放墨國銀行、電訊、證券和保險業,允許美加加入競爭 3.阻止亞洲及歐洲公司為逃避美國關稅而將商品經墨運往 美國 4.嚴格規定原產地,防止非締約國利用在一個締約國內建廠 運入零組件而後加工裝配為成品,享受免稅待遇進入另一國 5.設立專門委員會解決涉及環保標準的糾紛 6.保護智慧財產權 。

第一篇 國際貿易概論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第二節 服務業貿易 第三節 TRIMS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第二節 服務業貿易 第三節 TRIMS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第四節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一、關務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一、關務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國際機構統一分類的必要性: (一) 利於WTO關稅減讓的談判 (二) 利於非關稅障礙的掃除 因此就有某些國際機構出現,致力於對 商品採取科學化的分類,方便關稅及貿 易管理的方式,能讓各國取得統一。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一、關務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一、關務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一、布魯塞爾統一分類 (一)制定機構 : 1948年的EEC 13國政府代表成立關稅同盟,並在布魯塞爾建立 關稅委員會。 (二 )制定時間 : 1950年完成了三項協定 1.貨品稅則分類公約 : 1959年9月1日生效。 2.貨品關稅估價公約。 3.設立關稅合作理事會公約。 (三)貨品稅則分類公約 : 1. 依自然屬性(動物、植物、礦物)為主,加上加工程度(原料、半成品、製成 品) 等因素而制定的。 2. 把貨物分為24類(Section)99章(Chapter) 3. 美國、加拿大拒絕採用,這項制度不能被各國接受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一、關務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一、關務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二、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一)制定機構 : 聯合國關稅合作理事會轄下HS委員會。關稅合作理事會於 1994年10月更名為世界關稅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截 至2003年6月已有161國參加 (二 )制定時間 : 1983年6月通過並開放讓各國簽署,1988年1月1日生效。 歷經1996、2002、 2007年的數度修正。 (三) HS的分類 : 1. HS將全部商品分為21大類(Section) 2. 類之下分為97章(Chapter)(98章為關稅配額) 3. 章之下分為節(Heading),節之下又分為目(Subheading) 4. HS以6碼表示其分類代號,第1-2碼為章,第3-4碼表示節,第5-6碼為目。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一、關務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一、關務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三、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別 (C.C.C.Code) (一)以HS分類為基礎 (二 )10位碼: 1、第1-6碼與HS分類相同。 2、第7-8為稅號別,供海關作為關稅課徵之用。 3、第9-10碼為統計碼,供政府統計及貿易管理 之用。 另增第11碼為檢查號碼。 。

T : 進口應課徵貨物稅 Subject to commodity tax  Z : 進口貨物統計數量單位應申報「0」之稅則號別。 555 : 輸入7.1kw以下含有HCFC-22之空氣調節器, 應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同意文件。 C02 : 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MWO :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三、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別 (C.C.C.Code) 中華民國商品 標準分類號別 C.C.C.Code 檢 查 號 碼 CD 貨名 Dcscription of Goods 單位 Unit 國定稅率 Tariff Rate 稽徵特別規定 CR 輸出入規定 Imp. & Exp. Regulations 稅則號別 Tariff No. 統 計 別 SC 第一欄 Column I 第二欄 II 第三欄 III 輸入 輸出 84151010 10 7 具有冷藏機組之窗型或壁型空氣調節器,自足式 Incorporating a refrigerating unit air Conditioningmachines, window or wall types,selg-contained SET KGM 10.00% 2% (GT) .0% (NI).0%(PA) 4%(SV 0% (PA) 17.50% T* Z 555 C02 MW0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二、貿易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二、貿易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一、貿易法第十一條 : 「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 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 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 二、負面表列 : 國貿局編製並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表」,凡 未列入該表貨品,均准自由輸出入(原則准許,例外限制)。 三、限制輸出貨品表 : C.C.C.Code 「輸出規定」欄標示「輸出規 定代號」,並另編「輸出規定代號說明」搭配使用。 (一)表一 : 管制輸出之貨品,原則上均不准出口。但有特殊 理由者仍可提出申請,由國貿局個案處理。 (二)表二 : 有條件准許輸出之貨品,出口人要獲准簽證。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二、貿易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二、貿易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三、限制輸入貨品表 : C.C.C.Code 「輸入規定」欄標 示「輸出規定代號」,並另編「輸入規定代號說 明」搭配使用。 (一)表一 :為管制輸入貨品。非經國貿局專案核准發 給輸入許可證,不得輸入。 (二)表二 :有條件准許輸入貨品。經國貿局或其委託 之簽證銀行核發輸入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二、貿易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一節 商品貿易 二、貿易行政有關之商品分類 四、C.C.C.Code 輸出入規定 : (一)表一 : 稱為R1,列為111者,即屬表一之管制輸出入 貨品。 (二)表二 : 稱為R2,編為121者,即應取得輸出入許可證。 (三) 代號 A 開頭 : 屬水產品,應由衛生署辦理檢疫。 (四)代號 B 開頭 : 應依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對動植物 檢疫。 (五)代號 C 開頭 : 應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檢驗。 (六)代號 F 開頭 : 由衛生署對輸入食品辦理查驗。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二節 服務業貿易 一、服務業貿易的定義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二節 服務業貿易 一、服務業貿易的定義 一、服務業 : 一般以金融、保險、運輸、旅遊、通訊、 會計、資料處理、技術轉讓、法律服務等 非有 形商品物質的交易為其主要內容。 二、服務業貿易 : 乃指為了提供關於人、資本、資訊 (information)及商品等的服務,提供者或接 受服務者透過某些媒介(transmitted by certain modes)的跨國移動所完成的貿易行為。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二節 服務業貿易 二、服務業貿易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二節 服務業貿易 二、服務業貿易的基本原則 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服務業貿易總協定) 確定了服務業貿易 五大基本原則: 1.最惠國待遇 2.國民待遇 3.公開透明化 4.市場接近 5.逐步自由化原則。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二節 服務業貿易 三、服務業貿易的四種方式(4 Models) 1. Model 1: 叫做服務本身的跨國移動(cross-border movement or supply), 乃指WTO的任一成員自其 領土,向位處其他領土成員提供服務,提供者和消 費者位處不同的國家例如資料(Data)之傳輸。 2. Model 2: 叫做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接 受服務的消費者為了接受該服務為目的所為之跨國 活動,例如觀光團到他國接受導遊等之安排服務。 提供者不必跨國移動。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二節 服務業貿易 三、服務業貿易的四種方式(4 Models) 3. Model 3 : 叫做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提供服務的供應者在他國設立永久或暫時的商業服 務據點,方便服務的提供,例如銀行到外國設立分 支機構,承包工程商在國外設立暫時的辦事處。 4. Model 4 : 叫做自然人移動(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為了特定目的跨 國移動以提供服務,例如顧問或技術人員的跨國 移動。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二節 服務業貿易 四、服務業貿易的障礙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二節 服務業貿易 四、服務業貿易的障礙 一、商品貿易 (一)商品貿易的障礙 : 關稅及非關稅方面的障礙。 (二)商品貿易自由化 : 透過關稅減讓等方式才可達到。 二、服務業貿易 (一)服務業貿易的障礙 : WTO會員對服務業貿易實施的 「措施」,亦即是指WTO會員以法律、法規、規則、 程式、行政行為等其他形式所採取的任何措施。 (二)服務業貿易自由化 : 要廢除這些措施才可達到。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三節 TRIM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一、WTO的努力 (二)定義 : 東道國政府(資本輸入國) 採取有 限度的開放或限制外資引進政策, 若會限制或扭曲了貿易效果,烏 拉圭回合乃對此部分達成合意, 此稱為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之協 定。 (三)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三節 TRIM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二、TRIMS禁止的投資限制 (一)當地成份要求 : 乃指資本輸入國不得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必須 購用一定數量或價值的當地產品作為生產投入。 (二)貿易平衡要求 : 即資本輸入國不得要求外商企業就其進口產 品所需的外匯,不得超過出口賺取外匯的一定比率。 (三)出口實績要求 : 即不得要求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其製造成生產 的產品一定比例(數量或價值)外銷。 (四)當地股權要求 : 乃指資本輸入國不得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股 權,其中必須有一部分由當地國民所持有,或對外商投資 企業持有股權的比例規定-最高上限。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三節 TRIM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二、TRIMS禁止的投資限制 舉例: 我國機車工業在國內銷售的機車其自製率 規定須達90%以上。我國汽車工業在國內 銷售的汽車其自製率規定在50%以上。自 Trims生效後二年取消(若Trims生效二年 我國尚未入關,則於入關時取消)。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四節 TRIPS(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一、智慧財產權(IPR)定義與範圍 一、定義 :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 乃指人類運用智慧所創造出來的成果和工商 活動中的標記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對產 業就正當競爭程序所給予保障之總稱。 二、範圍 : 1.著作權及鄰接權 ; 2.商標權 3.產地標示(地理標誌權); 4.工業設計(產品外觀設計權) 5.專利權 ; 6.積體電路之電路佈局權 7.未公開資訊之保護權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四節 TRIPS(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二、WTO的努力 1、以巴西印度為首的10個國家主張在傳統的商品貿易 談判內容,不應該包括智慧財產權在內。 2、以哥倫比亞和瑞士為首的國家則提案,認為應該把 IPR納入談判範圍(20國集團方案)。 3、後來還是通過「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

第三章 國際貿易經營的客體 第四節 TRIPS(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三、TRIPS的特徵 (一)從國際貿易的角度構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體系 1. 可以禁止侵權商品進入商業管道 2. 對侵權商品在商業管道外加以處置,例如銷毀 3. 對進出口的侵權商品暫停放行 (二)將各種智慧財產權制度融合為一體 1. 巴黎公約-規範商標與專利。 2. 伯恩公約-規範著作權。 3. 關於積體電路的智慧財產權公約。 4. 羅馬公約-保護表演人、錄音製作者及廣播機構的條約。 。